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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以微信公众号为例

2017-03-28焦士凌

传播与版权 2017年4期
关键词:公众微信

焦士凌

自媒体时代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以微信公众号为例

焦士凌

以微信公众号为研究视角,分析自媒体时代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难点,包括主体确认难度大、侵权行为难以监管、投诉维权成本高、案件审理难度大和法律规范缺失,并提出建议,包括逐步推行实名制发文、简化侵权投诉流程、建立原创作品数据库与恶意行为名单、加强平台审查责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提高读者版权意识。

微信公众号;自媒体;著作权;避风港原则

[作 者]焦士凌,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一、引言

2015年5月5日,深圳南山法院受理了一起由微信公众号引发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原告公司名下运营的“异见”微信公众号发表了《谁将成为下一个直辖市?》原创文字作品。但几天后深圳某咨询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以自身名义发表了文字作品《5座“种子”城市,谁将成为下一个直辖市?》,该文字作品与原告发表的原创作品标题、内容都大致相同。同时深圳该咨询公司还通过发表此类文章来宣传推广本单位,通过发布广告等方式获利。于是原告以“侵害作品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总计人民币1.5万元,并且在其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虽然本案圆满解决,但其涉及的微信公众号抄袭问题却仍然是一个毒瘤,被称为版权“丛林地带”。

二、本领域研究现状

实际上,以微信公众号为代表的自媒体已经成为著作权侵权的新渠道,产业界、学术界对此高度关注。

王迁教授认为“红旗标准”①所谓“红旗标准”是指,当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都能够发现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鸵鸟政策”,像一头鸵鸟那样将头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装作看不见侵权事实,则同样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应当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主观过错认定标准严厉性较低,其中的“主观要件”意味着法院必须首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曾经看到过与特定侵权作品相关的信息,或者是否故意不去查看该信息以逃避责任,其次才是判断服务提供者在看到相关信息后,能否合理地认定作品是侵权的。可以采用超越“红旗标准”的过错标准,将重点放在考察服务提供者采用特定商业模式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可以通过合理的技术手段避免侵权。学者杨延超认为默示许可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微信转发过程,推定出作者将作品发布在公众号中就意味着他“默示”许可了其他用户有权转发。学者余筱兰认为,微信平台转发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发表权“穷竭”原则,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但可能侵犯其他著作权。学者杨淑青认为,可以通过先使用后付费的模式利用网络技术管理微信公众平台内部的作品发表和使用,保护著作权和创作动力不受无理损害。学者魏超和陈璐颖认为,仅就微博、微信中著作权而言,现有法律法规基本能满足现实需要,不建议急于出台更多、更烦琐的法律法规,可以出台相关的法律细则或司法解释及判例,以多种方式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

基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以微信公众号为例,对自媒体时代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三、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特点

所谓自媒体是指: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微信公众号是目前最为典型的自媒体平台。与传统信息网络不同,微信公众号用户更多的是借助手机客户端对图片、文字等作品内容进行发布、转载。并且微信公众号准入门槛较低,每个用户都可以申请属于自己的“独家媒体”,随时随地发布信息、获取信息。

根据腾讯一季度财报显示,截至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公众号账号总数已经超过1000万。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活跃账户数已经达到7.61亿。微信由此成为仅次于Facebook的社交应用,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国内重要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

但在微信公众号开启自媒体新时代的同时,它也成为抄袭等侵权行为泛滥的温床。2016年腾讯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显示,自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平台共处理了1.3万多件关于知识产权的投诉案,其中著作权侵权案占44.7%。“1人原创,99人抄袭”已成为微信公众号推送的真实写照。

四、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确认难度大

1.著作权人难以确认。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一个主要体现就是署名权。但是在微信公众号这种虚拟的网络平台中,由于没有实名注册的强制要求,注册用户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并不能与真实信息一一对应,而用户大多使用网名或者通过匿名方式发表作品,并且这些千奇百怪的网名可以随时注销,而一些作品又常常被不同用户重复发出,因此很难认定作品的真正著作权人。

2.侵权人难以确认。微信公众号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通常都是由另一微信公众号实施,很难确认具体侵权的自然人。即使微信平台删除侵权内容、查封侵权账号,但账号背后的实际运营者仍然可以申请新的公众号,使抄袭等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二)侵权行为难以监管

与传统媒体相比,微信用户通过关注某一公众号来定期获取公众号所发布的信息,体现为一种更为精确同时较为隐蔽的定向传播。这种较为隐蔽的传播方式也导致了微信公众号侵权行为的较为隐蔽性。其他公众号侵权后,作者很难得知侵权行为的存在,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并且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是数字化作品,只要通过复制、粘贴等简单步骤就可以占为己用,侵权行为变得更加迅速、容易。这些都使得对微信公众号的侵权行为很难做到有效控制。

(三)投诉维权成本高

当作者得知侵权行为后,最方便有效的解决途径本该是微信平台提供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然而投诉处理流程并不轻松。作者在投诉之前,需要填写《微信公众平台侵权投诉通知书》,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对作品拥有著作权以及对方的侵权事实,之后腾讯会进行专业审核,作者只能等待腾讯方面的反馈结果。由于微信投诉也没有实名制的强制要求,恶意举报的行为屡见不鲜,而真正进行维权的投诉却常常得不到有效处理。烦琐复杂的投诉程序和漫长的等待时间常常使维权的作者望而却步,而侵权的公众号运营者早已依靠广告营销,通过用户的点击将原作者的作品转化成经济利益收入囊中。

一些作者也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但这个过程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就像一位编辑说:“全员全年往返于公证处和法院之间,那我们的作者和读者怎么办?”

(四)案件审理难度大

我国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采取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以微信公众号为代表的自媒体是以网络虚拟平台为依托,账号归属地难以确定,因此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存在一定困难。

微信公众号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很难量化,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主要体现为点击量、转发量,难以用金钱计算,因此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赔偿标准难以确定侵权数额。

(五)法律规范缺失

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是近几年兴起的新事物,由于法律天生存在滞后性,现在的法律法规还只局限于传统网络信息传播存在的问题,对微信公众号等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只有少量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增设的特别条款。在此情形之下,微信平台便继续以技术障碍等为理由,逃避很多法律责任。

五、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保护对策

(一)逐步推行实名制发文

为从根源上解决微信公众号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微信平台应当逐步推行实名制,将网络中虚拟的人与现实中的自然人联系起来,明确每个公众号背后的真正运营者。用户发表作品应当实名发表,有利于著作权主体的确定,同时用户在投诉其他账号侵权时也应当实名投诉,以防恶意投诉浪费微信平台的有限资源,使线上侵权投诉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简化侵权投诉流程

微信平台推出线上侵权投诉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更及时地保护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其应当适当简化侵权投诉流程,不仅有利于保全侵权证据、提高维权效率,发挥线上侵权投诉系统应有的作用,而且可以减轻作者在维权过程中的投入和负担,提高作者主动维权的积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抄袭的行为。

(三)建立原创作品数据库与恶意行为名单

为了保护作者著作权、鼓励微信公众号推送原创作品,微信平台推出了“申请原创”功能和线上侵权投诉系统。但一经推出,就产生了许多恶意滥用的行为。比如利用微信平台规定的漏洞,将他人已在其他媒体上发表的原创作品发表在微信公众号上并申请原创,或者滥用投诉系统恶意投诉以及并非著作权人但投诉他人抄袭等。微信平台应当协同各类媒体建立原创作品数据库,将各媒体上发表的原创作品数据进行共享,并建立恶意行为名单,公开未经许可、恶意举报、恶意申请原创、不支付或拖欠转载费用等侵权行为。对于多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用户应当加重处罚,实施阶段性限制注册登录、发表作品等措施。

(四)加强平台审查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确立的“避风港原则”①“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和“红旗标准”对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但“红旗标准”中,平台意识到明显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大大降低了“红旗标准”的严厉性。因为微信公众号数量众多,终端分散,微信平台以目前没有相应技术来监控公众号推送的确切内容为借口,使得“红旗标准”形同虚设。

对于频发的侵权行为,微信平台责无旁贷,虽然微信平台面对海量投诉,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正确认定侵权、有效处理投诉的确存在一些困难,但这不能作为推卸责任的借口。微信平台的著作权保护作为自媒体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典型代表,其在收获了大量的用户以及巨额商业利益的同时,应当肩负起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与传统网络传播媒体存在差异,不能完全适用“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可以考虑更加严厉的原则。微信线上侵权投诉系统在收到作者投诉的情况下,法律可以超越“红旗标准”要求微信平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投诉系统必须在48小时之内做出反馈,否则视为微信平台认识到明显的侵权行为,与侵权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自媒体平台使用免责条款,扩大平台的法律责任。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应当完善关于自媒体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法律法规,提供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自媒体用户处罚的法律依据,加大对此种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将自媒体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新客体,结合自媒体自身特点,制定适用于自媒体的法律规范。

(六)提高读者版权意识

“好文章不问来处”是许多读者抱有的心态,这种“潜规则”无疑助长了抄袭的不正之风。微信平台可以在本平台推送作品初始或末端加入“请尊重作者版权”“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等提示性语句,逐渐改变读者对于作品版权漠视的现状。当读者能够积极抵制侵权作品时,微信公众号上活跃着的“搬运工们”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土壤。

六、结语

读者对作品出处的漠视、微信平台的“不作为”、维权过程的高额成本令无数原创作者寒心,如果此种情形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将势必降低作者原创的积极性,在微信公众号上推送的优质原创内容也会越来越少。因此各方应当重视自媒体时代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共同参与到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中,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构建有效的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机制,促进国家文化产业充满活力,健康发展。(指导老师:徐明)

[1]王迁.超越“红旗标准”——评首例互联网电视著作权侵权案[J].中国版权,2011(6).

[2]杨延超.与微信平台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5(8).

[3]魏超,陈璐颖.微博与微信的著作权问题思考[J].中国出版,2015(16).

[4]余筱兰.微信平台作品著作权的保护[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5).

[5]杨淑青.数字作品的著作权管理探讨——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J].中国版权,2015(6).

[6]李月红.自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J].出版发行研究,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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