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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独秀新闻活动中对宗法制度的批判与思考

2017-03-28李静雯

传播与版权 2017年4期
关键词:李超陈独秀遗产

李静雯

陈独秀新闻活动中对宗法制度的批判与思考

李静雯

陈独秀是中国近现代史上杰出的报刊活动家,同时他也是一位颇具争议的重要历史人物。陈独秀从早期的创刊活动中就开始对传统宗法等级制度进行反思,随着新文化运动的开展,他进一步认识到宗法制度对国人的毒害,并将这种批判和反思渗透到具体的新闻活动中,对当时的爱国志士及青年知识分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对宗法制度的批判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男系制、遗产制和婚姻制。通过真实史料的还原,考察陈独秀在新闻活动中体现出来的批判反思,总结其个人新闻活动及思想变化,并进行客观的评价,全面地阐释陈独秀报刊活动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以此为个案去感受个人命运、知识群体命运、时代命运与社会命运就显得更有意义和价值。

陈独秀;宗法制度;中国新闻史;传统文化

[作 者]李静雯,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宗法制度的提出

陈独秀很早就对中国传统家族制度进行了反思。在1904—1905年所作的《亡国篇》中,他在分析亡国的原因中提出,第一桩便是中国“完备”的家族制度造成了中国人“只知道有家,而不知道有国”[1]的根性。“所以,中国人最重的是家,每家有家谱,有族长,有户尊,有房长,有祠堂,有钱的还要设个义庄义学。在家族上的年头,总算是极其要好了。”[2]所以从陈独秀的言辞中我们可以看出,宗法制度自古以来对于中国人的重要性。

真正让陈独秀开始进一步地思考宗法制度及人类解放的问题的是五四运动时期轰动中国的“李超事件”“赵五贞事件”。李超事件是指一位名叫李超的北京女学生为了捍卫受教育的权利,拒绝传统婚俗而追求婚姻自由最终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病死在外。其家人在她死后置之不理引起了学校师生的公愤同时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同年11月湖南长沙一位叫赵五贞的新娘因不满父母包办婚姻而在花轿中自杀。这两起事件得到了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引发胡适、陈独秀等学者们对人类解放的深思和讨论。

1919年12月13日陈独秀曾经在《晨报》中发表言论:“李超女士之死,乃社会制度迫之而死耳。社会制度,长者恒压迫幼者,男子恒压迫女子,强者恒压迫弱者。李女士遭逢不幸,遂为此牺牲!”[3]

二、宗法制度的内容

传统宗法制度主要包括男系制、遗产制和婚姻制三大重要内容。这三者共同构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也形成了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极大地阻碍了社会进步的潮流,危害了国民的身心健康。

(一)男系制

中国传统的男系制是伴随着宗法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由于宗法制度的重要目的是保证家庭的财产和权力为本家庭所掌握而不流入外人之手,所以,男性在宗法制度下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更多的尊重、享有更高的地位和更多的权利。从这一点说,宗法制就意味着男系制。”[4]陈独秀认为,在宗法制度下由于国家和家族的统治者都是男性,这种局面长期下去就会形成男尊女卑的观念和行为。而女子的地位就会发生两种变化:一种是女子与男子地位不平等,一种是女子成为男子的私有物品;而女子成为男子的私有物品后,身体就不再属于自己而属于男性,也就是所谓的“三从”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这种违背人性的伦理道德预示着男系制度的正式确立。

(二)遗产制

在父系氏族社会的盛期,男系制开始形成,遗产也自然而然由男子专有,且嫡长子继承制成为宗法制度的核心。“李超事件”中陈独秀认为李超女士的死直接原因是没有经济来源,而没有经济来源的原因,一是李超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二是无法继承家族遗产。由于李超学生身份课业负担重而当时的社会也没有为学生提供兼职的机会,所以陈独秀就把批判的矛头对准了“遗产制—嫡长子继承制”。陈独秀要求彻底废除遗产制和男系制,他在《男系制与遗产制》文章中大声疾呼:“倘若废止遗产制度,除应留嫡系子女成年内教养费以外,所有遗产都归公有,那么李女士是否至于受经济的压迫而死?倘若不用男系制作法律习惯的标准,李女士当然可以承袭遗产,那么是否至于受经济的压迫而死?李女士之死,我们可以说,不是个人问题,是社会问题,是社会的重大问题。”[5]

(三)婚姻制

在传统的宗法制度中对女性危害最大的是封建婚姻制。陈独秀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批判最具代表性的是在1904年5月《安徽俗话报》上连续发表的5篇《恶俗篇》。在文章中,他用通俗而诙谐的语言直指当时的封建伦理对女性的压迫和残害。陈独秀认为传统的婚姻制度不合乎情理,他是从三个方面展开批判的。首先是结婚的规矩不合乎情理。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遵循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陈独秀呼吁要改变这种婚俗:“结婚总要男女相悦,自己作主”,“既使父母作主,也要和儿女相商”[6]。其次是结婚的礼节不合乎情理。我国古代婚姻大多遵循“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这些礼节隆重而烦琐,况且与男女双方无关而是由双方父母掌控。最后是退婚的规矩不合乎情理。

陈独秀所提倡的婚姻恋爱自由从表面上看是与传统社会和父母专制的对抗,究其根源其实是对封建专制制度的一种批判。

三、宗法制度的危害

以男系制、遗产制、婚姻制为主要内容的传统宗法制度阻碍了社会的进步,禁锢了国人的天性,可以说是百害无一利。他在1915年12月15日的《青年杂志》第一卷第四号的《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文章中对宗法制度的危害进行深刻的分析和批判,“然律以今日文明社会之组织,宗法制度之恶果,盖有四焉:一曰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一曰窒碍个人意思之自由;一曰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如尊长卑幼同罪异罚之类。)一曰养成依赖性,戕贼个人之生产力。东洋民族社会中种种卑劣不法惨酷衰微之象,皆以此四者为之因。欲转善因,是在以个人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7]。陈独秀看到了在以忠、孝观念维持下的宗法制度大大损害了个人的独立人格,阻碍了个人的自由意志、剥夺个人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养成了依赖的恶习。可以见得,陈独秀对中国封建宗法制度深恶痛绝,这种封建宗法观念在当时已经造成了中国国民的整体衰落,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当时的文明社会了。

四、宗法制度的出路

陈独秀在《新青年》创刊号的第一篇文章《敬告青年》中提出“近代欧洲之所以优越他族者,科学之兴其功不在人权之下,若舟车之有两轮焉……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3]。这里的“人权”就是指今天的民主。民主和科学是新文化运动的宣言书,陈独秀被称为“思想界的明星”。陈独秀的一声呐喊为爱国志士拨开迷雾,指明了中国未来的命运,为当时的中国开创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民主是什么?陈独秀解释说:“思想言论之自由,谋个性之发展也。法律面前,个人平等也。个人之自由权利,载诸宪章,国法不得剥夺之,所谓人权也。”[6]陈独秀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指明了民主的核心思想。

(一)树立平等自由的民主观念,培养独立之人格

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使中国社会宗法等级分明。人们的平等自由观念极其淡薄,传统文化中的“礼”“纲常名教”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等级森严,不准逾越。从生理学上讲每个人生来就是一个独立自由的个体,不被外界所干涉,但就其当时社会环境而言,人们却丧失了自由权利取而代之的是三纲五常对人们的束缚甚至是压迫。在国家中,臣民服从于帝王的命令,不得违抗;在家族中,每个人要服从于大家长。这种封建制度让国人丧失独立的人格,只能为臣、为子、为奴、为婢,又何谈独立的思想呢?要想打破这种“奴隶道德就要培养独立之人格”。具有独立人格指的是“自主而非奴隶的、进步的而非保守的、进取的而非退隐的、世界的而非锁国的、实利的而非虚文的、科学的而非想象的”[4]。

(二)确立民主共和制度,实现真正的民主

如何在制度层面建立起实现真正的民主呢?陈独秀认为首先要清除建立民主制度上的阻碍。他提出了“除三害”的主张,把军人、官僚、政客称为三害。他认为中国的军阀欺压人民无恶不作。“中国若不除去这三害,政治上能有清宁的日子吗?”[2]其次要发动“国民运动”,主张民众要积极自觉的参与,形成统一的力量与运动,是实现民主政治实践的基础性条件,实现真正的民主与真正的宪政。最后,陈独秀认为中国这样的大国不可能人人都参与决策,用代表制按照宪法规定执行民意。“代议员之意,固与国民总意(国民总意,亦只多数而非全体)有间;然不愈于君主一人或权贵少数人之意乎?”[2]可见陈独秀对于代议制的看法还是很中肯的。

五、结语

关于陈独秀的研究,学术界争议也是很多的。陈独秀作为我国近现代史的思想家,新闻事业活动的先驱,他是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的活动家,他高举“民主”“科学”两大旗帜对封建传统伦理进行无情的批判,推动了中国社会启蒙思想的发展。陈独秀对封建伦理的批判让当时社会知识分子开始觉醒,反思这种千百年来占据主导地位的封建伦理道德是否真正有益于社会的进步思想的解放。我们应该认识到,传统宗法制度作为封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小农社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即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若想彻底推翻这种摧残人性的宗族制度就要从其根源下手,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彻底的批判。陈独秀对传统宗法制度的批判,实质上就是对封建专制统治制度的批判,在当时的社会中其思想的深刻性和超前性已经远远领先同辈人,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

[1]陈独秀.独秀文存[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

[2]陈独秀.陈独秀著作选编[M].任建树,主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3]郑学稼.陈独秀传[M].台北:台湾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司,1989.

[4]刘永谋,王兴彬.警醒中国人——走近陈独秀[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

[5]朱洪.从领袖到平民——陈独秀沉浮录[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4.

[6]石钟扬.文人陈独秀[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

[7]胡明.正误交织陈独秀[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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