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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背景下“两委”关系问题研究

2017-04-05殿,甘

关键词:两委民主选举农村基层

王 殿,甘 霞

(山西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晋中 030801)

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背景下“两委”关系问题研究

王 殿,甘 霞*

(山西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晋中 030801)

在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背景下,阐述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并结合客观实际,多角度、深层次对农村家族势力纷争主导的利益博弈、贿赂村民选举主导的利益纠葛、个人意志主导的权利异化等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不和谐现象进行原因探析,着重从4个方面探索化解途径:提高农村“两委”成员思想认识,构建农村利益管控机制;创新工作制度,转变工作方式;提高村民民主意识,推进民主监督;加强乡村文化交流,构建和谐“两委”关系。

村委会;党支部;基层民主;选举;“两委”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是我们党执政大厦的地基,乡村干部是这个地基中的钢筋”[1]。村民自治的实行,是改善乡村传统治理模式的重要举措。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是农村基层民主能否顺利实现的保障。选谁、如何选,便成了“两委”关系能否和谐的前提。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权力主体的二元权力结构在农村有限的资源、权力、利益的分配上出现矛盾冲突,将对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的“两委”关系产生消极作用,制约农村基层民主的有序化推进,影响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正常运转。为夯实我党执政的基层环节,筑牢党的执政根基,探讨影响“两委”关系的原因与对策十分必要。

一、农村民主选举与农村“两委”概况

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中的重要组织。村民切身利益和意见的直接表达能否得到可靠保证,农村民主选举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一)农村民主选举概况

农村民主选举,即居住地在农村的、具备选民资格的村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合法选举权,依据自身意志,通过投票的方式,直接选出该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2]。在我国,农村民主选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两部法律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就其职责、权限、功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赋予该组织合法地位。

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则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办法,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后,由上届党支部主持换届选举工作。目前,多数农村地区采取“两推一选”的办法,“两推”即分别由党员、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推荐支委候选人,“一选”即经上级党组织考察后进行党内选举。换届选举一般分两步进行,选举时先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支部委员,再将新当选的村党支部委员上报上级党委,确定村党支部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经村党员大会讨论之后,提交村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书记。简而言之,村党支部书记是由村里具备选举权的党员选举后产生的。

农村民主选举是农村民主政治生活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其优越性在于村民参与政治生活可以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就近选举本集体事务的领导者与管理者,真实表达情感意愿。这是对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突破,是我国不断推进民主化进程中基于国情所探索出的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实践。

(二)农村“两委”概况

1.农村“两委”定位分析。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1)党在农村的最基层组织是村党支部。村党支部负责领导村级各种组织与各项工作,处于核心地位,是团结带领广大党员和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斗堡垒。(2)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3]。

农村“两委”关系即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共同作为基层党政事务的职权载体,其实质是农村二元权力结构下党的领导与基层民主自治之间的关系,存在着相互协助、联系紧密、共成一体却又分工明确的关系。准确把握“两委”定位,正确认识“两委”关系,对于构建和谐农村、改善农村各项事务的治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2.农村“两委”关系发展历史。(1)形成时期(1952-1981 年)。1952年,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以乡(镇)一级为主的基层党组织建立。1954 年,《宪法》颁布实施,全国大多数行政村基本建立党组织。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随着经济重点领域的改革、经济体制的变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农民自主经营的方式得以确认,公社、大队的地位受到冲击,出现了基层组织缺位、干部流失、管理混乱等诸多现象。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1979年,华南地区宜州县合寨村的村民们率先自发组织成立村民委员会,促进农村治理方式的规范化与有序化,极大地改善了农村的生产生活状况。随后,国家对这一模式给予认可,进行试点推广[4]。由此,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基层政治组织形式开始出现。(2)发展时期(1982-1996年)。1982 年颁布实施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从法律层面上赋予村民委员会合法地位,结束了人民公社体制下“政社合一”的局面,从此我国开始了对基层民主自治建设的全面探索。1987 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审议通过,标志着村民委员会有了专门的法律,其地位、性质、职责等功能得到明确,使农村自治有法可寻、有法可依,农民依法行使自治权成为现实。农村各项工作也能够有序开展,农村基层民主自治之路愈加规范。这一时期,有14个省(市、自治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出台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农村“两委”关系开始逐步发展[5]。(3)深化时期(1997-2016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实施,促使广大农村在基层民主自治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公开海选、直接选举、差额选举及秘密投票等方式得以普及运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农村各项事务管理日益科学化。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村民委员会的“四个民主”写进党代会报告。1998 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上,村民自治得到了党和国家的充分肯定。1998年11 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使村民自治制度的各项内容进一步得以丰富充实,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更加具体,农村民主选举进入逐步完善阶段。1999 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工作组织条例》正式颁布实施。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2012年,党的十八大强调“基层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对农村治理的方向引领提出了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农村“两委”作为村庄治理的第一主导性组织,需要互相协调、相互依存、彼此促进,才能齐心协力建设和谐农村[6]。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生活的富裕,村庄治理需要涉及到各方面的资源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农村“两委”治理村庄时可能受各自利益左右,导致“两委”关系紧张、不和谐。

二、农村“两委”冲突现状

(一)家族势力纷争主导的利益博弈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与体制的不断变革完善,给农村发展创造了良好契机。矿产和林业资源的处置收益、征地拆迁、旧村改造、资源开发、农业种植补贴、扶贫资金等使得农村经济较之前获得了快速增长,个人经济实力逐渐成为左右“两委”关系的关键因素,部分村庄出现“富人治村”与“治村致富”的局面。这也意味着成为农村村务的管理者就享有“主事人”的身份与“公章、签字、话语”三权一体的地位。

农村沿袭着数千年来靠天吃饭、小农经济为主的生活生产方式,潜移默化中形成了家族化的农村社会。农村各个家族之间既有生活上的帮携,又存在选举中的矛盾。部分农村,以家族势力为基础的派系分裂较为明显,手段多样[7]。实地走访发现,某一派系以某一姓氏中的一支为主导,以控制党员名额为抓手,长期把持村党支部;另一派系则会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为主阵地,与其长期进行博弈,整体呈现出分庭抗衡的态势。

(二)贿赂村民选举主导的利益纠葛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与党风廉政建设取得长足进展,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但极个别农村,在原家族博弈的基础上,依然存在候选者在私利的驱使下,不遵守基层选举的相关法律法规,用给予村民物质利益的方式来左右村民的选票。而恰恰有些村民不懂珍惜国家赋予的选举权利,随意接受他人财物,利益纠葛产生的贿选现象便出现了。为争夺村民支持,在进行民主选举前,参选派系便会以应允利益的方式对可能转变立场的中间派进行拉拢,对对方的支持者进行排挤,以米、面、油、钱等实际物资进行贿选,影响村民选举的正常判断。争权之路上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渗透进选举过程,也对选举后续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个人意志主导的权利异化

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村党支部,以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个人意志为主的现象十分常见,遇事互不相让,争权夺利,各自为政,并未真正为村庄的发展考虑。村委会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排斥党的领导,村党支部打着领导核心的旗号取代村委会的职能,“两架马车”的出现在村民选举过程中并未产生合力,而是各自表现出强烈的个人意志,对农村社会的发展势必会造成不良影响。加之,个别农村尚未建立合理、有效、民主的决策监督机制,为今后“两委”贪腐行为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三、农村“两委”冲突原因探析

(一)根本因素:通过利益争夺提高话语权

部分农村“两委”以争夺村庄开发利益为目的的互相谩骂、斗殴事件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究其根本,冲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村庄有限的价值资源上,这种资源与利益的相互转换在经济上表现得尤其明显。权力的大小与话语权的大小成正相关,当农村“两委”中的一方获取较多的资源,就意味着另一方将获取较少的资源,且其话语权也相对降低。多数情况下,农村“两委”中的一方争取到越多利益,其领导地位就会越巩固,在村民中的威信也会越高。因此,无论是出于个人私利,还是为了树立领导权威,亦或是想拉拢村民,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都会频现竞争状态,将竞争贯穿于选举前的筹备、选举中的拉票、选举后的权力行使等环节。

(二)核心因素:政策法规对“两委”工作职权界定模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与政策,虽然“两委”在原则上高度统一,但细节层面缺少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再加上农村“两委”领导者的知识水平有限,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职权的划分往往争执不清,导致出现矛盾对立或相互推诿的现象。如《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由村党支部所决定的村中重要问题”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由村委会所决定的村中大事”,缺少详细界定,致使部分农村“两委”在涉及村庄开发建设、村民福利保障等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8]。另外,按照法律规定,村党支部领导村委会各项工作,而财务管理、计划生育、物资补助等事关村民利益的具体事务由村委会决定,也极易导致权责不分的情况出现。

(三)重要因素:思想文化水平不高,民主意识薄弱

1.干部素质不高,后备人才匮乏。部分农村地区的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及“两委”其他成员学历普遍不高,政治素养与行政能力有限,在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角色转换极易混淆,行事作风靠经验多、靠理论指导少,法律意识较弱,工作方式简单,缺乏奉献精神。如有些村干部对国家出台的惠农政策学习不够深入,对村内繁琐事务不管不问,甚至为了自身利益损害村民集体利益,出现了“当选为致富”“富人来治村”“治村为发财”等腐败现象,致使许多优秀村民与知识青年无法被吸引、参与到农村治理之中。

2.家族势力干预,派系思想阻扰。受农耕文化影响,家族观念与派系思想深刻影响着村民的行为选择,集中表现在农村“两委”选举过程中。各大家族、派系出于利益的驱使和人际关系的干扰,以及家族成员惧怕孤立、担心被排挤等原因,在选举中都极力扶持各自的候选人参选,组成选举“智囊团”,并且不惜采取游说、承诺利益甚至不法手段促使其当选。近年来,农村还出现了大家族控制下的小家族成员竞选,即家族控制下的候选人竞选现象。参与竞选的候选人在家族或派系的支持下拥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或影响力。于是,以背后支持者为基础的角逐就此展开。在此过程中,家族矛盾、派系之争不断发展,且在固定势力的基础上又呈现不断解构再重组的态势,家族、派系主导下的不同组织,一方把持村党支部,一方操控村委会,开始争夺权力与资源,致使对立不断凸显[9]。

3.村民民主意识薄弱,缺少监督管理。农村“两委”换届中,贿选、霸选、竞选人员固定化、超过当选届数等不合理现象仍然存在。许多村民文化知识水平有限,难以意识到民主选举权利的重要性,把选举简单地理解为投票,对于候选人的行政能力、办事效率、道德品行等并不了解,致使出现“选谁都一样”“谁能给我利益我选谁”的观点。许多外出务工人员对农村“两委”选举无暇关注,甚至漠视,大多由其亲属代为投票,形成了一个家庭投一致票的结果,使一人一票的真正作用难以实现,民意表达无法充分体现[10]。

农村基层监督体制的不完善,导致对“两委”的监督出现缺位,农村“两委”之间相互排挤对方支持者,严重影响“两委”正常职能的履行。农村“两委”虽然都有相应的义务性规范,但缺少对应的惩罚条例,加上监督权利行使的现实困境,致使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以关注权力、利益的拥有为重,忽视义务的履行。

(四)特殊因素:其他冲突

部分农村,上一届“两委”的意志是每三年一次的农村选举换届绕不开的“一道坎”。村庄政治文化的继承性思维传统广泛存在,农村“两委”领导及成员的当选者大多会继承前任农村“两委”的关系状态,“两委”关系长期和谐的村庄可能继续保持稳定,“两委”关系紧张的村庄可能继续恶性循环。在有优秀人才带领的领导班子中,“领袖作用”凸显,“两委”矛盾往往不易激发。年龄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农村“两委”双方年龄相差不大的情况下,行事作风、思维理念碰撞激烈,冲突较易发生;年龄相差较大时,以会谈、协商、共谋等方式解决问题,冲突发生的几率相对较小。相对于周围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乡村,资源较为丰富的村庄,其“两委”更易发生冲突。

四、农村“两委”冲突的化解途径

构建系统有效的措施网络,多方面积极化解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的“两委”冲突问题,才能有效提升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与村民自治的科学化水平。

(一)提高“两委”成员思想认识,构建农村利益管控机制

部分农村“两委”思想认识不高,注重自身利益而忽视集体利益,难以齐心协力、聚精会神地为村庄建设和村民服务。加强对农村“两委”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利于化解农村“两委”间的关系冲突,有助于增强其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思想上得以提高,行动上才能自觉。因此,必须积极推进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上级政府应定期组织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建设,使其端正态度,正确认识“两委”关系,明确自身职责,行使合法权力,履行规定义务。还应立足实际、着眼大局、集中精力、团结一致,为村庄的发展尽心尽力。

资源型利益作为农村“两委”争夺的焦点,是主导“两委”冲突形成的关键性因素,那么利益的管控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1)发挥村民自治制度的优势。依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选出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组成资源管控、监督团体,构建适合本村的利益协调机制,使利益分配由以往的“两委”相争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三方齐抓共管转化,村庄管理范围内涉及村庄与广泛村民重大利益的相关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授予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内行政事务的决策、监督权力以及对不职称干部和村委会错误决定的惩处、否决权力。(2)积极推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当涉及村民重大利益时,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议,交付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进行意见表决,达成一致意见后交付村民委员会执行。(3)成立村务监察小组。依据居住区域随机选举村民组织,成立村务监察小组,对会议内容及方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组长由上级乡(镇)政府委派人员担任,便于及时反馈。

(二)创新工作制度,转变工作方式

政策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创新来弥补缺陷。乡(镇)政府应在法律规范下指导所辖农村依据实际情况创立适合其特点的工作机制。如引进选举观察员,由高级知识分子与“三农”研究领域的专家构成。在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前,深入村庄,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积极引导村民建言献策,优化选举委员会的构成。在此基础上,由选举委员会负责对候选人进行摸排;在选举结束后及时了解“两委”关系的实际状况,适时进行调整与评估,将“两委”关系是否和谐作为下届选举时的参考依据[11]。

长期以来,被动的工作方式一直被农村“两委”延用。在被动接受村民诉求与上级政府的决定时,“两委”往往各行其政,加之受个人意志主导的影响,“两委”往往难以形成合力、共同协商。因此,要推进农村“两委”工作转向主动式、服务式、合作式。特别要重视村民代表的作用,规范村民代表的产生条件,对其职责、期限、权利等作出明确规定,使之正确认识自身职责,充分代表民意,敢于提出意见,使农村“两委”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的态势。在农村民主选举中,农村“两委”应各司其职,规范选举程序,最大程度地避免农村“两委”冲突等因素对村民选举的干扰。

(三)提高村民民主意识,推进民主监督

村民整体素质偏低、法律意识不强、选举知识匮乏导致村民民主意识薄弱,严重影响了农村民主选举与对“两委”的监督。提高村民民主意识,推进民主监督应从以下6个方面着手:(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加大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教育,使村民知法、懂法、信法、用法;使农村“两委”干部权力的行使从个人思想上受到约束,真心实意地为村用权、为民用权,脱离家族、派系的干扰。(2)合理树立典型。乡(镇)政府在所辖范围内,对村民选举能做到公开公正、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农村“两委”关系和谐且村庄发展稳定的进行奖励或表彰,为其他村庄树立榜样。(3)积极吸纳人才。引导有较高文化知识水平的村民、本村大学生、“三支一扶”队伍中的优秀人才向党组织靠拢,并鼓励其参加选举,充实干部队伍,提高农村“两委”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和谐发展。(4)发展农村经济。经济的发展使得村民基本物质需求及生活水平得以保障,进而才能提高村民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监督意识,从而改变“两委”与村民原有的单向指挥模式,形成民主集中、双向互动的行政方式。(5)加强民主建设。在选举中,做好全程录像,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拉选票,对选举中可能出现的家族宗教势力干扰、霸选、威胁、贿选、伪造选票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选民名单的公布、候选人的提名、无记名投票的落实、秘密写票处的设立,以及计票、唱票、检票情况的及时公布和选举结果的公示程序等应步步规范,以保证村民依法选出符合意愿、办事公道、乐于奉献、敢于创新、致富有方的领导集体;立足实际,完善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细则,规范议事程序,促进村务决策民主化。(6)完善村庄管理相关制度。减少原则性规定,细化具体方案,如“两委”成员的任职期限、任职届数、决策方式、考评机制、处罚程序等,使村规民约成为村庄治理的规则性总章程;乡(镇)政府应加强对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制定的指导,带动村民制定既约束干部又约束村民,既符合法律法规又不含有强制性规定且利于村民实现自我管理的规章制度。

监督管理是协调农村“两委”关系的重要环节。目前,大多数村庄的监管环节并未设立或形同虚设。当村民意愿难以倾诉时,往往容易采取上访等较为偏激手段,以致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因此,健全农村基层民主监督制度需根据《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制度。(1)对公开的内容,应当以村民的要求为原则,以村民关心的事项和细目为主体,不断深化、逐步拓展公开的内容。(2)公开形式应多样化。可利用宣传栏、村广播、新媒体终端等方便、直接、有效的平台,做到及时全面公开,力求让村民知晓、明晰、满意。(3)在村务公开的同时,要加快协同推进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政务公开。通过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监督,反馈工作不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村民监督,提高农村基层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的水平[12]。

(四)加强乡村文化交流,构建和谐“两委”关系

乡村文化对于构建和谐“两委”关系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当前,村庄内部及村庄之间焦点过分集中于经济的发展上而忽视了文化的交流。因此,推进不同村庄之间的文化交流,特别是农村“两委”成员间的文化交流,对于构建和谐“两委”和建设和谐村庄都十分必要。(1)村庄内部文化交流。农村“两委”应组织并鼓励村民共同参与多种多样的文化活动,了解民意民情,向村中老者汲取本村历史上的优良管理经验。通过相互探讨学习,增进“两委”成员之间的感情交流,促进“两委”成员间关系的改善。(2)村庄之间的文化交流。同一乡(镇)及不同乡(镇)的村庄之间,可在乡(镇)政府牵头下,就经济、文化、管理及发展等相关问题交流意见,组织座谈会,撰写交流心得,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对比发现问题并积极改进,让农村“两委”成员为村庄谋实事、办实事、干实事,共同建设和谐民主村庄。

[1]王群.努力锻造“地基”中的“钢筋”[N].人民日报,2014-04-10(7).

[2]唐鸣,尤琳.村委会选举中选民登记标准的变迁逻辑:动因、发展方向和条件——兼评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1(3):72-78.

[3]马树颜.发展基层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以山东省济南市为例[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9(1):88-91.

[4]李文钊,谭沂丹,毛寿龙.中国农村与发展的制度分析:以浙江省湖州市为例[J].管理世界,2011(10):32-47,187-188.

[5]周罗庚,王仲田.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发展与农民的民主权利保障——村民自治的历史、现实与未来[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1):42-51.

[6]徐大兵,张文方.双赢: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的调适[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7-10.

[7]金太军,王军洋.村民选举过程的家族博弈——集体行动的视角[J].社会科学战线,2011(2):168-177.

[8]张景峰.居民自治权理论探讨[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3):104-108.

[9]校秋林,李全彩.试论村民自治下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5):95-96.

[10]黄红东.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09,2(5):75-79.

[11]黄荣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法律问题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6(7):91-95.

[12]夏家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以浙江省为例[J].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06,8(6):59-62.

(责任编辑: 林小芳)

A study on the "two committees" relationship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grass-roots democratic elections

WANG Dian,GAN Xia*

(Institute of Marxism,Shan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Taigu,Shanxi 030801,China)

Based on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grass-roots democratic elections,this paper elabor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village Party branch and village committee.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this paper makes an deep exploration on the reasons for benefit game dominated by dispute of rural family forces,interest disputes dominated by villager election bribes and right alienation dominated by personal will. In addition,this paper also explores ways to resolve the problems from four perspectives. Firstly,the ideological understanding of the rural "two committees" members should be improved and the rural interests control mechanism should also be established. Secondly,working system needs to be innovated and ways of working should be changed. Thirdly,villager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should be improved,and democratic supervision should be promoted. Finally,the rural cultural exchange needs to be strengthened and harmonious "two committees" relationship needs to be constructed.

village committee; village Party branch; grass-roots democracy; "two committees"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0(1):5-10

Journal of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2016-04-05

山西农业大学教改项目(PY-201345);山西省科协调研课题(KXKT1513-01)。

王殿(1991-),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为通信作者。

D422.6;D921.8 <[文献标识码] A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922(2017)01-0005-06[文献标识码] A

1671-6922(2017)01-0005-06

A [文章编号] 1671-6922(2017)01-0005-06

10.13322/j.cnki.fjsk.2017.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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