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深化阶段的社会公正维护:差异与实践
2017-03-25刘博
刘博
摘要:
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核心动力在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性与深入性,改革推动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改革推动的关键是制度的转轨与建设。在这一进程中,制度的定性需要正义的执政信念塑造,制度的定型需要公平的社会政策保障,公平正义既是制度设计的价值准则也是制度考核的规范标准。通过系统梳理习近平系列讲话中关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论述,厘清现阶段社会公正观念发展与形成的历史逻辑,分析社会公正面对的新问题与新挑战,论述公正观念在不同群体间的差异特征以及多层次的现实诉求,探索在发展共享的条件下有效维护社会公正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改革;公平正义;社会公正;习近平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7)01-0003-08
一、文献梳理与研究脉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涉及我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多个领域的具体工作:一方面理顺了各个领域发展阶段的新形势与新特点,另一方面指出了党和政府在实践中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
针对习近平系列讲话论述的理解与研究也大体上包含在依法治国、民生保障、社会建设与治理三条脉络中。
第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設体现在依法治国的框架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是制度建设问题,即形成怎样的制度选择、制度设置以及制度实施保证公平正义体系的现实运转。在这个层次上,习近平系列讲话论述包含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塑造与维护体现了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布局与使命责任,“法治”不仅是我国各个领域建设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础与重大责任[2];二是公平正义理念在政法工作中的实际指导意义,社会公正的落实与弘扬需要具体的组织机构予以保证,而各级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相应政策实践的主要运用者与操作者,是公平正义在社会具体工作中体现的主要执行者与保证者[3];三是公平正义对政法工作队伍建设的具体要求与党建的引领,公平正义不是空谈,需要进一步提升政法队伍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这其中党组织的核心引领作用十分重要[4];四是公平正义的维护成为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的关键步骤,依法治国战略的落实离不开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其中改革的核心原则就在于从各个层面推进与落实社会公平正义[5]。
第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选择体现在民生保障的范围里。维护公平正义的最终目标是促进民生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在于依托公平正义原则的法治氛围营造,处理好“依法维稳”与“依法维权”之间的关系,强化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6];另一方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是推进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政府工作,重视与人民日常生活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务,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7]。
第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体现在社会治理的行动中。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就根本价值取向而言需要建构一个相对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秩序,从这个意义说,习近平论述的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现实的社会指向,针对当前社会领域集中凸显的诸多矛盾问题 [8]。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既有助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推动基层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确保社会关系有序进步[9];又有助于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机制,坚守“底线思维”,尊重并保护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权利与利益,加大扶贫工作的支持度与精准性,激发社会参与活力,调动社会组织力量,促进社会发展[10]。
上述领域构成了习近平系列讲话关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整体内容。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逻辑主线形成一个完整的论述体系,其中司法公正是动力源泉,民生保障是目标定位,治理创新是方式选择,三个方面统一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定位下,指向如何将“发展”合理有效地运用于国家建设实践。习近平系列讲话,从宏观层面着重于社会整体价值的塑造与培育,从微观层面展开各项社会民生工作分析,从中观层面正确判断司法制度体系的建设,这不仅丰富了整个体系的内容,也为具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极具现实意义的指导。更为重要的是,习近平系列讲话是建立在对中国社会现实发展情况的清晰认知与正确判断基础之上的,论述的内容根植于中国传统发展经验的累积,是对国情的有力把握,并充分考虑了社会发展进程中各种要素、各个环节的联系性。这既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积极正向发展的视角进行论证,又同时反向论述了公平正义缺失造成的社会风险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从而更加发人深省、引人反思,具有极强的现实警示性效果。
通过梳理习近平关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论述,本文的问题意识主要基于这样的思考: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习近平多次论述并强调“公平正义”,反映出当前中国社会发展面对的一系列新情况与新挑战;在分析与研究这些新问题的基础上,论证了影响公平正义理念形成的社会因素有哪些,推动其逻辑发展的动力机制是什么,提出了具体且有针对性的观点与思路,并指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意义与方式选择。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形势判断及其凸显的问题
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历经近四十年的发展过程中,社会的结构调整与体制变迁在多个层面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的整体面貌。在这样的一个时间跨度中,社会转型表现出多个阶段性特征,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重心存在差异性与多样性。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将“全面深化改革”确定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方针,这是基于对当前中国社会发展形势的全面把握与正确判断。
(一)当前社会发展形势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与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紧密相连的,具有特定的指向性与针对性。维护公平正义与当前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社会凸显的多重矛盾紧密相关,是中国社会发展形势所提出的新问题与新挑战。当前中国基本国情还没有很大的改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基本矛盾仍然会长期存在。
城乡社会的发展差距、不同地区间经济增长的差距、不同职业群体之间收入的差距,使得贫富分化矛盾在中国社会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从根源上说,这一问题的持续发酵有三方面的原因。
首先,市场化机制的惯性因素形成了对效率、效益的持续性追求,其本身的发展是以“加速度”的方式推进,协调与控制其速度需要更大的决策勇气与操作力量。同时,“全面市场化”依托经济发展方式深刻地嵌入进社会结构中,从而影响到人们的社会心态,对物质利益的追求逐渐冲淡社会规范的遵守。其次,“公平”理念缺少必要的价值核心。将“公平”与“效率”对等起来,抑或简单地以分配公平作为调节差距的手段,实际上依托的还是单纯的经济方式,并没有将“公平”提升为社会整体的价值观念地位。最后,面对公平失调带来的群众矛盾激化,很多地方政府尚未转变观念,同时在缺乏必要手段的前提下,以“刚性维稳”的方式处置社会矛盾,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甚至酿成更大的危机性事件。
因此,当前中国社会发展新形势的基本特点,实际上也是党和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所要应对的新挑战。社会发展新挑战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改革”成为社会焦点问题:一是“改革”有停滞化趋势,改革共识出现裂痕,就是否继续推进改革而言,社会舆论出现不同的声音论调;二是改革进入“深水区”与“攻坚区”,持续深入地推进改革面对强大的阻碍力和破坏力。其次,经济持续发展为社会进步奠定了基础,如何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关系,既保证经济水平的稳定增长,同时又夯实巩固社会建设的现实基础,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题内容。再次,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特点: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基层社会的落实与推进存在困难与不足;社会矛盾的化解需要探索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性议题的活力持续增长、发展迅速,需要以合适的方式加以规范引导。最后,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维护与网络舆论引导至关重要。互联网已经融入中国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社会性话题在网络平台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一些负面性话题容易借助网络媒介迅速传播,歪曲性、误导性、偏见性的报道与评论破坏整体社会团结,影响社会共识的达成。
(二)社会公正问题凸显的双重表现
社会发展新形势与新挑战在某种意义上也意味着当前中国基本上完成了由社会主义再分配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转型,开始进入包括制度建设在内的制度定型阶段。如果说社会大转型解决的是方向问题,那么社会定型阶段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建立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稳定而有效率的社会秩序,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系统的、整体的、能够保障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制度体系。当前中国社会公正问题的凸显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
第一,群众日益增长的维权意识与相对淡薄的法治观念的矛盾。经过三十年左右的发展,中国绝大部分人群已经基本摆脱贫穷,相当比例的人群已经进入中等收入领域,社会中间阶层的比例进一步扩大。广大人民群众在充分享受经济发展带来成果的同时,也开始更加注重个体权利的尊重与社会公平规范的维护,社会满意度与生活幸福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可以说,这种转变是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相匹配的。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发展经验看,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财富积累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主体社会成员关注的核心议题将不仅仅局限于收入增长与财富累积,社会生态发展议题的重要性越来越显现出来。这其中就包括社会公正的问题,因为社会公平正义的规范原則,一方面为普通公众合法财富的保障提供必要的依据,另一方面也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不同群体之间交往的基本准则。这是一个社会协调发展与良性运行的重要条件。
从现实情况看,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必然伴随着对社会公平问题的密切关注,也更加倾向于以实际行动来维护个体的权利。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不同社会群体对于社会公正的理解不同,法治观念与法治规范的宣传普及在中国不同地区与不同群体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这就造成部分人民群众在涉及维权问题时采取法治框架以外的行动,有些甚至是激进和违法的。同时,大部分低收入群体对相关的国家法规政策了解有限,往往采用传统的方式反映利益诉求。其中部分群众更加倾向于采取上访的方式来表达诉求,这就造成各类信访事件层出不穷。事实上,国家信访制度的设置不仅仅具有维权的功能,还包括协商、反腐等其他作用,但当前信访工作维权的功能得到无限的放大,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动形式的放大,但实际上是将社会矛盾层层递转,并不利于基层矛盾的有效化解。还有部分人群在遭遇利益纠纷的时候,因为法治观念的缺乏,加之情绪的冲动,采取暴力抗争的方式来表达不满,其实是一种情绪的宣泄,往往造成危害极大的公共安全事件,伤及无辜群众,破坏社会安全。
第二,政府司法体系法规精细化不足与执法专业化欠缺的矛盾。从社会发展阶段看,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提升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这个过程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当前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效度与政法队伍建设的效果。在新的社会发展形势下,司法体制与政法队伍同样面对突出的矛盾现象。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是迅速的,一些新领域的出现带来许多新问题,如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的法律规范涉及诸多新现象与新事物,相应的立法工作需要时间的缓冲;与此同时,司法体制的调整与改革需要建立在对社会发展形势的清晰认知与明确判断基础之上,涉及社会大局的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影响深远;此外,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一些特定群体生存环境的复杂性导致产生相应的执法空白区,由于缺少具体、详细的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执法人员实际工作开展的困境,进而影响法律在基层治理、化解矛盾的权威地位。
另一方面,面对新的社会形势与挑战,政法队伍的专业化能力尚显不足,尤其是在基层政法队伍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依然存在。基层执法人员日常工作压力大、处理问题多,面对的群众诉求复杂多样,存在人力不足的问题,合同制协管人员训练不足、能力有限,承担的工作量却很大,因此在执法治理过程中难免与群众产生摩擦,酿成矛盾。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新观点与新思路
中国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与新情况决定了当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重新理解社会公正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思考与探寻应对与解决问题的新思路。习近平关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系列讲话是建立在对当前中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基础之上的,同时也拓展与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念的内涵,提出了一系列针对实际问题的新观点,阐述了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公正体系的新思路。
(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新观点
对近三年习近平关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讲话进行梳理可以发现,立足新形势、应对新挑战,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有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公平正义是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与法制化的核心。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和经济转型已经到了制度稳定阶段,进入了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在内的秩序建设阶段。在这一阶段,根本性的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这一目标的基本内涵在于国家组织体系运行的制度化与社会秩序的法制化。一方面,国家建设、政府运作以及执政党的核心领导需要形成一整套完备的体系,且这一体系必须与实际变化的世界形势、中国国情以及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相匹配;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秩序也需要建立在一定的规则基础之上,这种规则必须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识。
第二,公平正义需要构建相匹配的制度体系。群众的满意度与幸福感是检验党和政府工作的唯一标准,因此,社会公平正义的宣扬与维护不能成为口号式的空话,需要建构相应的制度体系保证公平正义在全社会的普及推广。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限的社会财富资源必须根据现实国情进行有效的分配,在这个意义上,“守住底线”就是要形成以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公平正义体系的构建实际上是形成社会良性流动机制,倡导社会全体成员通过勤劳致富改善生活,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的参与机会。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方向,但更重要的是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改变生活状况的机会,引导广大群众树立通过勤劳致富改善生活的理念。
第三,公平正义是社会治理的根本原则。当前中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社会矛盾成因复杂化、表现多样化、冲突尖锐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艰巨,社会管理方式必须与时俱进,必须通过机制创新,实现从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的转变。社会矛盾的多发、易发反映出部分群众强烈的利益诉求,具体问题涉及的因素往往十分复杂,但是矛盾的产生、发酵甚至激化,其根本原因在于群众直观地感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个体或者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這种情感上的不公正体验尽管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其激发的社会行动是客观存在的,这些现象都反映出公平正义的原则没有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得到有效的应用。
第四,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正义不仅是当前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政法系统开展工作的“生命线”。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应当是政法工作的根本任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就是要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通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
(二)建立社会公平正义体系的新思路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建立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公平正义体系,这一体系建构的新思路关键在于如何进行以公平和正义为核心的社会建设,也就是说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建立整体性、系统性、可持续性的保障社会进步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制度和机制。
第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探索与完善“差异性发展”基础上的体系建设。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证明,社会进步只有在生产力得到解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保证中国其他领域建设发展的基础。但是,就中国现阶段发展状况而言,市场经济规律本身决定了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必然是非均等化的,某些领域的先导性发展必然形成财富创造的差异性,当这种差异性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社会分化进而导致社会不平等,这是一种客观性因素;而从社会大众的主观层面来说,人民群众对更好生活的目的追求是一致的,但个体或者群体性的社会行动并不能实现一致性的社会结果,即个体或群体的收入水平与财富获取能力是存在差异性的,人们在主观上对社会公平的标准也存在差异性。
应当说,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进程中已经形成了“差异性发展”,这种差异性体现在城乡差异、地区差异、群体差异三个方面,每一方面的差异性都有多重表现,如职业、收入、教育等。当前中国社会的“差异性发展”不是歧视性制度造成的,而主要是个人能力或先赋性因素导致的。虽然有些先赋性因素可能存在着制度性缺失,甚至是政策偏差影响产生的,但这既是特定的历史因素使然,也是社会转型阶段性发展的必然。因此,在构建社会公正体系时,最先必须思考的是如何理解当前中国社会的这种“差异性”,只有在承认社会成员财富分配差异化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去平衡与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分配问题,通过制度设置和政策工具来平衡这种偏差,建立相对公平公正的社会各阶层利益保障机制。
第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引用与融合中国传统的道德伦理资源。习近平非常重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良美德,也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资源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因为传统中国和现代中国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和必然联系,现代中国社会外层是以市场经济为主,而其内核还基本保持着传统的“家—国”结构,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以及日常生活的社会领域、文化领域,这种内核结构及其理念的影响无处不在。社会秩序的形成与传统的道德伦理基础有关,就当下中国而言,如何理解“伦理社会的中国”和“市场经济的中国”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了社会转型的基础。中国社会公平正义体系的重建,离不开传统社会的道德伦理资源与历史发展经验,这些资源和经验已经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与行动选择。尽管不同社会群体的生活方式存在差异,但对社会公正问题的理解与判断仍然受到传统经验的影响,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十分关注社会公平问题,对社会正义具有朴素的、强烈的情感认同。因此,社会公正体系的构建需要思考如何将人民群众的这种心理认同与情感诉求有效地激发出来,借助制度设置的方式加以规范引导,进而使公平正义理念成为全社会的核心价值。
第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树立与依托“法治”的权威性和“法制”的规范性。一方面,要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具体实施,维护法治的核心与权威地位,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形成全体社会成员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法治”与“法制”在实际工作中的有效开展需要积极主动的舆论宣传,引导社会全体成员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把法治实践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升行政执法法制化能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只有在全社会培育与树立起“法治”的思维意识与权威地位,在社会治理中建立起规范系统的“法制”操作与执行体系,才能保证公平正义的理念可以深入根植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思想方式中,才能推动公平正义的原则可以充分影响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实际行动。
第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丰富与加强“底线思维”的内容与规划。“公平”不仅是改革成果分配上的公平,更体现在全体社会成员权利的平等一致;“正义”不仅体现在对社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有力的惩罚和处置,更体现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关怀,并且这种关注是持续性和制度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正义在基层社会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与推进以基层党建和基层治理为核心的社会建设,而在这过程中公正体系的建构正是要研究在现实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如何完善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程序公平。在当前阶段,“机会公平”成为主要的工作方向。一方面,“机会公平”是在中国社会“差异性发展”已经形成的条件下,按照市场原则,鼓励并推动社会成员以能力或效率而不是以权力获得相应的财富,通过政策工具为社会各类群体的就业选择、创业发展提供一致的机会和条件,为营造一个稳定而具有活力的社会局面奠定基础,从而使社会阶层流动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另一方面,它突出了习近平多次论及并强调的“坚守底线”观点,即“底线思维”。在现有条件下,“底线思维”意味着社会公平的实施必须凭借国家力量,通过财富再分配的方式,加大扶贫工作力度,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存需求,以“精准扶贫”的方式切实有效地改变社会低收入群体的生存状态,进而消灭绝对贫困,提升社会整体发展水平。同时,“底线思维”也是对各级政府机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原则性要求,突出了对社会各个群体权利、利益的尊重与保障,强调了对社会矛盾的源头化解和多元调解,通过转变观念、坚守原则来改善并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任关系。
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路径选择与实践推进
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不仅需要有力的宣扬与有效的维护公平正义准则,同时也要紧密结合中国的国情、紧密联系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探索在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健全法制體系,完善全体人民的保障机制,并培育具有社会共识的核心价值观念。在这一背景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其特定的现实路径选择,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推进社会公正秩序的建立需要从国家治理、政党转型、政府支撑与社会参与四个层面展开,这四个层面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层层联系、相互促进,包含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第一,依法治国是建立社会公平秩序的重要基础。宪法和法律是任何现代国家社会秩序建立的根基,法律规定了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责任,法律所包含的规则和制度决定了社会成员日常活动的行为准则,只有坚持法治,社会的公正氛围才能得以营造,社会成员的行为才是有序的,并在此基础上获得相对的自由。社会公正秩序的建立尤其需要坚守“法治”的基础性地位。社会每一个成员、每一类群体对公平正义理念的具体理解存在差异性,在当前中国社会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形势带来人们思想观念的多样化与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决定了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基本准则。社会公正不仅需要有超越一般个体或者群体的统一内涵界定,也需要有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政策执行保证其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效果。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和法律赋予了社会公正的权威基础,也界定了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内涵与现实指向,因此,“依法治国”不仅在规则的统一性层面也在规则的执行性层面成为社会公正秩序建立的最重要基础。
第二,依法执政是建立社会公平秩序的关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中国当下社会现实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的不同时期发挥的作用与具体的任务是不同的,在革命战争年代,党的政策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行动的主要依据,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形势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一个掌握国家政权、开始规划国家建设与治理的执政党,这种地位的深刻变化要求广大党员必须在对法律的态度和行为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转变。一方面,既要坚持宪法和法律赋予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又要坚持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实施自己的领导行为,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依法执政不仅是对党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共产党使命感的体现,同时也是我党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进行国家治理的责任感的体现。党在现代国家治理阶段仍然发挥着核心引领的功能,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体在落实、执行国家发展战略与政策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基层社会,党组织具有广泛的社会组织能力和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在许多公共事务活动中,党员起到了带头示范的作用,党组织在诸多社会领域中发挥着“接地气”、“聚人气”、“改风气”、“树正气”的有效功能,推动社会建设正向前进,同时也为社会公正秩序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因此,只有依法执政才能确保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才能保障长治久安的社会秩序,从而建设一个既有法律又有民主的社会。
第三,依法维稳是建立社会公平秩序的根本原则。法律是政府机构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的唯一依据,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国家治理保证社会发展秩序的稳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而在维护稳定的过程中,方式方法的选择必须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原则基础之上。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形势复杂化、问题多样化,“稳定”因素涉及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对中国整体发展至关重要。在这样的背景下,“维稳”依然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心所在,但方式方法的选择必须因势而变、因势利导。应当说,依法维稳,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坚持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框架内履行政府的职能;需要着眼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激发群众参与活力,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中改进工作作风与工作方式,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需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他们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法治能力直接决定了政府“依法维稳”的进程和效果;需要加强政府公职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学习教育,提升专业化业务能力,用法治思维武装头脑,用精益求精的专业技术能力促进工作,全面提高政府在服务群众、帮扶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