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起源:“自然状态”概念的真假之辨
2017-03-21靳澜涛
靳澜涛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法治的起源:“自然状态”概念的真假之辨
靳澜涛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自然状态”作为一个核心概念,是近代西方法理学发展的理论原点,也是论证西方宪政制度起源的逻辑起点。但是,学者们对“自然状态”的真实性始终纷争不断,莫衷一是。在这场理论争鸣中,较为具有代表性的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其共识在于都将自然状态视为一种与政治社会相对的、人类的、原初的存在状态,政治社会成立的意旨在于更好地保护自然状态下的权利。深入研究可以发现,自然状态概念是一个建立在历史事实之上的逻辑假想,其理论意旨不在于揭示和再现人类的“史前阶段”,而仅仅是一种为了论证政治社会起源的理论实验。自然状态概念背后孕育的人本主义、理性主义等价值理念才是贯穿西方法理学和政治哲学发展的主线。
自然状态;霍布斯;洛克;卢梭;历史;逻辑
法治的前提是宪法之治,而宪法之治源于“自然状态”的逻辑构造。“自然状态”作为一个核心概念,是近代西方法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原点,更是西方宪政发展的逻辑起点。17—18世纪的西方法学家大多将“自然状态”作为其理论主张的论述起点。一定意义上说,自然状态学说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西方法哲学发展史。但是,从霍布斯到洛克再到卢梭,均赋予了“自然状态”不同的内涵,对于“自然状态”的真实性却始终莫衷一是,纷争不断。那么,三位思想家如何定位“自然状态”?宪政秩序之大前提“自然状态”是一场思想实验,还是一种历史事实?如果“自然状态”仅仅是一个假设,是否妨碍以之为前提的逻辑论证的有效性?上述三个问题的解答既是对长期以来自然状态学说理论争鸣的回应,更是理解西方宪政秩序起源的前提和基础。
一、自然状态的内在意涵
自然状态作为政治社会的“史前阶段”,究竟是怎样的一幅生活场景?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普芬道夫、卢梭、康德等法哲学家们先后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了长期的探索,但却大异其趣,纷争激烈,其中霍布斯、洛克、卢梭的观点最具代表性。概括地说,对于自然状态的内在意涵,霍布斯认为是赤裸裸的战争状态,洛克定位为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卢梭则主张是和谐完美的平静状态。笔者比较三者的主要观点后发现,三位思想家虽然均赋予了自然状态不同的内涵,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共识和契合。
1.霍布斯:赤裸裸的战争状态
霍布斯是自然状态概念的创建者,他的自然状态学说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他认为,一方面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充满欲望和自私自利的。另一方面,自然状态中没有统治,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相等。人们互相之间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源就会发生平等主体之间的冲突。因此,自然状态是一种为满足私欲而像狼对狼一样的恐怖画面,正如霍布斯提出的经典表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虽然自然状态存在自然法,但自然法缺乏外在的强制力。如果不建立一个公共权力,难以维护“丛林社会”的稳定。因此,霍布斯主张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把万恶之源的自由权利交给另一个人格——国家,即服从伟大的“利维坦”。霍布斯先后经历了英西战争、英荷战争、英国内战等,对于内忧外患的恐惧伴随着他的一生。他从现实的政治社会中解析出自然状态,并由此发展出国家契约和主权在君的学说,突破了君权神授的桎梏。笔者认为,自然状态与公民状态并非截然对比和前后承继的两种历史进程。相反,上述两者相互交织,此消彼长。自然状态作为公民状态的初始阶段和基本背景,只要公民状态有所淡化,其就会彰显出对社会生活巨大的影响力。正如卢梭所说,霍布斯的学说“是把从社会里得来的一些观念,搬到自然状态上去了,他们论述的是野蛮人,而描绘的却是文明人”[1],即霍布斯是在社会中看到“自然状态”的。
2.洛克: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洛克对自然状态的论述打破了霍布斯的“战争状态”,他沿着霍布斯的论证逻辑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他同样也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有着天赋的权利,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分人身财产利益。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虽然没有政府和法律,但不是霍姆斯主张的丛林社会般的战争状态。他认为,自然状态之下人们的意识和行为受一种自发形成的道德规范所支配,即自然法。在自然法的统治下,人们不会按霍布斯的理论设想爆发激烈的战争。相反,自然法主张最基本的伦理,生命、自由、健康、财产等均受到平等的尊重与保护。人们之间和谐共处,互相保全。因此,自然状态乃是“完备而无缺的自由状态”。那么,“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为何又逐步转型为洛克所谓的公民社会?洛克认为,由于每个人都仅仅服从于自然法则和人的自然本性,必然造成缺乏必要的公共权威来维护基本社会秩序的匮乏状态。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即缺乏统一明确的裁判尺度、公正的裁判主体和有力的执行主体。为了克服上述问题,人们希望走出自然状态,通过相互缔结契约的方式步入政治社会,其付出的代价就是交出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由国家制定、解释、执行法律。他指出,“这就是公民社会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起源”。为了确保国家能够有效地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洛克寄希望于法治,他建立了系统的资产阶级法治理论,包括分权理论、自由理论、法治原则等内容[2]。
3.卢梭:和谐完美的平静状态
卢梭在阐述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时,继承了17世纪以来广为流行的许多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提倡的“自然状态”学说,并进一步把它理想化[3]。他反对霍布斯等人把自然状态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战争,也不认同洛克将自然状态定位为自我保全的理性状态。在他的理论构造中,自然状态只是“终日平平静静无忧无虑的原始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并无理性,而只有自爱心和怜悯心这种感情和天性,自然法就建立于人的感情和天性之上。随着人类的发展,自然法才脱离人的感情和天性而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那么,人们为什么要进入政治社会呢? 卢梭的社会形成与发展理论指出,在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之间存在一个中间状态——“开始建立的社会”状态。自然状态中妨害人类生存的阻力与人类为了生存而积聚的力量始终处于博弈和平衡之间。当分散和个体力量难以应对生存阻力时,原有的平衡的自然状态就会被打破。人们为了继续生存,只能互相团结起来,形成一种合力方能克服巨大的自然阻力。而这种结合的形式就集中体现为卢梭笔下的“社会契约”,旨在“以全部共同的力量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4]。人民订立契约将自己置于“公意”之下,实际上得到的利益比在自然状态下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失去了自然自由,获得了社会自由;失去了自然平等,获得了法律平等;虽然受制于国家权力,但公意恰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无论是宪法之治还是普法之治,均孕育于近代政治社会。而政治社会之前的历史阶段究竟呈现何种样态,是西方法理学思想重要的理论关切所在。学者们关于自然状态的构建不谋而合,但是关于自然状态的描述却大相径庭,既有部分共识更有本质区别。从共识来看,第一,从霍布斯到洛克再到卢梭,他们均将自然状态定位于国家产生之前的“史前阶段”。第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强调: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完全独立自主的个体,人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5]。哪怕是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走出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仍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权利。第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论证的最终结论也有相似之处,即由于人性或自然的因素,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难以得到很好的保全。为了保护这种权利,人们订立契约,步入政治社会,最终建立国家,并开启了近代法治进程。
但是,由于“自然状态”的意涵各有差别,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的具体路径走向有着本质不同,并进而导致三人所主张的宪政体制有巨大分歧。霍布斯摆脱恐怖的“自然状态”,基于对“利维坦”式无上权威的期待,构建了君主集权政体的学说框架;洛克走出自由的“自然状态”,满怀对“法治”蓝图的憧憬,开创了分权立宪政体的理论体系;卢梭离开和谐的“自然状态”,本着“合作缔约”的目的,开拓了民主共和政体的理论架构。三位思想家关于从自然状态步入政治社会的三种不同路径最终分别演化为西方政治制度的多元形态,从理论学说落实为法政实践。
二、自然状态事实与假设之争
自然状态的内容在上文已经得到合理诠释。西方法哲学家虽然具体主张各不相同,但是其理论“底色”有契合之处,主要体现在自然状态的原初性、非政治性、人类性、权利保护性等。那么,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构成西方宪政发展逻辑起点的“底色”——自然状态,其性质是历史事实还是理论假设?如前文所述,自然状态是相对于政治社会而言。这里所谓的“相对于后者”,其究竟是真实存在的“史前阶段”,还是虚拟的“理论原点”?对这个问题的解答直接关系到整个近代西方宪政秩序来源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如果我们仔细比较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研究成果,三位思想家其实在各自的时代不同程度地回应了这一问题,但答案却各不相同。
第一,自然状态学说是霍布斯法政治学的基础和前提,他也是继格劳秀斯之后最早对自然状态进行较为详细描述的思想家。“自然状态”到底是一个的思想假设,还是一种历史事实?这是一个在霍布斯时代就引起关注的话题。他在《利维坦》中曾以美洲的一些野蛮民族为例,说明了世界范围内确实存在一种残忍的战争状态,确实有人在这种状态下生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霍布斯在此处只是为了证明他的理论具有一定现实性和历史情势。自然状态即使存在,也只能保守地承认是在特定区域或者特定群体间存在,但无法论证人类整体同时在这种所谓的自然状态下共同生活。因此,无法将自然状态定位为一种社会状态或人类历史的发展阶段。霍布斯自己也曾坦言:“也许会有人认为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从未存在过,我也相信绝不会整个世界普遍出现这种状况。”[6]因此,霍布斯既主张自然状态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基础,也强调了自然状态从未在整个世界中普遍地存在。
第二,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本人认为自然状态曾真实地存在过。洛克在《政府论》“论自然状态”章节的开篇就提出:“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笔者认为,洛克使用“追溯起源”“原来自然”等语,实际上默认了自然状态的真实性,这是他与霍布斯的重大分歧。他在这一章的结尾更是鲜明地指出:“我还进一步断言,所有的人自然地处于这种状态,在他们同意成为某种政治社会的成员以前,一直就是这样。”[7]洛克还对反对者提出了反问,他形象地指出:国家与个人类似,往往对于出生和幼年的情形认识比较模糊。笔者认为,洛克之所以与霍布斯偏离,重要原因在于两者自然状态的内涵和对人类发展的预判不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比任何种类的政府都更加可怕,而洛克的自然状态虽然有不足之处,但比专断和无法无天的专制政府更为可取。他有理由相信人类发展历史中至少存在这个不算太差的“自然状态”。
第三,卢梭关于自然状态的真假界定较为模糊,也使得后世学者们产生了较大争议。以施特劳斯为代表的一批学者,通过前后文本比较分析,认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中区分历史上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使用了两种自然状态的含义,即“人类原初状况的自然状态”和“作为人之为人的法理地位的自然状态”[8],而这种差异旨在强调卢梭所描绘的自然状态是历史事实。但是,另一些学者却通过分析卢梭作品的文字表述,认为他所说的自然状态只是作者的一种假设。因为,卢梭在《日内瓦手稿》第 1 卷中就指出,他关注的重点是权利和理性,而非事实。此外,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序言部分,卢梭明确表达,他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并非真实发现,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仅仅旨在让人们更清晰地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或者说,这种状态在人类发展史上是不曾存在过的,而且人类也不可能从现在的社会状态进入到自然状态[9]。
三、自然状态是基于历史事实的逻辑假设
通过比较三位思想家的主张可以发现,霍布斯与卢梭最终指向的结论是一致的,即自然状态并非人类历史的真实事实。而洛克站在对立面,指出人类确实曾经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笔者认为,三位思想家的立场虽然对立,但是最终指向却是趋同的。因为,“自然状态是事实还是假设”这个问题涉及一个核心的矛盾, 即历史和逻辑的关系问题。
一方面,霍布斯与卢梭等思想家虽然将自然状态定位为理论“假设”,是为了论证人类步入政治社会而建立的“始因”,无法或者没有必要找到历史性、真实性的根据。但是,笔者认为不可否认的事实在于,纯粹逻辑性、纯粹概念性的“自然状态”背后仍然体现出思想家所处的时代面临的任务、矛盾或问题,这就是逻辑中的历史。霍布斯在1637年回到了他的祖国英国,他对黑暗的自然状态的描写并不是空穴来风,实际上这是对当时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激烈的经济竞争所造成的混乱的社会秩序的真实写照。他的如此论述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想借助强大政治权威保持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的迫切愿望,人们渴望建立一个利维坦,创造稳定、和平的社会环境。卢梭之所以主张“自然状态”是和谐完美的状态,很大程度上也与当时社会背景密切相关。他生活的18世纪的法国,正处于社会革命前夜,“是资产阶级民主运动的时代”[10],社会矛盾异常尖锐。他的思想就是此时代精神的真实反映,他将社会的邪恶、奴役和道德堕落视为“比战争的破坏性还大”[11]。
另一方面,洛克虽然强调自然状态是一个历史事实,但是他并未给出充分的理由支撑,必然存在一定假设性。“自然状态是事实还是假设”实际上是个哲学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回应难以通过历史实证主义的方法进行论证。现代哲学理论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的认识能力深深扎根在前科学的实践中”[12],每个人的历史经验都具有时代局限性,必须存在一种超出历史经验的先在才能有所论断。先验往往来自于人的主观,难以表达出来,但人们对于经验的坚持恰恰基于这种先验。哲学的发端总是追溯到人类早先的发展阶段,越往前追溯,我们越难适用经验,这就是历史中的逻辑。在自然状态性质不明的情况下,我们不妨将其看作是一种假设。对于主张“自然状态”的思想家们而言,“自然状态是他们的政治思想和经历的遥远想象物,只有通过理论抽象和历史推测才能接近于它。”[13]
哲学上认为历史与逻辑是统一的,逻辑中的历史和历史中的逻辑其实是人的无法超越的一种思维方式。这一观点恰当地诠释了自然状态的本质属性。在逻辑的指引下,我们开启对自然状态的历史过程的追溯,而对自然状态的逻辑分析又反向以对其历史过程的研究为前提。正如马克思将“意识”定位为“社会的产物”[14],无论是霍布斯、洛克还是卢梭,他们所主张的自然状态虽然是一场思想实验,但也脱离不开历史经验。当然,这种观点将面临一种质疑,自然状态是近代西方宪政发展的逻辑起点,一种以假设为前提而进行的论证是否有效?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从逻辑学中可以得到回应。假设的真实性与论证的有效性并非具有必然联系。有效论证主要包括三类:前提真结论真、前提假结论假以及前提假结论真。
虽然将自然状态这一理论假设作为论证前提,但并不妨害逻辑论证的有效性。
四、余论
喀莱顿·垦卜·亚伦在梅因的《古代法》“导言”中写道,“全欧洲有许多关于政治社会、自然法以及‘自然状态’的起源的假设。这些假设,从现代观点看来,似乎是很可笑,并且一点也不像历史上的事实,以致在今日,我们竟难于理解他们怎样会这样强有力地深入当时人们的想象的。”[15]喀莱顿·垦卜·亚伦一语道破了“自然状态”的本质属性。虽然自然状态仅仅是一种理论假设,但却对真实历史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7—18世纪欧洲的启蒙思想家接续着“自然状态”的话语逻辑,并以此为基础,按照各自的逻辑演绎为社会契约、分权制衡、法治原则等近代西方政治社会的基石性理论,对封建神权专制主义政体提出了挑战。
从霍布斯到卢梭,自然状态学说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西方法理学发展史,逃离“自然状态”的三种路径分别演化为君主制、分权立宪制、共和制三种资产阶级政体选择。自然状态学说的不断发展正是为西方近代社会创建了一个正当性的社会基础,找到合理的根据,旨在说明自然状态下自然权利的重要性,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武器,为西方近代法律提供道德基础。自然状态学说背后孕育了人本主义、理性主义等价值观念,将人的权利在价值位阶上提升至最高层次,摆脱了封建神权的束缚。相应地,政府组建的职能被定位于保护人们的权利,这也奠定了近代西方法治的基本立场,为人们的权利斗争提供了一种道德理想和价值信仰,对近代以来的人类政治文明产生了深远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一种基于历史事实的理论假想构成了近代西方法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原点,更成为西方宪政政治秩序起源的逻辑起点。至此,“自然状态”是事实还是假设?这个历经长期争论的问题似乎有了解答。但是,我们发现对这一问题明确的回应已经变得并不重要,因为规范概念背后的价值理念才是贯穿西方法理学和政治哲学始终的主线,也是真正影响未来法治进程和政治制度演进的基础。正如德国社会学家曼海姆所言,社会变迁会导致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在社会变化中,寻求发现固定不变的观念或绝对的东西,是否真正就是一个值得去做的智力活动,就变得极成问题了。也许,更有价值的思想任务是学会能动地、全面地思考,而不是静止地思考。”[16]在针对自然状态真假的讨论中,更有价值的思想任务是厘清其背后孕育的人本主义和理性主义。伴随着物质文明的高度繁荣,国家更应该注重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让社会弱势群体活得更有尊严,防止以强欺弱、以大欺小和以权压人,真正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17]。这才是我们追求法治的“初心”,也是“自然状态”学说的真正价值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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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虹 谷)
10.3969/j.issn.1008-6382.2017.03.011
2017-06-04
靳澜涛(1993—),男,安徽巢湖人,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禁毒法学、警察法学研究。
D091,D909.1
A
1008-6382(2017)03-006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