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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保护的法律分析

2017-03-30郑宇

商情 2017年5期
关键词:商标字号法律

郑宇

【摘要】企业在工商局注册时的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就是字号。企业名称的四个要素中,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三个要素属于共有的要素,而字号是可以独占的要素。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三个要素在所有同行业企业名称中都可能完全相同,唯独字号不得相同。所以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一个核心要素,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研究字号的法律保护十分有必要。而通过检索相关法律和司法判例,发现目前对字号的保护十分欠缺,只有将字号作为商标注册才能受到最大化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字号 法律 商标 企业名称

当前,一家企业往往注册多家关联企业使用相同字号,以避免企业未来发展与其他公司造成混淆。如XX贸易公司、XX投资公司、XX资产管理公司等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目前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最強,企业名称次之,字号的保护力度最弱。

企业注册商标由《商标法》给予系统的保护,由于商标与字号偶有交叉,《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因此,可以看到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最为全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此为保护企业名称的直接性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即只有知名企业的字号才能作为“企业名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的条文加以保护。

最新的司法判决(2016)沪73民终107号,“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房金所公司)诉上海新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居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房屋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争议焦点之一为上海新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房金所”指代自身及其经营的金融平台是否侵犯了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新居公司是否构成对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害,主要取决于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的“房金所”字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得到等同于企业名称同样的法律保护,即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的“房金所”字号是否已达到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而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通过其经营而取得的盈利状况、实际提供金融服务产品的时间、地域范围、服务对象、金融服务产品的交易金额、所占市场份额等实际经营的情况,故一审法院无法判断由于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对其“房金所”字号长期、稳定的使用,使得该字号与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及其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建立起特定的关联关系,从而使该字号已达到一定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程度。

二审法院认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若需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的同等保护,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在被控使用行为发生前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而考量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的字号“房金所”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因素,应当包括使用“房金所”字号的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或者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对其“房金所”字号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字号作为企业名称受保护的情况等有关字号市场知名度的事实。但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并未提供证明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通过其经营而取得的盈利状况、实际提供金融服务产品的时间、地域范围、服务对象、金融服务产品的交易金额、所占市场份额等实际经营情况的证据。因此,仅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的字号“房金所”在上海新居公司使用前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所保护的企业名称。因此法院认定上海新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房金所”指代自身及其经营的金融平台没有侵犯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总结以上,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司字号这一特殊标识,应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保护,在认定自身作为知名企业,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存在诸多难处。对于初创型公司,公司品牌的维护也应更加注重。

参考文献:

[1]汪梦莹.关于老字号保护问题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13).

[2]袁秀挺,杨馥宇. 字号知名度的认定及非知名字号的法律保护[J]. 人民司法,2011,(24).

[3]金民珍.中小企业普通字号的法律保护[J].人民司法,2011,(01).

[4]袁秀挺.字号保护的法律要件及其认定标准[J].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2010,(12).

[5]吴志勇.我国法律对字号权保护的不足及完善[J].工商行政管理,2008,(17).

[6]田翠华,肖敏.试析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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