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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贴吧案”中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基于公司的社会责任视角

2017-03-28张子介

传播与版权 2017年4期
关键词:浏览者血友病公共利益

张子介

“卖贴吧案”中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基于公司的社会责任视角

张子介

2016年的某公司卖“血友病吧”案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激烈探讨和谴责,最终该公司迫于压力叫停了“与商业医疗机构的合作”。本案中公司的处分其公司所有的“贴吧”的行为,看似应当是不受干预的私权行为,可行为实质上违背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即贴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之加总。因此应当对利益相关者的范围进行界定,并出于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之目的对于公司的行为加以合理的限制与干预,防范此类的事件再次发生。

社会公共利益;利益相关者;公司责任;社会责任

[作 者]张子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1月,一则新闻激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某公司将“血友病吧”的管理权卖给医疗企业,贴吧的原管理人员的权限被更换。无行医执照的假冒医生成为新吧主后的贴吧中大量出现虚假医疗广告。网友接着指出除此之外某公司仍有大量的贴吧的管理权被出卖。事实上,被某公司出售的贴吧并不止“血友病吧”一个贴吧。

福建莆田市委书记梁建勇曾公开指出,莆田系医院的客户来源主要就是某公司:“某公司2013年的广告总量是260亿元,莆田的民营医院在某公司上就做了120亿元的广告。”此外,根据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财报,该季度总营收为人民币183.83亿元(约合28.92亿美元),其中有176.80亿元来自网络营销的营收,占总营收的96%,是某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①《某公司血友病吧被卖事件始末》,资料来源:http://tech.qq.com/a/20160112/052408.htm。

某公司卖血友病吧一案在网络上引发了舆论的质疑和批判,那么某公司出售贴吧管理权的行为是否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其处分公司的财产时是否需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二、“贴吧被卖案”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范围的界定

所谓利益相关者,各个学者给予的定义不尽相同:弗里曼(1984)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人”,这个概念直观地描述了利益相关者与组织(企业)之间的关系,当然这个概念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相当宽泛,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顾客这些主体必在此概念界定之内,公众、社区、环境、媒体等可以想到的团体与个人都会对企业活动造成直接或间接,或大或小的影响②付俊文、赵红:《利益相关者理论综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贴吧用户在市场关系中与某公司的关系一般认为是顾客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但是贴吧的用户不应当仅仅被看作用户,还应当视为贴吧的利益相关者。

贴吧的用户从行为上可以分为三种:贴吧的管理人员、贴吧讨论参与人员和浏览者。这三种用户都以不同的形式为贴吧的品牌价值的产生和提升做出了贡献:贴吧管理者在维护贴吧的讨论环境、限制非法乃至违规的负面言论方面付出劳动;贴吧讨论者在答疑解惑和讨论过程中分享了知识、经验和技能,同时增加了贴吧的知名度和用户数量;而浏览者则为贴吧的点击率和知名度贡献自身的力量,同时,贴吧的浏览者浏览贴吧是为了获取知识和信息,如果在贴吧内充斥不实和虚假的广告,将会误导大批浏览者,甚至给浏览者带来人身或财产损失。如“血友病吧”案中,收购方在贴吧里宣传不真实的医疗信息和医学知识,使得自身或者亲友患病的浏览者很容易被误导,贻误病情的治疗。因此,贴吧的用户应当界定为利益相关者。

某公司贴吧是由某公司提供服务和平台的,其是用于网友之间的讨论交流的平台,一般认为其本身依然属于公司的财产,因此公司对贴吧享有处分权毫无疑问。但是贴吧有着超过2亿的用户,每一个用户都以不同的角色和不同的形式参与贴吧平台的发展与建设。因此某公司在处分其贴吧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是否存在贴吧利益相关者,其处分贴吧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贴吧虽然形式上属于公司的私有财产,但是贴吧其中的价值构成,离不开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构建。某公司仅仅提供了讨论的平台,其无论内容还是管理所带来的价值,均由利益相关者产生。购买了贴吧管理权的人,往往解除原本贴吧的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并大肆发放广告,甚至是虚假广告。此行为不仅仅背离了贴吧作为自由讨论和交流平台的初衷,还实际上影响乃至侵犯了贴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使得贴吧原本管理者管理过程中付出的劳动被强制占用,贴吧讨论者自由交流的权利被侵害,贴吧浏览者只能获取不全面甚至是虚假的知识与信息。这实质上侵害了贴吧利益相关者这一广泛的社会群体的利益。

三、贴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我国目前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诸如此案的行为进行规制,但不能因此无视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原因有三:

(1)贴吧不仅仅为公司之私有财产,贴吧的商业价值主要产生来源不全是由公司自己投入而产生,而主要是源于利益相关者的缔造。有人认为“某公司贴吧”是由某公司提供的服务平台,其产权为公司的私有财产,因此某公司有权对其所有的任何贴吧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进行处分。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定义产权属于某个人或者某个个体时不能影响到他人的权利,因此产权的界定必须收到一定的限制。①付俊文、赵红:《利益相关者理论综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因此,我们在界定贴吧产权时,应当综合考虑多方因素,而不是仅仅简单的将其认定为某公司的私有财产。对于一些普及科学知识的贴吧而言,某公司仅仅提供了一个交流的信息平台,而贴吧中科学知识的内容的撰写、讨论乃至点击浏览,均是由贴吧的网友们自发进行。对于这些贴吧的价值,如果剥离了贴吧内丰富的信息资源,其贴吧的价值本身可以说是一文不值。因此,将贴吧界定为某公司的私有财产而无视贴吧利益相关者们的付出、贡献和建设,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不顾贴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随意处分贴吧,是对利益相关者们切实的利益的直接侵害。

(2)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要对这种不当的处分行为进行规制,即对某公司出卖贴吧的行为进行限制。对私人行为的限制不能简单地以道德、价值之类的概念进行倡导,而是应当明确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具体情境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内涵,总而言之即为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利益的加总。社会公共利益之所为能够作为限制他人私人行为的理由,是因为私人行为对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存在着不当的负面影响。能够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对私人行为的干预或限制,应当是有法律或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为内容的社会公共利益②钟瑞栋:《论我国民法上的公共利益——以合同法为中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在某公司出售血友病吧一案中,对原管理员和讨论者的删帖和禁言,阻止其揭露贴吧中的虚假医疗信息,侵犯了其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而由于血友病吧被营利性医疗机构掌控后存在着大量的虚假医疗广告,相当一部分患病网友或其家属在浏览贴吧时难以得到正确、真实的医疗信息,容易被虚假医疗广告误导以至于耽误病情的治疗,因此某公司处分贴吧的行为间接的损害了该部分网友的生命健康权。这些人数庞大的利益相关者被侵害的利益的加总,正是本案中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某公司处分贴吧的行为对这部分的公共利益产生了不当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当对某公司的此类行为进行限制,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3)某公司出售血友病吧一案违背了《公司法》第5条中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今日公司的存续目的,不应当仅仅为了自身的营利,而是应当最大程度的增加与公司运营有紧密关系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③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7页。。现代公司的良好运作,需要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组成“生态圈”维持一种良性互动,建立合作互助的关系以实现长期的共赢。这不仅仅是立法者的倡导,也是现代企业实现良好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某公司作为我国首屈一指的搜索引擎和贴吧论坛服务公司,本可以在保持自身营利的同时与用户网友等利益相关者共同构建一个知识信息分享、讨论和传播的平台,这不仅有利于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发展,也有利于正确的知识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实现某公司自身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公司将血友病吧出卖给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行为违背了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对于某公司此类的行为,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与干预。

四、如何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虽然事件最后的处理结果是某公司叫停了血友病吧的出售,并且承诺将所有疾病类的贴吧都取消商业合作,而是交由权威公益组织进行管理。但是这是公司在舆论压力下的妥协和退让,舆论的压力本身难以成为长久的拘束力。因此,为了防止同类公司做出类似的行为,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赋予社会公益组织对此类案件的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使得社会公益组织能够诉请法院确认此种合同无效。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存在对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的规制,如《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均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④黄忠:《无效法律行为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197页。。但是法谚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条中虽然规定了对某公司卖贴吧案等侵害众多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但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范围不明、利益相关者数量庞大等原因,被侵害的利益相关者难以有效组织起来维护自身权益,加之维权成本偏高,才使得此类案件花样百出层出不穷。若不加以改变,不仅法律精神难以实现,也会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与经济的长久发展。因此,赋予社会公益组织诉讼主体资格,不仅能够有效的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还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敦促“超级公司”们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和保护。

(2)细化《公司法》第五条中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判断标准,明确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范围。《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明确规定了公司的要承担社会责任一条,无意是巨大的进步,收到大部分学者的称赞。总而言之,社会责任往往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和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是由于“社会责任”一词的内涵较为模糊,实践中往往需要在诉讼中由法官自由裁量,这就使得本法条的可操作性与稳定性的降低,诱使大公司怠于履行其社会责任和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责任。往往公司在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存在侥幸心理,即便被舆论谴责或司法机关的判决追究责任、纠正公司的行为,也不会给公司造成更多的经济支出与负担。这就会引发公司的道德风险,继续漠视和消极的对待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缺乏细化的内涵与判断标准使得《公司法》第五条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与价值倡导,难以及时有效的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故而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细化《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使得公司的社会责任更加明确和具体,从而有效的敦促公司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五、结语

公司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为出资者挣取巨大的财富,同时极大的也改变了人类社会:人与人分工与合作的升级、知识与资本的结合与发展、资源的传递与有效利用等。这一切都说明公司存在的价值不仅仅在于赚取物质财富,更在于促使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司不仅仅是出资人的公司,也是每一个对公司有着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的公司。因此公司的各种行为也应当尊重和保护与公司有着紧密联系或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的利益,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公司,尤其体量巨大的“某公司”们,它们的行为必须重复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某公司卖“血友病吧”案中,其行为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就是贴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加总,而贴吧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包括原贴吧的管理者、讨论参与者和浏览贴吧的网友,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当收到保护,因此,对于公司的此种行为应当受到限制与干预。

[1]付俊文,赵红.利益相关者理论综述[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2):16-18.

[2]钟瑞栋.论我国民法上的公共利益——以合同法为中心[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1):127.

[3]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黄忠.无效法律行为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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