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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职能定位新论*

2017-03-21马志强

中州学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职能定位社会工作

摘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成为社会工作重要的职能定位。鉴于西方社会工作在中国本土的现实际遇以及本土化改造,社会工作在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服务型治理”的职能定位虽然有更大的合理性和发展空间,但由于最终未能克服社会工作在社会管理场域的不足,而只能是一个过渡性的分析概念和发展形态。从社会工作的本质属性和实际功效出发,将社会工作重新植入改善民生、完善社会福利制度的话语体系和实践场域,开展个人社会服务是合理的社会工作职能定位。

关键词: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创新;服务型治理;个人社会服务;职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C91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2-0064-06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社会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功用问题”成为社会工作学界的重要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尤其是2015年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以后,学界对这一议题的讨论更为热烈。“社会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功用问题”是一个最终要走向实践的、具体的现实议题,对这一议题的讨论应当充分考虑中国本土的现实情况,寻求本土化的专业社会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可能贡献。然而,学界对这一议题的论述不同程度地忽视了西方社会工作在中国本土的现实际遇及其已然发生的重大变化,而将西方社会工作的理念、原则、功效等几乎一成不变地直接对接到中国社会管理的目标、任务上。尽管许多学者得出了诸如“社会工作与社会管理具有一致性或共通性”“社会工作能够在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等结论,但这里所表述的“社会工作”实际上均指称“西方社会工作”“国际视野下的社会工作”①或“现代社会工作”②。至于经过本土化改造的、受具体工作场域影响的社会工作的特点、功效如何,能否回应我国社会管理的紧迫议题,我们并未作详细论证。因此,分析西方社会工作在中国本土的现实形态,准确划定适合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空间,重新探究社会工作的职能定位,不论对于社会工作的发展还是对于社会管理创新都是非常重要的。

一、西方社会工作在中国本土的现实际遇

1.价值理念的修正

社会工作持有什么样的价值理念并不全然由社会工作自身决定,也不会一成不变地通行各国,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具体的实践场域会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西方社会工作所持有的“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等价值理念以及“尊重”“平等”“自决”等工作原则离不开西方的宗教信仰、文化传统与社会认同的支持以及社会工作自身的社会地位、生存策略的规制。西方诸种社会、文化及制度培育并强化了社会工作的上述价值理念。社会工作若想在西方社会得以生存、发展也只能采取上述价值理念。然而,西方社会工作进入中国后,脱离原来的社会母体,“嵌入”③中国本土的政治、文化和社会之中。这种

收稿日期:2016-04-06

*基金项目:吉林省科技厅项目“吉林省社会养老服务运行体系建设与政策保障研究”(20150418013FG);吉林省教育厅项目“吉林省社区社会工作发展研究”(吉教科文合字(2016)第345号)。

作者简介:马志强,男,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生(长春130012)。

“嵌入式发展”决定了扎根中国本土的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一定要接受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的重新塑造、遵守其所“嵌入”的或购买其服务的具体部门的工作要求,同时受到服务对象的文化习俗的影响和改造。推进社会整体发展的国家视角、集体主义而不是个人主义至上的价值观念、“寻求帮助”而不是“助人自助”的需求偏好都会对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做出明显修正。事实上,西方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一进入中国本土便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中国社工实务界实际遵守的已不再是美国社会工作实务操作定义的价值体系、比斯台克的价值体系、泰彻的价值体系和莫雷李斯及雪佛的价值体系等所谓人道主义的西方社会工作四大价值体系④,而是经过扬弃、修正后的价值原则。由此,如果不考虑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在中国发生的重大修正,而仍然固守源自西方的价值原则,并将这种价值原则同中国社会管理的目标、任务相匹配,不论得出何种结论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2.工作条件的变化

西方社会工作在利益协调、资源整合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作用与西方国家福利制度的保障和西方社会慈善公益组织的支持是密不可分的。西方国家的福利供给与西方社会的慈善救助是社会工作进行资源调配丰富的、可持续的物质基础;西方国家《地方政府社会服务法》《社会保障法》《国民健康服务与社区照料法》等法律法规构成了社会工作调配福利资源的法律基础⑤;西方国家的社会协商机制、第三方监督机制等奠定了社会工作在利益协调方面的社会、文化基础。社会工作是在这些物质基础、法律基础、社会与文化基础之上,才有了利益协调和资源整合的积极效果。

但中国不同。中国的福利资源缺乏社会供给而主要由国家承担,已经形成了由各级行政部门构成的、较为严密通畅的福利输送体系。如社会救助资源是民政部门通过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的配合下发送到需求者手中的。在这样的福利输送制度下,作为社会组织的社会工作机构难以进入福利分配体制之中;而在官方福利输送体系之外,来自社会的福利资源以及社会调配机制均较为缺乏,社会工作在资源协调方面缺乏物质来源及相应的社会资本。一些学者所说的社会工作可以进行“资源整合、利益协调”实际上存在諸多困难。

目前,社会工作从两个方面进行资源链接和资源整合。一方面是向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等机构为贫困案主申请国家福利资源;另一方面是挖掘志愿者、案主的家人及亲戚邻里等非正式资源帮助案主。对于前者,尽管不乏社会工作者为某些案主争取到了救济资源的情况,但这只是在既定资源分配制度下对资源输送或资源分配进行极其微小的优化,不是社会管理层面所迫切需要的阶层之间、利益群体与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或资源分配⑥;对于后者,尽管社会工作有过对非正式资源有效挖掘的成功案例,但与案主的需求相比,这些非正式资源是临时性的、数量有限的救助,难以满足案主需求,并且难以持续。

西方社会工作在中国所面临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使社会工作在利益协调、资源整合等方面功能有限,与社会管理的要求相差甚远。

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社会工作

职能定位的不足“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维護社会稳定”是社会管理创新所要应对的宏观议题。解决这一议题需要社会管理者拥有干预不同利益集团尤其是强势群体行为的权威和资本。而中国现实际遇下的社会工作,其强项在于干预弱势个体的专业技术和在微观层面解决社会个体问题。宏观需求与微观功效之间的张力决定了社会工作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存在不足。

1.社会工作在应对社会管理的核心议题方面存在不足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社会管理创新”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治理”是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的重大创新,也给我们提出了两大重要议题:一是“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管理的基本问题;二是“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等社会治理的主要问题。针对上述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两大基本任务,结合西方社会工作在中国本土的现实际遇,社会工作在应对社会管理的核心议题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足。

在我国“社会”发育不足的情况下,不论是“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还是“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其主体都只能是政府。只有政府才能利用国家公权力及国家资源,“通过税收、财政支出、立法、司法、行政”⑦等方式来解决或推进上述议题。政府之外的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难以解决社会管理(社会治理)中的上述问题。

本土化的社会工作只具有干预个体的社会技术⑧,不具备影响社会改变的手段方法,缺乏可以调配的社会资源,难以完成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管理任务。目前,社会工作已经开展的所谓“资源整合、协调关系”实际上是在既定的资源分配制度下,协助资源传递的查缺补漏,或者在微观层面做极其有限的优化。这种补缺或优化可能改善个别案主的生存困境,但并未触及调整贫富差距、防止阶层固化等社会管理的基本议题。

在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的关系方面,社会工作发展需要社会治理创新,社会工作也可以在社会治理创新完成之后发挥积极作用。但社会工作并不具备促进社会治理变革的能力,难以发挥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积极作用,也难以在社会治理格局尚未实现时发挥其自身作用。目前学界所得出的“社会工作能够在社会治理创新中起到积极作用”的结论,大都“是对较理想状态的讨论”⑨,是以“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格局已经形成、社会工作已经拥有相对独立自主的主体地位”为前提假设而推断出来的理想图景。这种把“社会治理创新完成之后的社会工作功能”当成“社会治理创新尚未完成时的社会工作功能”的说法,逻辑上是混乱的,结论是无效的。

2.社会工作在社会管理的技术层面作用有限

有学者提出,社会工作有“以人为本”的助人理念,有“接纳、平等、尊重”的工作原则,可以变“刚性管理”为“柔性管理”,将对社会管理起到有益作用⑩。这种论断是缺乏依据且难以实现的。

在价值理念方面,在社会工作没有被引入中国之前,我们一直拥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等优秀理念,尊重他人、平等待人、乐于助人是我们基本的日常伦理与工作准则。一段时期以来,党和政府不断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不断倡导“互信”“互助”等社会风尚,但在一些基层地区和一些行政部门仍然出现执政理念落实不足、社会风气亟须改善等问题。如果说“利民、尊重、平等”等本土优秀理念在一些基层地区未能有效实行,那么我们没有依据断定来自西方社会工作的“以人为本、尊重、平等”等理念就能够实行。那种认为“一旦掌握了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就能够在社会管理实践中推行”的观点,在逻辑上是把社会工作视为一种宗教、把社会工作者视为宗教信徒,然后把这种宗教逻辑应用到社会管理实践的结果。“一旦掌握了社会成员某方面需求未能得到满足的情况,社会工作者就能够承担起代表他们向政府、社会呼吁,倡导制定、修改社会政策的职责,以将社会风险消解于萌芽状态。”这种言论除了强化社会工作者的准教徒身份外,现实意义有限。现实工作中,社会工作者不但要考虑服务对象的需求,更要考虑政治环境、社会制度的约束或影响以及项目委托方、社工机构以及自身的利益诉求,这使得社会工作功能的发挥受到多种限制。

在方法手段方面,“刚性管理”是一种具有现实合理性的管理手段。一些学者所谓的“刚性管理”不足实际上并不是“刚性管理”本身的问题,而是由于某些社会管理者与社会成员之间的立场冲突或利益矛盾造成的。这些管理者在不改变自身价值立场、强硬维护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为维护所谓的“稳定”或“秩序”采取了刚性的“管理”或压制手段。那么,在不解决社会管理体制内部矛盾的情况下,在某些社会管理者与社会成员的利益冲突不能化解的情况下,社会工作的“柔性管理”可能在表面上暂时化解部分矛盾,但实际上是隐藏并可能扩大了社会管理的内在矛盾。这是不利于社会管理创新的。

从实际情况看,在“以社会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政策倡导下,我国社会工作在化解劳资矛盾、调解医患纠纷、介入信访工作等方面已陆续开展了十余年的实验性实践。一些实验性实践显示,社会工作在调解矛盾时充满了“无力感”,“最后问题处理的主导权仍然是在政府手上,上访者和政府都会绕过社工,社工实际上成为了摆设”。原因在于服务对象认为社工“动机不纯”而不信任社工,委托方认为社工不能完成委托任务而“要求撤换”。对服务对象“赋权”、“建立利益双方的协商机制”目前仍然只是一种设想而未能实施。这表明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工作职能定位难以发挥社会工作的积极功效,难以解决社会管理的紧迫问题。

三、“服务型治理”作为社会工作职能定位的缺陷

有学者明确指出:“社会工作在本质上不是社会控制,而是社会服务”,“社会工作的服务活动并不属于社会管理的范围”,“社会工作不能被归结于狭义的社会管理”。进而,社会工作的职能定位应当是“服务型治理”,即“社会工作是在服务的意义上参与社会管理的”,“通过服务可以发挥社会治理的功能”。这种“服务型治理”不同于“協调利益矛盾,化解社会冲突”的“博弈型治理”。应当说,“服务型治理”的职能定位准确把握了社会工作的服务本质,明确了社会工作可以在提供服务而不是实施管理的意义上发挥积极功效。这对于社会工作的职能定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服务型治理”的发展模式也会因为顺承社会工作的部分发展逻辑并且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与支持而获得较为长久的生命。但“服务型治理”的职能定位仍然存在着根本性的不足,最终只能是一个过渡性的分析概念和发展形态。

1.“服务型治理”的治理功效有限

“通过服务来参与治理”的“服务型治理”恰当而简略地表达了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在本质属性上存在差异、在行动领域上彼此分立、在实践中保持联系、在功效上相互促进的协同并进关系。与此同时,“服务型治理”概念也潜藏着手段(“提供服务”)与目标(“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冲突”)之间的错位。这种错位导致了“服务型治理”的制度配置治理功效有限。

首先,“服务型治理”的职能定位决定了社会工作的主要场域是社会矛盾、利益冲突的多发之地。由于“服务型治理”只提供服务,虽然可以消减矛盾,“使问题变得可治理”,但本身并不触及和解决矛盾;虽然增加了贫弱群体的福利,但间接固化了强势群体的强权地位,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

其次,“服务型治理”在终极价值、终极取向、终极目标上不是福利服务而仍是社会管理。当社会工作者从社会管理需求出发,把服务资源投放在“利益被伤害的群体”等所谓“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上时,其所提供的“福利服务”并未回应该群体“改变自己的不公正待遇,恢复个人权益与尊严”的根本诉求。即“以服务来治理”并未解决社会矛盾,未能满足案主需求,其治理功效有限。

2.“服务型治理”可能会影响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进程

社会管理是党和政府的基本职责,也富含党和政府的引领性、全局性、惠民性等优秀品质。但这些优秀品质不一定适合社会工作,反而可能会影响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进程。

首先,党和政府是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谋划者和推动者,先进性和引领性是党和政府的优秀品质,社会管理需要党和政府在审时度势的基础上不断推陈出新,以最新的规划和议题引领各项事业发展。社会管理还需要着眼国家社会事业发展全局,根据不同情况适时调整社会工作的服务方向和功能转向。但是,我国社会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夯实基础,稳步发展。如果社会工作紧随社会管理(社会治理)创新的各项号召,不断变换工作领域、不断更改发展议题,则会长期处于一种忙于应付、浅尝辄止的初级发展状态。

其次,社会管理贯彻党和政府的“为人民服务”宗旨,惠民利民是其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学雷锋、做好事”“爱心志愿服务”“惠民政策”等便是上述理念的外在表现。但社会工作有其独特的价值理念与职业伦理,在助人自助而不是帮扶施惠、案主自决而不是社工担当、效率至上而不是忘我投入的原则指导下,社会工作介入会达到其特有的功效。如果社会工作奉行“献爱心、做好事”的工作理念,则悬置了自身的职业伦理和专业方法,可能走向爱心志愿者或行政工作者的发展轨道,不利于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四、开展个人社会服务是适合中国社会工作

发展的职能定位西方社会工作从萌芽到兴盛,一直沿着服务民众的道路向前发展,不断积累并最终形成了一套服务他人的知识体系和运作模式。这套知识体系富含可用于服务的理论、方法、原则和技巧,却缺乏可用于管理的知识元素。本土化的社会工作继承并丰富了西方社会工作的个体干预技术,悬置或弱化了西方社会工作改变社会的方法、手段或行动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把缺乏社会管理技能的社会工作放到社会管理场域当中,并希望其承担促进社会管理(社会治理)创新的职能,是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的。我们需要根据社会工作的本质特征以及社会工作的本土实际,结合我国的现实需求重新寻找适合社会工作的发展空间,重新规划社会工作的职能定位。

1.提高民生福祉是适合社会工作的发展空间

民生关涉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尊严、生存与发展,是党和政府始终关注的一个重大的基本问题。比较社会工作的性质功用与我国民生改善的诸种需求,改善民生更加契合社会工作的发展空间。

在价值理念方面,不论“民生”概念所指涉的对象是人民群众还是社会公民,最终都是对人的关切;不论“民生”概念所包括的内容是物质需求、精神文化需求还是政治需求,最终都是社会成员在当时历史阶段的迫切需求。“民生”概念从人的视角出发,以满足人的基本需求为指向,有着“以人为本”的内在属性,同社会工作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相反,由于社会秩序与人的自由存在着固有矛盾,以社会为指向、以社会秩序为目标的社会管理不可能也不应该始终、全面地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其与以人为对象、以提高人的福祉为目标的社会工作尽管有一定的一致性,但同时存在着矛盾与张力。

在行动范畴方面,尽管有着“促进社会管理(社会治理)创新”的指向和规定,但十余年来社会工作实务已经超出了以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为核心的社会管理领域,全面进入教育、就业、医疗、保障、健康等民生领域。即使在化解劳资矛盾、调解医患纠纷等社会管理领域,社会工作在调解矛盾受挫后也已从社会管理范畴转入到对企业工人、医院患者等民众给予帮助的民生改善范畴。跨越或借助社会管理范畴而进入民生改善范畴已经成为社会工作的发展策略和现实轨迹。

在国家话语方面,“社会工作促进社会管理(社会治理)创新”兴始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报告,再次勃兴于李克强总理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稳健发展于“十三五”规划纲要。对比上述三个党和政府的重要文献,我们发现,党和政府对社会工作的职能定位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报告全文中,关于社会工作的相关阐述放在了“加强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的议题下,提出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文献表明,在当时我国面临较为复杂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的时候,社会工作被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手段,主要用以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而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社会工作的相关阐述放在了“持续推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建设”的议题下。虽然继续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为目标,但对社会工作的职能定位已经不再是“充实社会管理部门”,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而是“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提供关爱服务”。这些内容实际上属于保障与改善民生的核心内容。在2016年3月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关于社会工作的具体表述——“大力支持专业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发展”——则完全放在了“提高民生保障水平”议题中“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支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的章节里,而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部分不再有社会工作的相关阐述。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主体已明确规定为“政府”或“社会规范”,其文本表述是“改进政府治理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加强源头治理”,“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近年来党的执政能力进一步提高、社会正义进一步弘扬、社会秩序进一步好转的积极效果,以社会工作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需求大为减少,以社会工作来改善民生的需求大为增加。由此,社会工作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经由“社会治理”,最终走向“改善民生”的发展轨迹日渐廓清。

2.开展个人社会服务是合理的社会工作职能定位

个人社会服务是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的支持和约束下,以满足民众特别是困难群体需求为目标的制度性福利服务。个人社会服务是改善民生场域内社会保障(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政策、法规的保护和支持,相对独立于社会管理场域。在这里,社会工作更能保持其服务的取向和原则,更能发挥其助人功效。

隨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照料、儿童看护、残疾人服务等诸多个人社会服务已经成为我国广大社会成员的紧迫需求和国家民生话语的重要议题。然而,我国的个人社会服务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对服务需求群体的筛查与评估、对服务输送的制度设计及成本效益分析,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协调与结果评估等议题均亟须完善。

对此,社会工作的社会调查方法、需求评估技术可用于对服务对象的筛查与分析,社会工作的资源链接、服务整合等技术可用于对服务输送的协调与管理,社会工作的个案、小组、社区等干预方法可用于直接对服务对象进行介入。鉴于社会工作在个人社会服务中的特殊功用,西方福利国家已通过立法手段把社会工作纳入社会服务体系,部分国家和地区把开展个人社会服务的部门称为社会工作部。这些事实证明,社会工作适合个人社会服务的实践场域,能够满足个人社会服务的多种需求,并且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五、结语

赋予社会工作社会管理职能难以达到促进社会管理的预期目标,社会管理取向下的“服务型治理”也没有正面应对社会管理中的矛盾与问题,更谈不上根本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最终成为一种以服务民生“换取”社会管理的消极管理策略。将社会工作置于社会管理场域存在诸多矛盾和不足。

社会工作从改善民生而来,改善民生与社会工作具有天然的亲和性。在我国社会发育不足的历史阶段和社会工作发展的初级阶段,卸除社会工作的社会管理职能,将社会工作重新植入改善民生、完善社会福利制度的话语体系和实践场域,由其承担开展个人社会服务的诸种职能,利于社会工作发展,利于民生福祉提高,也利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取得良效。这是对社会工作职能的合理定位。

注释

①⑩徐永祥:《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河北学刊》2007年第3期。②向德平:《社会工作: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有效手段》,《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③王思斌:《中国社会工作的嵌入性发展》,《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2期。④转引自蒋荣华:《从社会控制到人道主义——社会工作价值观的转型》,《社会》2004年第11期。⑤丰华琴:《从混合福利到公共治理——英国个人社会服务的源起与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90、138页。⑥李迎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社会工作的视角》,《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第1期。⑦丁元竹:《中国社会管理的理论建构》,《学术月刊》2008年第2期。⑧张昱:《社会工作:促进个体和谐发展的社会技术》,《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⑨王思斌:《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的特点及其贡献——对服务型治理的再理解》,《社会治理》2015年第5期。李迎生:《探索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效路径》,《社会工作与管理》2014年第5期。吴同、陈蓓丽:《专业社会工作介入信访的运作机制以及发展困境——以上海市专业社工介入信访C项目的个案服务为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李丹、王茜:《劳资关系困境与社会工作介入路径分析——以天津外资零售业X企业为例》,《中国劳动》2015年第8期。王思斌:《试论社会工作对社会管理的协同作用》,《东岳论丛》2012年第1期。王思斌:《社会工作在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种基础—服务型社会治理》,《社会工作》2014年第1期。林祖华:《论民生的内涵和特点》,《理论与改革》2012年第3期。张桥:《民生:中国共产党始终关注的一个重大的基本问题》,《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年第5期。《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670页。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二○一五年三月五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光明日报》2015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lh/2016-03/17/c_1118366322_17.htm,2016年3月17日。王思斌:《社会服务的结构与社会工作的责任》,《东岳论丛》2014年第1期。潘屹:《国际社会服务理论与实践》,《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2014年第1期。

责任编辑:海玉

New Discussion of Functional Orientation of Social Work in China

Ma Zhiqiang

Abstract:Since the sixth plenary of sixteen session, to promote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functional orientation of social work.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circumstance of Chinese native and localization reform, social work has large difficult in coordinating the interest relationship, solving the social contradictions,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etc. The "service-oriented governance" has some greater rationalities and development spaces, but it fails to overcome the insufficient in social management of social work, it can only be a transitional analysis concept and development form. According to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and actual efficacy of social work, in the discourse system and practicing domain of improving people′s livelihood and perfecting social welfare system, to carry out the personal social service is the reasonable functional orientation for social work.

Key words:social work; innov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service-oriented governance; personal social service; functional orientation

中州学刊2017年第2期分级诊疗制度关涉主体的利益冲突与协调2017年2月中 州 学 刊Feb.,2017

第2期(总第242期)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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