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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与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建设

2017-04-06尚悦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6期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建设

尚悦

摘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社会公众对法律有足够认可,尊重和接受。但因受中国传统宗法制度的影响,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了障碍,使社会主义法律信仰面临危机。因此,本文认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批判继承宗法制度,积极培植公民法律信仰,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宗法制度 法律信仰 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84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法律是治国,安邦之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需要社會公众对法律有足够认可,尊重和接受。人民从内心真正去拥护法律并真诚的信仰,这样的法律才有权威。然而,由于受中国传统宗法制度的影响,特权意识,专治观念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观念,不断地以各种方式渗透进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位置,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权大于法律的情形,因此使人们对失去了对法律的信心和认同感,很难再去寻找法律的支持与保护,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这些都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了障碍,使社会主义法律信仰面临危机。

一、对法律信仰的认识及其意义

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乘境界。”这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的形成和产生既不是依靠法律的严酷与冷峻,也不是靠外在的强制力与威胁,而是发白内心的对法律的认同和服从,是民众对法律的理性与激情的升华。

法律信仰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人们会运用自己的理性,良心,公平,正义的评价标准对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主观判断和价值评价,对那些符合人类正义和秩序要求的法律规范进行肯定的价值评价。”人们会把对法律的积极评价的心理机制转化为自愿服从和积极遵守,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知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法律要发生作用,全社会都要信仰法律。

法律信仰作为法律观念的一种高级形式,在构建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法律信仰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文化基础。法律信仰对于法治建设而言,其主要作用就是在精神层面上发挥作用,而法治建设在是精神世界的存在基础是文化基础,公众对于法律产生理解、认同,进而确信,法治的文化基础的核心逐步形成。

2.法律信仰为法律发挥作用提供精神保障。法治社会要求的是规范转化为人的行为的高效性,而法律信仰作为一种精神基础、精神动力和精神纽带,能够促使人对法律产生信任,促使民族、社会和国家精神养成。

3.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内在需求。树立法律信仰不仅能够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也能够激发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进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

二、宗法制度与当代中国法律信仰建设

宗法制度是指在中国古代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家族宗族家庭制度,它以血缘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兼有政治和法律两种性质。梁漱溟曾说:“中国的家族制度在其文化中所处地位之重要,极其根深蒂固,亦是世界文明的。中国老话有‘国之本在家及‘积家而成国之说;在法制上,明认家为组织单位。中国所以至今被人目之为宗法社会者,亦即在此。”

宗法制度的本质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是确立和维护贵族特权的严格等级制度,他是通过对人的政治统治的强化,从而使大家族和国家机器结为一体。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因而在立法,司法方面无不打上宗法制度的烙印,形成了以轻法律,重人情的伦理型法律文化。宗法制度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发展,特别是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作用。

(一)宗法制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积极影响

1.宗法制度注重发挥家庭,家族等组织在法律中的作用,提高了法律实效性。宗法制度注重家庭建设,提倡尊老爱幼,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问题。因此,一旦出现矛盾和冲突,往往是通过家族内部的制度、规则来解决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2.注重发挥民间调解作用,体现了合理性与合法性相统一的原则。纵观历史,不难发现不管是古代还是当代,人们在发生纠纷时,更倾向于通过熟人协商或者基层组织调解来解决,这是因为受到传统的“和为贵”精神的影响,让人们产生了“无讼”的法律心理。当然,这种方式对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压力和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都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发现这些民间族长在进行调解、判决时都是根据原有的宗族法规、风俗习惯所做出的,往往都比较妥当,使得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得到了有效的结合。

3.当权者、长者在守法方面发挥的表帅作用相当重视,因而形成了良好的法律氛围。中国传统的文化中特别重视统治者的表帅作用,要求当权者能够严以律己,所谓“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在宗族内,族长一般会注意自己的表帅作用,不然会威信扫地。

4.正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发挥宗法族规的补充作用。中国的宗法族规大多来源于人们的生活习惯和风俗,具有一定的执行基础,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二)宗法制度时中国传统法律的消极影响

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群带的家族关系之上的中国传统社会,“国”只是家的放大,“家”不过是国的缩小,国家关系,君臣关系是家庭关系,父子关系的延伸。这种亲情关系自发地排斥法律关系,必然对法律信仰造成了许多消极影响。

1.在宗法型的中国传统社会,宗法与专治结合,儒法合流,用政治论理次序代替法律次序,政治大于法律,法律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很难找到立足之地。中国传统社会并不缺乏法律,但法律都是为百姓制定的,对统治者没有约束力,权大于法,形成“人治”的传统。

2.无论是德治还是人治,儒家不重视法律的作用,只是将法治作为补充手段。布莲克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维系社会功能远比道德,风俗,教化等小,相对其它社会,其运作功能也很微小……”中国古代社会中是不允许人民有什么基本的权利观念,个人的自主意识和平等权利受到约束,当人们的自身基本权利被剥夺时,却很少有人从法律层面去考虑其原因所在。这种政治氛围的长期存在,严重影响了以平等、独立和理性为特征的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较难形成。中国宗法社會更多的强调等级制,等级制往往又会与各种特权相联系,“刑不上大夫”的出现在所难免。在宗法制度下,过分重视人情关系,人为地划分远近尊卑,男女不平等也被视为天经地义的,法律平等的原则很难得到落实。

4.法律的影响力与公信力大打折扣。中国传统的宗族对其成员具有超越法律的权力。人们不是服从官方的法庭和法律意志而是遵循传统习惯和地方习俗。正如我们经常说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法律的威信很难确立。此外,在传统宗法社会里没有现代西方社会的律师制度,地方的官员往往身兼数职,既是行政长官又是法官,以家长制的方式审判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性很难得到落实。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途经

经历建国后几十年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公民的法律素质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根深蒂固的宗法制度一直制约着社会主义法律信仰的建设。实践表明,如果公众不信仰法律,法律无法发挥其协调社会、保障公正平等的作用。因而,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途径,进行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信仰的建设。

(一)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铲除宗法制度生存的土壤

法治和经济是结构上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提供了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和有力空间;经济又为法治的发展和完胜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曾说,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的最显著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的格局,激发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因此,要消除宗法制度对法治信仰建设的消极影响,就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它所倡导的公平,自由精神能有效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批判继承宗法制度,传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元素

公民社会和其他形式的民间自治,包括中国历史上的家族组织,宗教社会,乡绅,长老的权威,同乡会,商社等,传统上,中国政府的权力只到县级,县以下的农村社会全靠自治。在国家垄断暴力的情况下,必须靠伦理道德,乡规民约,宗教教化来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也是儒教常兴不衰的现实基础。离开国情的法治文化建设,就会失去生存的土壤,宗法制度及其文化形态在中国有五千年的文化传承,不能也无法被随意割裂和拼弃,其中的法律文化并非都是糟粕,也有精华。我们要批判的继承,儒家文化所宣扬的和谐,友爱,互助,合作,爱家,爱乡,爱人、爱国等中国传统文化,对今天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积极培植公民法律信仰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因此,建设法治社会,培养并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信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1.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全社会的权利意识和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养成是形成法律信仰的精神基础和内在动力。权利意识的增加,必然导致对法律的认同。过去长期以来我们只重视国家,集体利益的保护而轻视个人利益的实现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现在必须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三者并重,转变过去过分强调的义务本位观念,强调权利本位为主,主动积极地建立起以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关系。

2.保证司法公正,增强执法者的法律观念。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依法办案,是否做到公正执法,这些都会影响普通公众树立法律信仰,要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从而强化公民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感。

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经过几十年的立法,我国已经有了大致成形的法律制度,但人们在使用法律时,却并未形成对法律的信任与信仰。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正是人们获得法律知识,保障自己权利的途经。因此,我们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养,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最终形成公民普遍的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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