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办学应处理好几对关系*
2017-03-24李名梁
李名梁
【点评】
职业教育办学应处理好几对关系*
李名梁
什么是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本质是什么?职业教育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功能?这些涉及职业教育本原的问题如果没有弄清楚,随着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职业教育的办学者、管理者和评价者在面对科学技术变革、经济与社会结构转型升级、消费者心理与行为发生根本性改变时,就会出现理念上的迷茫、行动上的滞后乃至应对方式上的不适与失误。
比如,关于职业教育的“敏捷性”问题,一直存在着各种观点的碰撞与纷争。事实上,这就是一个关乎职业教育办学者、管理者和评价者三者之间如何保持合理平衡的问题,也是职业教育在应对社会发展变化时如何做出及时、合理和科学的响应的问题,更是一个涉及谁来办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为谁办和怎么办职业教育的问题。职业教育既是人自身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发展乃至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因此,职业教育必须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人的个性发展并最终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从这个角度而言,职业教育必须承担育人功能、经济功能和文化传承功能等多种功能,职业教育必须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的不断变迁中寻求自身的成长空间。归结起来,职业教育办学应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首先,处理好职业教育办学者、管理者和评价者的关系。职业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实施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必需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办学者既包括各级各类学校,还包括行业、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多元化办学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应有之义,职业教育的功能应在多元办学者之间有所分工。解决职业教育的敏捷性问题,就应该在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之间有所区隔,而不能一味地将职业培训的任务交予学校教育来承担。职业学校应更多承担长远性、战略性和基础性的专业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对于产业变化或者市场变化急需的人才完全可以交予职业培训或者校企合作的订单式培养来完成。这种办学格局必然要求管理者应对职业教育进行分类和分级管理,不能“一刀切”,不可完全采用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行为和管理方法,更不能以管理代替办学;相应地,职业教育的评价者也应该多元化和市场化,评价依据、评价手段和评价方式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雇主要求以及产业状况来确定,避免对职业教育办学造成干扰,发挥不正确的导向作用,要坚决做到职业教育管、办、评的分离。
其次,处理好职业教育宏观调控和市场导向的关系。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虽然多样,但整体上统一于政府的宏观管理,比如招生规模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在具体过程中也拥有相对的办学自主权。原则上,学校专业设置必须符合政府规定并接受宏观指导,但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急剧变化,特别是互联网经济引发的岗位变化以及人才需求的变化,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会面临越来越激烈的挑战。一般而言,行政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文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很难对劳动力市场需求的短期变化做出及时响应,但这种需求效应会波及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端。此时,职业教育办学者就应该高效、灵活地予以处理,在不违背宏观政策的前提下以体制和机制创新来应对企业和新兴产业对职业教育人才的需求。比如,当共享经济对相关产业链的格局产生影响,引发相关岗位变化,带来全新的人才需求时,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可以创新办学模式,采取订单式培养乃至更多样化的校企合作来培养应用型人才。
再次,处理好职业教育的内外部环境关系。在所有教育类型中,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关系最为密切,既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模式、市场的理性化程度、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劳动力市场模式、劳动力失业状况等的制约,又必须在人才培养、专业设置、课程建设等方面对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变化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要求职业教育具有“敏捷性”便是这个现实的一种折射。职业教育与外界环境之间呈现出一种微妙的互动关系,比如技术因素。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使得职业教育越来越变得必不可少,另一方面却可能出现技术排斥工人的现象,造成工人失业,使得许多人为了寻求就业的稳定而去追求高学历,从而阻碍职业教育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职业教育的本质不应发生根本改变,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比较,职业教育应更加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职业教育才具有不可替代性,职业教育的生命力才会更加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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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6009(2017)68-0079-02
*本文为201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课题“利益相关者协同整合下职业教育社会认同度的提升机制及实现路径研究”(课题编号:17YJA880042)的阶段性成果。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