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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归责研究

2017-03-25罗玮琦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伤害事故高校学生

摘 要: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屡屡发生,其中对于高校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在理论及实务界争议颇大,笔者以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为基础,指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关系特征,并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探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的法律责任应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在特殊情形下也应辅以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关键词:高校学生 伤害事故 侵权责任

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频见诸报端:3·27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常熟理工女生裸身坠亡;复旦大学投毒案……公众在探寻事件真相的同时也引发出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如何?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高校在学生受到伤害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引发的高校责任认定问题成为理论及实务界争议颇大的议题。

一、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

各主体间法律关系是认定法律责任承担的基础。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其主体为高校与学生,其区别于发生在社会上的一般民事主体间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区别与发生在幼儿园或中、小学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人身伤害事故,其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

一方面,根据我国现有的教育体系,高校学生绝大多数年满十八周岁,在民法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同时其与父母间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终止。另一方面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探讨范畴局限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排除在学生范围内发生伤害事故的社会人员。

(二)地点特定

高校学生的伤害事故应是发生在高校内的,包括各类公办、民办的高职高专、本科院校等。同时根据教育部在2002年颁布,2010年修订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由此可见,除高校外,伤害地方还包含有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所。

(三)时间特定

高校学生的伤害事故发生时间应是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在此应排除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其他校外时间。对于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等期间仍留宿在校的学生由于学生有通过学校相关制度留校,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也应属于本文所探讨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范畴。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归责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规范,1对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参考适用《侵权责任法》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辦法》,本文也将主要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法律归责分析。

对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应承担何种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上存在分歧。一种认为高校与学生间属于合同关系,一种认为高校与学生间属于侵权关系,笔者认为两者间属于侵权关系,原因在于高校与学生间存在《教育法》中规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义务,而非合同间的约定义务,如违反法定义务则属侵权。同时对于高校与学生间的侵权关系,由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理论上存在一元说、二元说和三元说三种观点故而也有分歧产生,一元说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一种即过错责任原则;二元说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元说则认为侵权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2笔者在此根据侵权责任的二元学说认为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

根据教育部《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与损害后果之问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遗憾的是,由于《侵权责任法》仅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针对高校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无法直接适用,故参照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立法保护,笔者认为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也应使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行为作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对于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也归属于受伤害方,如果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则行为人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然过错原则作为一般的、基础的归责原则,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中一般会较为普遍的适用,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例如建筑物突然倒塌或悬挂物坠落等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则应使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民法通则》立法精神,高校在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对高危作业造成大学生人身损害的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在赔偿过程中可适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参考文献:

[1]葛建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适用问题[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4.9

[2]王红霞,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民事责任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 2011

作者简介:罗玮琦(1986-),女,安徽当涂,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高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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