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公正观的变革及其意义
2017-03-24吴兴华
吴兴华
大数据时代公正观的变革及其意义
吴兴华
公正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人们总是希望通过合理的社会制度的建立来实现社会公正。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一切都被数据化,大数据的广泛使用更是造成一些过去不曾有的新的不公正,从而对公正观产生冲击,致使合理的社会制度无法确保公正的实现。因而,为了实现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公正,就必须要从对公正实质的理解、公正目标的设定以及公正实现的途径等方面变革公正观。这种公正观的变革不仅能够促进社会公正,而且能够推动大数据健康发展。
大数据;公正观;制度公正;数据公正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在经历了数字时代、信息时代、互联网时代之后,又迈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为人类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它不仅因其技术优势而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方式,更是改变了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对一些基本的社会规范和准则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公正作为一个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也必然会因大数据的冲击而发生改变,从而使一些有关公正的思想失去了它原有的效力。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要维护社会公正就必须要对公正观进行重构。
一、大数据对公正观的冲击
自古及今,公正始终都是人类追求的重要目标。在古希腊时代,不论是柏拉图的“各司其职”,还是亚里士多德的“平等原则”等,都体现了人们追求公正的梦想。不过,那时的公正追求主要局限于伦理和政治制度层面,人们希望通过建立合理社会制度和培养正义之人来实现社会公正。到了中世纪,公正则成了人对上帝的爱。像奥古斯丁就认为公正的美德就是爱上帝,因为真正的公正只存在于上帝的“永恒法”之中,现世的“世俗法”里是没有公正可言的。文艺复兴运动撬开了通往世俗世界的闸门。现代人意识到,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因而现代公正观与权利、责任和义务紧密相连,如以孟德斯鸠、卢梭、霍布斯和康德等为代表的,从义务、责任出发的契约论公正观,以及以休谟、亚当·斯密、边沁和密尔等为代表的,从权利、利益出发的功利主义公正观等。然而,不论是契约论公正观,还是功利主义公正观,都是一种先验的理想主义公正观,因为他们都是将公正的实现寄希望于理想社会制度的建立。相较于西方公正观的历史演变,虽然中国在先秦时期也有了“中庸之道”,以及宋明理学“得理就是公正”的公正观,但整体来说,公正思想相对比较薄弱,且主要集中在伦理道德领域,很少涉及制度层面。1840年之后,受到西学东渐的影响,西方的公正观才慢慢地受到国人的关注,并最终波及制度层面。只有到了现当代,以毛泽东、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正观。新时期,公正更是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公正观的历史发展来看,我们不难发现,任何一种公正观都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其关于公正的认识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既然公正观具有时代性,那么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公正观也必然会有所改变。
人类在刚刚步入新千年之后,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又迎来了大数据时代。在今天,大数据已然成为人们不可逃脱的宿命,正如美国首席数据官尹德帕尔·班达利所言,“当下,我们生活在一个数据看似无穷无尽的年代。数据已经润物细无声般浸淫到我们的生活中,这是真实的一幕。我们仰仗数据完成各色各样的任务,从治理经济和推动科学进步,到保存记录健康信息的电子病历,不一而足。”[1]大数据作为一种资源和工具,在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领域中确实散发着耀眼的光芒。数据帮助我们完成生活、学习和工作上的各项任务,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大数据所倡导的开放、自由和民主精神,要求数据公开,实现数据的“共享”,更是促成了今天共享经济的实现。不仅如此,因数据服务于全人类,从而使人们还在数据的共享中感受到了民主和平等的存在。然而,大数据毕竟是一项技术,而“所有成功的技术都会敲响警钟,都需要做出某种交换、承担一些风险”[2]。这是技术作为双刃剑的必然,大数据也不例外。正因如此,我们在享受大数据所带来的福祉的同时,又不得不牢记我们还是应该“避免被它的光芒诱惑,并善于发现它固有的瑕疵”[3]247。
大数据不是魔术棒,它不会自动使世界变成人间天堂,也不可能自动为我们创造出一个公平公正的世界,反而还会因人们对于数据的占有和使用不等而造成一些新的不公正。尽管大数据是一项技术有其非人属性,但它又“不是一个充斥着运算法则和机器的冰冷的世界,其中仍需要人类扮演重要角色”[3]245。正因如此,大数据的幕后操纵者始终是人,而从今天的数据占有和使用来看,这些操控者就是一些技术大国。技术大国凭借自身经济和技术优势,采用先进的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从而获取了大量他国不曾拥有的数据信息,无疑拉大了国与国之间的差距。不仅如此,现实之中作为大数据共享重要前提的数据公开和流动,同样也导致新的不公正出现。我们知道,大数据的重要特征是数据之“大”,而这种“大”的前提是数据量之“大”。为了获得大量的数据就必须要实现数据的公开(开放),但现实中数据的公开又举步维艰。在今天,“数据收集、分析和整合的能力已经成为技术和网络竞争的关键所在”[4]299,然而只有拥有先进的技术才能获得和拥有大量数据。所以说,大数据的获取对于技术落后的欠发达国家来说只能望尘莫及。当然,大数据的特征之“大”的关键在于数据的价值之“大”。大数据的“大”价值并非数据本身的价值,而是数据的连接价值,而连接价值是来自于对大量数据的分析。所以说,大数据不仅要拥有大量数据,还需要拥有强大先进的数据分析技术。然而,从今天的大数据技术发展来看,强大技术并非人人都有,它依然是少数技术大国用来掌控他国的利器。正因如此,大数据的大价值也不可能带来一种新的公平和公正,反而是便利了技术大国对他国的操控。此外,大数据的一项重要功能是用来进行决策,即人们可以通过数据分析的结果来进行决策。在今天,“只要你有足够大的数据库,几乎所有决策都可以拿来分析。”[5]109然而问题是,正是这种看似科学便捷的技术手段往往又会给人们带来一种过去不曾遇到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可以说,“数据分析真的会对弱势群体不利”[5]14,这不仅是因为数据分析所带来的决策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可靠性和真理性值得质疑;更为令人担忧的是:由于错误的前提必然会导致错误的结论,如果用来分析的数据质量不佳,就必然会导致一种错误的决策,从而产生严重的不公正。
大数据的发展非但不能完全消除不公正,反而还在一些方面造成过去不曾有的不公正。这不仅使得在大数据时代公正问题凸显出来,还对现有的公正观产生冲击,从而失去它原有的效力而深陷危机之中。概括来说,大数据对于现有公正观的冲击主要体现在:首先,对公正内涵和基本原则的冲击。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现有公正观基本上是将公正理解为一种社会制度层面的公正,它规定着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然而,大数据时代如果仅仅从制度层面来理解社会公正,已无法应对大数据所带来的不公正。此外,现有公正观中,关于公正的基本权利的保证、机会平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和社会调剂规则的四项基本规则(按照吴忠民的理解),在大数据时代也会因数据技术上的差距而无法遵循。正因如此,在大数据时代,我们现有关于公正的一些理解已不再适应大数据时代对于公正的要求。其次,对公正目标的冲击。现有公正观由于受地域的限制,人们往往总是站在本地区、本民族和本国家的立场,来寻求一种地区、民族和国家范围内的公正,然而大数据时代由于数据的开放性使公正早已越出了地区、民族和国家的界限,因而对于区域公正目标的追求已显得不合时宜了。所以说,大数据因数据开放和流动而带来的全球化,已消解了公正观对于区域公正追求的目标。最后,对公正实现途径的冲击。现有公正观还主要是从制度层面来理解公正,因而对于公正的实现,人们总是寄希望于理想社会制度的建立。然而,在大数据时代,制度上的公正已无法确保现实中数据占有和使用的公正,因为大数据的价值主要是数据的“潜在价值”,这种“潜在价值”是通过数据的二次使用而获得的连接价值,因而传统寄希望于合理的社会制度来确保社会公正的途径,在数据的二次使用面前已失去了它原有的效力。综上所述,大数据对公正观造成诸多冲击,从而使其无法确保社会公正的实现,因而要在大数据时代实现社会公正,就必须要站在大数据立场上,对公正观进行变革。
二、大数据时代公正观的变革
既然大数据时代由于在对数据的占有和使用过程中已对人们公正观中对于公正实质的认识、公正目标的追求以及公正的实现途径等构成冲击,那么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正观进行变革。
(一)从制度公正到数据公正
从对公正实质的认识来看,在传统社会人们往往从制度层面将公正理解为一种以权利与义务关系为中心的人们的相互关系的合理状态。这种合理的社会状态,在政治领域中就体现为政治权利平等,在经济领域中就体现为分配平等,在文化领域中就体现为多元文化并存。为了能够达到和维持这种平等状态就需要一种制度保障,而在传统社会,制度也一直是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因而在传统公正观中,从制度层面来理解社会公正本来就有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其实,无论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6],还是休谟所说的“我们的财产只是被社会法律,也就是被正义的法则所确认可以恒常占有的哪些财物”[7],都体现了要求以一种制度来保证公正的实现。即使在今天,我们依然将制度公正视为一切公正的基础和保障,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这种靠制度来维系社会公正似乎已无法实现。
其实,任何一种制度都是一种人为的产物,而人的社会阶级性决定了制度的狭隘性,即制度存在着它的阶级性和区域性。然而,大数据时代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数据的全球化,全球化要求的是全球公正,这样制度的阶级性和区域性就决定了它无法确保全球公正。此外,在数据化世界中,数据开始成为世界的中心,一切都将被数据化,“除了上帝,任何人都必须要用数据来说话”[4]13。数据化意味着:谁占有了数据,谁便拥有了话语权。而这就决定了,在数据化的世界中,人们在公正问题上,关注的重心就必然会由政治权利平等、分配平等和多元文化并存转向数据的开放、公开和对数据的占有、使用的平等。因此,大数据时代,人们对于公正的诉求就不再局限于合理社会制度的建立,而更希望通过反对数据霸权来实现数据公开,从而获得平等占有和使用数据的机会。正因如此,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制度对于公正的维护和保障所发挥的作用已经甚微。所以,大数据时代要求的公正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公正,更是一种数据公正。
实际上,所谓的数据公正,也就是要求人们不仅在数据占有上能够体现公平公正,而且要求在数据使用过程中能够公平公正。数据占有的公正其重要前提是数据的公开和开放,而这本来就是大数据发展的内在要求。而数据使用的公正则更是公正实现的关键,因为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主要是一种“潜在价值”。数据“就像是一个神奇的钻石矿,在其首要价值被发现之后仍能不断产生价值。”[3]135而这往往是通过数据的再利用和数据的重组来达到一种连接价值。由于这种再利用已远离了原始的数据,它在放大数据价值的同时,也在不断地侵犯着人们的隐私,从而造成社会中一系列不公平现象的产生。而数据公正恰恰是要思考这些在以往公正观中所不曾出现的问题。
(二)从区域公正到全球公正
从对公正目标的追求来看,尽管对于全球公正的追求一直是人类的公正目标,但在大数据时代到来之前,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并没有真正走向全球化,因而人们对于公正的理解其实依然受到政治和文化地域性的限制,所以人们所追求的公正目标也只不过是一种区域公正。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的流动、开放和共享等特性决定了人类已步入了一个真正全球化的时代,因为数据的使用已超越了民族、国家这些狭隘的区域界限,因而是数据真正造就了全球化。正是在大数据这个全球化时代中,我们可以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只要存在着互联网的角落都能够获得我们所需要的数据,“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免费获取、使用某些数据并再发布”[8]。同样,我们在获知全球范围内任何个人的信息的同时,我们的任何行为也都将具有全球性的影响。正是这种数据的开放性造就了全球化,而全球化也决定了人们对于任何问题的思考都必须要站在全球的立场上,对于公正问题当然也不例外,所以说大数据带来的全球化要求的公正必然是全球公正。
而所谓全球公正,也就是越出了区域、民族和国家的界限,达到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国与国、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平等、公平和正义。当然,这种全球公正的思想前提是要求我们要牢固地树立起人类命运共同体观念,不再仅仅站在维护主权国家利益的立场来思考问题,而是站在促进世界和平的全球性立场上来思考问题,通过相互合作的方式解决国与国、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只有这样才能有望最终实现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和谐相处。所以说,全球公正的目标其实也是实现全球和平的内在要求。
(三)从畅想公正到消除不公正
从公正的实现途径来看,由于过去人们将公正的重心放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的平等上,并认为这些领域中平等的实现都是要依赖于合理的社会制度的建立,因而在以往的公正理论中,思想家们总是在畅想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并希望通过这种理想社会制度的建立来实现绝对的公正。然而,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所言,“无论现存的社会制度多么合理,只要大鱼还能肆意地吃小鱼,就依然是对人类正理赤裸裸的侵犯。”[9]17因而对于公正的实现来说,“消除赤裸裸的不公正比寻找完美的公正更重要”[9]17。正因如此,传统公正观中那些动人心弦的宏伟蓝图在大数据时代也都成了不切实际的幻想,因为它们无法解决现实中因大数据的广泛使用所带来的不公正问题。
我们知道,在今天的数据化时代,一方面,由于技术发展的不平衡,从而会出现数据垄断问题,然而这种数据垄断会逐渐拉大地区之间、国家之间、个体之间的差距,从而必将造成一系列的社会不公正,而这些不是人们所设想的区域性制度所能够解决的;另一方面,数据本身的流动性、可复制性和数据的二次使用使得数据的未来走向变化莫测,我们根本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预测,这就决定了我们任何有关公正的畅想都可能会在现实中碰壁。因此,大数据时代,要想实现社会公正,就不能仅着眼于对公正的畅想,而更要立足于关注现实中数据占有和使用所带来的不公正,通过逐步消除现实中的不公正来走向公正。
那么,如何消除现实中的不公正呢?对于大数据而言,其关键在于消除数据垄断走向数据开放。对于数据的占有和使用问题,在传统社会,各个主权国家、统治阶层等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始终将数据掌控在自己手中,不会对外公开数据,这样无疑造成了一种数据的垄断。然而,大数据的前提和特征恰恰是要数据开放,由于传统的思维模式势必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发挥作用,一些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采集和挖掘数据,并将其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从而导致数据垄断。这种对于数据的垄断背离了大数据开放、共享的本性,大大削弱了大数据连接的价值,更导致人们在对数据占有、使用上的不公正。正因如此,宽带资本董事长田溯宁说:“‘大数据’发展的障碍,在于数据的‘流动性’和‘可获取性’。”[3]序2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要维护数据公正即拥有使用数据的平等机会,就必须要反对数据垄断,实现数据开放。
三、大数据时代公正观变革的意义
公正观作为一种思想观念,是对特定现实社会的观念反映,因而任何一种公正观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也是化解特定时代矛盾和冲突的思想指南。大数据时代的来临需要有适应自己时代特色的公正观,而这种公正观同样也是这个时代发展的思想指导。因而,大数据时代对公正观的变革必然会对公正的实现及一些社会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世界和平的实现
大数据为我们带来了一个自由、民主和开放的社会,人类也因数据的开放性和流动性而真正步入全球化时代。如果说,在大数据出现之前,全球正义还不适合拿来讨论,“因为世界正义所需要的完美制度……还不太可能在全球层面出现”[9]21,那么,在今天大数据时代全球正义则成了我们面临的一个不可逃避的话题。前文已经论述,以往对于公正的理解基本上是视公正为一种制度公正,但由于不存在一个世界性政府,因而很难达到全球公正。也正因如此,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还希望通过“原始状态”(无知之幕)来达到一种正义,他认为“原始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10],而在《万民法》中“则希望说明自由与合宜人民的世界社会的可能性”[11]6。然而问题是,尽管罗尔斯倡导一种万民法来解决跨界公正的问题,但这种万民法也只不过是在不同政体(或“民族”)代表之间又设置了一个原始状态而已,正如罗尔斯自己所言,“在下一层次上,原始状态的观念重又使用,但这次是将自由总念扩展到万民法。”[11]35而“原始状态”作为一种“无知之幕”,看似是一种中立,很有诱惑力,但它依然逃脱不了对于“排他性的忽视”“内部的不一致”以及“程序上的地域狭隘性”等局限[9]128-129,因而这种看似客观中立的态度,实际上也只是一种封闭的中立,并不能达到一种世界公正。当然,这种似乎涵盖了整个世界人口的“原始状态”也无法消除群体之间的不对称,这也是托马斯·内格尔对全球公正产生怀疑的原因。
面对今天的数据化,我们更能亲身感受到,数据早已越出了国界,从而使人际交往也已超越了国家之间的互动了,因而“全球性讨论的关联性与影响力并不依赖于是否存在一个全球性国家,也不依赖于是否存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可供达成制度化协议的全球性论坛”[9]130。数据正在将人类驶进一个客观中立的世界之中,因为数据的客观中立性才是一种“开放的中立性”,这不仅是因为数据的流动性使得数据没有任何地域性的不对称,更是因为在数据的评价系统中不存在制度上的排他性,它允许来自所关注群体外部的判断。而这些无疑为全球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可能。
综上所述,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类真正步入全球化,数据的流动性和开放性在强化人们全球性意识的同时,也使人们对于全球公正的要求成为一种时代的呼声。大数据时代全球公正观的树立,不仅有利于人们站在全球的立场上而避免对他人的偏见来实现全球性的公正,而且有利于在这个充满矛盾和冲突的世界中因全球公正的追求而化解矛盾和冲突,从而达到实现世界和平的目的。
(二)强化个体责任意识的培养
大数据时代的公正强调的是一种数据公正,如前所述,数据公正主要体现在数据的占用和使用的公正。为了实现数据公正就需要反对数据垄断和霸权,而这本身就是大数据发展的内在要求。如果说是数据垄断和霸权导致了不公正,那只是不公正的一个方面,因为它所涉及的主要是使用者之间的不公正的问题,而实际上还存在着数据的使用者和被使用者之间的不公正问题。数据本身虽然具有抽象性,但是这些抽象的数据背后实际上都存在着实实在在的人和物,那么数据的使用必然会对这些人和物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公正必然还存在着数据使用者与被使用者之间的公正问题,而数据使用者与被使用者之间的不公正往往又是因数据的公开和开放而导致的。如此看来,如何杜绝大数据时代出现的数据不公正似乎在数据的占有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不可克服的悖论。
在小数据时代,因小数据就是一种个人资料,为了不泄露隐私只要将个人的信息掌控在自己手中就是安全的。但在大数据时代,这已变得不再可能,因为大数据走出了只是“量化的自我”的小数据的狭小圈子,转向了相关关系,自我的信息在这种相关关系中变得透明化,从而使个人隐私变得极其容易泄露,而这对于数据被使用者是不公正的。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在数据公正面前往往又会导致不公正的产生。如果说,在小数据时代我们的信息保护模式是信息使用的“告知与许可”,因为这种模式的前提是信息的自我掌控,那么,在大数据时代,个体已经失去了对于自身信息的掌控,大量的个人信息数据被无数次地二次使用和连接,造成原初的数据所有者无法掌控自己的信息,正因如此,对数据被使用者的隐私保护,就不能寄希望于信息自我掌控。如何才能在发挥数据的“潜在价值”的同时,又不至于因对他人隐私的泄露而导致不公正,就需要数据使用者们自觉承担起责任,即谁使用数据谁承担责任,正如舍恩伯格所言:“未来的隐私保护法应当区分用途,包括不需要或者只需要适当标准化保护的用途。对于一些危险性较大的项目,管理者必须设立规章,规定数据使用者应如何评估风险、如何规避或者减轻潜在伤害。”[3]220只有这种数据使用者承担责任的保护模式,才能真正建立起使用者与被使用者之间的公正。
由此可见,尽管大数据是一种工具和资源,是一种客观存在物,但在幕后操纵数据的依然是现实中的人,因而能否用好大数据这一工具和资源的关键在于人自身。所以说,为了建构一个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还需要每位幕后操纵数据的人自觉培养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样,也只有每一个人能够从自我德行的提高出发,做一个有道德、有责任的人,才能真正运用好大数据这一神奇的武器,在为自我谋取福利的同时又不至于损害他者的利益,这样的社会才是一个真正的人间天堂。既然责任对于数据公正是如此之重要,那么大数据时代公正观的重建无疑会有利于强化人们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
(三)推动大数据技术健康发展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已开始从道德、文化、制度、产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重构现实社会。数据不仅承载着过去的知识和信息,同样也在不断因其连接价值而重塑我们的未来。正因如此,如何给正在发生的未来指引一个正确的方向,则需要正确的社会规范和准则的确立,因此重构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公正观就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知道,大数据尽管是一项技术,但它又并非是一个仅仅充斥着运算法则和机器的冰冷世界,它同样也是一个人的世界,因为技术本来就是因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诞生和发展的,犹如恩格斯所说的:“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12]因而科学技术始终是人类社会的产物。在今天的大数据技术发展中,人类同样依然扮演着重要角色。既然如此,技术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及技术将塑造出一种什么样的未来,依然不可忽视人类自身的力量,因为技术的命运掌握在人类自己手中,因此对于大数据,“我们在使用这个工具的时候,应当怀有谦恭之心,铭记人性之本”[3]247。
人尽管是自然存在物,自然性是人与生俱来的,但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则是人的社会性。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行走在社会之中就必须要遵循和遵守一定的社会规范和准则,而只有遵循和遵守正确的社会规范和准则才能使行为不至于偏离正常轨道。正因如此,大数据时代公正观的重建无疑为我们正确使用好大数据这项技术,保障和推进大数据技术更快、更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思想观念指导。大数据公正观放眼世界,有利于数据的流动和开放,从而推进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公正观强调数据的占有和使用公正,要求每个数据使用者自觉承担起责任,这样不仅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同样有利于大数据技术健康发展;大数据公正观倡导在消除现实不公正中走向公正,这将会为数据的开放铺平道路。正因如此,我们坚信:大数据时代公正观的重建将会在推动大数据更好、更健康发展的同时,使大数据能够更好地创造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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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es and Significances of the Justice View in the Era of Large Data
Wu Xinghua
Justice has always been the target of human pursuit. People always hope to realize social justice by the establishment of a rational social regime. However, in the era of large data, everything is digitalized. The wide use of large data causes some new injustice which impacts the justice view so that a rational social regime cannot ensure the realization of justice. Therefore, in order to realize social justice in the era of large data, the view of justice must be changed in the aspects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essence of justice, a fair goal setting and approaches to the realization of justice and so on. Changes of the justice view not only can promote social justice, but also can enhanc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large data.
large data; the justice view; regime justice; data justice
吴兴华,哲学博士,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大数据时代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及其防范体系建构”(AHSKY2015D13)。
B829
A
10.3969/j.issn.2095-042X.2017.02.001
2016-12-21;责任编辑:陈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