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研究及启示
2017-03-29李寅瑞黄信瑜
李寅瑞,黄信瑜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研究及启示
李寅瑞,黄信瑜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政策采取了完善顶层设计、加强财政扶持、发挥政府辅导作用、注重人才培养等方法,体现了概念“法定”、前期政策衔接铺垫、政策体系较为完善的特征。我们其他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还不够全面,应在完善顶层设计、加强宏观规划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文化创意产业基本法,合理划定政府分工,调动市场活力,改进人才培养,注重创意保护。
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启示
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实施时间较长,有一些经验可供借鉴。已有研究中,王桂亭注重台湾文创产业人才培育政策的发展与启示[1];张国治考察了台湾地区的文创产业政策对创意城市创建的促进作用[2];戴承良对台湾文创产业政策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不足之处是缺少对其进行评价和借鉴考察[3];林秀琴三篇文章的焦点都集中在台湾文化政策的演变与历史背景[4-6]。本文着重考察台湾地区文创产业政策的形成背景、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
一、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的发展与现状
(一)概念“法定”
1998年,英国政府发布的《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提出“创意产业”,即“通过运用个人的天赋、创意以及技能,在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可以创造财富以及就业机会的产业。”在美国的文化创意产业被称为“版权产业”,美国有学者认为文化产业的内容主要有:(1)文化遗产古迹和艺术创作;(2)艺术表演和展览活动;(3)艺术家。美国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与这三个方面有关的文化产品销售和服务等商业经济活动[7]。
台湾地区以法律的方式定义了产业的名称,2010年通过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3条规定:“文化创意产业是指在创意或者文化积累下,通过形成和运用智慧财产,可以带来财富以及就业机会,而且能够促进人民美学方面的素养,提高生活环境的以下产业……”该法体现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本质内涵——创意和文化的属性,彰显了与知识产权的融合——透过智慧财产的形成与运用,赋予其经济和社会功能——能够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并强调了其艺术熏陶的作用——能够促进人民美学方面的素养、提高生活环境。可以说,台湾地区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既承前又启后,不仅吸收、借鉴了欧美及日韩的定义长处——将创意与知识产权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要素,还深入考虑了本土情况——传统文化需要弘扬、社会经济需要发展、民众素养与生活环境需要改善等,体现出较高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二)政策形成及推动
1994年,台湾地区为协调经济发展中的区域平衡,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基础上推出“社区总体营造政策”。1995年,召开文化产业研讨会,提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目标,并制定了“文化产业化、产业文化化”的政策。2002年,将“文化产业”改进为“文化创意产业”,并沿用至今。总体来看,台湾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是成功的,助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前期政策衔接铺垫
台湾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在历史政策的基础之上演化而来,经历了“地方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三个阶段[8]。
首先,“地方文化产业”阶段(1990-1995)。1990年代初期,台湾当局聘请宫崎清到台。宫崎清引入日本乡村社区振兴的经验,提出让“文化价值”超越“物品价格”的理念。1991年,修订《社区发展工作纲要》,支持地方社区的发展。1992年,出台《台湾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工作实施计划》,把“社区”和“文化建设”相结合。1994年,提出“社区总体营造”政策,主要目标是发展社区的产业和改善社区的环境。
其次,“文化产业”阶段(1995-2000)。1995年,台湾文建会举办“文化·产业”研讨会暨社区总体营造“中日”交流展,会上宣布将地方文化产业作为文化政策的项目之一,并提出“文化产业化”和“产业文化化”。在实际运行中,两者在互惠互利的情况下互动,并不严格区分。
再次,“文化创意产业”阶段(2002至今)。随着西方“cultural industries”概念的进入和传播,台湾地区“文化产业”概念逐渐确定。2002年,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列入高端发展重点计划中,将原本发端于“社区总体营造”的“地方文化产业”正式确定为“文化创意产业”,与原先的概念相比增添了“以文化为内容的创意产业”的内涵,同时也扩展了政策调整的产业范围,将新兴的创意产业纳入宏观经济规划。
2.政策体系较为完善
2002年是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宏观政策的开始,一系列后续政策及配套政策开始跟上。首先,行政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职能部门扶持对应承担具体的产业。为更有效地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还设置了专门机构[9]。其次,后续政策及时跟上。为进一步发展文化产业,在2008年至2011年间不断推出了各种相关的专案计划,细化了文化产业各方面内容的发展方向,形成了政策的连贯性,从而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可以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
(三)政策的主要工具
1.完善顶层设计,加大财政扶持
台湾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属于自上而下政府推动型的,行政部门的顶层设计对产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2002年出台的发展重点计划将“文化创意产业”列入十大重点投资项目之一,计划6年内投入208亿台币,以提升文创产业的产值、就业人口和消费。2009年5月,提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预计4年内投入275亿台币,用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2.政府搭台,民间唱戏
台湾的文创产业取得快速发展得益于良好的政商格局和民间参与。一方面,良好的政商关系可以使政府掌握精准、可靠的文创产业发展信息,为制定科学、有效的产业政策奠定基础;另外,行政部门尽量减少行政对市场的干预,仅保持宏观的政策指导,为发挥民间产业力量提供了空间,吸引了众多私有资本进入文创产业。2007年,为促进民间资本的参与,将《华山创意文化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引入空间整建营运转移计划案》采用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的模式运营,吸引了民间力量的加入。
3.人才有方
台湾地区在发展文创产业时充分认识到人才培养的重要性,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在短时间内培养了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在高校设置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专业,培养相关的人才,开展相关的培训,组织相关的创作与实验。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战略,组织本地业界精英到先进国家进修学习,同时吸引国际人才来台工作。
(四)不足之处
台湾地区的文化产业政策较为成功,但也有不足之处,主要是:概念的界定时间过长,影响了产业的前期发展速度;企业的规模和效益有待加强,不少文创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容乐观;影响力与集聚效应减弱,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使台湾文创产业的影响力受到冲击,国际风险抵抗能力有待提升。
二、我国其他地区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总体现状
首先,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已有一定的基础,主体政策充分,但不够完善。具体来看,宏观支持政策不断出台,如《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等,但缺乏细分政策跟进,导致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仍受限制。产业管理的方式仍为行政主导式,法律规范少,影响了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相比之下,台湾地区2010年通过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起到制度保障作用。
其次,经济政策多,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少。各级政府出于经济发展和政绩考虑,过于追求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对文化的公共服务性认识不足,导致政府的产业政策偏向于扶持和促进产业发展方向,对如何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未予足够重视。台湾地区的文化产业发展也曾经历类似的困境,后来出台了相关法律,使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成为政府的职责,并有财政的保障和支持,扩大了文创产业的普惠性。
三、我国其他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完善方向
首先,完善顶层设计,加强宏观规划。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是在社区营造的基础之上形成的,重点强调“在地”文化元素开发。其他地区也应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阶段,尤其是考虑国家“十三五”规划、“城镇化”发展目标和“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建议在顶层设计时以提高全国“城镇化”水平为基调,结合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目标,根据各地不同的文化传统和发展阶段,区分对待。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以宏观为主,省级层面以中观规划为主,结合《立法法》赋予地级市立法权的时机,赋权地级市制定本地微观规划。
其次,尽快制定文化创意产业基本法。制定文创产业基本法可以将各类政策法律化,保障政策稳定性,有利于产业的长期发展。另外,应当在基本法中明确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概念。在没有确定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之前,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也处于不定状态;在确定以后,其文创产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其他地区有“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不同概念,对文创产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第三,合理划定政府分工,充分调动市场活力。其他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也是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型的,为避免对利益的争抢和推卸责任,应当明确划定政府各部门的分工,并加强互相协作。政府的角色在于规划和管理协调,不能包办产业发展的具体事宜。因此,对政府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外部权力范围也应当作出界定,这样既可以为政府减负,也能为民间力量的发挥留下足够的空间。
第四,改进人才培养,注重创意保护。其他地区的高等教育早已设置与文化创意产业有关的专业,但过于偏向于管理型和文科类。实际上,文化创意产业的根本在于创意,文化只是载体。文化创意产业的独特性在于创造,所创造的成果能够受到法律的产权保护。因此,应当改进高等教育的专业设置,提高基础学科比例。同时,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确保文化产业具有可持续性的创造力。
[1]王桂亭.台湾文化创意人才培育政策的发展与启示[J].现代教育论丛,2015(6):90-96.
[2]张国治.从“社区总体营造”到“创意城市”——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发展与具体实践[J].临沂大学学报,2014(2):94-98.
[3]戴承良.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分期与产业政策[J].上海经济,2013(6):66-69.
[4]林秀琴,管宁.台湾文化政策推动文艺创意产业发展机制研究[J].东南学术,2015(6):108-113.
[5]林秀琴.台湾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的发展[J].东岳论丛,2011(11):140-146;
[6]林秀琴.1980年代以来台湾文化政策的演变[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8):58-63.
[7]国际统计信息中心课题组.国外关于文化产业统计的界定[J].中国统计,2004(1):52-54.
[8]参见:蓝丽春,邱重铭,王俊杰.文化政策下的台湾文化产业嬗变[J].嘉南学报,2009(35):437-451.
[10]徐信贵、陈伯礼.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推动与法制构造[J].亚太经济,2010(5):130-134.
2017-03-01
2015年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的立法体制研究”(15JZD006);安徽省教育厅2016年度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与法律保障:台湾地区的经验及其启示”(SK2016A0011);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康德私法哲学中的占有”(ACYC2015247)。
李寅瑞(1987-),男,硕士研究生,从事法理学、立法学研究;黄信瑜(1971-),男,副教授,博士,从事法理学和立法学研究。
DF0-052
A
2095-7602(2017)07-019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