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教育成本视角下的高校收费机制研究
2017-03-20赵方亮
赵方亮
[摘 要] 目前,高校学费定价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居民承受能力、高等教育成本、经济发展状况、高等教育供需、高等学校声誉等。为了体现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原则,高校收费定价遵循权责发生制、相关性、分类核算、合法性等原则,采用有效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原理,受益者均需要分担成本,受益者间需要合理配置占比,但不应减少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资。为进一步优化高校的收费机制,其对策是:学费标准不应该一刀切;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合理确定分担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成本过度增长;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词] 高校;收费机制;教育成本
[中图分类号] G467.2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3-0176-03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高等教育经历了全部免费到全面收费的发展过程。当前,面对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高等教育成本不断攀升,有必要进一步研究高校收费标准,为权衡国家、高校、学生三者间主体责任提供理论依据和借鉴。
一、理论基础
1.教育成本。教育成本[1]是指进行教育活动所需要消耗的资源的货币形式。这里所指的教育成本属于直接成本,不含选择所生产的机会成本,即狭义教育成本。那么,高等教育成本是指高等学校进行学生培养所需要消耗资源的货币表现。高等教育作为非义务教育,其对象是指高等学校开展业务过程中各类教育资源耗费的载体。
2.学费。學费[2]是指主办教育者根据非转移教育经常费向教育者收取以供教学用途的一部分经费,以弥补教育主办者提出的教育经费总额中的部分成本或全部成本。本文所研究的学费是指普通高校的学费。
3.人力资本理论。西方经济学界认为人力资本理论是20年纪经济理论的重大发现,被视为经济史上的革命。人力资本理论对教育经费有重大意义。
4.公共产品理论。1954年,美国经济学家Samuelson首次提出了“公共产品”概念,他认为产品分为私人消费品和公共消费品。介于私人消费品和公共消费品之间的为准公共产品。高等教育的消费过程,一般认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按照Samuelson的定义,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因此,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为高校学费定价提供了理论依据。
5.成本分担理论。1986年,美国学者约翰斯通提出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高等教育是有投资、有收益的活动,满足了多个主体的需要,受益人包括国家、受教育者、纳税人、企业、家庭、教育机构,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谁受益谁付款”,高等教育的成本应该由这些主体分担。因此,成本分担理论为高校学费定价奠定理论基础。
二、高校收费历史沿革
高校收费机制历史变迁实质上是“收费”对“免费”的替代。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历史发展,从上世纪80年代首次象征性地征收一两百元学费至今,高校学费的每次上调都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快速变化有关,尤其是1996-2000年,我国高校开始实施并轨招生至并轨招生完成,个别地区高校学费也从2000元上涨至4000元。从2000年以来,我国高校学费收费标准基本没有变化。2010年7月,国家允许视情况调整学费标准。高校收费机制发展历史如图1所示。
1.1949年至1984年,高等教育实行免费制,伴随着奖学金和助学金并存。
2.1985年至1996年12月,国家开始探索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和成本回收制度,全国部分高校实行招生并轨,学生缴费上学。
3.1997年至1999年末,国家取消了双轨制,即将国家指令性计划与调节性计划的录取分数合一。[3]高等教育开始全面实行收费制度,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4.2000年至2010年,国家一直没有对高等学校调整学费标准。2004年6月,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多数高校都根据办法开展了中外联合办学项目,招收大量合作办学的学生,学费标准较高,一般在15000元/生·学年。但是联合生人数占在校生比例太少,对于教育经费的补充仍然杯水车薪。
5.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则纲要(2010-2020)中指出:“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调整学费标准。……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6.2014年以来,部分省份高等教育开始调整学费标准。截止目前,全国至少有天津、江苏、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贵州、宁夏、浙江、江西、广东等地调整了普通高校收费标准。2015年5月,江西省调整后平均学费水平为4000元/生·学年,比现行3910元/生·学年的学费水平仅提高2.3%。[4]同年6月,广东省按照“以生均培养成本为基础,以优质优价为遵循,以成本合理分担为依据,以保障困难家庭学生读得起书为底线”的原则,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三、高校收费定价原则
为了合理合规制定高校收费标准,借鉴企业成本核算相关原则和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2.相关性原则。凡与高校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本文中的教育,主要包括教学、教辅、学生事务,以及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事项。
3.分类核算原则。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按学校性质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
4.合法性原则。在对经济事项原始单据甄别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不合法和不合规的经济事项不计入高校教育成本。[5]
四、高校学费定价影响因素
高校实行全面收费以来,收费标准问题一直倍受社会各方关注。截止目前,学术界较为认同的影响高校学费的因素主要有:居民承受能力、高等教育成本、经济发展状况、高等教育供需、高等学校声誉。其中前三个因素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则纲要(2010-2020)》中也曾提出,但要调整学费标准必须完善培养成本分担机制。
1.居民承受能力。在考虑教育成本的同时,有必要对居民家庭承受能力进行考虑。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标准,生活越好,恩格爾系数越低,一般认为60%以上为贫困,40%以下为富裕。截止2012年末,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为36.2%、39.3%,已达到富裕水平;城镇和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别为24564.7元、7916.6元,城镇和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继续拉大,直接影响农村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2.高等教育成本。高等教育为准公共产品,为公益性事业,因此,高校学费的最高标准为其教育成本。由于高等教育主办者的地区、学科和专业差异,决定学费高低的成本不应为个别成本,而应高等教育社会平均成本或者区域平均成本。
3.高等教育供需。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市场价格由商品供需对比关系决定,在一个维持较长时期内的均衡价格。高校的学费标准与高等教育供给成正比。随着学费的提高,高等教育需求会下降,从而导致高等教育供给相对增加;学费不但调节高等教育供给,它本身还会增加高等教育的供给[2]。
4.经济发展状况。教育财政投入直接取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高等教育收费水平不可能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不顾,因为高校学费收入与教育财政投入比值直接反映了这个国家或地区对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因此,在研究学费标准问题时应重视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因素。
5.高等学校声誉。高校声誉与学费成正相关性,声誉好的高校,学费标准较高。苏良军等(2006)和张小萍(2008)对高校学费价格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指出部属高校的学费标准高于地方院校;重点大学的学费标准高于一般大学;理工类院校的学费标准高于其它类院校;艺术院校的学费标准高于普通院校。
五、优化高校收费机制的建议
为了体现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原则,采用有效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原理。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其具有公益性、社会性,因此高等教育成本的大部分必须由政府承担。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在实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的国家,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资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比例一般应在80-85%,在成本分担的各主体中充当最主要的角色[6]。因此,实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丝毫不应减少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受益者均需要分担成本,受益者间需要合理配置占比,进一步优化高校收费机制。
1.学费标准不应该一刀切。结合高校性质和隶属关系,以及重点建设等情况,将高校重分类,确保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校学费标准等级化和差异化。根据回报率情况,用学费标准调整同等教育内部资源合理配置,平衡社会需求和国家需要。另外,对于一些外部性较强的冷门专业,如人文学、社会学和师范教育等,可以少收或不收,甚至财政补贴。不同层次的高校学费存在合理的差价,不仅可以体现各类高校在质量和声誉上的差别,同时也做到按质论价,有利于各类高校提高教学质量,争创一流名校[2],也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2.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目前,国家宏观层面尚未出台具体学生资助制度,实施学生资助方式有奖学金和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高校发放奖学金时,主要考虑品学兼优;发放助学金时主要考虑家庭条件。需要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完善学生资助制度,统一方法确认资助等级,指导高校发放资助资金。
3.合理确定分担主体责任。约翰斯通提出了高等教育成本在社会和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担,坚持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由于高等教育具有外部性、社会性和公益性,所以高等教育成本应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之间合理分担。因此,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合理确定分担主体责任,具体分担机制应是以政府分担为主、以受教育者分担为辅、以社会分担为补充的模式。
4.严格控制成本过度增长。高校教育成本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成本核算是教育成本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教育成本的分析、预测、控制提供了准确和有利的决策信息依据[3]。教育主管部门应出台教育成本核算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从而控制教育成本过度增长,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杜绝教育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
5.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考虑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以及收入分配两极化的现实状况。科学设置财政转移支付测算因素和权重,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区域协调发展。特别是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县级以下政府的转移支付需出台相对应的实施细则,填补该地区对高等教育投入不足,对该地区人才流失予以补贴。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采取适当奖惩方式,引导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教育和民生等重点领域。
[参 考 文 献]
[1]孙平生.教育经费管理改革的探索与创新[M].北京:语文出版社,2011-12
[2]张小萍.公共财政体制下中国高等教育财政投入优化研究[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9-01
[3]朱沙.中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07
[4]多省份调整公办高校学费标准强调“涨幅可承受”[N].中国新闻网,2016-06-18
[5]王智博,赵晓萌,赵庆年.新环境下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研究[J].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资产,2015(7)
[6]张晓.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模式[J].生产力研究,2006(12)
[责任编辑:王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