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公司捐赠的法律困境

2017-04-02游文亭

关键词:股东利益责任

游文亭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29;2.山西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

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公司捐赠的法律困境

游文亭1,2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29;2.山西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

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已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学界同仁所认可,这既符合社会前进的历史规律,又符合当今时代的发展要求。公司捐赠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不仅能为公司创造长远利益,也可以以最直接的方式创造社会福利。而公司捐赠必然会引发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利益等多方利益冲突,还可能出现越权捐赠、撤销捐赠、终止履行捐赠、负担捐赠等不规范捐赠行为,造成多方利益的损害。虽然我国《合同法》等多项法律对捐赠进行了规定,但过于概括,且不够具激励性与保护性,无法实现公司、社会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与公司捐赠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成为当前我国公司捐赠所面临的主要法律困境。

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捐赠;利益冲突;捐赠困境

20世纪末,企业社会责任开始受到法学学者的关注,近些年来逐渐成为法学者研究的热点,主要原因在于越来越多的企业认为其社会责任的承担可以成为有效创造公司利益的直接途径,因此为各界学者所重视。随着公司法利益平衡的理念兴起,公司的营利性与企业的社会责任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其中的一对重要关系,企业社会责任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截止2015年12月30日,中国知网收录的以“企业社会责任”为篇名的期刊类文献已多达18 989篇。有企业管理研究学者明确指出:短期内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越多,企业利润越少;但长期看,社会责任的承担甚至有助于提升企业利润,至少,企业不会因承担社会责任而对企业本身产生不利影响。[1]此观点亦为众多其他学科学者所认可。

公司捐赠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形式多样,包括依法纳税、保护环境、重视人文等,但公司捐赠对于社会的回馈最为直接,能够最快速地转化为社会财富,因此公司捐赠被认为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2]

对于公司捐赠的概念,学者们基本达成了共识。公司捐赠,是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实物、金钱等具有物质性的有形或无形资源,自愿、无偿地赠予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公益性捐赠、政治捐赠*政治捐赠多发于美国,多表现为美国企业对政党的献金,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中国没有政治捐赠,不应将此纳入公司捐赠的内涵中。等。虽然我国没有政治捐赠这一形式,但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经费很大一部分也来自于公司捐赠。根据美国法学研究院(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2006年公司治理分析建议,公司社会责任分为三类,按强制性的强度递减,分别为强制性责任、道义性责作和劝导性责任。[3]

学者们普遍认为,公司捐赠是劝导性责任,不能强制企业承担。无论是传统公司法还是现代公司法理论,都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首要目的。公司捐赠,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主要行为方式中强制性最弱的行为,决不能对公司提出强制性要求。要贯彻真正的企业社会责任,应当以民主的社会公益思想为基础,激励和促进公司捐赠,或以其他形式承担社会责任,而不能通过行政施压等强制措施得以实现,其名为“责任”,实则只是一种不具强制性的义务。因此,具有劝导性的公司捐赠,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一、公司捐赠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履行方式

(一)公司愿意通过捐赠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因

公司捐赠是企业社会责任最为直接的履行方式,而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股东获取利益的有效途径之一。公司捐赠可以将品牌效应等无形资源转化为公司经济利益。营利性,要求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首要考量,以刘俊海先生为代表的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如今的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再绝对化,而应当兼顾其他主体的利益,如社会利益,笔者亦赞同此观点,但公司行为(如公司捐赠)应当以公司利润为最终目标仍然正确。一般而言,公司捐赠通常可以同时实现四种效果:树立公司良好社会形象,扩大公司知名度,提高公司内部凝聚力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短期内看,公司捐赠是公司财产的减少,但捐赠行为对于改善公司内、外部环境而产生的广告效应,长远看无疑会为公司带来利润上涨。

同时,不少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公司捐赠可以为公司带来长远利益。美国曾有学者提出公司捐赠作为公司的一种营销手段,可以在社会关注度颇高的灾难事件发生后以及捐赠过程中快速扩大公司知名度,进而提高产品销量,增加收入。1997年,美国就社会公益与营业成绩的关系做出过调查,结果表明:资产回报率与公司的社会公益成绩呈显著正相关[2]。对公司而言,公司捐赠具有很大的经济利益,这成为许多顶级企业做出公司捐赠的原动力。

而我国中小型企业的捐赠,在很大程度上立足于税收优惠。有学者对公司捐赠与股东个人捐赠在税收负担上的比较作过实证研究,得出的结果是:公司捐赠后的利润派发给股东,与先将利润派发给股东再以个人名义捐赠相比,前者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更多。[5]尽管孙鹏程等学者对此研究结论提出质疑,认为其研究前提具有局限性且各地税率不一,因此结果不具普适性。但他们都同意这一结论,即公司捐赠于公司而言有利可图。

(二)承担社会责任符合企业存在发展的历史规律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有很多,属公司捐赠最为直接,最能够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公司捐赠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表现方式,也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公司为何要承担企业责任?究其原因,应从如下两方面考虑:

1.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历史根源[2]

19世纪第一次工业革命后,公司进入垄断发展的新时期,相伴而来的是严重的环境污染、被漠视的员工利益以及防不胜防的假冒伪劣商品,一次又一次的大规模罢工,使公众对企业产生了一种社会期待。当社会资源集中于某些大企业等“一小群人”手中时,民众开始希望企业在占用大规模的社会资源的同时,也能给社会以回馈,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于是各国纷纷立法,强调“社会本位”,法学界也主张公司的行为应当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企业营利与社会利益应当得到平衡发展。

进入20世纪,多个学派就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进行了多次论战,其中最著名的当属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多德与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伯利的论战。多德教授认为企业对员工、顾客及社会公众负有责任,应当满足社会大众的期望,恪守职业道德;伯利教授认为企业只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最大程度地追求公司利益,任何与此相悖的行为都是公司管理者作为“受托人”对股东的不忠,承担社会责任颠覆了公司营利的基本理念,甚至可能导致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引发社会动荡。论战经久不息,到如今,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基本得到了学者们的普遍支持。

2.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要求

随着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公司管理者更多地从公司的管理发展角度出发,而不再单纯地关注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会更多地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认为公司应当恪守社会道德,培养良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包括员工的福利待遇及公司的公众形象[5]。

首先,公司与社会相互依托不可分割。公司是社会组织,这决定了它要融入社会中,如同一个自然人,不能脱离整体社会而存在,在公司创造利益的同时也创造着社会财富。企业与社会互相联系,彼此为依托,社会为企业提供大环境,公司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为社会贡献一定的价值,并遵守社会的道德规则,二者不可分割。

其次,公司与社会互相促进成为公司存在的必要条件。公司存在于社会中,如果一味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价值,而忽略了对社会环境带来的影响,特别是不利影响,那么对社会而言,此种企业并无存在的必要性。反过来,此类企业也会逐渐丧失社会根基而失去其生存发展的可能性。

再次,同行压力使企业不得不寻求新的方法占领市场,博取顾客与员工的关注。企业为社会做了更多贡献,有更多支出,普遍公众会更愿意去给他合理的补偿,表现为对其品牌的信赖与关注,成为公司巨大的潜在利益。从另一个层面分析,一个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最直接的就是对员工的吸引力。企业员工们可能会有这样的想法:一个对外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企业,于内对自己的员工的待遇便不会太差,这便会激发更多的人才向“人品”更好的企业流动。

二、公司捐赠引起的利益冲突

(一)内部利益冲突:公司利益与股东、债权人利益

1.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

尽管现代公司不再一味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但股东利益始终是公司经营下去的根本目的,任何与股东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在股东利益面前都应作出让步。根据公司分权理论,股东将资金投入公司后享有公司的股权,而公司享有所有权,并承担无限责任。在公司捐赠行为中,相较各方利益主体,股东才是受该行为影响最大的人,它直接关系到股东利润的分配。公司捐赠导致短期内公司利润分配数额的减少,因此,捐赠行为应当对股东利益加以保护,不能因承担社会责任而使股东利益严重受损,顾此失彼的利益状态并不符合社会进步的整体趋势。

2.公司利益与债权人利益

公司的经营在考虑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当考虑公司其他主体的利益,最直接的如债权人利益、员工利益。他们与公司捐赠在很大有关联性,尽管这些群体的利益在公司、社会、股东等利益主体面前显得不够大,他们的利益或者根本无法改变公司捐赠的最终决定,但公司财产的减少无疑会为这些利益主体带来间接、甚至直接的损害。作为公司,在做出任何决策前都应当对此问题有所考量,这是现代公司管理者的道德责任要求和业务素质的体现。

(二)外部利益冲突: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

于公司而言,公司利益优于社会利益,但并不绝对化。公司在做决策时,无论是否将社会利益纳入考虑范围,其决定都可能对社会利益产生一定影响,比如依法纳税就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低限度表现。有学者称之为公司利益的扩张(孙鹏程、沈华勤[3],2003),公司的目标分为两个层次,股东利益为第一层次,社会利益为第二层次,第一层次目标优于第二层次。因此,从逻辑角度看,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应当是一种交叉关系,而非对立。两种利益可以兼顾,同时实现,当两种利益冲突时须择其一时,应以第一层次目标为更优考虑。哪种层次更优并不绝对化,在公司需要形成特殊政策时,如公司短期内为某个目标需要加大公益力度时,社会利益可能优于公司利益。

当前,捐赠突显成为公司捐赠的新表现。既然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不相冲突,那么两者交叉范围有多大?社会上,某些公司将捐赠作为公司宣传的广告途径,或作为公司管理者个人形象的推介途径,这种对作为捐赠主体的公司或个人过份强调的“捐赠突显”,将公司捐赠作为公司或个人名利争夺的工具,是否使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形成对立?并没有。前文已述,公司捐赠是劝导性的社会责任,其应当完全出于公司自愿,而公司的营利性又决定了捐赠要为公司带来一定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为公司,也可以是为公司的管理者个人。只要是公司捐赠,必然产生社会福利的增加,而公司管理者的品牌形象也早已成为现代公司的一种谋利工具,公司出于何种目的进行捐赠,只要这种目的不违法,就不会对社会利益造成危害,尽管此时“宣传”大于捐赠的受关注程度,但无论如何还是实现了回馈社会的效果。因此,“捐赠突显”与社会利益并不冲突。

公司捐赠,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冲突,却切实使社会福利得以增加。就公司的最终目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言,公司利益应当在所有利益的最高层,任何个人利益不得与公司利益冲突。“捐赠突显”可以视作公司选择用“捐赠”这种公益性的行为作为其公司广告的方式,其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公司利益,只是其同时达到社会利益的增加这一效果,而由此进入了公众视野。因此,只要公司在符合法律的范围内为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而采取的任何途径,我们都应当是认可的,即使由此使其他利益作出了让步。

有学者认为公司捐赠不仅仅限制在法律范围内讨论,因为它是劝导性责任,所以应当在道德范围内予以规范和评价。在道德范围内,公众对于大企业的作为一直有很高的期望,认为既然企业享用了社会的良好资源,应当给予社会更大的回馈,这种享用和回馈与公司规模成正比。于是公众会用最严厉的道德标准去评价这“一小群人”,企业能力大即责任大,倘若做出了与公司身价不符的行为时,便是没有符合公众的期望,而公众给予的可能不仅仅是较低评价,而是猛烈的社会抨击。汶川地震后万科集团“捐赠门”事件便是如此。既然公司捐赠不是强制性或道义性责任,公众应当给予公司捐赠一定的社会宽容度,毕竟公司利益才是企业所追求的目标。

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应在公司捐赠涉及的众多利益中寻求一种平衡。既然公司捐赠无法用一个具体标准去计算或衡量,就只能尽量地使各方利益的损害达到最小。不可一味地站在社会利益角度去苛责公司,或是一味追求公司利益而损害包括股东、债权人在内的其他人利益,顾此失彼,毕竟任何一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最终都归结为社会利益的减损。只要某一公司有利于增进社会利益,不管公司的动机是纯粹的价值主义或是工具主义,再或是半价值主义、半工具主义,都应得到法律和道德的褒奖[8]。

综上,公司不能追求绝对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公众也不能以社会责任去苛责公司承担过重的负担,法律应当寻求一种平衡,保护公司、社会、债权人等相关利害人的利益,此乃整个社会的利益所在。

三、公司捐赠的法律困境

公司捐赠不同于一般赠与,其特殊性使公司捐赠对法律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法律属性上看,公司捐赠类似于民法上的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适用《合同法》第185~195条对赠与合同的规定,但与民法及合同法上的赠与有所不同。[7]公司捐赠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受赠人与受益人通常不是同一人。并且,因为公司是虚拟人格,公司捐赠具有内生的代理性,即必须由某个自然人代表公司实施捐赠,而该自然人受到公司章程与授权范围的双重限制。从撤销角度看,民法上的赠与可以任意撤销,但对公司捐赠的撤销应更加严格。由此,公司捐赠可能导致一些问题。

(一)越权捐赠

公司越权捐赠一直是关注公司捐赠的学者们加以讨论的主要内容。由于公司捐赠需通过公司某自然人实施该行为,这必然引发捐赠权力范围的问题。是否越权捐赠,要看权力范围的界限,这里必须要明确的就是公司内部的捐赠决定权在谁手里。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公司捐赠的决定权。根据“法无规定即自由”的私法原则与公司法的自治理念,可推知:(1)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应从章程规定;(2)如果章程无规定,根据“股东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7],董事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的所有事项及其执行”法律规定,由此,股东会和董事会都应当拥有公司捐赠的决定权。公司捐赠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无规定且无“两会”授权的情况下实施捐赠,为越权捐赠。有学者认为,公司代表人(如董事长)的越权行为效力有瑕疵,除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之外,应当及时得到公司追认,否则这一行为应当被否定,此为“逾越权能原则”[8]。

捐赠行为是一项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为鼓励公司捐赠,应当以肯定捐赠效力为原则,否定捐赠为例外。具体看来,广义的越权捐赠包括无权捐赠和狭义的越权捐赠。(1)无权捐赠问题:如果代表人未经章程或公司授权而实施捐赠,该行为可以由“两会”撤销,未经法院途径撤销则视为该捐赠有效。公司代表人代表公司实施捐赠,形同《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受捐赠者或社会公众无法判断其代表权限,故除公司及时通过法院主张捐赠撤销外,该捐赠有效。遗憾的是,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此亦成为公司捐赠的法律困境之一。(2)越权捐赠问题:如果代表人超越授权范围实施了额外捐赠,比如原本董事会决定捐赠100万,而代表人自行决定捐赠200万,这超出的100万越权捐赠是否有效,应当在公司提起诉讼后由法院裁判决定,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公司未提起诉讼,则该捐赠有效,法理同无权捐赠。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对我国司法裁判人员业务素质高要求的表现,这一法律困境正在逐步得到改善,不得不承认,我国司法人员队伍的素质已有了很大提高。

(二)撤销捐赠

公司主张撤销捐赠,依据为捐赠合同无效。既然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都有捐赠的决定权,那么撤销权理应由做出捐赠决定的机关行使。但让股东会或董事会自己否定自己,实践起来有困难。

如果公司不主动行使撤销权,则有如下两种救济途径:

第一,决定机关主动行使撤销权。董事会与股东会在公司捐赠问题上同时享有决定权,其中一个机关决定,意味着另外一个机关对此决定有监督权。例如,当董事会越权捐赠时,股东会及公司监督机关(通常为监事会)可监督董事会要求其行使撤销权。

第二,如果捐赠机关坚持不行使撤销权,则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连续180日以上持股超过1%的股东可以向公司提请要求公司诉讼或股东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根据《公司法》第150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因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此处应作扩张解释[9],认为越权捐赠给股东造成损失。

要进入公司诉讼,符合条件的股东应当先向监事会或董事会书面提请诉讼,而让董事会自己起诉自己,实践起来并无可能性。因此,可能会出现如《公司法》第152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股东代位诉讼,而我国对于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实施要求很严格。为防止股东滥用代位诉讼制度,要求股东在起诉时提供一笔数额很大的保证金,这对股东因公司捐赠问题直接向法院起诉造成了困难,股东很可能无法通过此途径得到救济。由此看来,股东因公司越权捐赠而受到的损害救济并不足够完善,成为公司捐赠的又一法律困境。

(三)终止履行捐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赠与财产未转移交付,赠与可以被撤销,但有两个例外:一是该赠与具有公益性;二是该赠与经过公证;另根据该法第198条规定,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无条件撤销赠与。关于此规定有两点需要说明:(1)第一,经过公证的公司捐赠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赠与人与受赠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即使经过公证,也应当准予撤销;如果受赠人为善意,不知捐赠具有瑕疵的,一经公证,不可撤销。(2)第二,《合同法》第198条规定为法定无条件撤销,不受前两条例外限制。即当赠与人有上述情况出现时,不管是否为公益性或是否经过公证,此次赠与均可撤销。

在非公益性捐赠时,公司在向个人受赠人承诺捐赠并交付捐赠财产后,又以撤销捐赠为由要求受赠人退还捐赠财产*根据法帮网2015年6月4日报道:继深圳龙岗盛平社区发出“救救10岁患白血病的女孩小乐平”倡议之后,爱心款额已达105万元。小乐平的父亲黄光耀与社区服务中心签协议,每月提交使用明细,将余款捐给其他有需要帮助的人。未料事情突变,答应捐20万元的广州企业要求退回15万元。关于该事件的误会,捐款企业发函解释称款项汇错了,“以上汇款,我公司作为向黄乐平小朋友的捐款,原计划捐款金额为2万元,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汇款误办理成20万元(多加了一个零)。经重新考虑,愿意捐款5万元,多汇的15万元请依原路退回。由此,给大家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此次捐赠事件引起了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注,报道称此后该捐赠事件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无后续报道。,根据《合同法》第197条规定,“经撤销的赠与,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财产。”此乃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之规定,防止捐赠人因一时冲动做出不切实际的决定。实践中可能会有一些公司仅为博取公众眼球,在高调捐赠后又低调撤销捐赠,这种情况下的公司捐赠撤销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仅从法律规范角度分析,此举并不违法,但并不意味着此举可为,如前文所述,此举必会受到公众的谴责,在道德领域内遭受诽诟。

公司通过广受关注的捐赠事件达到公司宣传的目的之后,又撤销捐赠要求返还赠与财产,从公司利益角度看,是为维护公司股东利益而为;但从社会利益角度分析,属于工具性公司捐赠,无社会福利的增加。如此单是扩大了公司知名度而使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对公司长远利益而言,实非明知之举,不仅无法为公司创造远期利益,还可能因此一蹶不振,受到公众排斥与抵制,无法维持经营。一个公司的捐赠无论是考虑公司经济利益还是社会利益更多,此种“自作聪明”的决定必为极少数公司,因此是否有必要由法律加以强制性防范尚无定论,此仍法律又一困境。

(四)负担捐赠

当公司错误估计营利情况而导致不切实际的捐赠数额,而这种失误尚不足以使公司陷入无法生产或正常生活,并且因公益性捐赠不能依法撤销时,该公司只得继续实施捐赠,造成负担捐赠。在捐赠数额大到超过了公司可承受范围,公司捐赠便不再是公司树立公众形象的合理手段,甚至公司可能无法维持经营到这一长期利益的实现。这种负担捐赠造成的损害不仅包括公司的股东,还包括公司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超额捐赠为公司带来负担的同时亦成为社会负担。

超额捐赠,对于公司而言,是直接负担;对于社会而言,公司负担亦会成为社会负担,此为间接负担。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第三款,为公司超额捐赠投赞成票的董事应当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由此推知,如果捐赠决议由股东会做出,则投赞成票的股东承担同样责任。因此,负担捐赠应当由做出错误决定的股东或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强化了公司股东和董事的审慎义务。

公司捐赠的合理数额是否应当受到法律规制,我国法学界对此问题进行过讨论。既然超额捐赠会为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因此有些学者提出应当对公司捐赠的数额在法律或公司章程中得到明确规定[4]:或设置一个公司捐赠总额上限;或设置一个浮动指标,比如公司最近一年总净利润的10%。也有学者认为[10],公司因实力不同,法律不应对捐赠数额作统一标准,而应考虑公司经营、资本规模、发展前景等因素,由此,设置浮动指标较为实际;并由税法规定超额捐赠的公司享有的特别纳税比例。结合公司法自治原则,法律规定公司捐赠数额浮动指标上限的同时,由公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一致通过,公司捐赠可超出法律规定上限,则从章程规定。[10]

我国法律不够完善的主要表现就是各法之间的协调性不强,尤其是同位阶的部门法,有些规定存在交叉甚至矛盾,有些却处于法律缺失状态。具体到公司捐赠数额,为保障公司捐赠不会造成公司负担甚至社会负担,我国是否应对公司捐赠数额作出规定以及如何规定公司捐赠的合理限度,成为公司捐赠的又一法律困境。

四、结语

企业社会责任应是劝导型责任,不应由法律强制实施,将企业社会责任变为企业负担。企业社会责任并非真正的“责任”,而是“义务”,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企业社会责任应以道德约束为先,当道德无法约束时由法律进行必要规制。当今社会,公司早已无法再以绝对性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理念维持经营,而是更多地投入到公司社会形象的维护中,以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信誉,维持更为长久的经营。

公司捐赠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仍然面临着众多法律问题亟需规制。目前公司捐赠实践中主要存在四种困境:越权捐赠、撤销捐赠、终止履行捐赠和负担捐赠,当以上四种行为出现,我国法律的救济途径弊端突显。法律既不能过于严格地要求公司捐赠的实施,违背公司追求利益的根本理念;亦不可对公司捐赠的困境置之不理,以防某些公司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将公司捐赠作为谋利手段哗众取宠,骗取公众关注。

尽管我国《合同法》《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对公司捐赠作出了规定,但过于概括,且不够具有激励性与保护性。因此应当合理规范公司不规范捐赠的法律规制,激励更多企业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使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真正地通过公司捐赠实现双赢。

[1]李正.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研究——来自沪市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06(2):77-83.

[2]高岚君,吴凤君.合球化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4,82,50.

[3]孙鹏程,沈华勤.论公司捐赠中的社会责任——以现行法为基础的制度设计[J].法学,2003(4):84-93.

[4]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6,95.

[5]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8.

[6]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

[7]游文亭.论我国合同法诚信原则的完善[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0):999-1004.

[8]罗培新.论公司捐赠的司法政策——从万科捐赠风波谈起[J].法学,2008(12):68-74

[9]姜一春,管洪彦.公司捐赠行为的效力分析——兼谈公司捐赠的立法完善[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38-42.

[10]李颂臣.公司慈善捐赠的利益平衡[J].法学,2007(4):89-96.

(编辑:武云侠)

Dilemma of corporation's donation in CSR

You Wenting1,2

(1.LawSchool,UniversityofInternationalBusinessandEconomy,Beijing100029,China; 2.CollegeofPublicAdministration,ShanxiAgriculturalUniversity,Taigu030801,China)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becomes a common view in law study for its accordance to the development rule of history and the modern society. Corporation donation, as the majority of CSR, can not only make a long-term profit for a company but also create social benefits for pubic in a straight way. However, it may cause benefit conflicts among the corporation, the creditors, the shareholders, and the public. Moreover, it may lead to unregulated actions, such as donations of exceeding authority, revocation, stopping performing, and overtaken. Despite the fact thatPRCContractLawhas some rules for the corporation donations, it has been aptly described as general and ambiguous, and a lack of inspiration and protection for both the corporations and the grantees. As a result, it can't achieve the access to striking a balance among all parties for the corporation and the public. To sum up, the faultiness of regulation on corporation donation is the main dilemma for our research at present.

CSR; Corporation's donation; Profit conflicts; Dilemma

2016-12-14

游文亭(1985-),女(汉),山西太原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方面的研究。

2016年度山西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SXLS(2016)B05)

D9

A

1671-816X(2017)04-0064-07

猜你喜欢

股东利益责任
使命在心 责任在肩
论确认之诉的确认利益
每个人都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环保从来就是利益博弈
一周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一周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持明细
绝不能让“利益绑架科学”
利益链与新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