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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治理参与状况及其影响因素

2017-03-25陈建国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城市社区

摘要: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基层自治的推进,居民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更加凸显。以城市社区居民业主的社会经济地位、政治身份、产权状况、权利意识及社会资本为变量,分析其对社区居委会、业委会选举以及社区治理活动参与的影响。结果显示,居民业主的年龄、收入、党员身份、产权、权利意识等对他们参与居委会选举有积极的显著影响,但对参与业委会选举的影响并不显著,尤其是受教育程度和产权的影响并不如理论推测那样显著。教育程度、收入、产权、权利意识及信任程度之外的因素对社区治理活动参与也无显著影响。

关键词:城市社区;治理参与;居民业主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7)01-0011-08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从“单位制”、“街居制”大规模地转向“社区制”。在基层管理体制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双重推动下,城市社区事务从单位福利计划模式转向自主治理模式[1]。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转型使得业主和居民作为治理主体的地位更加凸显,对其治理参与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原来计划福利模式下,单位的后勤和房管部门直接对社区物业等事务进行计划性安排和处理;而在自主治理模式下,单位的后勤和房管部门的作用大大减弱甚至消失,居民和业主需要就社区事务进行偏好表达、集体选择、生产安排和绩效评价甚至参与维权[2]。

在城市社区治理实践转型的背景下,城市社区治理参与也逐渐被学界关注。目前国内学界对社区治理参与的研究,一方面是从规范性的角度界定社区治理参与内涵及对中国社区治理发展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是从实证角度总结社区参与的模式(或方式)或影响社区治理参与的因素。

对社区治理参与的规范性研究认为参与社区治理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关键。西方国家对社区治理参与的规范性研究主要集中在公民社会理论、自治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三个方面。从这个角度研究的学者认为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主要是基于理性选择和社区认同。受到西方社区参与理论思想的影响,国内有的学者也认为治理本质上是一种理性选择的行为,是占有不同资源的行动者相互交换达成集体行动的过程;在缺乏有效监督和激励机制的情况下,行动者会减少集体利益的努力[3]。有的学者认为基于社区共同利益基础上的社区认同会促使居民自愿参与社区治理[4]。王处辉将社区认同称为“社区意识”,他认为社区意识是社区成员对所住社区的一种情感认同,参加诸如社区选举和投票等权责性活动,以及为了集体利益的维权行动有助于增进社区成员之间的亲密性,进而培育社区归属感以促进社区自治[5]。也有学者对理性选择和社区认同两种观点进行整合。如孙璐提出了整合社区利益和社区认同的方法,即主要依靠参与制度的建立以及社区成员间认同关系的强化[6]。

一部分从事实证研究的学者们从个案分析中总结出社区治理参与的模式或方式。代表性的文献包括杨敏的《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对城市社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社区参与和社区认知的个案研究》,作者在该文中根据不同居民群体社区参与的具体过程, 提出了四种参与类型——福利性参与、志愿性参与、娱乐性参与和权益性参与

[7]。另一部分学者则采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分析影响社区治理参与的主要因素。例如,部分西方学者主要分析产权对社区治理参与甚至对政治参与的影响。例如,Alford和Scoble在1962年对美国四个中等城市的调查中发现,住房产权与地方政治参与程度之间确实具有很强的相关性[8](p.113)。国内学者李骏在“2005 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05)中,通过Binary Logit 模型分析发现住房产权确实对社区层次上的政治积极性有促进作用[9],尤其是在封闭性的商品房小区。需要指出的是,研究的结论并非完全一致,Kingston和Fries的研究则发现产权和政治参与之间没有明显关系[10]。

除产权因素外,周林刚在《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的制约因素分析——基于深圳A区的问卷调查》一文中,肯定了基于地缘联结而成的社区认同会促进居民自治的实现。他通过分析调查问卷认为,人口特征变量、社会地位变量、经济地位变量和社会资本变量是影响表达式参与(居民向政府有关机构、街道办事处以及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次数)和选举式参与(居民参与居委会、业委会选举的次数)的共性因素[11]。有的学者基于居民对社区认同感和满意度、社区信息与人际关系状况、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状况频率的分析得出社区治理居民的参与水平和效果

[12]。

根据文献研究和相关调查,我们发现:基于社区认同的观点,社区居民具有参与治理的意愿;基于理性选择的观点,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较少。但理论的挖掘需要实证的检验,本研究基于北京市问卷调查力图回答如下几个问题。第一,作为大都市的北京市城市社区治理参与发展状況如何?是否适应城市社区治理模式转换的要求?第二,北京市居民或业主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因是什么?第三,居民和业主的阶层地位、收入等对社区治理参与具有怎样的影响?

二、样本选择与人口学特征

(一)样本及调查

本研究的问卷调查采用多段随机抽样方式,循“区县—社区—样本户—个人”的顺序进行。样本覆盖北京市城区、近郊区及远郊区,其中成功样本共520个,包括城区126个、近郊区285个、远郊区109个。有效覆盖北京市11个区县的44个街道,每个街道的样本量平均在10个~20个。调查样本覆盖传统老旧小区和新型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社区,其中传统老旧小区样本量占52.5%,新型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社区的样本量占47.5%。

(二)样本的人口学特征

在调查的样本人群中,男性为191人,占样本的36.7%,女性为329人,占样本的63.3%;年龄按照30岁以下、31岁~40岁、41岁~50岁、51岁~60岁及61岁以上进行划分,这几个年龄段分别占有效调查样本的24.6%、26.2%、24.4%、16.2%和8.6%;从受教育程度看,初中及以下占17.7%,高中(包括职高、中专等)占43.5%,大专占22.5%,本科占14.2%,研究生占2.1%;从政治面貌看,中共党员占12.6%,共青团员占5.8%,群众占81.6%(参见表1)。

三、北京市社区治理参与现状

本文认为居民业主参与治理是指居民通过投票选举、出席活动、发表意见等方式参与社区治理实践的全过程。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包括参与选举形成社区集体决策单位、表达自己对社区服务的偏好和需求、参与社区服务生产安排过程、参与治理绩效的评价反馈、参与社区治理的契约监管和纠纷解决[13],居民和业主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参与程度直接关系到治理权利的落实。因此本调查主要集中于居民或业主参与选举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以及居民或业主参与政府、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的情况。

本调查中衡量参与治理的问题主要包括是否参与过居委会选举、是否参与过业主委员会选举、是否参与过业主委员会研讨联谊活动、是否参与过居委会研讨联谊活动、是否参与过政府及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我們发现北京市社区治理参与率总体上偏低。

(一)居民业主社区选举参与率低

调查结果显示,居民业主在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中的参与率比较低(参见表2)。参与过居委会选举的居民业主仅占调查样本的38.9%。其中32.7%的居民表示参加过,以后也会尽量参加;6.2%的居民表示参加过,但以后不想再参加了。61.1%的居民或业主没有参与过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其中26.0%的居民或业主表示没有参加过,以后可能会参加;35.1%的居民或业主表示没有参加过,以后也不会参加。

居民或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比例相对更低。调查数据显示,12.7%的受访对象表示参加过业主委员会选举。其中有6.7%的业主表示参加过,以后也会尽量参加;6%的业主表示参加过,但以后不想再参加。87.3%的受访对象表示没有参加过业主委员会选举。其中27.3%的受访对象表示没参加过,以后可能会参加;但有高达60.0%的受访者表示没参加过,以后也不会参加。

从调查结果看,参与居委会选举的人数比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的人数多,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绝大多数社区都有居委会,而多数社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此外,在居委会的选举过程中,基层政府的组织动员介入比较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则是完全自发,甚至还会受到开发商、物业公司或者政府的干预。

(二)居民业主社区治理活动参与率低

除选举参与率比较低外,对居民业主居委会、物业公司和政府组织的活动的参与率也比较低(参见表3)。参与过业主委员会活动的居民业主仅占调查样本总量的13.7%。其中有5.6%的居民业主表示参加过,以后也会尽量参加;另有8.1%的居民业主表示参加过,但以后不想再参加。

参与过业主维权活动的居民业主占调查样本总量的11.2%。其中有5.2%的居民业主表示参加过,以后也会尽量参加;另有6%的居民业主表示参加过,但以后不想再参加。

参与过物业公司活动的居民业主占调查样本总量的21.2%。其中有13.1%的居民业主表示参加过,以后也会尽量参加;另有8.1%的居民业主表示参加过,但以后不想再参加。

参与过政府相关活动的居民业主占调查样本总量的24.2%。其中有17.9%的居民业主表示参加过,以后也会尽量参加;另有6.3%的居民业主表示参加过,但以后不想再参加。

四、对北京市社区治理参与的解释

为了更好地解释居民业主的社区治理参与率,本研究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法,对影响社区治理参与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本文将社区选举参与和社区治理活动参与作为因变量,并进行二元赋值,参与过选举或活动的赋值为

1,没有参与过选举或活动的赋值为0。

(一)解释变量

根据既有的文献和理论,我们将城市社区居民业主的社会经济地位、政治身份、产权状况、权利知识和社会资本五组变量作为自变量。

1.社会经济地位的影响。对民主参与的研究认为,社会经济地位是决定其政治参与的重要因素之一。教育程度和月收入是衡量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指标:一个人拥有的财富越多就越会关注政府税收等政策,因而就越会有动力参与政治过程;受教育程度越高,也越有能力参与到政治过程中去[14](pp.2125)。年龄也是影响社区治理参与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当前的社区维权等活动中,老年人的表现比年轻人积极。本文将年龄、受教育程度和月收入作为衡量居民业主社会经济地位的变量。年龄按照30岁以下、31岁~40岁、41岁~50岁、51岁~60岁、61岁以上划分为6个年龄段,依次被赋值为1、2、3、4、5、6。受教育程度按照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划分为5个阶段,依次被赋值为1、2、3、4、5。月收入按照3000元以下、3001元~5000元、5001元~8000元以及

8001元以上划分为4个等次,依次被赋值为1、2、3、4。

2.政治身份的影响。研究发现,加入政治性组织是影响政治身份的重要因素。在中国,加入中国共产党和共青团等组织,会影响到一个人的政治态度和政治参与积极性。在本文中,以是否是党员来测量政治身份状况,党员编码为1,其他情况则编码为0。

3.产权状况的影响。公民在拥有住房产权上的差异是否导致了他们在政治积极性(尤其是参与城市基层社区政治的积极性)上的不同,这是许多研究的核心主题。本文用“自住户”还是“承租户”这个问题来测量住房的产权状况,其中“自住户”编码为1,“承租户”编码为0。

4.权利意识的影响。权利和法律知识是众多学者解释社区治理尤其是新建商品房小区业主维权、集体行动等问题的重要变量。社区在维权的过程中逐步意识到建立业主组织并团结起来是维护自身和社区共有财产资源的有效途径[15],因为权利意识能够转换为指导业主参与社区治理的思想基础。本文采用以下三个题目测试权利意识。(1)业主之间关系实际上是小区共有财产的共同维护和使用关系,您认同吗?选项有完全认同、较认同、中立、不太认同、完全不认同,分别被赋值为4、3、2、1、0。(2)如果开发商、物业公司、政府等做出有损您个人利益的事情时,您会怎么做?选项“事关自身利益,一定会努力阻止”被赋值为3;选项“会尝试去阻止,但如果太麻烦就会放弃”被赋值为2;选项“想阻止,但没精力也没途径去争取”被赋值为1;选项“我不介意这些事”被赋值为0。(3)如果开发商、物业公司、政府等做出有损您所在小区利益的事情时,您会怎么做?选项“事关自身利益,一定会努力阻止”被赋值为4;选项“会尝试去阻止,但如果太麻烦就会放弃”被赋值为3;选项“想阻止,但没精力也没途径去争取”被赋值为2;选项“随大流,看看别人再决定”被赋值为1;选项“我不介意这些事”被赋值为0。

5.社会资本的影响。测试社会资本的题目包括:您对业委会成员的熟悉程度,选项“谁都不认识”、“认识一些积极分子”、“认识业委会成员”分别被赋值为1、2、3;您对业委会成员的信任程度,选项“信任”、“无所谓”和“不信任”分别被赋值为3、2、0。

(二)研究发现

本研究中的选举参与和治理活动参与都是一个二分类变量,自变量则是不同分类的定序变量,因此采用二元Logistic 回归方法对社区治理参与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1.社区选举参与的解释。依次将五组变量分别与参与居委会选举、参与业委会选举进行二元Logistic 回归分析(参见表4)。

上表显示,在社会经济地位这一组变量中,对因变量居委会选举起正向显著作用的是年龄(B=0.514,P<0.001)和收入(B=0.220,P<0.05)。這说明年轻人受制于工作时间参与居委会选举的积极性较中老年低。而居民业主的收入越高,越愿意参加居委会选举。这说明收入高的人更关注自身在社区中的利益。起负向显著影响的是教育(B=-0.345,P<0.001 ),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可能会表现出理性冷漠,他们基于“理性人”的计算,

通常会选择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不愿付出精力和时间成本。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除非有更大的或独立的激励,否则个体难以为共同利益做出努力。这也符合人们对于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地位角色的认知状况。人们通常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形容居委会的地位,居委会成了政府在社区中的“脚”。学历高的人对此有较强的认知能力,因而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不高。此外,这也说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由于工作忙碌,无暇顾及社区选举事宜。对业委会选举起负向显著影响的是教育程度(B=-0.637,P<0.01),而年龄和收入没有显示显著影响。

政治身份中党员对居委会选举起正向显著影响(B=0.981,P<0.001),表明党员参与居委会选举的意愿较强。可能的原因是:作为党员身份的居民,在党组织的动员下,参与选举的意识较强,同时也会在纪律约束下更加规范。但对作为体制外的业委会,由于同样的原因,政治身份对其选举无显著影响。

产权变量组中“自住户”对居委会选举起正向显著影响(B=1.225,P<0.001),说明“自住户”较“承租户”

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更高。“自住户”拥有住宅的合法产权,维权意识和参与积极性更容易激发;而“承租户”通过支付租金获得房屋使用权,可能只是短期居住于此,对于社区日常事务并不关心,参与居委会选举的积极性难以被调动。虽然数据结果显示,产权变量组对业委会选举无显著影响,但其预测值介于临界值附近(P=0.068>0.05),这说明产权对社区业委会的选举也有一定的影响。

权利意识变量组中的前两个问题均对居委会选举起正向显著影响:对社区共有财产共同维护的认同度越高,越愿意参加居委会选举(B=0.382,P<0.01);对个人利益维护意识越强,越愿意参加居委会选举(B=0.305,P<0.01)。这说明,居民参与居委会选举的主要动因包括社区共识程度和个体利益。如果居民对社区共有财产共同使用和维护的共识程度增强,参与居委会选举投票的人数会增加;维权意识较强的居民会出于个人利益维护的考虑,参与居委会选举,选举出能够“为自己发声”的代表者,渴望居委会代表能够表达自己的诉求。但我们也发现,维护小区利益的意识对居委会选举无显著影响,表明居民对小区共同利益维护的共识不足,难以成为有效集体行动达成的诱导因素。权利意识变量组对业委会选举未显示出显著影响。社会资本变量组中“对业委会熟悉度”、“对业委会信任度”对业委会选举的参与度均无显著影响。

2.社区活动参与的解释。将五组变量分别与参与业委会组织活动、参与业主维权活动、参与物业公司活动和参与政府活动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参见表5)。

上表显示,社会经济地位变量组仅对参与政府及相关单位活动有显著影响,对参与业委会活动、参与业主维权联谊、参与物业联谊活动未显示显著影响。其中,受教育程度对参与政府及相关单位活动起负向影响(B=-0.917,P<0.05),和参与选举积极性相类似。由于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成本,且这类活动与居民的直接利益关联度低,不涉及具体的利益纠纷,大多数人会选择较少地参加这类活动。月均收入对政府及相关单位活动起正向显著影响

(B=1.117,P<0.05),政治身份变量对四类活动的参与度均无显著影响。

产权因素对参与业主维权联谊(B=-1.920,P<0.05)、物业联谊活动(B=-2.363,P<0.01)和政府及相关单位活动(B=-2.829,P<0.01)均起负向影响,即“承租户”较“自住户”对这三类活动的积极性高。

权利意识变量组中共有权共识程度对参与物业联谊活动起正向显著影响(B=0.901,P<0.05)。对社区共有财产共同维护的认同度越高,越愿意参加物业联谊活动;愿意主动维护小区利益的居民更愿意参加政府及相关单位的活动(B=0.817,P<0.05)。当开发商、物业公司、政府等做出损害小区利益事情时,这类富有责任感的居民会选择努力阻止,因此,他们更愿意通过参加政府及相关单位的活动避免或更有效的处理小区外部纠纷。权利意识变量组对参与业委会活动和业主维权联谊并无显著影响。

社会资本变量组中居民业主对业委会的熟悉程度对其参与业委会活动起正向显著影响(B=0.863,P<0.01)。这主要是因为,居民认识业委会的成员有助于了解业委会的功能和角色,使居民更好地融入业委会,发挥业委会这一集体的合力。居民业主对业委会的熟悉程度对其参与业主维权联谊活动也起正向显著影响(B=0.944,P<0.05)。业委会是业主维权的主要组织,对业委会较为熟悉的居民对维权活动的程序也较为了解,因此,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更强。对业委会的信任程度则会影响参与物业联谊活动的积极性(B=1.174,P<0.05)。信任程度相较于熟悉程度要求共识领域的扩大和共识程度的加深,对于业委会的信任会逐步地连带过渡到对物业公司的信任。因而,居民业主因为对业委会充分信任,才会去主动参加物业联谊活动。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运用社会经济地位、政治身份、产权状况、权利意识、社会资本五组变量对社区选举参与、社区活动参与进行了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我们发现:年龄、收入、党员、产权拥有情况、对共同财产维护的意识、个人利益维护意识都对居委会选举起正向显著影响;权利意识、社会资本因素基本都对社区活动参与起正向显著影响。

相较于以往的研究而言,本文拓展了自变量的范围,除社会经济地位、社会资本因素外,还将产权和权利意识作为重点考虑的因素。在社区选举参与中,我们发现产权拥有情况、权利意识中对共同财产维护的共识、个体利益维护意识对居委会选举起正向显著影响。但同时需要看到,受教育程度对居委会和业委会选举起负向显著影响,高学历群体表现出的“理性冷漠”使得他们追求个体利益而忽视了小区集体利益,不利于居民参与积极性的广泛调动。在社区活动参与部分,对业委会熟悉程度越强,就越愿意参加业委会活动和业主维权联谊,对业委会信任程度越强,就越愿意参加物业联谊活动。但我们也要看到,对小区利益共同维护共识只对政府及相关单位活动起正向显著影响。这表明,居民在参加社区其他活动时较少考虑小区利益,而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居多。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产权拥有情况对社区活动基本起负向显著影响,“自住户”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较弱。这和以往的研究发现不太一致,具体原因还可以进一步发掘。

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发现在社区居民参与自治的实践中,产权拥有情况、权利意识基本对居委会选举起正向显著影响,权利意识和社会资本因素基本对社区活动参与积极性起正向显著影响。本文拓展了对城市社区治理参与状况影响因素的已有认知,发现居民参与积极性还受产权拥有情况、权利意识的影响,和“自住户”还是“承租户”、居民对小区共同财产维护的共识、居民对个体利益维护的意识及居民对小区利益维护的意识有关。

本文的实践价值在于,在社区选举方面,由于党员、产权拥有情况、权利意识对居委会选举起正向显著影响,因此可以发挥党员在居委会选举中的带头作用,并使得居委会选举更加规范,发挥“自住户”在小区自治中的活跃性,逐步带动“承租户”参与社区事务共同治理的实践。通过搭建小区论坛,定期开展居委会、业委会活动逐步增强居民共同维护个人利益甚至是小区集体利益的信念。要逐步加强与高学历群体的沟通,避免或缓解“理性冷漠”带来的理性选择,引导高学历群体在社区治理中发挥其组织力和专业性。

在社区治理活动方面,要重点推动“自住户”在参与社区治理活动中发挥积极性和带头作用,改变封闭式住宅区带来的邻里关系联结较弱、合力难以汇聚的现状。由于社会资本中的熟悉程度和信任程度对社区治理活动起正向显著影响,因此,要通过建立小区论坛、多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等,在熟悉的基础上形成并拓展共识领域,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带动更多的居民业主参与社区治理活动。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和谐社区发展中心(GOCO)对数据使用的授权以及华北电力大学硕士生李娉在数据分析方面提供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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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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