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筹集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7-03-22丛春霞闫伟
丛春霞,闫伟
(东北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基于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筹集问题及对策研究
丛春霞,闫伟
(东北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及高龄化的形势日益严峻,家庭和社会的养老服务压力也在与日俱增。鉴于当前我国社会和家庭的人口结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承担着越来越重的养老责任,然而资金筹集问题制约了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公共产品属性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的现状和问题,同时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分别从政府层面和社会层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老龄化;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
1 问题的提出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人口的发展特点,根据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38亿,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0.06%,老年抚养比为13.70%,较2012年上升了1.00个百分点,预计在本世纪中叶,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水平将达到35%左右。此外,空巢家庭在我国城乡家庭中比重已经过半,部分大中城市空巢家庭比重甚至已经接近70%,其中近一成的老年人为单身,缺乏伴侣的照料与陪伴。预计到2050年,我国7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将会达到1.08亿,其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将达1亿左右,无子女赡养的老年人将达到7900万左右,并且54%以上的老年人将处于独居状态。因此,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压力,而养老服务无疑是养老压力中的核心问题。
我国养老模式主要分为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居家养老。家庭养老作为最传统的养老方式曾在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上世纪70年代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生育率逐年下降。经测算,我国家庭平均人口数量在2010年为3.1人,2030年预计将缩小到2.6人,2050年将进一步缩小到2.51人[1],即便近几年推行了“二孩”政策,很多家庭迫于工作和经济压力,也多选择只生育一个孩子。由此可见,独生子女养老负担过重,独生子女的父母面临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现实,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无以为继。目前,发达国家的社会化养老已经形成体系,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现有的社会养老服务条件无法满足当前巨大的养老服务需求,存在养老床位明显不足等一系列情况,难以对家庭养老功能进行有效补充。可以说,在人口老龄化以及高龄化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居家养老服务承担着更为重大的养老责任,并被赋予了更高的期待。
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依靠专业化的服务为经济和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模式,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从政府责任角度讲,提供以教育和医疗保障为核心的公共服务是全社会的普遍需求,只有由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承担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责任与功能,才能保证其公平性。因此,政府必须在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筹集与服务方面承担首要责任,特别是在资金筹集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是公共产品的特性,而这三种特性带来的诸如“搭便车”等现象是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来弥补这种“市场缺陷”,出资提供或者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由此可见,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筹集中的责任也就更为重大。
当前,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服务人员经过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后,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二是让老年人在所居住社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享受日托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将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与传统的养老方式相比具有显著的优势和可行性:一是老年人居住在家中养老继承了传统养老的优点,使老年人能够与子孙进行感情上的交流和心理上的疏导,减少老年人的心理问题[2];二是能够享受社区专业化养老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从2000年《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颁布,到2011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出台,居家养老服务在我国只用了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就实现了从试点推行到重点发展,可见其发展前景广阔和使命重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充足的资金是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老年人自身或家庭往往无力承担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而我国目前的居家养老服务又存在资金不足、范围狭窄、方式单调等诸多问题,其可持续发展严重受阻。因此,必须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从根本上为养老服务人性化、多样化和规范化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对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现状及其具体模式规划的研究成果在当前的学术界数见不鲜,但是关于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问题的研究鲜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着重对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在资金筹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不仅对我国养老事业的逐步推进和养老产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增加老年人福利以及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2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现状
由于居家养老服务具有“养老不离家”的优点而受到大家的青睐,但财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着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发挥。因此,资金的筹集问题理应是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过程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突出优点是在保证老年人优质生活的前提下支付相对较少的费用,能够为老年人节约养老成本。尽管如此,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依然不可忽视,政府和家庭是当前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资金的主要支持者,企业和第三部门的参与力度较小。
2.1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与政府
从政府的责任角度讲,服务型政府需要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公共产品的角度讲,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筹集中应承担首要的和最重大的责任;从收入再分配的角度讲,收入再分配是政府的职能之一,社会福利的好坏直接受政府公共支出程度的影响[3],而政府在养老服务方面的资金投入量则更能体现出政府在保障“老有所养、老有善养”方面的态度和决心。因此,政府理应在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筹集过程中一马当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履行相应义务,这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
政府资金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上分为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服务两种。从属性上讲,作为公共产品,养老服务设施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只能由政府提供。但是,养老服务由于其供给和需求的多样性以及营利性,则可以由政府、市场和社会同时提供。例如,新加坡养老服务设施的非政府投资不足10%;瑞典政府在提供福利性住宅的基础上,还为老人提供入户服务,并且国家财政承担一半以上费用[4]。我国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是以地方为主的政府购买,存在3种方式:一是投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培训和提高养老服务覆盖率;二是直接向养老机构支付服务费用购买相应标准的服务;三是发放养老服务券或优惠券,为老年人提供无偿、低偿和有偿的养老服务。
在加大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投入方面,北京市政府对“无围墙养老院模式”的投资和建设极具前瞻性,但这种投资建设是建立在2008年北京市政府启动1亿元专用资金的基础上的。然而,北京市毕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领军城市,这种仅仅依靠政府的资金筹集方式会导致政府财政压力过大,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很难做到,即便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这种模式也必将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以及高龄化形势的日益严峻而难以持续。因此,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若想实现可持续发展,还需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尤其是家庭、企业和第三部门的协同努力。
2.2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与社会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任何单一的融资制度安排都无法满足庞大的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费用需求,仅把公共财政作为主要资金来源,不但存在道德风险,而且会导致公共财政支付压力过大。就我国当前的经济实力、公共财政支付能力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状来看,单纯依靠财政拨款来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道路走不通,因此,建立由政府、家庭、企业和第三部门共同分担的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制度,为老年人提供稳定且充足的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迫在眉睫。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绝大部分老年人养老的主要场所。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以来,我国独生子女的数量与日俱增,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我国共有独生子女17.64万人,预计到2050年独生子女的数量将上涨到30.58万人。假设这些独生子女以及他们的后代相互通婚,并且每代均以25岁为育龄期,平均寿命为75岁[5],那么,从理论上估计,每一对25岁的青年夫妇在抚养1个孩子的同时,还需要赡养4位50岁的老人以及8位75岁的长辈。这种难以负荷的沉重压力,使得子女赡养老人越来越心有余而力不足,即便是60%的老年人以退休金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但因年老而需要支付的照料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作为社会存在的一部分,企业和企业家应有的资本精神与社会存在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为了企业的长足发展,企业和企业家应肩负起社会责任,以社会支持、慈善捐款等形式扶助弱者、回馈社会,进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公信力,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由于第三部门非营利性的特点使其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上更容易取得民众的信任,因而在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方面,第三部门也应肩负更为重要的使命。然而在现实中,企业和第三部门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却相对薄弱,以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时间较长的上海市为例,2010年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总量中,市级政府和区县政府的资金投入比高达93.4%,企业和第三部门的资金贡献仅占6.6%。大连市尽管率先在全国树立了“居家养老”服务新样板,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但是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企业和第三部门参与养老慈善事业的比重依然很低,大连市的成功案例仅仅是个案,企业和第三部门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的积极性仍然需要大幅度提升。
3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存在的问题
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方面,无论是政府的“量力而行”、家庭的“全力以赴”,还是企业和第三部门的“责任缺失”,都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3.1 政府资金支持存在的问题
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我国仅出台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老年人护理分级标准》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性文件,对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方面的详细规定以及企业和第三部门进行资金支持后所能获得的相应优惠政策的法律保障十分欠缺。
当前,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基金和社会慈善捐助,其中政府财政投入是主力。我国正由补缺型的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的社会福利转变,在初级适度普惠发展阶段,要求政府在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社会福利方面投入更多的资金与精力,同时大力依靠和发挥社区福利服务的功能与作用。而现实情况是,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政府的资金投入却与需求存在很大差距。以经济实力雄厚的上海市为例,截止到2012年,上海市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投入的资金约为36.24亿元,居于全国首位,其达到的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为7.4%,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为3.4%,自费覆盖面为4%[6]。然而,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上海市60岁以上的人口中,9.02%的老年人身体处于不健康状态,需要来自居家养老服务的照料,而政府已经投入的资金只能使7%的老年人受惠。显然,财政投资力度大、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较为健全的上海市尚且存在养老服务资金供给不足的情况,其他城市或地区出现类似情况也就不足为奇。随着人口老龄化形势的日益严峻,养老服务资金的供需矛盾也会进一步加深,后备资金不足或许是其主要原因,但是老年人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而无法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这一因素也不可忽视,而无论是上述哪一种可能,都要求政府承担更多的资金支持。
合理的投资结构是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投资结构主要是指其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购买方面的资金支出规模比较。长久以来,政府始终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当中,这就弱化了市场的作用,既不利于养老服务行业的市场运作,也不利于居家养老服务业服务水平和效率的提升。
3.2 社会资金支持存在的问题
从企业对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力度的角度看,对于企业对居家养老服务等领域的慈善捐赠,政府的鼓励性政策呈现出“倒退”的现象,鼓励力度严重不足,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比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已经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那些向福利性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将其捐赠金额予以全额扣除[7]。但是,在2008年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却又作出规定,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第三部门对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力度的角度看,呈现明显的资金来源单一和投入力度不足等特点,说明第三部门对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认识不够,捐赠意识尚未形成。
4 发达国家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方式及启示
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建设起步早,在实践过程中经过不断的改革与完善日趋成熟,在全面发展老龄产业和老龄事业的今天,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4.1 发达国家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方式
4.1.1 日本护理保险养老资金筹集模式
作为全球老龄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日本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在近年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在日本称之为宅服务),采取“政府民间团体并行”的筹资与运营模式,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日本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国家和政府被规定负有最重要的责任,各级政府有严格的经济责任界定和具体的执行责任。同时,日本政府也十分重视社会力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广泛参与,企业、第三部门、各种协会和志愿者组织均参与到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设和资金提供中来[8],既实现了老年人福利的多元化,又使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有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4.1.2 英国社区型养老资金筹集模式
在英国,社区照顾涵盖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物质帮助、心理抚慰以及对老年人生活各个方面的关怀等,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并吸收社会可利用资源予以支持也是英国社区养老的重要内容。在资金筹集方面,英国的社区照顾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出资兴建服务设施,家庭和个人支出仅占一小部分。服务收费标准被政府限制在老年人可承受的范围内,资金不足的由政府负责补足。政府雇员和志愿者是社区养老服务的主要承担者,如果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照料,则政府会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保障其经济收入。
式中:αmax为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Tg为特征周期;T为结构自振周期;γ为衰减指数;η1为直线的下降段斜率调整系数;η2为阻尼调整系数.
4.2 发达国家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的启示
4.2.1 健全的法律体系
作为日本颁布最早的一部关于老年人福利的法律,《老年福利法》被日本社会视为“老人宪章”,在日后日本政府的养老服务资金筹集方式以及责任分担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英国在1990年出台了《全民健康服务与社区照顾法案》,这是首次以“社区照顾”为名称的法案,同时也是英国的社区照顾模式在资金筹集建设方面的主要参考依据。可见,发达国家的社区养老资金筹集及服务体系已经实现法制化,而我国却缺乏一部完整的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导致我国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在资金筹集过程中无法可依、无规矩可循。因此,加快出台法律法规、建立有法律保障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是解决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问题的当务之急。
4.2.2 合理的筹资结构
国外的居家养老服务都有一套完善的资金筹集体系,政府、家庭、企业和第三部门根据筹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确保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有坚实的经济基础。此外,各国在服务方式和内容、优惠政策的制定等方面也有明文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在资金筹集方面更是缺乏系统的规定和具体内容的设置,困难重重。
4.2.3 政府资金的大力支持
首先,国外的居家养老服务体制无论是以政府为主,还是坚持政府与社会相结合,都体现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并依赖于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其次,以上发达国家的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水平得以保障,离不开政府在各地养老服务制度制定过程中所做的大量工作,如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划定详细补贴标准、制定有针对性的建设规划和优惠政策等。最后,在财政资金支出的设计中,日本和英国还将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纳入到政府的财政预算,实行按人头和按项目拨款,不仅防止了养老服务资金使用的无序与浪费,而且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9],实现了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保质又保量”。
4.2.4 非营利机构的广泛参与
非营利机构的广泛参与可以有效提高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积累和服务效率。日本十分重视非营利机构的作用,积极鼓励非营利机构参与到居家养老的资金筹集与服务供给中,同时也鼓励刚退休的老年人加入到非营利机构中去,这种“互惠互利”的制度设计促进了居家养老服务在资金筹集方面的良性循环。
5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的对策建议
5.1 政府方面
5.1.1 加强顶层设计
居家养老是我国当前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的养老方式,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有利于推广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惠及更多的老年人,也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出台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老年人护理分级标准》以及《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性文件[10],但是对于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位仍然不清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十分欠缺。日本在长期护理保险立法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1995年日本政府首次提出“关于创设护理保险”的议案,1997年5月和12月《护理保险法》分别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获得表决通过并于2000年正式实施;2005年日本政府又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护理保险法修订法案》,2008年和2012年又进行了两次改革,逐渐形成了由法律强制实施,保险出资责任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分担的社会强制险模式。根据我国养老保险立法方面的实际情况,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理念、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要明确各级政府机构、家庭、社会专业养老护理机构以及企业和第三部门在养老服务资金筹集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尤其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优惠力度,调动企业和第三部门的积极性,促使其愿意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居家养老服务建设中来,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经济支持。
5.1.2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尽管建立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但养老服务是关系到我国民心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事业,而且健全的养老服务体系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养老服务水平,这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应给予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具体说来,为解决大部分老年人养老的经济难题,中央政府应确保更多的老年人纳入到国家的保障体系之中,不断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免除老年人养老的后顾之忧[11];各级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留有一席之地,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同时制定切合实际的运行政策和管理措施,推动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与健康发展。
5.1.3 优化投资结构
政府需要不断调整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资金投入结构,具体而言主要是对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购买这两方面投资规模的权衡。随着人口老龄化形势的日益严峻,社会资金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领域的参与度也在逐年提高,政府不仅要优化自身的投资结构,还要注重对社会资金的正确引导。具体说来,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方面的投入可以逐渐减少,从而将更多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转移到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方面。政府应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中来,搭建良好的信息沟通平台,而对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所需的资金,可以交给企业和第三部门来筹集,让企业和第三部门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政府则应承担起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的责任,对第三方所提供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
5.2 社会方面
5.2.1 盘活家庭现有养老金存量
要想摆脱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困境,将现有的家庭资产进行折现,进而转化为稳定的养老服务资金流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倒按揭”是很多国家在进行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集时采用的方式,采用此种方式的家庭将房产进行抵押,用于支付老年人的照料费用,即以房养老。目前,以房养老在我国已不是新鲜词汇,推行以房养老可以将存量资产转化为流量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较低收入老年人晚年的养老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房地产业和金融机构要充分合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家庭资金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效率。
5.2.2 调动企业和非营利部门的积极性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筹集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企业和非营利部门共同承担,应通过媒体渠道引起社会各界对养老事业的关注,同时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更多的社会力量吸引到居家养老服务领域,为其提供更广阔的发展平台。同时,也应注重发挥慈善机构的作用,尤其是在经济落后的地区,更应该重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出台,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这样不仅能够帮助居家养老服务业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还能够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发展和地区经济进步,同时提高该地区慈善公益组织的社会地位,形成养老服务业与地区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5.2.3 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
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服务水平和丰富服务方式的有效手段。尽管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在不断推进,服务的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渐多样化,但与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相比,很多地方的养老服务存在供给不足、效率不高、质量低下等问题[12],迫切需要提高养老服务的供应量,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并通过市场竞争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优化养老服务体系,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具体说来,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购买主体应向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购买社会养老服务,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价格合理、服务水平好、服务效率高以及社会声誉好的组织作为承接主体。在购买关系成立后,定期对承接主体的服务进行测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优胜略汰,进而提高社会养老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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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沈 玲
Research on Problems of Fund-raising Based Urban Home Care Services and Countermeasures
CONG Chunxia,YAN Wei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With the severe situation of the aging trend of the aged population in our country, the pressure of family and social care services increases day by day.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population structure of society and families, urban home care services bear an increasingly heavy pension liability, but fund-raising problems restrict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urban home care servic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goods properti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ituation and problems in fund-raising of urban home care services, proposes corresponding measures from the governmental level and the social level by learning from the experiences of developed countries.
aging; urban home care services for the aged; fund-raising
2016-11-01
辽宁省财政厅科研基金项目 (13C004)
丛春霞(1963-),女,辽宁大连人,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保障领域研究。
D632.1;D669.6
A
1009-3907(2017)01-0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