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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互助金融组织运营机制优化研究

2017-03-29蒋天虹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7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机构资金

蒋天虹

(1.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2.温州大学,浙江 温州 325035)

农村互助金融组织运营机制优化研究

蒋天虹1,2

(1.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2.温州大学,浙江 温州 325035)

农村互助金融组织作为一种新兴的农村金融机构,在短暂的发展历程中已经显示了其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大力推进农村互助金融组织创新,可丰富农村金融市场,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本文分析了现有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现状,对农村互助金融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剖析,并就农村互助金融组织如何进一步发展提出相关对策。

农村互助金融组织;金融机构;农村经济

新型农村互助金融组织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核心,它们选择何种模式发展进而建立有效的惠普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直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课题。正规的农村金融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有限、发展结构还不够完善等问题,导致农村金融主体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而新型农村互助金融组织的出现弥补了这一缺陷。但新型农村组织发展历程较短,其在发展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模式不明确、风险控制不完善等。如何发展并完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成为学术界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农村互助金融组织创新发展不仅为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提供了新思路,而且有利于吸纳农村闲置资本,从而更好地投资于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1]。

一、农村互助金融组织的发展现状

(一)经营现状和业务特点

通过采集对比有关业务数据发现,各地农村资金互助的业务、规模差别非常大,主要体现在会员数量、资金规模上。以互助会为例,入会金的规模差距主要是由于各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所在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效益不同。

在资金互助会内部,也存在较大的两极分化现象。这一方面是由于会员间经济实力的差距,另一方面是由于部分会员只“重在参与”,象征性地缴存最低限额100元作为“门票”。虽然广泛吸收会员能扩大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受益面,但如此则势必增加内部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也有可能造成资金互助会变成大股东的“一言堂”,成为私人牟利的工具。相对而言,入会金的适当平均更有利于发挥互助功能,体现非营利性。

(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经济、社会效益

1.经济效益

在资金的发放规模上,以温州地区为例,从目前营业的53家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情况来看,大多数能实现入会金和互助金的高效利用,即所谓的“存贷比”保持在高位。此外,通过和资金托管银行的深度合作,部分农村资金互助会能利用自身存在银行的入会资金作为担保金,为会员提供贷款担保,进一步加大互助资金的杠杆效应。

在资金占用费率上,互助会向借款会员收取的占用费率普遍高于当地银行信用贷款利率。考虑到各资金互助会的规模和固定成本之间的比率,以及大多数农民在商业银行难以获得贷款的现实,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考虑到农业的总体回报率,其占用费率应尽可能降低。

2.高度的互助性和普惠性

由于制度设计因素,农村资金互助会的业务大多为小额且分散,这决定了其较弱的逐利性和高度的互助性。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出现,解决了会员在农业生产上的资金短缺问题,也为有闲置资金的农民带来了额外收益。合作社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已基本实现了专业合作和供销合作,如共享技术信息、开展生产互助、联合采购农资农机、农产品统一收购分销等,这些合作极大优惠了广大农民,促使农业生产的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但是农业生产的资金瓶颈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突破。合作社本身就是个联合和互助的整体,在其基础上增加资金信用合作功能很容易取得“1+1>2”的效果,更能发挥效率优势和产生致富带动效应。

3.扩大农民贷款的抵押物范围

农民的劳动果实,如生猪、稻米、瓜果、水产等,往往不受正规金融机构的认可,也一直被排除在贷款抵押物范围之外。但是基于合作社而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会,资金借贷双方往往经营同一种农产品,或者是同一农产品的上下游生产加工关系。他们能对对方的成品和半成品进行较为准确的估价,也具备对其进行有效处置和变现的能力。因此,在农村互助金融组织框架内,能很好地实现农产品及其半成品的抵押质押,扩大农民贷款的抵押物范围,它为解决农民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虽然目前所占比例还较低,但它是继农房抵押、林权海域使用权质押之后又一项涉农贷款抵押范围的突破。

二、农村互助金融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互助金融信贷主体供给不足

就目前而言,农村互助金融的信贷供给主体可分为四种不同类型:商业性金融机构、具有准官方性质的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形式不同的民间金融机构。

商业性金融机构在面对人数众多且相对分散的农户时,将会耗费大量时间和成本对客户群体进行征信调查。除了信息获取与信用评估将会耗费大量成本外,风险控制成本与网点设置成本也不低,导致许多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断退出市场。

合作性金融机构因近年来农村经济结构发生变化,产生了非农化发展倾向,即向商业化发展,这直接导致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农业的融资不断减少,难以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

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用于粮食、棉花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农产品,这是为了确保国家粮食与其他重要农产品的供应安全。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缺乏生产性投资的困境,但总体而言还是难以满足农村客户群体的资金需求。

民间金融是一种具有自发性与内生性的融资方式。民间金融机构发源于农村,其对当地农村的资金需求与农户的信用情况有足够的了解,这对于筛选客户与控制投资风险有重要作用。但目前政府对民间金融机构的政策一直不明确,导致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存在阻碍。

(二)农民贷款需求满足程度较低

就我国目前的经济格局而言,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发展相距甚远,农业生产率的提高速度、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与农村生产活动的资金回报率均落后于城市。农村金融比城市金融的投资更具风险性,成本相对较高,收益也更低。正因如此,许多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追求盈利,纷纷放弃农村市场。有些金融机构依旧在农村保留了金融业务,但同时也规定了更加苛刻的贷款条件与更高的利率,以此抵消其业务成本与风险。因此,农村金融的获取门槛被提高了,而农民这一客户群体的经济水平并没有高到能够承担贷款的还本付息压力。在贷款要求严格与还款利率高的双重作用下,农民贷款需求的满足程度相当低,导致农村金融领域出现有效需求不足的金融抑制现象。[2]

(三)农村信贷缺乏有效的抵押物

在农村金融领域,长期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导致供给不足的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因此不愿在农村设立经营网点。甚至连设立初衷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也更乐意将主要精力放在城市里,农村金融业务被视为附加业务。此外,农民手头的主要财产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用于贷款抵押,能够用于抵押的仅限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与《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中也有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意味着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贷款在法律上还存在很大问题[3]。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有效的抵押物,其价值评估也有一定困难。

(四)农村支农资金来源缺乏

近年来,农村支农资金来源发展趋势越来越多元化。随着政府、企业、农户等投资主体的到位,农业现代化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格局基本形成,然而资金的供需差距十分悬殊。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国家对农业的投资总量虽然增加了,但相对量并未增加,农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第二,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投资呈上升趋势,但远远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此外,农村金融贷款难使得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农业生产资金,只能靠农户自筹。第三,涉农企业的资金动力不足,导致农业生产资金需求难以满足。第四,作为农户最值得信赖的正规信贷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并没有起到相应作用,反而出现了资金外流、不良贷款及信贷质量下降等问题。

三、完善农村互助金融运行机制的建议

构建完善的农村互助金融体系,可以从多方面同时推进,最主要的两方面是整合农村地区金融资源以及调整农村地区金融资源配置结构。无论哪方面,都应以农村金融实际资金需求为主要风向标。就我国农村金融需求而言,农户更倾向于小规模融资而非国有大型正式金融。为适应农户的贷款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应具有地方区域性、规模小型化、非正式、草根化等特点。构建具备上述特点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缓解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供需矛盾的绝佳选择。

(一)建立健全的农村金融信用体系

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应以农村金融组织的多样性为先决条件,以合作金融为基础,结合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与民间金融共同达成。总体看来,各个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仅限于最基础的,这确实不能满足农村金融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因此,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十分重要,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民间金融多方在竞争中发展,大大促进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充分发挥商业金融在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体作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培育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强化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服务“三农”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会、信用部及投资担保体等;重视农村民间金融的作用,积极引导其健康发展,从而培植健全的农村互助信用体系。[4]

(二)大力发展新型互助金融机构

资金互助会、信用部及投资担保体等属于民间内生自发金融创新的新生事物,代表了合作制金融发展的方向,发展势头良好,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在政策引导下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轨道。目前,相关部门还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互助金融组织搭建良好的运行框架,因此当务之急是在保证风险受控的前提下修订《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并出台法规制度,确保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在成熟的法律制度下顺利运行。此外,鼓励农村互助社扩大农村金融业务范围,在合适的条件下积极发展信托业务,促进城市资金向农村回流。政府应及时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新型互助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提供资金、税费、宣传等方面的支持。

(三)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整合各项农业发展要素、实现资源高效配置与集约利用的重要途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发现农村产权价值,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从互助金融的角度而言,亦可以增加金融活动开展所需的担保物,降低借贷风险。

(四)放宽涉农金融机构准入门槛

由于农村金融的薄弱性,其整体服务水平与“三农”发展需求相距甚远,最突出的矛盾就是融资难。因此,应允许试点民营企业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允许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直接改制为村镇银行;给予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的政策支持;对资金互助会、信用部及投资担保体等近年来出现的农村互助金融组织予以专项资金扶持。

改革发展金融信贷惠农体系和金融支付便民体系。金融机构不能将对支农的考核仅仅停留在新增贷款规模指标上,而应该深入农村,收集、总结、分析当前客户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需求,设计出合理有效的产品和服务。对于目前农村经济的“干旱”现状,金融下乡也同样需要“小水细灌”。只有这样才能对复杂的农村金融问题给出详细的解答方案,才能让机构的资金投向真正的需求端。也只有这样,金融机构才能从农村金融中获得持续有效的盈利。[5]

(五)拓展互助金融机构资金来源

第一,制定适当的利率水平。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正处于发展阶段,资金来源渠道十分有限,获得社会捐助与银行贷款相对较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吸引会员增加存款。就目前而言,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缺乏国家信用担保,存款利率相较其他农业金融机构并无太大优势,因此对会员没有很强的吸储竞争力。为了增加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吸储能力,应适当提高存款利率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会员存款的意愿。由此增加的运行成本,可由财政扶持进行适当消化。

第二,加强与其他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当地其他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存在一定的合作空间,为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提供资金除了能够拓宽自身的业务范围,增加盈利外,还能为支农贡献一部分力量。

第三,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之间的资金调剂机制,形成一个全市范围内的资金调剂网络。此次调研中发现,各个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供应较不均衡,如温州的瓯海丽岙资金互助会尚有千万左右的资金富余,且当地农户没有更多的资金需求,泰顺、文成、永嘉等地的资金互助会却无钱可贷。建议政府部门牵头,成立农村资金互助会资金调剂中心,增强统一调度能力,使各个农村资金互助会互通有无,解决部分地区资金互助会资金短缺难题,缓解资金互助会资金供应不均衡的状况。[6]

四、结语

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金融组织,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发展方向,符合中央关于“培育发展农村互助合作金融”、“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具体要求,对于破解“三农”困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力推进农村互助金融组织发展,不仅为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提供新思路,而且有利于吸纳农村闲置资本,从而更好地投资于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1]曹雷.新时期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效果评估[J].农业经济问题,2016(1):81-87

[2]谭燕芝,李维扬.中国农村金融排斥困境的成因与破解路径[J].系统工程,2016(5):15-22.

[3]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普惠金融背景下农村金融排斥的影响因素与区域差异研究[J].农村金融,2016(12):70-75.

[4]张乐柱.农村金融改革-反思-偏差与路径校正[J].农村经济,2016(1):81-87

[5]侯国栋.农村金融二元体制惯性及其资本抑制机理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7(1):120-126.

[6]张改清.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内生成长——基于社会资本视角的分析[J].经济经纬,2008(3):129-131.

2017-03-28

温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金改以来温州农村互助金融扶助效应评价与优化研究”(16wsk099)。

蒋天虹(1973- ),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温州大学副教授,从事区域经济、农村金融研究。

F323

A

2095-7602(2017)07-00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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