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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践行“四种形态”的逻辑思考

2017-03-29罗庆昌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党的纪律执纪

罗庆昌

(西南大学 纪委办、监察处,重庆 400715)

高校践行“四种形态”的逻辑思考

罗庆昌

(西南大学 纪委办、监察处,重庆 400715)

为促使党内关系正常化,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新的形势下,中央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新思维、新要求。高等学校在学习践行“四种形态”,必须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与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重点对象与责任主体,确保高校党建生活的健康政治生态。

高校;“四种形态”;健康政治生态

高校是培养和输送社会主义建设高级人才的摇篮,是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高校党的建设成效直接关系着党的事业发展与成败。为使党内关系正常化,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帮助党员干部避免小错酿成大错,甚至变成违法,防止发生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极端状况,高校必须践行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确保高校党建生活的健康政治生态。

一、高校践行“四种形态”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一)高校领导干部的成长直接影响着学校事业的发展

高校领导干部是学校各项事业的中坚力量,承担着各自岗位的重要职责,也代表着学校的社会形象。任何一名干部因发生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受惩处,既是对干部自身的损害,又是对党培养干部的损失,它会直接造成学校教育事业、社会声誉的巨大损害,影响着青年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构建与形成。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实践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对预防、保护好领导干部不犯错误,引导、督促领导干部在纪法规则内的平台上干好事创好业极为重要。

(二)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面临严峻形势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经济生活、思想观念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但因国家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完善,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一些纪律规矩没有完全建立,人们的法制意识也还没有完全形成,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违法、贪污腐败现象日益严重。近年来,曾经还是一片净土的高校也面临着严峻形势。根据各方面公布的信息显示,目前,高校领导干部乃至专家学者因基建工程、考试招生、物资采购招标、科研经费使用等发生贪污腐败行为,因公务接待、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受法纪惩处的情况非常突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面临严峻形势。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净化高校教育政治生态已十分紧迫。

(三)高校领导干部对拒腐防变的自我认知存在较大偏差

党的十八大以来,尽管中央采取高压态势和严厉手段打击腐败行为,采取一系列举措,出台一系列制度,明纪律、定规矩,治理不正之风,惩处了大批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但仍然没能改变一些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没能引起他们的足够重视,仍然有一些干部总是心存侥幸,想着法子、变着花样,搞迂回战术,违纪律、坏规矩、行不正之风,甚至干违法之事,这必须高度重视,必须充分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与监管,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大错。

二、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及精神实质

(一) “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四种形态”是我们党在新的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举措,其基本内容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极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1]其科学内涵包括4个层面:第一是要抓好“常态”。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对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要充分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招呼提醒、红脸出汗、制止纠正,帮助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远离纪律底线,防止违纪行为发生。第二是要管住“大多数”。对有的干部仍然发生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情节、性质及影响,依据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使有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大多数”被纪律处理,防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三是要严格控制住“极少数”。对发生违纪较严重,接近严重违纪或涉嫌违法边缘的,要及时给予重处分,或作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其步入犯罪深渊,控制住发生这些严重违纪行为的极少数干部。第四是通过前三种举措,严管严防,让纪律管住绝大多数,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对于这“极极少数”的干部,要严厉打击,“拔掉烂树”,保持党的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第一、二种形态是党的关系正常化的工作方式和要求,重点是落实好第一种形态。第三、四种形态是推进党的关系正常化的目标要求,通过对第三、四种形态的严肃处理,形成强烈威慑,达到“不敢”的态势,促进第一、二种形态效果的形成,从而达到第三、四种形态的目标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央提出“四种形态”的思维与举措,既是工作方式与要求,更是目标要求与任务,绝不是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处分或处理“划比例”“定指标”。

(二) “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系列新理念,采取了系列新举措,严厉惩治腐败,坚决纠正“四风”,全面从严治党,“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2],着力构建国家和政党清正廉洁的政治生态。为进一步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现象,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2015年9月,中央纪委又提出了要践行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新思维,其精神实质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即充分发挥批评与自我批评作用,加强日常教育与管理,切实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用党的纪律管好党的干部队伍,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防止或减少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帮助广大干部健康成长、发展。

三、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重点对象与责任主体

(一)四种形态”的重点对象

我们党十分注重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在企业兼职任职、作风建设、经济活动等多方面作了规定和约束,只因许多规定操作性不强、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多数规定没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的严格管理,先后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及“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有力地推进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和运用,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创新举措,其重点对象是各级党组织中包括广大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共产党员,它要求对全体共产党员加强纪律教育和约束,使全体共产党员深刻知纪、守纪,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规范行为、指导行动。具体来说,其一是针对有的党员长期纪律意识松驰、组织观念涣散,不经常开展或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关心党组织建设发展,对党组织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党员出现的不良现象不闻不问等问题,要求在党的组织内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内关系正常化,把与党的纪律相违背的言行控制在萌芽状态,帮助广大党员养成知纪守纪的良好修养。其二是对有的党员在言论行为上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制止,并作出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等轻处分或组织处理,使大多数人能够及时警醒,纠正错误。其三是对违纪较重,影响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重处分,或进行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其变为“阶下囚”,把其控制在极少数,尽可能减少党培养和使用干部的损失。通过前几方面深入扎实的工作,努力使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的干部成为“极极少数”,真正达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目的。

(二) “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

长期以来,人们多是从狭义理解“监督执纪”的职责功能,认为监督执纪就是查信办案、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习惯于把监督执纪看作是纪委的专有职责。事实上,监督执纪是一个广义的涵义,它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内在规定和根本要求。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首先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全体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好党的纪律。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良好路径和方法,其责任主体就是党的各级党组织,具体到个体层面,就是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1条规定,“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3]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第37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第38条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4]这就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是党的纪律的首要执行者,是责任主体。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讲话中再次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5]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执行党的章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主责就在党委[6]。因此,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和执行党的纪律,学校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和全面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是重要责任人。纪委负监督责任,一方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另一方面,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四、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方略

(一)紧盯党纪,着力早小,重在防预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其目标任务是防止和减少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发生。对此,充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从日常抓起、从小处抓起,使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纪律的约束中,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是管党治党的根本措施。第一是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多听取意见建议,多宣讲政策纪律,对工作、生活等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多打招呼、经常提醒,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第二是组织好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自我剖析,真诚地提出批评建议,真正红脸出汗,促使其全面深刻认识自我,及时改进提高。第三是加强谈话教育,重点是做好组织谈话、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警示谈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防止小错变大错。

(二)违纪必究,严查严处,有效威慑

严格把好纪律标尺,凡是违反党纪党规,必须严肃查处,形成“不敢”的威慑态势,有效控制和减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第一是强化运用轻处分,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只要有轻微违纪,就及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进行组织调整,让其及时纠正违纪行为,制止违纪行为进一步升级,把有违纪行为的大多数干部控制在这一处理范围之内。第二是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时给予重处分或进行重大职务调整,防止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使有这类情况的干部成为少数,从而有效地保护干部不至于成为“阶下囚”。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干部,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但要通过一切努力,尽可能使这类形态成为“极极少数”。

(三)健全制度,强化问责,长效推进

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制度,有效约束和规范干部的权力运行,构建起系统优良的制度体系,切实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确保党内关系正常化,使“四种形态”目标要求得到深入推进和落实。具体做法是:按照党章、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要求,制定相应实施办法,促使党员干部明确自己言行的纪律准则、规范和边界,防止言行有违纪行为发生;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强化党内监督,切实用纪律规范和管住广大党员干部的言行,强化追责问责,按照问责条例要求,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或履责不力致使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从而促使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到位,管党治党得到有效推进。

[1]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09-27.

[2]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党内监督[N].人民日报,2016-01-13.

[3][4]中国共产党章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5、52.

[5]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01-15.

[6]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之四:“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08-08.

[7]熊惊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1).

[8]仇丽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6(2).

[9]任建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实质、关键要素及运用指南[J].理论视野,2016(6).

[10]周淑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制与度[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1).

[11]李成荣.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J].中国纪检监察,2015(19).

[12]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J].中国纪检监察,2015(24).

[13]李自林.从全面从严治党高度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J].当代兵团,2016(6).

[14]杨玉明.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J].中国石油石化,2016(8).

[责任编辑:庆 来]

G647

A

1674-3652(2017)01-0107-04

2016-11-20

罗庆昌,男,贵州铜仁人。博士生,主要从事教育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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