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研究
2017-03-21薄杨
薄杨
摘 要:自 2005 年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成立以来,在全球内得到了快速发展。2007 年拍拍贷的成立标志着P2P网络借贷平台正式引入中国。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脱媒和金融去中心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首先研究了国内外相关文献,分析了目前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的特点,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摘要的共性风险进行了分析;之后,对如何控制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141-02
一、文献回顾
目前普遍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起源于“乡村银行”,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教授在1983年创建了乡村银行。乡村银行主要是为孟加拉国的贫困人口特别是妇女提供小额贷款,支持他们生活,鼓励他们创业,整贷零还,通过按周偿还的方式控制风险。维持格莱珉银行的运作,极大地促进了孟加拉国农村经济的发展[1]。
Magee(2011)[2]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金融交易的一种新的平台,它绕过了传统的中介机构,直接连接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这个新平台的创新的基础是小额信贷的原理和近年来的迅速增长。
李龙(2014)[3]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信用风险、制度风险、操作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来自于资金需求者和平台自身两方面,资金需求者无法偿还借贷资金导致信用风险,以及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在资金周转上存在资金挪用导致资金供给者无法获得借贷资金本金和利息从而产生信用风险。由于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模式无法被明确的介定,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外部监管和内部审核无法着手。在缺乏监管的前提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可操作性极大,很容易造成操作风险,如利用P2P網络贷款进行合同诈骗、借新债还旧债、信息泄露风险等。
许一帆(2014)[4]提出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资质的风险问题。因其注册资本没有门槛,P2P平台注册资本极低,手续也十分简单,经济罪犯利用这些特点进行非法集资或者诈骗,平台最后要么倒闭要么跑路,对投资者造成巨大影响。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存在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政策风险,主要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不完善,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导向不清晰,如果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准入门槛,将会对平台产生极大影响。
(二)信用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需求者和资金者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沟通和交流,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存在,信用风险大。由于我国没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信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人在提出借贷申请时很有可能提供假的信息。除资金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也很高。在缺乏个人信用体系的前提下,平台自己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信息来源于公安系统身份认证,与手机运营的用户认证。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又由于平台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管理水平低等原因无法建立风险管理系统,因此,信用风险极大。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财产需要变现时,因无法立刻变现或者因变现之后财产价格发生损失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流动性风险指资金供给者无法提现。由于资金在周转会时滞,资金可能会在托管机构处沉淀,资金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挪用,以至资金链断裂,产生流动性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能力差,一些没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也可以在平台获取资金,投资者将无法获得本金和利息,流动性风险爆发。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指不完善的操作程序、系统以及人为因素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可能性。P2P网络借贷平台依赖互联网技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前提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由于P2P网络借贷的迅速发展,大量的闲置资金进入,系统容量和网络问题越来越显著,高效、便捷的操作程序亟待开发。P2P网络借贷平台系统的漏洞,很容易被黑客攻击。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工作人员面对大量个人信息,在信息审查时,可能没有发现错误信息,没有正确反映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其次,P2P网络借贷平台员工利用自身优势,参与P2P网络借贷,设置虚假账户,或者利用自身便利条件,售卖客户个人信息获得非法收入。
(五)合规风险
平台的信息披露决定平台的透明程度,审核标准、经营状况需要定期披露。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的运作模式,很少有平台做到了信息披露;许多平台为了保持形象,不披露不好的信息,夸大对自身有利的信息。央行划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四条红线”:明确平台中介性质、严禁资金池、严禁非法集资、严禁平台自身提供担保。
资金池风险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利用平台优势和资金传递的时滞,使资金进入平台自有账户,形成资金池,利用资金池从事高风险投资。当前出现很多跑路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其根本原因在于平台做资金池,资金先由投资者流入账户,然后再去找项目,寻找借款人。现在很多平台形成了“线下找资金线上找项目”的模式,投资者被高收益所吸引,形成资金池之后,再通过平台将资金借出。平台往往会选择风险较高的产品,甚至直接挪用。
非法集资风险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调查和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或者发布虚假的借贷信息,向投资者以高利率为诱饵。平台自身担保风险是指,平台自身对资金担保,发生违约时,平台赔偿本金和利息,但出现大量违约时,而平台资金有限,无法偿还所有本金。高利贷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超过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部分利率未达到4倍,但是加上服务费和回扣等额外费用达到了高利贷的水平。
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出现秒标和净值标。秒标是指P2P借贷平台上超高收益、超短期限的借贷标的,其主要是平台自身虚构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交易量,利用高收益吸引投资者,造成平台人气活跃、交易繁荣的景象。净值标是指平台上发布借贷需求,重复进行出借、抵押,扩大投资杠杆,杠杆风险和信用风险极高。
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融模式是指,企业作为借款人设立P2P平台,对外吸收资金用于投资与发展。这种自融模式的平台极易出现跑路和倒闭。企业进行投资需要长期资金,而平台为吸引投资者,产品多数是高收益的短期借贷,若企业出现短期经营问题,投资者将血本无归。
平台普遍存在庞氏骗局现象,将长期借款拆分成短期借款,将大额拆分成小额。当平台出现资金链断裂或者大量违约时,在没有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投资者无法收回本息。平台为了维持运转,放虚借款信息,利用短期高利來吸引新的投资者,这些资金用于偿还之前的资金,这样循环反复,形成庞氏骗局。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P2P网络借贷仅有银监会的有关条例,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首先,以法律形式明确P2P网络借贷的定义,明确其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和职能,明确P2P网络借贷各主体的资格。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并约束、规范其行为。其次,明确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主体。现在市场中的监管部门如工商、银监会、工信部等都不负责。无论哪个部门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都应该明确其监管责任。只有这样,P2P网络借贷业才能有序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P2P引进中国之后,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严重阻碍了P2P的发展。建立全面的个人信用体系是平台发展的必要条件。目前,主要的信用系统是央行建立的,数据来源于各商业银行,记录借贷双方的信用信息。建立商业征信体系,记录借贷双方在商品购买时的信用情况,对央行征信体系是很大的补充。同时,由专业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建立全面的信用体系。
(三)建立资金托管制度和担保制度
资金托管制度是指P2P平台在银行建立专用账户,贷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的专用账户中,形成借贷合同后,银行进行运作,P2P平台已经看到资金去向,但不能调用资金,使得P2P平台建立资金池、挪用资金的情况可以有效避免。现有的P2P平台中,有很多选择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托管机构。然而,第三方支付公司没有完善的资金托管流程,与平台暗中关联,难以杜绝虚假交易等问题,存在着风险隐患。通过第三方担保制度既能够控制好风险,又能够使平台获得高的利润。
(四)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能够约束P2P平台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其发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披露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目前平台主要披露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但对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评价没有帮助,平台可以建立系统的打分制度,综合显示借款人的情况。二是披露平台经营状况,平台经营状况是衡量P2P平台运营情况的重要标准,然而现有的平台很少披露其情况,投资者很难从其网站上了解其具体运营模式、风险控制程序、借贷违约状况和坏账后续处理方式等信息,监管部门应该设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指标,要求平台定期公示其经营情况。
(五)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机制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形式,虽然与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也具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其风险管理可以借鉴银行的成熟系统。建立一个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体系,将各地方的P2P网络平台监管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的风险管理,逐层把控平台风险。设立各种风险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贷资金规模、借贷资金流向、借贷利率、违约情况、坏账率等指标作为监控重点,将P2P网络借贷风险纳入金融体系风险范畴。
参考文献:
[1] 钮明.“草根”金融P2P信贷模式探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2):58-61.
[2] Magee,J.Peer-to-peer lending in the United States:surviving after Dodd-Frank[J].North Carolina Banking Institute Journal,2011,
(15):139-174.
[3] 李龙.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探讨[D].杭州:浙江大学,2014.
[4] 许一帆.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与监管思路初探[J].中国金融电脑,2014,(4):81-83.
[责任编辑 张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