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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应对网络欺凌的策略及启示

2017-03-20覃丽君

世界教育信息 2017年4期
关键词:发达国家

覃丽君

摘 要:随着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普及,传统欺凌行为开始延伸到网络空间,网络欺凌现象屡屡发生。未成年学生缺乏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因此,针对未成年学生的网络欺凌现象一直是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然而,在网络空间,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欺凌的对象,包括教师。为了保护教师免受网络欺凌,并惩治针对教师的网络欺凌行为,西方发达国家均采取了一定策略,如美国制定出台相关法规、英国政府发布指导建议、德国工会与州文教部双管齐下、爱尔兰惩治针对教师的网络欺凌行为等。我国应借鉴他国经验开展相关研究,強化法制建设、构建良好的校园氛围。

关键词:网络欺凌;教师保护;发达国家;策略和启示

传统的欺凌行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身体接触、言语威胁等。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传统的欺凌模式逐渐发生了改变,基于互联网的各类社交网站、电子邮件、智能手机等为欺凌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更多路径与空间,这种新的欺凌现象被称为网络欺凌(Cyber-bullying)。当前世界各国对网络欺凌的定义不一,英国教育部认为,网络欺凌指基于互联网技术(如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社交媒体等)实施的欺凌行为,其目的在于有意对他人进行骚扰、伤害、侮辱[1]。在网络空间,教师也逐渐成为网络欺凌的受害者。在我国,针对教师的网络欺凌事件也时有发生,给教师身心健康及学校教学活动的开展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当前国内外对青少年网络欺凌现象进行了较为丰富的研究,而把教师作为欺凌对象的有关研究相对较为有限。美、英、德、爱尔兰等国对教师网络欺凌现象已有一定的关注,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实现对教师的保护,其经验能为我国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教师作为网络欺凌对象的现状及危害

与传统欺凌行为不同,网络欺凌行为的产生需借助现代互联网技术。传统欺凌行为的产生基于传统的力量原则,欺凌双方之间存在力量的对比,即力量的不均衡性[2]。网络欺凌行为的产生则颠覆了力量对比的不均衡性原则,欺凌的实现更多是基于较强的互联网操作技术、较早的掌握互联网的话语权、较高的网络人气等。在现实生活中,教师作为成人,较少受到来自未成年人及其他成人的欺凌,而在网络空间,由于颠覆了传统欺凌产生需具备的力量原则,且网络欺凌往往具有匿名性,教师也逐渐成为被欺凌的对象。

具体而言,教师所遭遇的网络欺凌主要来自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其他社会人员。据英国教育部统计,全英约有21%的教师曾遭遇过学生及学生家长在社交媒体上所发布的负面言论的欺凌[3]。德国也有8%的教师报告曾遭遇过来自网络的欺凌[4]。在美国,据报道,马萨诸塞州侵略行为削减中心(Massachusetts Aggression Reduction Center)对布里奇沃特州立大学(Bridgewater State University)2009-2010学年入学的18岁大学新生的调查显示,19.5%的男学生和13%的女学生在中学时期违规拍摄或录制过任课教师的图片或照片,但只有2.3%的学生被抓获[5]。此外,该研究中心在2011年发布的另一份研究中指出,学生对教师的网络欺凌行为与学生平时对同龄人的欺凌行为存在显著相关,也就是说,若学生平时有对同龄人的网络欺凌经验,那么就更有可能实施对教师的网络欺凌行为[6]。针对教师的网络欺凌行为的方式主要有负面言论、骚扰邮件、骚扰短信、滥用教师肖像、发布虚假信息、利用教师信息注册不良网站等。网络欺凌会影响教师对自我的认知、影响其自尊、降低其工作兴趣、影响其工作效率,身体出现不良反映、精神萎靡,并会出现对教师职业的厌恶与厌倦感,甚至最终离开教师行业,严重者则有可能表现出自杀的倾向。

二、发达国家应对教师

作为网络欺凌对象的策略

为了预防教师成为网络欺凌对象,并为已发生的欺凌行为提供惩治依据,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等均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应对策略。

(一)美国:立法明确规定针对教师的网络欺凌属违法行为

在美国,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通过网络实施的面向教师的网络欺凌行为也在不断增加,针对教师的网络欺凌行为主要发生在教师与学生之间,也发生在教师与教师之间,以及陌生人与教师之间。为了保护教师免受来自学生、同事及其他人员的网络欺凌,同时为制裁已经发生的网络欺凌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美国已有5个州对本州的相关法律进行了修订,把教师也纳入网络欺凌受害者的范畴,并对面向教师的网络欺凌行为、惩处办法等做了相应的具体规定。这5个州为北卡罗莱纳州、内华达州、堪萨斯州、佛罗里达州、阿肯色州。

北卡罗莱纳州议会于2012年7月12日通过了州议会修订案,对本州的《学校暴力防护法2012》(School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of 2012)新增了部分有关教师作为欺凌对象的网络欺凌行为的内容。条例规定,学生使用计算机或相关设备在网络上所做的面向教师的网络欺凌行为属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可以判处2级不法行为(Class 2 Misdemeanor)。该法规定的学生网络欺凌违法行为包含如下内容[7]: 任何试图恐吓或折磨教师的行为,如伪造教师个人档案或教师个人网站、在网络上发布有损教师形象的内容、滥用教师肖像或处理(PS)过的肖像、盗取教师相关账号的密码等;在网络发布虚假或真实的言论,其目的在于激发第三方人群跟踪或者骚扰教师;在网络上复制及传播未经授权的、旨在恐吓或折磨教师的相关数据;在涉黄网站上以教师的名义注册,旨在恐吓或折磨教师;未经教师授权,用教师的邮件地址注册,用于接收广告、垃圾信息等,旨在恐吓或折磨教师。在惩处措施方面,该法规定,若学生有以上行为,则其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会首先考虑对学生进行转校处理,如果没有合适的学校,则学生需要转班,且受欺凌的教师不再需要承担对违法学生的教学与指导工作;此外,视学生违法行为的轻重,法院还可以考虑罚款、监禁并接受再教育等处罚手段,其中惩处罚金可达1000美元,监禁时间可达60天。

内华达州议会认为网络欺凌是运用电子通信技术威胁受害人,致受害人身体损害或者是死亡的行为,其意图在于恐吓、骚扰、惊吓、惊扰受害人,或者干预公立学校或特许学校正常运行。该州的州法明确规定,网络欺凌的受害人包含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其中,网络欺凌的形式包括发送含有欺凌内容的电子邮件、打电话、发短信、录制短片并在网络上公开等。该州认为,网络欺凌行为属违法行为,可以判处违法人员最高6个月监禁、1000美元罚款,以及一定时间的社区服务;如果网络欺凌行为造成了预期的不良后果,如确实对教职员工起到了恐吓、骚扰、惊吓、惊扰等负面影响,该州对施害者可判处最高12个月监禁、2000美元罚款。可以说,内华达州对面向教师的网络欺凌行为的惩处是全美国最重的。

堪萨斯州议会认为,网络欺凌是指通过任何电子通信工具,如电子邮件、即时消息、短信、博客、手机、寻呼机、在线网络游戏及其他网站,实施侵犯的行为。网络欺凌的对象包含教职员工及教师。该州没有对网络欺凌行为施行者的惩处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把惩处权下放至发生网络欺凌事件的学校所在地的地区教育委员会,由地区教育委员会自主制定惩处条例。

佛罗里达州法也明确指出,网络欺凌的对象不仅包含学生,也包含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网络欺凌行为的发生通常是通过电子通信工具发布信号、文字、图片、声音、数据等实现的,其目的通常在于使受害人受到威胁、社会排斥、戏弄、威胁、跟踪、身体伤害等。该州也规定,各地区教育委员会需制定明确的管理条例,对网络欺凌行为进行管理及惩处。

阿肯色州认为,网络欺凌属B级违法行为,且网络欺凌行为可以发生在任何人之间,不仅有学校范畴里的学生、教师、同事等之间的网络欺凌行为,也有社会对学校成员的网络欺凌行为,以及社会成员对社会成员的网络欺凌行为。违反该州法律规定,需要接受相应的惩处,如处罚金或监禁。

(二)英国:教育部发布教师反网络欺凌指导意见

2014年11月17日是英国第十一届国家反网络欺凌周启动日。英国教育大臣尼基·摩根(Nicky Morgan)于当天宣布了由英国教育部制定的教师反网络欺凌的指导性意见书《网络欺凌:给中小学校长及全体职员的意见书》(Cyberbullying: Advice for Headteachers and School Staff)(下文简称《意见书》)。该份《意见书》发出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在网络安全中,教职员工也应该获得保护[8]。其目的不仅在于帮助校长及教职员工保护自己,避免受到来自网络的欺凌,同时,在欺凌事件发生时,帮助校长及教师采取正确的应对方式。《意见书》进一步强调,学校的所有相关成员,如校长、教师、管理人员、学生、学生家长需要通力协作,承担起创造让学生和教师免受网络欺凌的良好环境的义务,以促进学生的学习与发展,以及教师的专业发展。该《意见书》主要从学校、教师两方面出发,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具体内容如下。[9]

1.给学校的建议

英国各中小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前预防可能发生的面向教师的网络欺凌事件,同时,在欺凌事件发生后,各中小学也需要为受欺凌的教师提供及时的心理咨询和行动建议。概括而言,各中小学需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各中小学需增加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路径和沟通频率。家长是实施教师网络欺凌的主体之一,因此要加强家校合作,为家长向学校反馈子女教育问题提供合理的路径。第二,各中小学需设立反对网络欺凌的规章制度,告知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同时建议家长加强对子女上网行为的监督与教育。第三,要组建网络欺凌应对小组,为受欺凌的教师提供及时的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及下一步行动建议,必要时诉诸警察或法律的保护。

2.给教师的建议

为了避免遭受来自网络的欺凌,各中小学教师应主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遵守各校有关使用社交媒体的规定;二是给电脑、手机等设备设置密码,使用个人账户结束后要退出登录;三是通过搜索引擎搜索个人信息,以检查是否有侵犯个人隐私的信息、照片、视频短片等流出;四是接受以前或者现在学生的好友请求时需谨慎;五是注意在网络上保护个人隐私,避免工作账号与私人账号的混用。

如果网络欺凌事实已经发生,教师需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不要回应网络上的欺凌行为,应该向学校汇报,寻求帮助;二是采取截屏等方式保存网络欺凌证据,记录下网站、日期、时间、内容;三是明确实施网络欺凌行为的主体,如主体为在校学生、家长、同事或其他可以查明的人员,可以寻求学校的帮助,由学校与欺凌者约谈,删除欺凌性言论;四是若欺凌者无法查明,可以向英国安全网络中心(The UK Safer Internet Centre)反映情况;五是若欺凌事实涉及威胁、虐待、犯罪意圖等内容,教师可以直接或者由学校出面联系当地警方,报告欺凌事实。

(三)德国:工会与文教部双管齐下

为了帮助教师了解网络欺凌的方式,提高教师对网络欺凌的认识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手段,德国教育与科学工会(Gewerkschaft Erziehung und Wissenschaft, GEW)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如加强相关研究、提供应对建议等。据德国教育与科学工会于2008年的统计,约有8%的德国教师曾遭遇过网络欺凌,且遭遇过网络欺凌的教师群体没有特定的性别及年龄特点;也就是说,任何教师都有可能遭遇网络欺凌事件。而从网络欺凌施害者的角度出发,约有70%的网络欺凌事件由男性发起,且88%以上施害者的年龄集中在11岁至20岁[10]。在后果方面,网络欺凌的受害者通常会面临身体、心理的双重损害,影响工作效率甚至影响教师对职业的认同及从业的信心。基于此,德国教育与科学工会面向全国中小学及教师提出了相应的预防策略,如学校应创建反对欺凌的校园环境,学校负责人应该为师生创造安全及舒适的学习环境,要认识到新媒体的利处与弊端并合理地避开其弊端,为师生之间的交流以及教师与家长之间的交流构建合理且有效的路径等。如果网络欺凌事件已经发生了,工会则建议教师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保持警惕性以及学会调节不良情绪。此外,工会还呼吁政府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为避免教师成为网络欺凌对象及合理惩罚施害者提供法律依据;工会也建议教育部门在教师培养及培训的过程中加入以教师作为网络欺凌对象的内容,提高教师的媒体素养及反网络欺凌意识;学校还需要设立相应的部门,为遭遇网络欺凌事件的教师提供心理援助、行动建议等。[11]

为了保护各州教师免受网络欺凌的伤害,提高教师的预防意识,并为已经发生的网络欺凌事件提供行动方案,德国各州文教部(Kultusministerium)响应了德国教育与科学工会的号召,针对各州的实际情况,发布了相关行动建议文件。例如,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文教部指出,现代教师所处的社会变迁速度日益加快,教师不仅需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也需要与时俱进,掌握现代通信技术,并具备相应的媒介素养。如果该州的教师遭遇了网络欺凌事件,可以与州文教部负责网络欺凌案件的办公室进行电话或邮件联系,以寻求行政帮助,也可以选择拨打该州的“零暴力”(0 Gewalt)热线电话,以寻求心理援助及心理重建[12]。巴登-符腾堡州文教部则为本州学校预防针对教师的网络欺凌事件提供了指导方案,如学校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创建良好的学习氛围、制定反网络欺凌规则、加强与校外伙伴的合作(如心理咨询机构、青少年管教机构、警察局等)、加强校园媒介素养教育等[13]。除此之外,德国各州文教部还搜集了教师可能面临的网络欺凌案例,对案例进行陈述和分析,并提出教师可以选取的应对方案及应对方案的法律依据。如“教师若被学生偷拍有损个人形象的视频,且偷拍的视频被上传至社交网络,教师应该怎么做?教师拥有什么权限?”“学生若以教师的名义在网络上注册,并发布针对其他人(如其他教师)的侮辱性言论,涉及此事的教师拥有哪些权限,可以采取什么解决方案?”等。

(四)爱尔兰:制裁针对教师的网络欺凌行为

2012年,爱尔兰奥特兰高中发生了一起学生通过社交媒体欺凌3位在校教师的事件。该校4名高中生在学校音乐会结束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针对本校3位教师的不良言论,言论涉及对教师的攻击、虐待。事件发生后,受欺凌教师立即联系了校方,校方责令涉事学生在24小时内删除欺凌性言论。该言论被校方负责人评论为“极度不合适、极具攻击性和破坏性”[14],并对3位教师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与心理损害。随后,校方学校委员会(School Board)联系了涉事学生的家长,对事件进行了全面了解,最终,校方认定此次事件是“极为严重”的,在等待爱尔兰国家教育福利委员会(National Education Welfare Board)的调查结果时,初步对涉事学生作出了休学20天的处理。随后,奥特兰高中校委会决定在接下来的再次审判过程中判处涉事的4位学生开除学籍。除了涉事的4位学生受到直接审判之外,该高中超过40位学生也因与此次网络欺凌事件有关而被处以放学后留校教育的处罚。此次事件的发生使得爱尔兰各界加强了对校园网络欺凌的关注,教育部长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召开了反欺凌论坛(The Anti-bullying Forum),邀请学校工作人员、学生、家长及其他社会人员参会,探讨如何禁止校园欺凌事件。爱尔兰教师工会的负责人也公开表示对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不能容忍,无论是学生针对学生的欺凌,还是学生针对教师的欺凌,都是同等严重的欺凌行为,应接受惩罚。

(五)其他国家

此外,奥地利、捷克等国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保护教师,预防可能发生的针对教师的网络欺凌事件。例如,奥地利政府开展了相关研究,在参考德国教育与科学工会及州政府的举措之后,也发布了应对网络欺凌事件行动准则;捷克则惩处了教师之间以及学生针对教师的网络欺凌行为。

三、对我国的启示及借鉴

当前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等国家在预防和惩治针对教师的网络欺凌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采取的应对策略包括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教育管理部门发布指导意见书、惩治针对教师的网络欺凌行为、工会与文教部双管齐下等,这对我国保护教师的合法网络权利,预防教师成为网络欺凌对象并惩治已经发生的网络欺凌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制定保护教师网络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各种网络违法犯罪、网络欺凌等行为的发生提供了空间。为了保障我国网络运行安全、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6月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下文简称《草案》),并对该《草案》予以公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的公布代表我国实现依法治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符合当前我国依法治国、提升依法治理能力的大背景。该《草案》包含7章68条,多次提到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侮辱诽谤他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美国各州的相关法律条文均把校园网络欺凌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对校园网络欺凌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北卡罗莱纳州、内华达州、堪萨斯州具体规定了针对教师的网络欺凌的含义、行为表现、惩治措施等。我国的《草案》当前没有明确提及有关网络欺凌的相关内容,且所涉及的保護对象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教师的网络权利,降低校园网络欺凌事件的发生比例,我国教育部门可以考虑在《草案》的指导下进一步制定相关规定,把教师、学生等主体明确纳入反网络欺凌的保护范畴之中。

(二)建设良好的校园网络安全氛围

为了构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安全,我国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网信办)会同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确定2014年11月24日至30日为我国首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的启动表明我国对网络安全运行的日益关注。在教育领域,我国教育部也发布了有关加强教育行业网络安全运行的相关指导意见。据德国教育与科学工会的研究,构建良好的校园网络安全运行氛围对预防网络欺凌事件的发生有重要的作用[15]。基于此,当前我国在宏观层面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举措来建设良好的网络运行氛围,各教育机构可以在此背景下,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五个方面的举措,建设良好的校园网络安全氛围,预防网络欺凌事件的发生,同时在欺凌事件发生后,能够有效应对。第一,制定校园网络安全运行规范管理办法,以预防网络欺凌事件的发生,同时确保网络欺凌事件发生时有处罚的依据。第二,建立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管理小组,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在网络欺凌事件发生时,能够为受欺凌的教师及时提供技术、心理、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与建议。第三,构建良好的校园沟通机制,为教师、学生、家长、社会成员及相关机构的及时沟通建立通道,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网络欺凌事件的发生。第四,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中增加有关网络欺凌的内容,如网络欺凌是什么,网络欺凌的对象有哪些,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等,提高学生对网络欺凌的认识。第五,对教师进行培训,提升其媒介素养。

(三)进一步开展有关教师作为网络欺凌对象的研究

当前国内学界对网络欺凌的定义、形式、后果及应对策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青少年网络欺凌领域,对教师作为网络欺凌对象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德国、美国等国家在教师作为网络欺凌对象方面已经开展了一定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与借鉴。在我国,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信息不对称、媒体刻意夸大事实、学校及教师处理相关事件的能力不足等,使得针对教师的网络欺凌行为的发生在特定情境下甚至会演变为社会个体或群体对教师个体或群体的攻击、侮辱等,对教师个体及群体造成了身体及心理的负面影响,影响了教师的社会形象及校园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基于此,为了保护教师的合法网络权利,帮助教师更为科学地避免及应对网络欺凌事件,构建良好的校园氛围,确保校园教学活动正常开展,我们可以进一步开展有关教师作为网络欺凌对象的本土化研究,如我国本土教师作为网络欺凌对象行为的内涵、发生形式、原因、后果、应对措施等内容,以为我国制定相应的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dvice for Parents and Carers on Cyberbullying[R].London: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2014.

[2]石国亮,徐子梁.网络欺凌的界定及其特点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0(12):5-8.

[3][9]Department for Education.Cyberbullying: Advice for Headteachers and School Staff[R]. London: 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2014.

[4][10][15]Gewerkschaft Erziehung und Wissenschaft. Cyber Mobbing: Informationen, Tipps und HinweisezumUmgangmit Mobbing via Internet, E-mail und Mobiltelefon[R].Frankfurt am Main : GEW, 2008.

[5]Abcnews. Cyberbaiting on the Rise as Teacher Tantrums Posted to YouTube[EB/OL].http://abcnews.go.com/Health/cyberbaiting-rise-teacher-tantrums-posted-youtube/story?id=15282396,2011-01-04/2015-08-05.

[6]Elizabeth K. Englander. MARC Freshman Study 2011: Bullying, Cyberbullying, Risk Factors,and Reporting[R].Bridgewater: Bridgewater State University, 2011.

[7]General Assembly of North Carolina Session 2011(Session Law 2012-149, Senate Bill 707)[R]. North Carolina: General Assembly of North Carolina, 2012.

[8]趙芳.反网络欺凌:英国教师“直起腰版”[N].中国教育报,2014-12-03(009).

[11]Gewerkschaft Erziehung und Wissenschaft.Internet-Mobbing[EB/OL].http://www.gew.de/gesundheit/internet-mobbing/, 2015-08-10.

[12]Mobbling von Lehrkr?ftenim Internet-Handlungsempfehlungen[R].Düsseldorf: MinisteriumfürSchule und Weiterbildung des Landes Nordrhein-Westfalen, 2007.

[13]Mobbling von Lehrkr?ftenim Internet[EB/OL].http://www.kultusportal-bw.de/,Lde/772593?QUERYSTRING=mobbing, 2015-08-10.

[14]Teachers in Cyber-bullying Protest after Abuse by Pupils[EB/OL].http://www.herald.ie/news/teachers-in-cyberbullying-protest-after-abuse-by-pupils-28005097.html,2012-04-09/2015-08-12.

编辑 潘雅 校对 吕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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