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邓小平农村土地制度思想的启迪
2017-04-02邸敏学
邸敏学,郭 栋
(山西大学 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山西 太原 030006)
毛泽东邓小平农村土地制度思想的启迪
邸敏学,郭 栋
(山西大学 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山西 太原 030006)
毛泽东邓小平农村土地制度思想给我们的启迪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既不能实行国有化,也不能实行私有化,只能坚持、完善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既不能坚持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也不能固化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只能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条件下,不断探索包括土地流转在内的新的经营形式;农村土地制度设计既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也不能只考虑社会效益,必须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
农村土地制度;所有权制度;经营权制度
毛泽东邓小平领导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为什么要不断调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略,从追求农村土地国有化到私有化,从私有化到集体化(集体所有制);从国家所有(苏维埃政府所有)农民经营,到农民所有家庭经营,再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最后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笔者以为,只有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彻底弄清这些问题,才能排除农村土地国有化、私有化的主张对改革的影响和干扰,增强坚持现行土地制度的底气,保证农村土地流转改革顺利推进,“不犯颠覆性错误”,赢得亿万农民的拥护。本文仅从三个方面探究这一问题,寻求毛泽东邓小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我们的重要启迪。
一 农村土地制度既不能实行国有化,也不能实行私有化,只能坚持、完善集体所有制
对于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国内学界多数学者持批评态度。以魏正果、杨勋为代表的学者,不仅批评现行土地制度的种种弊端,而且主张废除这一制度,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以蔡继明、窦开龙为代表的学者,则主张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以温铁军、李昌平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在完善的基础上,维持现行土地制度。其实,土地国有化与私有化的主张,在理论上并没有多少新东西。它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领导集体已经放弃的主张,是被实践证明走不通的“死路”,也是自称为“实事求是派”的邓小平以及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中央领导集体反对的主张。
(一)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切断了农民与土地的联系,挖断了工农联盟的根基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到党的议事日程,是在大革命失败后的土地革命阶段。但是,怎么搞土地革命,建立什么样的制度,以瞿秋白为首的党中央甚至包括最具创造性的毛泽东在内,在当时条件下并不是十分明确的。他们知道的是,马克思是主张土地国有化的,因而,土地革命初期的中国共产党人,也是主张土地国有化的。
1872年,马克思在《土地国有化》一文中指出,土地国有化是一种社会的必然。他说:“资本主义农场主在农业中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以及利用机器和其他发明的种种情况,正在使土地国有化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这是关于所有权的任何言论都阻挡不了的。社会的迫切需要将会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有要求的变化一定会进行下去,迟早总会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的要求。”[1]230-231他认为,“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只有到那时,阶级差别和各种特权才会随着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同消失。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将成为往事。”[1]233对于马克思的土地国有化思想,列宁是赞成的。一方面,他认为,“土地国有化不仅是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结果,而且也是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条件。”[2]第13卷:296“不仅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最高成就’,而且是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步骤。”[2]第1卷:788因此,他主张把地主全部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建设大规模的集体农场。
作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毛泽东,在井冈山斗争时期,于1928年主持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集中体现了马克思、列宁土地国有化的主张。该法第一条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乡为单位,分配给农民共同耕种,禁止买卖。”[3]不仅如此,在总结《井冈山土地法》经验基础上,于1929年4月主持制定《兴国土地法》,虽然纠正了该法的不足,如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4],但是,“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这个最重要的问题,依然保留下来,没有得到纠正。十多年之后的1941年,延安出版《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一书,将该法收入该书正式刊印时,毛泽东专门加了按语,对此做了说明。他说:该土地法有几个错误:(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2)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3)禁止土地买卖。[5]37在毛泽东此时的认识中,该法的基本错误在于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或者说苏维埃国家所有制,农民没有所有权。该法的这一错误对毛泽东的影响是深远的甚至是终生的。我们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发现,从此以后,毛泽东既不主张实行这样的准国有化制度,也不主张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土地国有化。即使在中国革命在全国取得胜利、新中国成立之际,毛泽东于1950年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所要实行的是“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制度。
现在要讨论的是,毛泽东为什么要放弃农村土地国有化制度而实行农民土地制度?笔者以为,基本的原因是,我们党已经成熟了,有了自己的理论——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成为党的指导思想以后,我党再也没有机械地“照搬照抄”马克思的“条条”,而是按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稍微具体一点讲,至少包括以下三方面原因。
第一,中国革命必须满足农民的愿望。20世纪50年代初期,毛泽东说过:“中国的主要人口是农民,革命是靠了农民的援助取得了胜利,国家国有化又要靠农民的援助才能成功”。[6]415而农民盼望的是,拥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况且,在土地革命初期手中整个革命过程中,党给战士(穿着军装的农民)的承诺是“打土豪,分田地”。在革命胜利之际,党如果不兑现自己的承诺,将地主土地制度变为农民土地制度,将失去亿万农民的拥护、支持。
第二,中国共产党人所进行的革命,是共产党领导的民主革命。而民主革命的重要任务是,废除封建地主土地制度,建立农民土地制度。不实行农民土地制度必定要犯“左”的错误。
第三,新中国的制度安排,要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新生共和国的国体,它的巩固有赖于包括土地制度在内的所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等的支撑、保护。
现在看来,新中国成立之际,毛泽东拒绝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1953年开始实行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或者说社会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确立20年之后,毛泽东初衷未改,始终主张,通过合作化的方式,将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并巩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其基本考虑盖源于此。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毛泽东的一系列论述看,农民土地制度已经导致一些农民守不住自己的土地,不得不出租或者出卖,一些农民租地、买地,已经出现了新的“阶级分化”,长此以往,中国共产党人长期奋斗的结果,很可能名存实亡。倘若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又将切断农民与土地的联系,让农民感觉新政权忘记了自己。从而,动摇工农联盟的基础,瓦解人民民主专政的根基。第四,包括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在内的所有国家,都未曾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中国共产党有什么理由,在农村土地制度上采用极“左”的办法,把亿万农民推到共产党的对立面呢?
国内个别学者对毛泽东的这些担心和顾虑视而不见,依然主张中国共产党人早已放弃的农村土地国有化。魏正果以马克思土地国有化理论为依据,提出农村土地可以实行国管私用制,即国管环境下的私用,[7]杨勋认为,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从斯大林模式中移植来的,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背离农村改革基本目标的,它不能代表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建设的方向。在现阶段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技术、文化综合条件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最佳选择应当是:国家所有,私人经营。还说什么实行土地国有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既不需要国家支付巨额资金去购买农民的土地,也无须担心由此引出什么剧烈的社会震荡(从政治上考虑,土地归农民经营,一定大得民心,有利于社会安定。)。[8]我们不理解的是,杨勋否定农村土地现行制度的依据,与“国家所有,私人经营”的结论有什么逻辑联系,这些依据并不是实行土地国有化的依据。更不理解的是,农村土地从农民手上转到国家上“不需要国家支付巨额资金去购买农民的土地”。国家不“采取购买农民土地”的经济方式,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呢?难道是政治方式即革命的方式或者说掠夺的方式?用政治方式实现农村土地国有化,在全世界还没有先例,在我国也没有群众基础,根本行不通的。
(二)实行农民土地制度或者农村土地私有化,难以遏制土地兼并和新的贫富分化,不能让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
与农村土地国有化命运不同的是,实行农民土地制度或者土地私有化。实行这一制度,曾经是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之奋斗的目标,并且,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不但口说,而且实做”。[9]第3卷:1075所谓“口说”就是逐步形成了一套农民土地制度理论,所谓“实做”就是将农民土地制度变成了政策、制度、现实。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后,他们扬弃了这一理论及其制度。
从现在查阅到的相关资料和学界研究的情况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把建立农民土地制度作为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经济纲领、任务而奋斗的。1940年,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指出:“这个共和国(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笔者注)将采取必要的办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农村中的富农是容许其存在的。这就是‘平均地权’的方针。”[9]第2卷:678关于其中的缘由,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说,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性质,“这个革命的对象不是一般的资产阶级,而是民族压迫和封建压迫;这个革命的措施,不是一般地废除私有财产,而是一般地保护私有财产;这个革命的结果,将使工人阶级有可能聚集力量因而引导中国向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使资本主义获得适当的发展。‘耕者有其田’,是把土地从封建剥削者手里转移到农民手里,把封建地主的私有财产变为农民的私有财产,使农民从封建的土地关系中获得解放,从而造成将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的可能。”[9]第3卷:1075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不仅仅在革命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农村土地农民所有的理论,而且还把这个理论“看得特别认真”,[9]第3卷:1075总是依据新民主主义革命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党的土地政策,建立了农民土地制度。
在抗日战争期间,这个理论是通过“减租减息”政策体现的。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认为,抗日战争爆发后,国内的主要矛盾由阶级矛盾转变为民族矛盾,党的的工作重点、路线、方针、政策都要随之进行重大调整。1940年12月,毛泽东在《论政策》中指出:“必须向党员和农民说明,目前不是实行彻底的土地革命时期,过去土地革命时期的一套办法不能适用于现在。现在的政策,一方面,应该规定地主实行减租减息,方能发动基本农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但也不要减得太多。……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交租交息,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9]第2卷:767即使在解放战争时期,党中央也不是一下子就制定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的,它总是依据革命力量发展、变化而变化。1946年5月4日,毛泽东审核同意了由刘少奇起草的《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并以中共中央名义下发全党及其各个解放区。《五四指示》号召解放区军民,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关于《五四指示》的历史地位、意义,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是这样说的。他说:“‘五四指示’是一个转变,这个转变是正确的,但转变还不彻底。”[10]上卷:386随着国民党反动派对解放区全面进攻的失败,人民解放战争的顺利进行,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适时制定、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明确指出:“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11]330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明确宣布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该法既吸取了以往土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又根据新情况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是一个完善的土地法。根据这个法令,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土地改革运动轰轰烈烈地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到1952年底基本上完成了全国范围(除少数地区外)的土地制度改革,千百年来,亿万农民的梦想——耕者有其田,在全国范围内(除西藏以外)、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手上变成了现实。
可是,就在南方的新解放区农民欢天喜地,庆祝翻身得解放之际,北方的一些老解放区却因为种种复杂的原因,就农民土地制度的维护还是发展,展开了一场影响全党全国人民的争论,即1951年发生的关于“山西农业合作社”的争论。引发这场争论的直接原因是,土改后,一些家庭特别是一些军烈属劳动力缺少,在发展农业生产过程中,再次落后了,甚至出现了一些穷苦农民出租、出卖土地。为此,长治地委主张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即从互助组过渡到合作社,以解决农村出现的新的“阶级分化”问题,山西省委同意了长治地委的意见并报送华北局,而华北局以及党的副主席刘少奇否定了山西省委、长治地委的意见。党的主席毛泽东则不同意华北局以及党的副主席刘少奇的意见,支持山西省委、长治地委的意见。毛泽东认为,“这种情况如果让它发展下去,农村中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失去土地的农民和继续处于贫困地位的农民将要埋怨我们,说我们见死不救,不去帮助他们解决困难。”[12]第6卷:437如何才能帮助穷苦农民解决困难,实现共同富裕呢?他说:“这个问题只有在新的基础上才能获得解决。这就是在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地实现对于手工业、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逐步地实现对于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的改造,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12]第6卷:437因此,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集体化道路,就成了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奋斗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领导集体在实践中探索出的农村集体制度,得到了他的继承者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的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坚持这一制度、完善这一制度。而学界不少学者却固执地坚持我党已经放弃的农民土地制度,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蔡继明认为,农地私有不仅在增加农地产权稳定性、流动性以及提高农地生产力和农地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而且能够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更好地发挥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13]李兴江、窦开龙等认为应当将土地产权归农民所有,实现真正的“耕者有其田”的理想。[14]其实,这一主张在理论上实践上,都没有什么新意。仅从经济角度分析,农村土地私有化必然导致农村贫富差距悬殊;交易成本过高,不利于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果废除公有制,实行土地农有,难以避免由此引起社会的动荡与不安。同时,还可能加剧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凝固程度。何况,土地制度安排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它还有一个社会功能、保障功能的问题。对于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对多数的国家来说,土地的社会功能、保障功能是不能忽略不计的。特别是改革开放发展到收入分配差距如此之大的今天。另外,土地私有化也解决不了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同步发展问题。因此,农地私有化也是不可行的。
(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既维系了农民对土地的联系,团结亿万农民,也能防止土地兼并和贫富分化,巩固工农联盟
农村土地国有化、私有化并不是学界的全部主张。著名学者温铁军认为,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我国农村与西方和其他东亚发达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最大不同,就是中国农村土地承载着农业生产与农民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而且随着人口增加,这种双重功能正在演变为“保障重于生产”。[15]出身于乡镇干部的李昌平说,我在许多场合都表明我对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担心:
第一,中国农民中的绝大多数没有私有化的要求。
第二,现有农村土地制度并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三,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有其相应的制度建立必要的环境条件,在权力集团化、个人化、私有化的农村社会里何以公正的推行土地私有化?
第四,土地是一个特殊的蛋糕——做不大且越来越小的蛋糕,是不可以多次分配的,经济学的蛋糕理论是不适用的。
第五,任何一个制度的确立,只有当制度收益大于制度成本时,制度才能建立起来。
第六,站在五千年历史的长河中看,毛泽东及其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的最伟大的历史贡献就在于完成了中国漫长的农民革命。
第七,现有的土地制度是不是就没有问题呢?当然不是。我认为最大的问题在于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的增值收益分配不公问题,是以城郊为主的局部土地农转非问题,不应该上升为全局的土地制度问题。[16]他们跳出了从纯粹的经济角度,批评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农村土地制度的窠臼,从经济、政治、社会多个维度思考农村土地制度,这样的考虑不仅符合实际,也与党的一贯主张是基本一致的。
笔者认为,尽管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是马克思所主张的土地国有化,但是,它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也为农村土地制度走向国有化奠定了坚实基础。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实行该项制度虽然不够理想,却是比较现实的。
第一,它符合农民对土地的诉求,满足部分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它毕竟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三级”中的第一级就是生产小队的每一个社员所有。用现在的话说,它是每一个村民小组成员的。
第二,它能够有效地遏制或者说杜绝部分农民丧失土地所有权,保证所有农民都是土地的主人,保障全体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三,它是全体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基本制度。毛泽东之所以钟情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就在于“一大二公”。“大”就是规模大。规模大就可以防止农村出现贫富分化,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公”就是公有制程度高。
公有制程度高既可以防止部分农民出卖土地,也可以保证全体农民在这一制度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家庭经营责任制,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实行“三权分置”的土地流转制度,使全体农民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党内高层在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上,确实存在不少争论,但是,所有的争论都集中在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上,而不是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争议。就是说,他们对这一制度是肯定的,区别仅仅是用什么样的方式经营土地,而不是要不要坚持这一土地制度。从邓小平到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都始终表示,要坚持、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坚持、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过程中,学界有部分学者虽然对此颇有微词,甚至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但是,它始终是少数学者个人的主张,还不是学界的一致意见,更没有得到农民的响应、拥护。因而,这种主张只能是“不接地气”的理论空谈。
二 农村土地既不能坚持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也不能固化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形式,只能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继续探索新形式
农村土地制度不仅仅是个所有权的问题,还有一个经营权的问题。在集体所有制度下,“两权”是否可以分离?通过什么形式分离?分离到什么程度?如此等等,毛泽东邓小平的探索都给我们留下了重要启迪。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等于要集体经营
毛泽东放弃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实行集体所有制的目的是,让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毛泽东之所以欣赏、钟爱集体所有制,是因为集体所有制具有“一大二公”的优点。用现在的话说,所有制规模大了、公有制程度高了,就容易“搭便车”,容易让一些人搭上共同富裕这个“便车”。规模小了,就不容易搭便车,不容易富裕起来。
依据新中国成立初期,老解放区出现的“阶级分化”问题,毛泽东固执地认为,为了让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农村土地必须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从经济角度分析,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是资本主义农业的经营形式,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效形式。但是,毛泽东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导致贫富两极分化祸根,经营权是拉大贫富差距的“帮凶”。因为,一个人的自然禀赋不同,智力、体力、劳动能力不同,同样的土地由不同的人经营,效果截然不同,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即使在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由不同的个人或者家庭经营大致相同的土地,也可能产生先富、后富问题、能不能富裕的问题。因而,毛泽东坚决反对“包产到户”、“分田单干”等任何形式的“两权分离”的主张。我们知道,大跃进之后,我国经济跌入低谷,许多地方出现了饿死人的现象。为了克服困难,各种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如同雨后春笋一样,破土而出。刘少奇、邓子恢、邓小平、陈云、田家英等中央领导十分赞赏,并主张实行之。而毛泽东却不赞成,甚至十分反感。据薄一波回忆,1962年8月5日,毛泽东在领导小组会议上说,“一搞单干,一搞包产到户,半年的时间就会看出农村阶级分化很厉害。有的人很穷,没法生活。有卖地的,有买地的,有放高利贷的,有娶小老婆的。”[17]1112他听了陈云对包产到户的意见后,当时未表态。第二天,毛泽东严厉批评了这种认识,他说“‘分田单干’是瓦解集体经济,是修正主义”。[17]1120当田家英从湖南韶山冲调研回来,兴冲冲地说,农民群众欢迎包产到户的时候,毛泽东告诉田家英,“‘包产到户’是一种倒退,是反映了落后群众的要求,并说‘我们是要走群众路线的,但有的时候,也不能完全听群众的,比如要搞包产到户就不能听。”[17]1118在八届十中全会上,因为这一点,田家英一再受到批评。
毛泽东心仪的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当山西省委书记陶鲁笳向毛泽东汇报了大寨经验后,毛泽东十分感兴趣,并向陶鲁笳要了相关材料。随后,毛泽东于1964年发出了“农业学大寨”的号召,要求全国农村学习大寨经验。“文革”爆发后,大寨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平田整地,评工记分等经验,通过两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大寨经验在全国推广。遗憾的是,大寨经验最终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农业问题,没有解决中国人甚至农民的吃饭问题,农民的共同富裕更是遥遥无期的事情了。
(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两权分离”的一种形式
在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上,邓小平与毛泽东完全一致,没有区别。在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上则完全不同,他始终主张“两权分离”,支持、赞赏包产到户、分田单干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
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我国正处于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农业生产一片萧条。为了战胜经济困难,迅速解决大量存在的浮肿甚至饿死人的问题,全国各地农村出现了包产到户、分田单干等等经营形式。作为中共中央总书记的邓小平,旗帜鲜明,态度明确。他说:“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18]第1卷:323他还一再强调:“现在要恢复农业生产,也要看情况,就是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18]第1卷:323在邓小平看来,“能够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是最好的形式,就采取哪种形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民自发搞起了“大包干”,农业生产获得前所未有的大丰收。但是,小岗村的实验并没有得到地方、中央的肯定,反而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批评、围剿,大有彻底否定之势。对此,邓小平态度明确。他说:“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主体也还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18]第2卷:315邓小平的一席话,很快统一了人们的思想,得到了中央和全党的认可,使小岗村“大包干”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迅即推广。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创造了中国近代农业的第二个奇迹,解决了中国农民的“吃饭”问题,甚至于在1984年还出现了“卖粮难”、“卖棉难”的现象。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产品日益丰富,到1993年,我国政府取消了实行了40年的票证制度。票证制度的取消,意味着农民生产越多赚钱越多时代的终结,意味着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优越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只顾埋头种田,不看市场需要的传统理念已经成为过去时。如果不看市场的“脸色”,按照自己的兴趣生产经营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很可能没有收益,甚至血本无归。但是,作为分散的小农,如何了解市场行情,明白市场缺少什么,如何提高自己的生产技能,生产出市场需要的农产品?如此等等的问题,都在拷问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存在的合理性,都在提醒农民是否应该探索新的经营形式。换句话说,现实已经告诉亿万农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不是“两权分离”的唯一形式,它只是“两权分离”的一种形式。“两权分离”如果没有新的形式,农民问题、农业问题依然不能得到彻底解决。
(三)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两权分离”的新形式,还需要继续探索,不断完善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短缺经济时代、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农民的“发明”,邓小平是这一“发明”的坚定支持者、拥护者。当短缺经济不复存在,计划经济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之后,是否还要固守或者说将其作为唯一的方式?邓小平是不完全赞成的。1990年,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农业发展的经验时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18]第3卷:355这就是说,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仅有第一个飞跃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第二个飞跃——发展规模经营。“两个飞跃”泾渭分明,前后相继。先搞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然后再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当然,从农业的第一个“飞跃”到第二个“飞跃”,是渐进的,是在坚持、稳定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情况下,逐步探索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的新形式。
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富于创新、“发明”的中国农民,依据本地的实际,开始了土地经营形式的新探索——土地流转,即在坚持、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前提下,探索新的经营形式。农民对土地经营制度的新探索,形式很多,效果最好的形式是土地流转。到目前为止,各个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已经形成了较为定性的土地流转模式,如基于出租的安徽小岗模式、基于转让或者转包的温州模式、基于股份的广东南海模式、基于信托的湖南益阳模式、基于互换的重庆江津模式、基于入股的上海奉贤模式、基于“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重庆九龙模式。这些模式各有千秋,各具特色。其基本的特点是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的。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充分肯定、支持了农民的新“发明”。并且,提出了按照“三权分置”即所有权(集体所有)、承包权、流转权相统一的原则,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三 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既要考虑经济效益,也要考虑社会效益,要按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协调的原则,探索新的经营形式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产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非总是一致的
首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一般地讲,农民群众、经济学学者,注重经济效益,或者说总是把经济效益放在社会效益之上;党和政府、社会学、政治学学者注重社会效益或者说政治效益,总是把社会效益或者说政治效益放在经济效益之上。关注点不同,对制度的诉求、安排以及改革的主张就不同。平心而论,这些诉求都是合理的,都代表了社会的重大需求。而单纯地追求某一方面诉求,都存在片面性的嫌疑,对社会发展也是不利的,甚至是有害的。就是说,农村土地制度的设计、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这两方面的诉求,就是一种理想的或者说好的制度安排。不能体现这两方面诉求的制度设计、安排,就是存在重大缺陷的制度设计、安排。
笔者在这里所讲的经济效益,不完全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效益,它是指一些或者说部分农民收入增加,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另一些农民的收入不一定增加甚至出现下降的状况。社会效益是指农村经济的发展,建立在全体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大体相当、绝大多数人都有希望、农村社会安全稳定的基础上。一般地说,经济效益是社会效益的基石。没有经济效益做基础,根本谈不上什么社会效益。正如古人所讲: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社会效益是经济效益的保证。没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已有的改革成果,已经取得的经济效益,都可能受到冲击,甚至化为乌有。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改革、继续前进,也是这样,必须建立在稳定基础上即绝大多数人拥护、赞成的前提下。绝不能仅仅抓住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一个方面,强制推行。换句话说,设计农村土地制度,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某一个方面,必须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两个方面,寻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结合点、最大公约数,力求达到帕累托最优。
其次,不同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制度及其改革,都将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有制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农村土地所有制是农村的根本问题。
第一,农村土地所有制及其所有权掌握在部分农民手里还是全体农民手里,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是完全不同的。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农村土地制度及其所有权掌握在地主阶级手里,地主阶级就可以凭借土地的占有权而占有贫苦农民的劳动,成为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剥削者,成为封建社会农村中最富有的人。而农民在穷困潦倒、无法忍受地主残酷剥削的情况下,就会揭竿而起,打破社会的稳定、安宁,形成王朝更迭。这样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到了封建社会末期,既没有经济效益也没有社会效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革命,矛头首先对准的就是这个腐朽、落后、阻碍生产力发展且极不公平的制度。经过28年奋斗,中国革命取得了胜利,封建土地制度被彻底废除了。我党将农村土地制度转变为农民土地制度,农村土地所有权掌握在每一个个体农民手里,个体农民就可以免受地主的剥削,凭借手中的土地,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整个社会也就在大家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中,处于平稳发展之中。
第二,不同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及其改革,产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也是不同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实践表明,将农村土地制度及其经营权转变为个体农民及其家庭,相对于封建土地制度而言,它是自古以来最为公平的制度,是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统一的理想制度。但是,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新的制度实践表明,这种制度也是现实的,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不同的个体或者不同的家庭经营大体相等的土地,结果是不同的。由于每一个人的天然禀赋不同,智力、体力、技术不同,由于不同的地块肥沃程度不同、距离市场远近不同等原因,致使大体相同的土地生产出完全不同的经济效益。有的人、有的家庭收入多一点,有的人、有的家庭少一点。再加上不同地域自然条件的不同,不同家庭的人数、健康状况、负担不同,使一部分人遭遇到天灾,一些家庭遭遇人祸。在天灾人祸面前,一些家庭不得不出卖土地。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收入上的马太效应,产生社会不公,形成新的社会分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也初步显露出这个问题,它再次表明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及其改革,的确需要注意改革的方向问题。为此,中央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总方针,目的也是要最大限度地缩小差距,保证全体农民逐步走上全面小康社会,走向共同富裕。
(二)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效益
首先,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效益问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环境下,许多学者把改革等同于经济改革,把制度安排的经济效益放在唯一的位置。对于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也是这样,他们只考虑经济效益。其实,这种主张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也是不尽一致的,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农村土地制度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的内容。我国农村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它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制度、社会性质、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民的主观愿望等因素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集体所有。如果背离了这一点,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将无以体现。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的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共同富裕。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而不是一部分人的富裕。就农村来说,是全体农民的共同富裕,而不是少数农民或者一部分农民富裕。因此,我们的所有权制度、经营权制度设计都必须考虑这些因素。
诚然,农村土地制度——所有权、经营权制度设计,必须建立在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任何情况下、任何时候我们进行制度设计,都必须以此为依据。有什么样的生产力水平就要有相应的生产关系,相应的制度安排。确定什么样的生产关系,要考虑生产力中劳动力、生产工具、劳动对象等等要素。但是,首先要考虑的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劳动力——农民。他们喜欢什么、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土地所有制,我们就确立什么所有制。从现实看,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人民公社体制,老百姓是不答应的,不赞成的。集体所有、家庭经营体制,老百姓基本满意、赞成,因而,我们只能坚持现行体制,完善现行体制。
其次,毛泽东邓小平是从经济与政治相统一的角度安排农村土地制度的。毛泽东邓小平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奠基人、继承人,他们在设计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时候,总是把经济与政治、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土地是农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谁掌握了这个生产资料,谁就掌握了最重要的资本,谁就有了发财致富的前提条件。因此,毛泽东主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充分地体现了这个两个方面。
第一,《土地改革法》第一条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是从解放、发展农村生产力的角度即经济角度考虑,必须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唯其如此,亿万农民才能掌握土地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摆脱受剥削、受压迫的命运。
第二,关于土地的分配,《土地改革法》第十一条规定“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这里的“按人口统一分配”就是平均分配,而不是按照个人的能力、素质分配土地。这是千百年来“耕者有其田”伟大梦想、党的政治思想的高度体现,是全社会甚至是整个中华民族的愿望,是最大的政治,最鲜明的、最大的社会效益。无独有偶,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是按照这个办法进行的。1978年11月24日,凤阳县小岗村的18位农民按下了鲜红的手印,分田到户,是按照小岗村人均4亩半土地,实行 “大包干”的。全国各地在中央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偷偷”搞起各种形式的包产到户、分田到户等形式的责任制,都是按照人口平分土地的。山西省粮食主产区运城市也是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1980年8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体现了这一精神。《通知》指出:“党在农村实行任何一种政策,开展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照顾农民的经济利益和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在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的工作中,违背当地群众愿望,强制推行一种形式,禁止其他形式的做法是错误的。”中央的意见十分明确,“不能违背当地群众愿望”,按照长官意志或者某些学者的意志办事,强制推行一种形式,而否定群众钟爱的形式。
显而易见,在否定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低效率的人民公社体制,推行农民喜欢、高效率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全国绝大多数农村都不是按照人的素质、能力、水平分配土地的,而是按照人口或者人劳平均分配土地的,都是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统一起来了。
(三)当前在全国各地实行的土地流转依然要坚持这一原则
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同任何事物一样,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曾经颇受农民欢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部分农村被农民的新“发明”土地流转形式所取代,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中国农民“发明”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形式,富于“发明”的中国农民在全国各地摸索出了土地流转的新形式,中共中央认可并支持农民关于土地流转的探索。
首先,坚定不移地支持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探索。土地流转是农民依据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分散化、碎片化经营的存在的问题,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对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一种新探索。这种探索,在客观上应对了化解“三农”难题,契合了邓小平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的“两个飞跃”的构想,体现了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支持对土地流转的探索。从亿万农民来讲,这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增收的需要。这种探索成功了,亿万农民的全面小康就变成现实了(经济上),习近平提出的“中国梦”的第一个“梦”就落地生根了,“中国梦”的第二个“梦”就有了坚实基础。
其次,必须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所谓积极稳妥就是根据农村经济和城镇化发展的实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自下而上的推进土地流转。换句话说,推进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撂荒”的地区,在城镇化发展较快,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的的地区,如能够依靠城市经济辐射带动、能够依靠厂矿企业或者交通沿线等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地区,就要积极济引导、大力扶植,加快土地流转步伐,按照市场经济办法做好土地流转。在农民种粮积极性较高的粮食主产区,在大多数农民对土转土地积极性不高或者没有积极性的地区,就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民喜欢采用什么方式经营就采用什么方式经营,决不能“刮风”,不能一哄而上。就是说,土地流转也要注意社会效益,注意农村社会稳定,注意国家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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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贾发义)
Enlightment of Mao Zedong and Deng Xiaoping’s Philosophy on the Rural Land System in China
DI Min-xue,GUO Dong
(ResearchInstituteofMarxism,ShanxiUniversity,Taiyuan030006,China)
MAO Zedong and DENG Xiaoping’s philosophy of rural land system is of greatly enlightening significance, which mainly involves three aspects. Firstly, the rural land system of our country can not rigidly adopt nationalization or privatization, but need to adhere to and improve the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the rural land. Secondly,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can neither stick to collective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nor fall into crystallized pattern of the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which should be aimed at continuously exploring new management forms including land transfer with the premise of a stabilized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irdly, the rural land system design should not simply focus on the economic benefits or the social benefits, both of which should be integrated into an organic unity.
rural land system;ownership system;management system
2016-11-08
邸敏学(1956-),男,山西永济人,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研究。
10.13451/j.cnki.shanxi.univ(phil.soc.).2017.02.020
F121.22
A
1000-5935(2017)02-01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