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对正义稳定性的论证
2017-03-24孙全胜
孙全胜
罗尔斯对正义稳定性的论证
孙全胜
罗尔斯正义理论主要是基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建构的,这正彰显了特定社会制度下生产方式的缺陷。很多正义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只能随着外在环境和生产方式的改变而消亡。罗尔斯正义理论对自由、平等、权利的追求,是基于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选择。他认为,正义和善达成一致性才能保持正义的稳定性;同时,正义的稳定性也来源于共识与规范性,通过理性能够建立规范,并达成共识。正义不是至善,也许只是中善,但它仍能够充当其他价值的规范性要求。考察罗尔斯对正义稳定性的论证,可以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有益借鉴。
罗尔斯;公平正义;一致性;稳定性
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一书,此书的问世不仅呈现了政治哲学在西方学界的复兴,而且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学界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促使一大批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开始讨论和研究正义问题,这场讨论持续了二十多年,极大地深化了人们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无疑对我们全面深刻理解作为社会基本价值理念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义原则的提出及基本内涵
(一)正义原则的提出
罗尔斯正义理论建立在对马克思正义观的继承基础上。马克思并没有完全拒斥正义,他批判资本主义的不正义,而歌颂共产主义的完全正义。马克思的热情主要来自对资本和私有制的批判,而不是来自追求正义。马克思认为,没有永恒的正义,只有永恒的物质和运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对共产主义的追求,都是为了体现世界的永恒规律。马克思的理想不是建立在正义原则上,而是建立在不断的批判过程中。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身就是不正义的,那种不公平的分配方式侵犯了工人的利益,共产主义的正义有助于消除剥削,实现更加完全的正义。正义源于人的向善之心和自由意志,不摆脱个人的局限,就不能实现正义。马克思特别强调分配方面的公平,这实质上也是追求某种正义。
资本主义社会是非正义的社会,而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超正义的社会。正义的空间化主要产生于学者们所称的空间转向。19世纪70 年代以后,城市矛盾引起人们的空间抗争,催动政治正义运动兴起,而且在大都市未来的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罗尔斯从独特的视角阐述了一个注重公平和平等的正义体系。“无论一种正义观念在其它方面多么吸引人,如果它的道德心理学原则使它不能在人们身上产生出必要的按照它去行动的欲望,那么它就是有严重缺陷的。”[1]457关于正义的问题由来已久,人们很早就用正义来评价人的行为,近代以来,正义越来越被用来衡量社会制度,变成一种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罗尔斯主张正义感属于人的内在本性。他认同康德的观点,认为自由、平等、理性等构成了人的本性。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人公开承认这些本性,并构成人的道德人格。人的道德能力包括爆发正义感和萌发善理念的能力。我们在协商时,通常把每个人都设定为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达成一定道德目的的主体。道德能力让人成为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主体。我们总是希望生活能在控制的范围内,我们凭借道德能力可以明确我们的目的和责任,规划好我们的生活,将正义原则贯彻到生活中。道德能力能够提供给我们行动力,让我们成为行动主体。正义在特定条件下,也是善的一部分,需要稳定性,如同一个社会需要稳定秩序。正义是人们需要共同遵从的规范,是为了确保团队协作而设立的。道德能力作为主体的能力之一,意味着主体的目标,意味着主体在善的指引下自主行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正义原则的内涵
罗尔斯认为,如同思想首先要追求真理,社会制度也要首先体现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1正义关心的是社会结构,主要面向社会分配制度和利益划分方式。“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5基于正义的主要议题,罗尔斯阐释了正义要遵从的两个基本原则:平等自由和不平等自由。“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 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1]12在这两个原则中,第一个平等自由原则是基本的原则,是不平等自由原则的基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有其根本的问题意识与理论关怀。
正义与自由有紧密联系。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个人自由和平等,有助于人们摆脱官僚封建的控制,进入市民社会。但资本主义并没有完全解放人们,它让人们又进入了资本拜物教的枷锁,个人利益时常受到资本利益的制约。德国古典哲学家从抽象的原则出发,去论证自由、平等、权利等价值,而马克思则从实践出发,用物质生产关系去说明伦理原则,从而揭示了资产阶级道德的历史性和虚假性。他号召人们通过革命来获得幸福。马克思以实践唯物主义为基础,站在宏观的角度上考察全人类的解放,而又能着眼于具体历史的人的自由、解放而重点寻求无产阶级的政治自由。马克思的政治自由鼓舞了穷苦大众的革命之心,能够坚决地摧毁过去的资本主义等级社会,而建立无产阶级主导的社会。马克思认为,工人要实现自己的个性,必须充分发挥自由劳动意志,而要发挥自由劳动意志,必须消灭限制自由劳动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不仅要依靠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要靠政治斗争,以建立无产阶级主导的相对自由和平等的秩序社会。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给予自由市场以最大利益,却可能带来限制和破坏。优秀者信奉差别原则时,是不需要特殊激励的。
正义与民主也紧密相联。民主是比斗争柔弱的方法,是为了做出政治决定而采取的程序安排,主张人们通过投票来达成协议,而不是用暴力消灭对方以实施政策。“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 即为达到政治决定而作出的制度安排, 其方式就是通过竞取人民的选票来获得作政治决定的权力。”[2]民主不是根据权威的意志来达成目的,而是采用对话的程序来决定政治走向;不是让多数人的权利没有限制的暴政,而是尊重每个人的自由选择权利。马克思特别推崇自由和平等,他批判资本主义的等级秩序,主张把民主和自由联系起来,以克服资本主义民主、建立无产阶级的民主;通过革命摧毁国家,克服国家与个人的对立,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真正自由。马克思主张克服人的一切枷锁,实现人的完全自由。马克思的民主观是有限制的,他不主张给全体公民民主,而只给无产阶级为主导的人民群众以民主,现实的阶级差别让民主不能通行于全体公民。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是他论述民主和正义的基础。在民主的程序上,马克思力主更多人能够参与,但他还是把一些人排除在民主之外,这还是一种强势民主。马克思将民主限制为一种国家制度,而国家制度总是有局限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是为资本服务的,而无产阶级民主是为穷苦大众服务的。马克思不是站在个体利益的角度,而是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考察民主的目的和手段。
正义与平等也是紧密相联的。“平等存在于一种以(公民的或社会的)价值的不平等或差别和个人的经验上的差别为基础的普遍的比例之中。”[3]社会主义平等力求克服阶级对立,力求实现机会均等,特别是在劳动上的机会平等。平等不是完全均等,而是给予弱者以补偿。平等不是消除人的自由选择,而是在尊重人的自由选择基础上给予众人平等的机会、权利、福利等。我们要建立一种能够平等分配资源和福利的机制。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倡导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以一个最高权威来实行公平的分配,但需要这个最高权威能够最公正。改革开放后,我国已经逐步实行市场经济,需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平等观,以实现社会的稳定秩序。社会主义国家平等的目标是给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权利,让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得到发展,采用多种手段保障群众利益,不断提高政治活动的效率,让社会达到基本的和谐状态。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病变的根源追究为仍然坚持私有制,这显然同西方基督教对私欲的摒弃是一致的。
二、正义的一致性与正义的善
(一)罗尔斯论证正义一致性的目的
罗尔斯论证正义稳定性的目的是为了论证在合理的制度和程序下,正义和善如何能够达成尽量的一致。正义具有普遍性,同样,理性原则对于每个人也是合理的。公共的正义不是将个体整合成一个整体,而是尊重每个个体。具有正义感的个人,能够更好地激发个人的善,因此需要用良好的秩序保证个人正义感的合理发挥。“一个通过B点的功利主义的平等正义线将是一个从西北到东南方向的更为低平的曲线。”[4]审慎的理性选择和合理的正义能够达成一致。我们的正义感可能只是处于惯例,依附着人类倾向的深厚积淀,也许只是身处状况的特殊产物。而且,正义感也许只是缥缈的不切实际的,是基于权威的压力或思想灌输的产物,甚至是强迫接受的错误观念。如果人们觉察自己的正义感只是武断的,就会动摇人们对社会的信心,引起社会不稳定。马克思认为,正义只是一种意识形态,始终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环境。这让他对现存的社会失去信心,不断批判,不断追求新的社会环境。正义也许只是权威颁布的道德,我们可以从权威中获得道德观念。有时,我们的正义感是基于权威的,意味着我们对自身的厌恶,是表达希望权威惩罚我们的意愿。有时,平等和民主表达的是人们对于天才和具有优越地位的人的嫉妒。富人和穷人能够按照平等的规则达成妥协,从而将嫉妒和戒心转化为正义感。有时,正义和道德能够引人走向毁灭,是人的一种心理灾难,是人放弃自我追求和最终人类目标的过程。正义让人认可社会性和集体性价值,而自觉放弃个人目的。虽然一致性的目标也能变成私人目的,但一致性目标也能分享,变成共同目的和共同乐趣。正义的稳定性能够让人达成共识。正义的稳定性和达成共识是同步展开的道德实践过程。罗尔斯的共识更多是政治共识,而不是道德共识。政治共识是通过程序和普遍事实达成的,而不是通过道德辩护达成的。罗尔斯更注重事实的陈述,而不是道德辩护。
(二)正义稳定性是正义的一致性与正义的善
罗尔斯指出,具有良好秩序的公平正义社会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正义观念具有稳定性,能与善达成一致性。“一种对我们的理性来说是明晰的、和我们的善一致的并且根植于一种自我肯定而不是克制的正义观念。”[1] 501罗尔斯对正义的一致性做了论述。正义的稳定性不是消除分歧,压制个体的自由选择,而是在利益分歧中达成实际的妥协。政治正义需要稳定性做保障,社会需要稳定,更需要正义,如果一个社会只寻求稳定而不追求正义,它就是不道德的。社会需要稳定,但是需要正当合法的稳定性。正义制度的可行性,依赖于正确的正义理念、伟大的实践经验和善良意志的拣选。首先,罗尔斯提出了最吻合民主社会内部架构的正义理念。正当的正义理念是获得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人同意的,需要我们内心道德理念的确认。其次,罗尔斯提出,正义观念需要合理的制度来保障。准确地说,正义需要宪政民主制度的保障。宪政民主能够保护公民的自由,提供公民平等的机会,让公民获得个体独立,给弱者以适当补偿。最后,罗尔斯指出,正义观念及其制度需要人们内心善良意志的支持。公共意志需要包含个人意志。正义的社会正是因为表达了个人的自由意志才是正义的。人类具有天然的动物性,不会自然地去关心正义,但社会的苦难、人生的艰辛,让人类不得不在追求自己的个人目的时,也关心正义问题。正义感就是遵守正义原则及其规则制度的欲求。公平正义的社会更有利于个体自由意志的发挥,能充分体现互利互惠原则。罗尔斯还论证了正义感与个体善良意志的契合。正义感能够构成个体善良意志的一部分,但正义感不一定就构成善良,因为单凭责任感,人也可以做正当的事情。最高的善就是仅仅因为正当和正义就去做的欲望,而排除个人偏好。人们能够为责任感而去从事正当的事情,而不必依靠个人的独立选择,但良好的道德动机不一定引出正当的举动。罗尔斯认为,排除了个人的善良动机,任何行为都不可能是合理的。罗尔斯拒绝这样一种道德动机:人的道德行为仅是出于自身不可抗拒的道德特性。正义可以是处于原始状态的合理性,而不掺杂太多道德欲求。人们应该仅仅因为正当和正义就要做合理的事。拥有正义感而行动不能论证正义与善具有一致性。正义的社会不一定一直稳定的,而且正义也会与人的其他道德动机相冲突。罗尔斯的一致性论证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假设秩序良好公平正义的社会的人们拥有独立的正义感,那么他们确实出于正当而做正当的事情。什么能够确保他们将持续地认可这个动机并出于这个动机而行事,并经常体察正义的要求?罗尔斯假设:仅当正义与人们的善相协调,那么可以期望他们不断地出于正义的动机去行事。罗尔斯用个人在特定的理想的审慎条件下合理性地要求的东西,即“合理性的善”来正式地定义它。
罗尔斯同等地对待个人生活的一切时间,主张把生活计划融入个人的正义生活,成为善良意志的一部分。“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和任何群体都对他们做不得的(做了肯定会对个人权利造成伤害)。”[5]每个个体都不止一个生活计划。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是坚守理想和为之创造出的理想条件。这些条件是体现人的自由选择和正确认识的,个人能够谨慎地反思生活,并理性承担生活的结果。个人审慎地选择合理生活能够更好地达到个人善的生活。合理性生活计划能够为善提供基础,体现善和正义的一致性。人要达到理想需要原初状态和审慎的合理选择。原初状态为正义提供基础,合理选择为个人的善良意志提供前提。原初状态是我们能够从善良意志出发的理想和活动,审慎的合理选择能够保证我们正当的判断,做出合理的价值选择。我们能够拥有对个人状况的全面认识,让每个个体都具有理性的状态,达成共同遵守的正义标准。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能够达成一致认可的社会契约。合理的选择不是以大家的名义做出的,而是以每个个体的名义单独做出的,充分尊重了每个人的目的和个体差异。每个人对善的理解都不同,即使在最理想的状态下,也不可能达成关于善的完全一致意见。价值多元性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底线价值。任何人都不应该抽象地对待个人,不能通过规范性的原则代替个体的自由判断。原初状态凭借合理性原则让判断尽量接近正义。正义观念能够为个体的自由判断提供基础。个体从正义立场出发,能够为个人善的选择提供个人选择的理由。罗尔斯的正义具有平等主义的倾向,具体彰显在他对公平原初状态的假定上。这种原初状态是假定的公平状态,是为了保障任何人都能做到自由选择,旨在建构一种公平程序,以使达成的契约是正义的。一般来说,只要程序合理,得出的结果也应当是公平的。“这种对于法律和制度的公正的、一致的实行,无论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为形式正义。”[6]在原初状态中,要区别不同的个体,但要平等对待他们。做出正义决定的契约各方是对某些事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他们不知道各自的地位、能力和善良意志。这种不知情的状态会清理阻碍我们自由意志发挥的障碍。假定原初状态是正义的环境,使各方的合作成为可能,意味着能够达成妥协和平衡。假定原始状态的各方都是自由、平等、理性的。罗尔斯认为,正义应当具有终极性,是最终的正确判决,法律、抉择都要有正义支撑。正义需要尊重个人利益,尽量保证每个人利益最大化。
(三)正义稳定性是普遍性的程序正义
罗尔斯非常重视正义问题,详细阐述了正义的原则。罗尔斯正义理论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哲学,是纯粹的程序正义。“我把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区别看作是一种程序的正义(或公平)与该程序之结果的正义(或公平)的区别。”[7]程序正义就是利用制度、法制等保证分配过程的平等。程序正义就是对于结果的正确与否能有一种判断标准。罗尔斯阐述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为了保障公民得到平等的自由,主要运用在政治领域,主要体现自由的可贵;第二个原则是为了保障公民得到平等的分配,主要运用在经济领域,主要体现平等的可贵。假若程序是正义的,那么由程序所造就的结果就是正义的。正义的程序是为了更好地体现自由和平等,如果程序不体现自由和平等,则不一定就是正义的。罗尔斯的正义观表面强调的是程序,实质上强调的是自由和平等。罗尔斯的程序正义是自由、平等等价值的承诺,而不是强调制度的合理性。正义不仅需要程序原则,而且需要协商、对话。只有经过充分的对话和质疑,才能得出正义:需要为人们的充分对话提供公平的标准,确立每个对话者都具有完全的自由意志;平等地对待每个对话者,使每个对话者都具有平等的机会,消除欺骗和权力的诱惑。“它(理想的商谈程序)能否导出任何非常具体的结论,似乎还不清楚。”[7]人们在辩论中需要依靠一定的程序来达成一致的认识。道德辩论不是完全为了产生规范,而是为了检验规范的有效性。道德辩论立足于现实的道德规范,其内容是由现实的生活世界提供的,其参与者就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程序要提供道德辩论的自由性和平等性。道德规范之所以是有效的,是因为它具有普遍性。道德的普遍性不是形而上学的,而是通过现实对话达成的,建立在参与者的普遍利益上。道德掺入功利色彩,就会陷入争论,道德的普遍形式与内容的确定性是不能同时兼备的。而罗尔斯认为,道德的形式普遍性和内容确定性是可以统一的。我们要通过对话来达成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实质上是没有的,因为任何程序都不可能是纯粹的。我们需要建立一种通过合理对话而形成的程序,通过形成共识来达成正义。正义原则是需要用语言来表达的,这种语言需要被理解,具有有效性。语言只要符合语法,就是可理解的。道德需要既真实普遍,又正确可信。语言能够被实践参与者相互承认是确证语言真实有效的基础。要得出普遍的正义原则,需要人们摆脱个人、时代的限制,用公正的法则去选择。正义原则的得出需要理想处境,既需要较匮乏的客观自然条件,又需要较冷淡的人际环境。人们应该将身份、地位、善恶、政治经济状况都摒弃不考虑,才能达成较好的正义原则。自由和民主在程序中应当具有平等地位。正义原则也可以是慢慢形成的。正义作为主题,主要关注的是社会分配制度和利益分配方式等社会结构。正义中的自由、平等、权利等价值应该运行在社会的制度中,社会要体现自由、平等等价值,才是正义的,这需要合法程序的支撑。正义与合理性有密切关系。
罗尔斯认为,在经济领域中,应该坚持平等优先,给弱者以利益补偿,坚持公平的正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8]。而诺齐克则坚持自由至上,推崇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的权利,认为由于人的自由意志而造成的不均等是可以接受的。罗尔斯倡导平等,认为对个人自由选择有所干涉是可以承受的代价。为了公平,总要不得不牺牲一些人的愿望和利益。正义涉及主体(人)、载体(空间)和中介(资本),是义利和权力义务问题。正义问题的解决成为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正义是社会辩证法的应有之意。正义一致性成为罗尔斯批判社会日常生活和正义问题最重要的切入点。社会批判本质上是正义问题的批判。罗尔斯描绘了资本主义全球化和城市化的事实和本质,揭露了资本和市场对城市的非正义统治。可以说,效率是正义的经济策略,公正是正义的人文向度,稳定是正义的社会价值,幸福是正义的终极目标。贯彻正义原则要强化政府的伦理责任。正义需要用合理性的选择来确定。正义的原则就是要用优先的手段,运用优先的顺序对个人的自由选择做合理调整安排,以让个人的自由意志能达成意图。我们要采用最合理的实践行为和实践方向来实现每个人的自由愿望。
三、正义稳定性的实现路径:共识与规范性
(一)正义稳定性需要规范性共识
特定理念决定了特定行为方式,正义理念能让人们产生好的行为。普通人在道德判断中并不一直依赖功利原则。规范性不一定能导出共时性内容。在相同的条件下,通过行动达成一定共识总是好的。但信念的共识往往是很难达成的。规范性共识意味着对现实没有共识的妥协,因为没有共识的状态比有共识的状态要糟得多。规范性共识把没有达成共识看成是坏的。人们希望凭借工具性的善来清除妨碍达成共识的现实障碍。实际上,妨碍达成共识的现实事实是极其顽固的,规范理论需要不断与时俱进,行动和程序也要不断随着外在情况改变。规范性理论自然地将妨碍达成共识的事实看成是顽固的,这样它就需要不断调整自己以应对不断变化的事实。在现实生活中,达成理想的规范性共识是极其困难的,公民脑中时常有错误观念,依赖于权威的统治。我们需要进行教育改革,引导公民转变观念。教育能够辅助善良发挥作用,帮助达成共识。但是,最好的教育也不能完全改变公众内心的理念,要说服别人是困难的。于是,教育者为了适应民众的认知,大力说谎,反而不能促进真理和善。有时,普通人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很难理解行为与功利的关系。功利主义注重教育的重要性,特别是注重社会性教育。社会性教育能让大众理解社会机构的作用,自觉维护社会机构的管理,这样,有利于政府强化统治。但是,这样反而会损害个体的利益。个人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建构自己的世界。存在有自在和自为两种:自在是无条件的、纯粹的,没有主动与被动、肯定与否定之分,是人以外的自然,是物的存在;自为是人的意识的虚化活动,是超越和追求的结果。自在要比自为产生早,通过人,世界有了意义。这个世界是呈现为人的意识世界。规范性理论关系个人自由意志的界限和范围,寻求能够达成共识的途径,建议将教育作为辅助措施以克服沟通障碍。教育往往难以奏效,只能达成次一级的规范性共识。妨碍达成共识的不是人的自身局限,而是理性的不合理利用。即使个体能够充分利用他们的合理能力,也不一定能达成共识。人的理性加上辅助措施也很难达成共识。规范性理论要求个人合理性能力的运用,竭力克服理性与本能的冲突。共识与规范性是连在一起的,共识的达成不依赖于个人兴趣,而依赖于较规范的程序。
我们倡导自由和辩护,但自由和辩护应该有界限,应该合乎理性。“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下,置身于无知之幕的背后,人民愿意选择的将不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而是资源平等。”[9]罗尔斯倡导理性的多元化,但他认为,多元化的社会不能达成生活共识。道德和宗教的多元化是妨碍达成公共共识的不能克服的顽固障碍。阻止多元化只能让我们退回专制和独裁。罗尔斯在一定程度上要求传统宗教信徒悬置自己坚持的教义,人们应该尽量发挥理性能力。我们可以赞成教会对迫害异端的辩护,但我们仍认为迫害异端是一种罪恶行为。有些机敏辩论只是理性的虚假运用,服务于罪恶目的。我们越有更多其他经验,越有更多看待世界的其他方式,我们也许越少偏见。我们不能把其他学说当成有机性的任何东西,而只能看作理性的规范性运用。理性的充分运用只是现代规范性理论的必要条件,是为了消除理性内部的矛盾。合理理性能力的发挥,有利于得到肯定性的规范主张。现代规范理论必须是合理性的,而且需要用一切方法让其成为理性的。现代规范性理论需要包含理性之外的标准,但是罗尔斯坚持现代性规范理论建立在理性标准上就可以了。要克服理性内部的矛盾,就要尽量避开多元化的现实事实。为政治主张辩护应该用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方式。人应该追求理性,认真考察政治主张是否合乎理性。新的政治主张应该不与任何完备性的学说相冲突。人们不认可的东西构成了达成共识的障碍。完备性的学说必定是多样化的,人们对政治辩护的细节进行考察很可能只是徒劳。人们不可能评估每个完备性学说,只是尽可能地调查与之相似的完备性学说。政治辩护很可能被现存事实及现存的完备性学说绑架。可以把合乎理性的理念当作政治辩护的基础。合乎理性的政治主张应该成为每个人都认可的政治辩护标准。合乎理性的政治辩护需要协商一致的同意,需要将合乎理性当作判断政治主张的独一标准。
(二)正义稳定性需要完备性辩护
罗尔斯认为,正义理论能够为一个社会组织原则做辩护。他阐释了合乎理性的观念在正义两个选择中的彰显,阐释了政治辩护的方法,确认了政治辩护要遵循的一致性原则。稳定性不是外在于规范理论的。规范性理论需要遵从辩护原则,但遵从辩护的原则是很难的。规范性理论的达成,不是凭借辩护的原则,而是凭借一组次一级的实际原则。稳定性的失败不是因为合理性能力的丧失,而是因为不按照理性辩护的共识去行动。法律是从遵循形式程序中获得力量,形式程序是合理活动的必然要求。正义是人的功利目标,是人对合理性秩序的渴求。政治辩护理应是合乎理性的辩护。完备性学说要求合理性主张,能够促进稳定性的实现。罗尔斯认为,正义要诉诸于最低限度的合理性假设,要寻求最低限度的合理性特征。现代政治辩护需要合乎理性作为条件,但还需要其他条件。完备性学说需要保证合理性观念,以证明政治辩护的充分条件是合乎理性。合理性观念包括三种。第一,完备性理论恰好捍卫的合理性观念。它立足于世俗的道德真理,如哲学家捍卫的道德自律、政治家捍卫的政治自律、世俗人捍卫的功利主义。合理理性的政治辩护需要人具有实践理性,能够为每个有理性的人做辩护。合乎理性的政治辩护还可能来自支撑人欲望的制度和信息。合理理性的政治辩护是所有人都能够理解、接受的原则方法。这些原则能够保证公民利用自己的自由意志、智慧去满足自身的欲望。在政治辩护中,自由、平等具有道德价值的作用,理性有时恰是合理的。第二,完备性学说捍卫比理性范畴低一级的合理性观念。它倡导多元论,反对一元化的道德标准。多元化一般都以自己的标准认定政治辩护的价值,以此达成社会的公平协作。多元论主张人类目的的多样性,并不在意把一切事物整合为一个整体。多元化强调政治上宽容的价值,而且竭力促成各派重视理性的宽容的价值。它更强调价值的多样性和自由的完备性。罗尔斯认为,自由并不是来自于多元论,而只是对多元论的认定。因此,肯定多元论并不是为了得出自由,而是为了捍卫自由。合乎理性并不是认可一切价值。第三,完备性学说捍卫的是比合乎理性更高的合理性观念。这种观点坚持认为,真正的理念是出自神或灵魂的,这种出自神或灵魂的理念不能通过强权来传播,以保证这种宗教类学说的自由。他们认可政治辩护中理性的价值,是因为信徒的宗教价值是自由的,宗教学说没法为政治价值做工具。我们需要政治辩护从宗教价值学说中脱离出来,完全地让政治世俗化,但允许保留宗教价值的独立活动空间。合乎理性的理念仅认定达成的政治价值共识,而对宗教价值采取回避的态度。宗教价值不认可将政治价值当做终极价值,而追求最高存在物的价值。因此,政治应该与宗教脱离,认可合理性的理念。我们有完全的权利去追求理性的政治辩护,无论合理性观念和合乎理性的关系究竟如何。完备性学说凭借合理性观念,而不是实用价值来评估政治辩护的意义。多元论使用实际价值,但不完全凭借实际价值,而经常使用反向例证评估实际价值的意义。稳定性不是降低标准,而是坚持高一级的辩护准则。自由主义者强调合乎理性对于政治辩护的意义,多元论者也强调合乎理性对达成共识的意义。宗教信徒不把政治价值看成至高的,而竭力论证宗教价值高于政治价值。
罗尔斯根本关心的并非是实际的获得协议,他关心共识与一致性是为了获得政治辩护的条件。规范性理论就要求政治辩护是充分合理的。“公共理性的观念不是一种关于特殊政治制度或政策的观点,而是一种关于如何论证这些政治制度和政策。”[10]罗尔斯竭力想论证公平正义社会的现实可能性,为此确立了正义观念的可行性。正义的人具有的正义美德是在行为中遵从正义规范的欲望。正义美德是一种内在的善,意味着它是值得做的事情。在公平的社会中,正义是能够内化为个人的善良意志的。正义的能力是较高的善的能力,它主张一致性的善,主张按照正义采取行动。在良善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正义感,保持正义感是合乎理性的。人的实践也需要发挥自己的想象力。资本主义促使人发挥无限想象力来扩大资本主义生产,也促使人发挥想象克服资本运作缺陷。社会主义要取代资本主义必须运用这些天赋技能对社会要素进行重新组合。新的生产方式是社会要素的新的矛盾运动和组合。人的能力与他们的才智、环境、兴趣等种种因素有关。每个人的能力是不同的,发展的能力范围也不一样。正义的能力应该在人的合乎理性的生活中占有一定位置,应该高于人的本能。正义的能力不一定就是我们追求的最高规范,但有助于我们达成政治辩护的共识。资本是空间生产的动力。资本的双重本性存在着严重的正义缺失现象。在当今空间生产语境中构建正义原则,反思和批判空间生产问题显得尤为必要。一个具有自由和平等的合乎理性的人会具有内在的善的本性。人能够把正义感和实现本能欲望联系起来,但应确立正义感的合理性首要地位。确立本能欲望不是心理堕落,但需要用正义感限制。正义感是我们内心生出的欲望,有时是嫉妒的产物,有时是强权灌输给我们的观念,以用于掩饰内心的软弱。但无论如何,正义感都不能有充足的理由成为善的构成要素,有时,没有正义感这种欲望反而更好。假如正义感真的属于人的本性,那么运用正义感恰是表明我们的存在能力。
四、余论与评价
罗尔斯对正义稳定性的论证是不充分的,并不是每个公民的政治辩护都是合乎理性的。因此,罗尔斯正义理念遭到了一些批评。诺齐克就批评罗尔斯混淆了平等和自由的地位。“罗尔斯实际上解决的不是稳定性问题,而是合法性问题,罗尔斯把稳定性与合法性混在一起了。”[11]达成共识需要每个人的政治辩护都是合乎理性的,每个人都能以自己的方式去认可完备性学说,但要允许公民认可其他完备性学说。政治哲学无法要求我们在完全充分合理性上达成共识,需要我们遵守共同的规则,并需要树立公权力的威信,但权力的运用要合乎理性,有充分的辩护理由。如果能达成充分的共识,政治生活就能有充分辩护的理由。政治主张若要站稳脚跟,需要合乎理性的辩护,我们每个人都承认这一点。“公共理性的观念在最深的层次上指定了用于决定一个宪政民主社会与其公民,以及公民相互之间关系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12]公民能够自由并自愿地遵从理性而来的政治辩护。任何人都无权要求他人采用与自己相同的方式为自己的意愿辩护。人具有理性,但也能从事普通作为。政治优势会排斥理性,而哲学一向反对一元专制。我们需要每个人给出合乎理性的政治理由,但无权要求他人遵循我们认可的方式行动。每个人都有权坚持自己的方式去自由地辩护。没有任何理由让所有人都采用同一种方式生活。
罗尔斯认为,正义彰显了人自由、平等的本性,能够体现人的目的和承诺。除了正义,人也会受其他欲望的驱使采取行动。正义的社会是人的理想之一,人们始终期望一个完美的社会,希望自己成为正义之人,这需要将正义感放在情感的适当位置。罗尔斯主张,在规划人生时,应该将目的和欲望整合成体系。理性也会带来批判,正义感与善恶也能发生联系。有时,赋予正义感在合理性计划中的最高位置也是可以的,正义感有其终极的优先地位。罗尔斯认为,人的本性的最高层次的欲望,不是大多数人的普遍欲望,而是特定人的正义欲望。成为正义人的欲望是有特定内容的,这区别于其他欲望,要求人的欲望与正义规范相符合,在行动中确认正义的优先地位,以满足正义欲望。当一个人的行动符合自身的合理性时,就是自律的。自律就是秉持原则而行动。正义是个人内在善的一部分,是人对处境的良好回应。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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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wls’s Demonstration of Justice Stability
Sun Quansheng
Rawls’s justice theory is mainly based on the capitalist social system, which demonstrates defects of the production mode under a particular social system. A lot of justice problems cannot be solved, but they will die out with changes of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the production mode. Rawls’s justice theory with the pursuit of freedom, equality and rights is based on human beings’ free will and personal choices. In his opinion, the consistency between justice and goodness can ensure justice stability. Meanwhile, justice stability comes from consensus and normativeness which can be realized through rationality. Justice is not extremely good, maybe it’s just good, but it is still able to act as a regulatory requirement for other values. Rawls’s demonstration of justice stability can provide beneficial reference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socialist equity and justice.
Rawls;equity and justice;consistency;stability
孙全胜,哲学博士,山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讲师。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科技伦理的应然逻辑研究”(12BZX07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科技伦理思想及其当代发展研究”(08JA720004)。
B829
A
10.3969/j.issn.2095-042X.2017.02.002
2016-12-21;责任编辑:陈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