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改革思考
2017-03-25高传胜
高传胜
摘要:
“十三五”时期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与定型的关键时期。由于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原因,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面临可持续发展挑战。对于业已出现的不同改革思路,必须厘清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根本不同,回归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原要义,明确其功能定位。改革应以完善统账结合、个人账户和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等核心任务为突破口,将相关改革任务统筹起来通盘考虑、协同推进。改革要有效推进,必须以创新思维选择合理可行路径:一是借鉴名义账户制核心思想,赋予个人账户以社会互助功能,并增加社会统筹部分的激励约束功能;二是改基金无偿给付为借贷融通互助,既增强制度激励约束功能,又破解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
关键词:“十三五”;养老保险;统筹改革;激励约束机制;名义账户制
中图分类号:C913.7/D66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7)01-0045-08
一、“十三五”时期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定型的关键时期
中国已经进入发展新常态,发展方式在转变,结构调整在推进,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加大。鉴于此,国家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定为“十三五”时期的发展主线。就本质而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在当前严峻形势下的阶段性战略部署,其核心要义在于通过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扩大有效供给以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对照后可以发现,职工养老保险领域同样面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需要通过改革的办法来调结构、降成本和补短板。因此,“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了养老保險制度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而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将有助于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定型与可持续发展。
综合来看,“十三五”规划纲要中的相关改革任务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制度实施管理层面。如提高统筹层次,即“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二是制度本身的改革完善层面。其中有的已经开始实施,如“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较为紧迫、不少地方又非常积极的“降成本”任务。还有很多任务是相关的,如“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持续扩大覆盖面”,“坚持精算平衡,完善筹资机制,分清政府、企业、个人等的责任”,“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完善现行“统账结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涉及社会统筹账户保障水平与相应缴费水平、缴费机制的重新审视与确定,也包括个人账户功能的重新定位、缴费与待遇之间的精算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的完善,这都影响到制度扩面和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的发展空间,因而是相关的。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这些改革任务,主要源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与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因而出现了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毕竟,人的知识和理性都是有限的,在当初建立制度时我们既缺乏政策经验,又难以准确预测后来可能发生的诸多方面变化。缺乏政策经验,可能导致我们选择的制度模式本身有内在缺陷但在当时尚未被认识到,如各国所采用的保险制度存在的内生性道德风险缺陷;难以预测到国内外情况,意味着制度可能存在适应性不足的问题,如人口结构的多方面变化(如少子化、老龄化,以及劳动年龄人口比例持续下降等)会带来保险基金收支两方面的不利变化,使得社会保险基金面临财政压力;国际发展形势的深刻变化、国内发展形势与政治环境的根本性改变(如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推出、反腐败持续推进带来的政商关系重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都会影响到经济发展速度与质量、就业状况和劳动者收入水平,进而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等等。
二、改革必须直面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可持续发展挑战
近两年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两大进展:一是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解决了颇受社会诟病的“制度鸿沟”问题,促进了社会公平;二是颁布实施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投资范围将大大拓宽,投资方式将日渐多元化,社会广为关注的基金保值增值问题有望逐步得到解决。尽管如此,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仍然面临一些亟待破解的突出难题。如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分立运行、地区分割和统筹层次较低等问题,这既关系到能否在更大范围内实现风险分散与互助共济,也影响到人力资源在部门间、地区间的合理流动与有效配置。再如制度转轨和有些地区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偏移而造成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尽管我们有庞大规模的国有资产做坚实后盾,但对此问题总得有解决时间表,以便打消民众心里的一些顾虑,让他们能够有稳定预期。此外,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制度吸引力有待增强等问题都比较突出。
在这些问题中,相对而言,制度激励性不足、吸引力不强带来的可持续发展挑战更为关键和根本,其影响也最为深远。首先,不同于在短期内分散横向风险的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分散的是长时间内的纵向风险,因而制度发展的可持续性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失去了发展的可持续性,那么养老保险制度便失去其立足的根基,民众将缺乏参保与缴费的积极性。其次,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的本质不同在于强调权利义务对等,注重精算平衡,否则必然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广东、浙江等一些发达地区早已或明或暗地支持甚至保护企业降低费率、缩小缴费基数等现象,除因为基金投资管理体制不健全、基金保值增值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较好解决外,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当前缴费与未来权益联系不够紧密,制度设计复杂、不够透明,参保人不知道现在缴费到退休时能得到多少。这不仅极大地抑制了已经参保对象的缴费积极性,也影响了尚未参保主体的参保积极性,进而影响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在人口老龄化持续深化的今天,这都直接影响到制度可持续发展与养老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
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历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数据,虽然“十二五”时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每年都有收支结余,但当年结余金额在2012年达到峰值后出现多年连续下降,2015年比2012年减少了20%;从增长速度看,“十二五”期间,支出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8.6%,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12%,支出增长速度比收入高出6.6个百分点[1]。这反映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可持续性不容乐观。20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为26554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4.1%,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1096亿元,比上年增长12.7%;基金总支出为23092亿元,同比增长了16.6%,其中基本养老待遇支出22227亿元,比上年增长16.7%。基金总支出增长速度比总收入高出2.5个百分点,保险待遇支出增长速度比保险费收入高出4个百分点[2]。追溯回去,自2008年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增速便开始超过保险费收入,当年超出了1.5个百分点;2009年、2010年则都超出2个百分点,2011年保险费收入增速反超了待遇支出7个百分点,其后连续4年保险待遇支出增速均超过保险费收入增速,而且2012年至2014年这三年间的差距在稳步扩大,差距分别为4.0、7.0、8.3个百分点[2]。如果考虑到经济下行态势以及人口结构的双向不利变化,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问题将日益突出。对此,需要从改革和完善制度、提高保险待遇与缴费之间的紧密精算联系等方面着手,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制度透明化,增强保险制度对民众的吸引力。
为此,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方式的费税之争。不少人一直主张,要将现行社会保险“费”改为“税”的征收方式,其理由主要包括:税更具强制性、权威性;可以利用税务系统征收,降低征繳成本;符合国际潮流,可以与国际接轨;等等。事实上,税和费的根本不同,并不取决于由哪个部门征收,也不是字面上的用语,而是其核心内涵与本质特征。税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依法纳税体现的是一种法定义务,纳税后能享受多大法定权利并不取决于纳税多少。如果将税运用到社会保险上,便难以体现出缴费与待遇、权利与义务之间的高度对称与紧密联系的精算关系。按照社会保险的本原要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同样应具有强制性,无论具体由哪个部门征收,都应该如此。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保险费在缴费与待遇之间可以建立起较为紧密的精算关系,突出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对于税的形式,费还可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变化状况及时进行调整,行政程序相对简单。2015年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灵活地降低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2016年再次允许地方自主地阶段性降低社保缴费就是最好的说明。总体而言,缴“费”的方式,更有助于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制度本身的吸引力,而这是社会保险“税”难以达到的。至于费改税是否是国际大趋势,既有待证实,也并不重要;中国是否要与国际接轨,要看中国的国情需要,不可盲目跟风。
三、改革必须认清社会养老保险功能,回归其本原要义
对于现行“统账结合”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学界、政界已经有不少探讨,其中主要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改革主张,且分别代表了政府两大相关部门的改革倾向[3][4][5][6]。两种改革主张的最大分歧在于改革的出发点与逻辑,并体现在对个人账户的不同看法与改革思路上。其中,关注制度发展可持续性的学者,更强调个人账户的激励约束功能,因而主张借鉴名义账户制思想,扩大并强化个人账户;关注制度公平性的学者,则更强调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互助功能,并认为个人账户缺乏社会互助功能,因而主张要弱化甚至取消个人账户。
深入了解两种改革逻辑与主张之后可以发现,两种不同的改革思路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对保险、社会保险以及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功能与本原要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认识。要顺利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改革任务,必须在这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为此,需要重新回顾并审视上述提及的一些基本范畴的内涵,厘清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根本区别,弄清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逻辑关系,特别是要回归到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原要义,正确认识社会养老保险的功能定位。
从学理上而言,保险的基本功能是重大风险的分散,自己能够承担得起的小风险,没有必要通过保险来进行分散。从这个角度说,不同种类保险分散的主要风险是不同的,因而,采取的风险分散方式与基金财务模式都会有根本不同。医疗保险分散的主要是近期大病风险,各国普遍采取的是横向分散方式,亦即将少数人可能发生的大病风险在同一时期生活的更多人中进行广泛分散;基金财务模式主要采取现收现付制,虽然也可以嵌入一定程度的积累制因素,以包含纵向风险分散和自我保障的成分,但这在现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中往往不被看重。这也是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有被弱化的倾向,甚至在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都未被提及的重要原因。
与医疗保险有着明显不同,养老保险分散的主要是远期长寿风险。按理讲,这种风险要靠自己进行纵向规划和分散,亦即将一个人在退休后可能面临的养老风险分散到其整个生命周期中。毕竟,对于一个具有正常工作能力的人来说,养老费用必须主要靠自己通过工作挣出来,没有理由完全依靠别人。此外,这是社会保险而不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保险要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待遇与缴费对称的保险精算关系。鉴于此,养老保险应该是在个人对远期养老风险进行纵向分散的自我保障基础上,再引入风险横向分散机制,在社会范围内进行互助共济,亦即通过短寿者来弥补长寿者,尽管有的学者对短寿补长寿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7]。因此,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模式应该是以积累制为主要内容,同时再嵌入一定程度的现收现付制因素,以包含风险横向分散的互助共济成分。
如果认识不到养老保险的本质特征而一味地强调统筹互济、采取以现收现付制为主的财务模式,必然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世界上不少国家由于采取现收现付制模式而面临财务困境从而不得不再推行积累制取向的改革就是最有力的说明。究其根源,主要是人口老龄化、少子化趋势会对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模式带来很大的财务冲击,使得当代劳动者难以承受日趋沉重的养老负担,因此产生强烈的代际冲突与矛盾。虽然社会保险制度强调强制参保,但更为合理、更具激励性的制度的吸引力更强,也更有助于减少各种逃避费行为。否则,制度便将面临严峻的可持续发展挑战。相较而言,以积累制为主要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引入现收现付制的互助共济因素,通过短寿者补长寿者来分散养老风险,不但更好地区分了养老费用责任承担的主次先后问题,而且比现收现付制模式更具合理性。
在认识了保险的基本功能、把握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风险分散侧重点与财务模式的根本不同之后,还需要进一步理解社会养老保险的学理内核。有人提出质疑说,如果过分地强调养老风险的纵向分散方式,主要采取积累制财务模式,那么,它与商业保险还有何区别,社会保险的本质特征到底体现在哪里。事实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在全社会范围内采取强制参保方式。经济学知识告诉我们,社会保险是因商业保险领域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而诞生的,因而强制参保是社会保险应对逆向选择问题进而使其区别于商业保险的本质特征之一。
而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不同参保对象所适用的制度是否统一。商业保险通常要甄别和区分参保对象的风险水平,对不同风险水平的对象可以实行有差别的缴费与补偿标准;社会保险对参保者则实行统一制度,如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计发标准。统一制度不仅是社会保险区别于商业保险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不过,统一并不是说所有人的缴费、待遇绝对额都一样,而是不对风险程度不同的人像商业保险那样进行区分并适用不同的标准,如果没有政府财政深度介入进行再次调节,社会保险仍然要强调缴费与待遇之间的对称关系,要实行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激励约束机制。
此外,需要纠正两种认识偏误。一方面,有人将社会保险的社会统筹账户发挥的互助共济功能视为社会公平的主要实现方式,并以此来区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因为商业保险同样也有互助共济功能,只是其实现范围没有社会保险范围大而已。另一方面,有人认为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收入再分配。这也是一种片面理解。实际上,社会保险跟商业保险客观上都会附带产生收入再分配功能,尽管二者在再分配的程度上会有所差异,按理说社会保险的再分配功能会更强,但这并非是社会保险区别于商业保险的独特之处。如果忽视风险分散的主要功能而过分强调收入再分配的附带功能,则将是舍本逐末甚至是本末倒置。如果对此认识不足,则极易产生严重的政策误导,并可能将改革引向歧途。
实质上,如果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实现收入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方面的积极功能,完全可以从基金筹集、偿付等管理环节着手。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例,在基金筹集环节可以像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那样,实行超额累进费率,体现更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在基金偿付环节则可以实行带有较强累退性的定额或比率或二者混合型偿付制度。然而,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偿付水平极低的基础养老金确实有定额偿付制做法,如我国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比率偿付制并未见采取较强累退性的偿付比率,反而大多采取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偿付比率。因此,过分地强调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与调节功能而忽视其分散风险的主要功能是有失偏颇的。
四、统筹改革内容,以核心任务为突破口予以协同推进
“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既有实施管理层面的,也有完善制度层面的。实施管理层面的改革任务,主要包括适当降低保险缴费、提高基础养老金统筹层次、扩大制度覆盖面等。在完善制度层面的改革任务中,最核心的是如何完善统账结合,如何完善个人账户,如何坚持精算平衡,分清政府、企业、个人等的责任,健全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如果这三项核心任务得以切实有效推进,诸如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制度扩面等其他任务则要相对容易完成一些。除此之外,还有一项紧密相关的任务,即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为了顺利完成这些改革发展任务,减少改革阻力,减轻改革可能带来的社会震动,应该以核心任务为改革突破口,并将相关任务统筹起来通盘考虑、协同推进。
(一) 完善统账结合、个人账户,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是“十三五”时期改革的最核心任务
首先,改革要厘清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所分散风险的不同特征,认清它们对基金财务模式的不同要求。其次,应全面深入了解现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各自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而言,社会统筹账户具有较强的互助共济功能,但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加之现行社会保险均采取无偿给付的互助方式,因而制度还存在着内生性道德风险,不利于制度可持续发展;个人账户具有明顯的自我保障功能,有较强的激励约束机制,但由于允许继承,使其失去了短寿补长寿的互助共济功能。最后,改革还需重新思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以及改革的出发点与可接受的改革力度大小。保障水平定位,直接决定着缴费率水平的高低以及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这需要决策部门通过测算后加以进一步明确;改革的出发点,就是要明确到底是要进一步增强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互助功能,还是要进一步强化个人账户的激励约束功能。在对基金无偿给付的互助方式不做根本性改革的情况下,要健全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只能靠扩大个人账户来增强其激励约束功能。如果可以接受更大改革力度的话,那么有两方面改革建议:一是改革个人账户的继承性,通过不允许继承来实现个人账户的短寿补长寿的社会互助功能;二是变基金无偿给付型互助方式为基金借贷融资型帮扶方式,这样有助于缓解现行社会保险模式存在的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但这是一种全新的社会保险模式,是对经典社会保险模式的颠覆性改革,未必能被学界、政界接受。实质上,只要改革后的制度具有更好的激励约束机制,就会有更强的制度吸引力,也更有助于制度覆盖面的扩大与可持续发展。
(二)统筹推进保险制度改革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在改革中实现降费
从国际视野看,虽然中国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总体缴费水平不是世界最高,但也并不低。在2015年尚未降费之前,职工五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缴费率最高约合62%,其中企业负担41%,个人负担21%[8][9]。在“五险一金”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最高,总费率达到28%,其中企业和个人分别为20%、8%,接近各自总负担的一半。若再加上税收及其他行政性费用,企业税费负担水平无疑将更高,这都不利于企业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态势。因此, 2015年国务院先后下调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2016年“两会”记者会上李克强又正式确认各地可以自主、阶段性地适当下调“五险一金”缴存比例,“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提出了明确要求。鉴于此,各地已陆续、自主地下调了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降成本”任务,但总体上幅度并不大。要想有效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必须将之与制度改革完善统筹推进,即在上述核心改革思路的基础上,明确基本养老保险的总体保障水平,依此确定相应的缴费率,并在单位与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担,然后与现行费率水平相比较,最终推知降费的最大可能空间。
(三)在改革中推进降费,还可以为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市场化、社会化方向,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国家、企业和个人等多方责任主体的作用,建立起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个人储蓄保险等多层次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目前,建立企业年金的大多数是国有企业,其他类型企业还比较罕见。究其根源,国有企业大多数属于垄断性行业,利润率高,税费等负担承受能力强,而且占用了国有资产,可以优先变相支配国有资产租金、投资收益和国有企业利润;而其他类型的企业大多数没有这样的条件与机会,且基本上属于竞争性行业,利润率低,税费等负担承受能力低,因而难以承担起建立企业年金的费用负担。除此之外,也不排除一些非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者缺乏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当然,也有一些企业采取建立激励性更强的薪酬体系、直接提高工资福利的方式,来调动员工积极性。针对绝大多数非国有企业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状况,可以在深化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真正落实“基本保险保基本”的原则要求,大幅度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率,进而为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等多层次养老保险项目提供更加充裕的发展空间。
(四)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相结合
伴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水平稳步提升,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为此,学界关于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的呼声越来越高,“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长期照护保险”更准确)。由此便产生了一对矛盾:一方面,为了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国家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思路,其中“降成本”是五大重点任务之一;另一方面,为了分散越来越多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费用负担,又要建立长期照护保险,这势必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要解决这一矛盾,较好的思路就是将保险制度改革、降低社保缴费与新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统筹起来通盘谋划。具体来说,一种思路是在重新审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功能、大幅降低缴费水平的同时,为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预留缴费空间,这是一种较为审慎的改革与发展思路,既符合了供给侧改革的“降成本”要求,又达到了改革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多重目标;另一种思路则是借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与做法,通过从职工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基金中划出一部分基金购买商业保险,建立起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毕竟,在中国语境中,长期照护就是医养结合型老龄服务。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商业保险来建立长期照护保险,还可以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多方面综合优势,同时这也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市场化、社会化方向。
五、改革成败取决于能否以创新思维选择合理可行路径
“十三五”时期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败,既受制于能否深入理解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原要义、准确把握现行制度存在的关键问题,又取决于能否以创新思维选择合理可行的改革路径。如前所述,完善统账结合、完善个人账户、健全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中最为核心的三项内容。到底如何完善,学界和政界有不同的意见与主张。但是,深入了解后发现,有的改革主张并未全面认识到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根本不同,也未深入理解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原要义,对现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有认识偏差,因而提出的改革意见未能直面现行制度面临的关键问题,难以应对可持续发展挑战;此外,由于未能吃透名义账户制的学理内核,因而对基于名义账户制核心思想而提出的名义大个人账户的改革思路与主张,持极力反对态度[10][11][12]。
实质上,要健全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必须坚持强调待遇与缴费之间精算关系的积累制改革思路,这就意味着要扩大现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比例。但是,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账户缺乏互助共济功能,只具有自我保障功能。这样就形成了相互冲突的改革思路。而名义账户制思想恰恰有助于解决这一冲突。从學理上而言,名义账户制(NDC)是待遇确定型(DB)与缴费确定型(DC)两种社会保险制度的交叉融合
[13][14]。从融资方式看,它建立在现收现付制基础之上,即当期退休者领取的养老金来源于当期参保者的缴费,但又不同于传统的DB型现收现付制,因为名义账户制下的个人账户是“名义上”的、“模拟性”的,而不是完全“资本化”、积累制的。账户系统只是一种管理方式,其中是否实际存有缴费取决于缴费率是否高于实现当期收支平衡所必需的缴费率。从养老金给付条件和规则看,虽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是名义性质的,但在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变得具有实际意义,亦即成为计发养老金水平的重要依据。退休金给付标准会严格按DC型积累制规则运行,也就是说,在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中的“名义资产”会被年金化,这就充分体现了缴费与待遇之间的紧密精算联系,有助于增强制度的激励约束机制。
按照名义账户制核心思想来改革完善现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可以解决个人账户缺乏互助功能的问题,还可以赋予社会统筹账户以激励约束功能,因而既可以增强制度激励性和吸引力,又有助于增强制度的互助共济功能,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具体来说,一是可以取消个人账户的继承性,这样可以通过短寿补长寿方式来解决个人账户缺乏互助共济功能的问题;二是可以扩大个人账户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所占的比重,甚至可以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合并,建立名义大个人账户。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便是采取个人大账户制,这比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更强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如此改革,一方面,由于名义账户制下当期支付的养老金来源于当期缴费,因而既保留了现行制度下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互助功能,又提高了制度的社会互助水平,因为个人账户也被赋予了社会互助功能;另一方面,由于名义个人账户规模扩大,既增强了缴费与待遇之间的紧密精算关系,又解决了原来的社会统筹部分缺乏激励约束功能的问题,因而极大地增强了制度激励性与吸引力,这对制度扩面与可持续发展都大有裨益。强调精算关系,增强制度激励性,其实也是很多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其中包括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历史最长的德国。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模式,但仍然强调缴费与待遇之间的紧密联系[15]。可见,借鉴名义账户制核心思想而提出的改革思路,有助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向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发展。
更进一步,还可以通过创新思维、更大的改革步伐来解决现行制度下现收现付制模式存在的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这其实是至今一直被学界忽视的重要问题。因为采取现收现付制财务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互助共济功能目前都是通过基金无偿给付方式来实现的,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中的社会统筹账户即是如此。基金无偿给付方式,虽然增进了社会互助功能,但“无偿”也带来了制度内在的弊端,即面临着严重的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这在养老保险制度中主要体现为代际冲突引发的在职者参保缴费积极性不高,在医疗保险制度中还反映在参保者都想多报销医疗费用。由于经典保险模式都实行基金无偿给付方式,因而并未见有人对此提出异议,更不用说解决之道了。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跳出传统的保险思维惯性,以创新思维来加以重新审视。一种可行的解决思路,就是改变基金无偿给付的社会互助方式,而实行基于基金借贷融通的社会帮扶方式。这是一种全新的社会保险模式,其中一方面强调参保者拥有个人缴费形成的基金所有权,另一方面又主张基金可以通过借贷融通方式借出给别的参保者使用,以实现互助共济,但借用别人基金者需要通过后续努力偿还所借用基金的本金,并支付适当的利息。对于借出者而言,基金虽然实现了社会互助功能,但所有权仍归自己,相对于原来的无偿给付具有更强的激励功能;对于借入者而言,他得到了社会帮助,但需要偿还基金本金甚至利息,有助于约束其自利动机与败德行为,增强其责任心。可见,基金借贷融通的社会互助方式,可以解决无偿给付的社会互助方式存在的制度内生性缺陷,同时还增强了保险制度的激励约束功能,有助于制度扩面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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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英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