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下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发展
2017-03-21饶红美袁丽仪莫嘉妮冉琳
饶红美++袁丽仪++莫嘉妮++冉琳
摘 要:目前,我国GDP已排名世界第二位,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每一个家庭的物质生活条件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同时我们也感受到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政府、环保组织和人民群众等都对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今做好碳排放监控显得尤为重要,碳信息披露是实现碳排放监控的重要一步。
关键词:碳排放;碳信息披露;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109-02
碳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对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减排计划和方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温室气体管理信息,以及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与机遇等相关信息适时向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的活动,也称为温室气体管理信息披露。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一些地区的气候也出现了严重的污染,引起了政府的重视。为保护全球环境,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习近平主席代表我国对世界做出了承诺:到2017年我国启动总量管制及配额交易的碳排放市场;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下降45%(以2005年为基准);到2030年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有望达到峰值和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升到20%左右。碳排放信息披露是减少污染、实现碳减排的基本步骤之一。
一、我国碳信息披露现状
目前,我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人民群众都越来越重视和关注碳信息的披露情况。
就政府方面而言,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碳信息披露增加。《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5年报告》中披露,2014年里我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各个领域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对碳减排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在报告中披露有关情况。例如,截至2015年底北京已关闭2100多家钢铁、石油加工、水泥等高能耗低产出等污染大的能源消费型企业;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已到达了4万多亩,成为世界上退耕还林还湖最多的国家;各地政府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等第三产业服务业,实行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14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下降了6.2%,比2010年累计下降15.8%,完成了“十二五”碳强度下降目标的92.3%。
就企业方面而言,我国企业自主披露碳信息的意识还比较薄弱,碳信息披露质量在加强。《2015年度CDP气候变化报告(中国版)》报告表明,中国企业的应对气候变化信息披露还在初期阶段,到2015年CDP问卷填报截止日期,国内仅9家公司完成CDP信息披露,略高于2010年的8家。国内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披露的进度很慢甚至几乎没有变化,但是有更多中国公司通过CDP供应链项目做出披露,而且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也在逐渐改善。这说明,一些供应商企业正在响应其跨国公司客户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和其他气候变化相关的数据需求,表明来自其他经济体的企业影响力正在推动中国市场的低碳发展。
就法律方面而言,相关碳信息披露法规逐步出台并逐步完善。目前,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于部分温室气体已经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的范畴,所以该法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到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另一部是《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这是我国最早的明确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也是目前我国强制要求企业公开部分环境信息的唯一一部国家级立法。就部门规章而言,2007年,我国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企业公布相应的环境信息情况。国家证监会也颁布了《关于重污染行業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规定了重污染企业需通过环境保护总局核实通过方可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另外,一些省市政府积极颁发的法律法规也体现了我国对碳排放信息披露更进一步完善。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均涉及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碳排放信息存在的问题
1.碳信息披露法律不完善
我国目前相关碳信息披露立法比较分散,我国分散的立法模式使得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的环境信息披露范围,主要表现为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法律法规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内容范围不同,现行法规就碳信息披露的要求笼统宽泛且不统一,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只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而没有规定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清洁生产促进法》虽然有相关方面规定,但披露主体仅限于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并且要求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模糊。目前出台的法规与政策中并没有具体措施指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碳披露信息,具体只能认为是方向性的指导,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去规范披露行为。
2.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意识不高
目前,我国企业对碳信息披露的认知还比较欠缺,主动披露的意愿不强。由于碳信息披露在我国历时时间较短,国内多数企业还没有明白“低碳”到底是怎么回事,有些企业甚至认为低碳和自身没有多大关系,有些则仅仅知道低碳的概念,却没有形成系统的认知,对于如何建立低碳目标、采取低碳手段、实施低碳战略等均不知所措。极少数企业在碳信息披露中涉及明确的节能减排目标及战略部署。尽管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日常企业活动中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但是极少数企业将其作为企业战略管理的一部分,更没有企业在对外报告中提及节能减排的具体信息。
3.碳信息披露不规范,形式多样化
目前,我国缺乏独立的披露碳信息的报告形式。碳信息披露零散地分布在年报、招股说明书、社会责任报告中,形式多样。碳信息披露时的数据主要为定性信息,而非定量信息。比如,社会责任报告中大部分提到减少了碳排放量,而真正减少了多少,利益相关者却无从考证,多数以模棱两可的方式带过。而在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对于有关碳排放信息方面的数据并不多,如果披露碳排放信息也仅仅是二氧化碳的减少量,其他温室气体的减少量也并未详细披露出来。这样则更加不利于我们以确切的数据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
4.碳信息披露不全面,避重就轻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独立的碳披露信息报告形式,碳信息披露属于自愿性披露,造成碳披露信息缺乏系统性且不全面,往往避重就轻。从目前企业对外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来看,企业披露较多的是企业对社会的贡献以及承担的社会责任,以便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但是对于一些有损公司形象的数据以及事件,大多数企业选择直接避免披露或者避重就轻,只披露其中一小部分,以免造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企业将碳排放信息视为不宜公开的商业信息,将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数据保护,董事会反对股东更多披露要求的案例不少。
5.碳信息披露没有有效的激励及监管机制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发展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这是无可厚非的事实。但是,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长远的利益,只注重短期的利益。在企业本身并没有多大的自觉性及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往往也就随意性较大,披露质量也不高。同时,国家对于相关碳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对碳信息披露的补偿或优惠措施不多,很难弥补企业相应付出的成本代价,企业出于利润的考虑也会对碳信息披露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
三、 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发展方向
1.健全和完善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法规及政策
在法律规范方面,应尽快建立统一的碳信息披露规范和标准,在我国综合立法基础上,以国际通行的披露标准及框架为依据,结合我国实情,制定碳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指南等,解决因为现有法规内容简单和规定不一导致的可操作性差和碳信息披露范围不一致、可比性差的现实问题。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在企业层面分解和落实碳排放指标,将其作为政府考核企业的重要依据之一,促使企业制定碳减排战略规划,并通过建立碳信息管理体系,对企业碳排放实施量化管理。
2.提高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意识
基于我国目前大部分企业碳信息披露意识差,我国政府应对相关碳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宣传,强化企业的低碳及碳信息披露意识。企业作为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主体,应该自觉提升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碳信息披露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外部环境对碳排放的要求,实现企业低碳发展。通过产能转型、新能源开发、技术创新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气体排放,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但从长期来看,非但不会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反而会因企业的绿色技术动力创新所带来的效率提高和成本节约而增强其综合实力。
3.构建有效的碳信息披露激励与监管机制
政府应该出台更多优惠措施,給主动积极实行节能减排的企业更多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相关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并建立合理的碳信息披露奖惩机制,使得企业自身更有动力去履行减排的责任。实施适当的国家调控与干预,加强政府环保部门与监管部门对碳信息披露的监管。有效监管机制的建立不仅应考虑政府监管、第三方鉴证机构监管和公众监管等外部监管机制,还需要企业内部自身设置良好的监管机制,如设置管理层监管与企业内部监督部门监管,形成内外良性互动的监管机制,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4.培养碳信息披露方面的专业人才
人才是推动相应领域进步的关键。通过提高我国碳金融知识层次,培养更多碳金融方面的人才,从而缩小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于企业自身而言,对碳盘查、碳交易信息的管理能力明显不足,目前的普遍情况是上市公司没有设立专业的部门和人才队伍,缺乏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企业必须先完善组织保障和专业人才储备,才能保证碳信息披露质量。
结语
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中国广泛参与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更是我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政府应该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国际气候谈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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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