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补偿机制的建构
2017-03-20周鹏
摘要:农民工随迁子女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群体,国家为其义务教育提供同等入学机会,但是由于城市社会融合程度的差异,仅实现“同一张课桌”的教育机会平等,还未能从实质上实现义务教育过程的平等。故此,对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补偿已经成为促进教育质量公平的必然选择。教育补偿作为残缺补偿的重要方式,是保障其受教育权利、实现教育正义、阻止贫困代际传递的关键。在实施教育补偿过程中,政府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农民工随迁子女自我支持为基础,与学校和非政府组织等构成多维支持体系。
关键词:义务教育 教育补偿 内在价值 支持体系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随迁子女来说,其义务教育的独特性在于接受义务教育机会和享受义务教育过程的“双平等”。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以法律的方式予以保障,明确了农民工随迁子女与居住地城市同龄儿童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从立法层面实现了农民工随迁子女“有书读”。但由于农民工随迁子女群体的特殊性,仅满足义务教育机会的平等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实现教育过程的平等,即“读好书”,才能真正达到教育平等的目的。长期以来,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状态,已经把“学校—家庭—社会”整体生态圈推向脆弱的边缘,形成了“文化、经济处境不利—学习成就低下—人生发展暗淡—文化、经济处境更不利”的不良代际循环。美、英等国家20世纪60年代前后为解决弱势群体不能享受同等教育问题实施教育补偿计划的实践经验证明,通过教育补偿能从根本上打破这种循环。
一、教育补偿的反思
教育补偿是指国家或非政府组织为保障处境不利群体的基本教育权利而设计的教育补救措施和采取的各种教育补救行为的总称[1]。教育补偿包括了教育损害补偿和教育正义维护两个要义,教育损害补偿是指为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处境不利群体或受到损害群体的教育弥补,暗含了社会在转型过程中政府对改革与发展代价的责任承担;教育正义维护则强调了国家对社会正义的维护。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国家或非政府组织对处境不利的人群提供的特殊服务,是额外给予的教育服务;另一种是由政府或民间组织向特定人群提供的额外教育援助。两种补偿形式都是对处境不利群体采取的教育或社会方面的措施,虽然在补偿的主体、对象和形式上不完全相同,但补偿的目的是一致的,即保障弱势阶层公平享有教育权利。
教育补偿是缺陷补偿的重要方式,其补偿的不仅仅是缺陷本身,更重要的是对缺陷滞留的或后生成的意识性存在的补偿,这里的缺陷是缺陷主体宽泛的不完整或不充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是独立、自由的个体,他们对所处不平等教育状态的感受与思考有主体意识性的参与,而这种意识性存在,比所处不平等教育状态本身复杂得多。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补偿所补偿的重要空间是对其主观世界的缺陷补偿,真正体现教育补偿的价值所在。现实中,教育补偿多是关注这类群体缺陷本身,从外部注重技术和政策补偿,使得补偿的本身趋向表面,补偿的方式趋向简单化,失去了教育补偿作为教育特殊方式的精神关怀向度。以“两为主”为主要特征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价值取向,侧重于教育的机会均等。虽然教育机会均等对补偿他们目前教育状态有重要意义,但是忽视对精神世界和生命的关怀的确是件憾事。在此,强调教育补偿的精神价值并不是反对运用技术和政策进行补偿,但最终要靠精神生成,促进农民工随迁子女的自我能动和超越[2]。
二、义务教育补偿的内在价值
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补偿可以理解为国家或非政府组织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各种补偿制度或教育补救行为的总称[3]。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本质属性来看,义务教育并非国家和政府给予适龄儿童的恩赐,而是教育公共资源操控者依法履职,满足受教育者公平获得再创造能力与人生发展的基础保障。作为社会发展進步的新型效益观,实施义务教育补偿是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教育权利的重要形式,能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更是实现教育正义和阻止贫困代际传递的有效策略。
1.义务教育补偿是保障教育权利的重要形式
义务教育是社会赋予受教育者公平获取社会资源,公平参与竞争,谋求个人地位的一项基本权利[4]。权利都有对应的权利主体,对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而言,其权利主体是具有特殊性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正因为他们是“特殊”的,在审视其受教育权利平等性时,应当深层次挖掘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内涵,扩大平等性覆盖的范围。不仅在形式上满足“同一张课桌”的受教育权,更应该满足个性化需求上的平等性,给予他们个性化的教育补偿,实现差异化的平等。由于义务教育入学方式、家庭教育状况等教育支持的缺失或不足,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实际上长期处于失衡的状态。而如果义务教育政策不能全面保障诸如农民工随迁子女等弱势阶层的利益,如果弱势阶层因现实的不平等受到了损害而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就会削弱义务教育政策的合法性,进而危及义务教育政策的有效性[5]。通过对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补偿可以满足其义务教育权利的充分实现。
2.义务教育补偿是实现教育正义的必然要求
教育正义是社会正义在教育领域中的延伸,是平等地保证受教育者通过正义的教育实现改善生活状况的根本条件。坚守教育正义就必须让受教育者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或教育利益,只有每个受教育者受到教育的正当对待时,教育才是正义的[6]。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平等性和差异性原则,具体到义务教育阶段可理解为,平等性原则就是所有情况相同对待,即每个适龄的儿童必须享有义务教育权力;差异性原则恰恰体现了教育正义的核心,要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即对处境不利的儿童要“优先扶持”,进行教育补偿。
农民工随迁子女由于城市社会融合程度不同,他们与城市同一片蓝天下的儿童并非在相同起跑线上,教育机会的均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所处的不利处境,难以阻断无限蔓延的不良处境循环过程。现实中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有书读”的教育政策很容易产生形式的机会公平掩盖实质的不公平。而对于现实处境中农民工随迁子女来说,义务教育过程实质的平等往往比义务教育机会的均等更为重要。实现教育正义就必须弥补既有教育政策的缺陷和教育实施过程中的不公正,必须对处于不利处境的群体予以特殊的关怀和教育补偿。
3.义务教育补偿是阻止贫困代际传递的主要途径
教育是社会流动的动力机制,决定了社会分层的基本特征。在开放的社会中自由人在社会的流动中机会是平等的,但由于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即使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发展也要受制于受教育者主体以外的因素。对于农民工随迁子女家庭来说,以知识为核心的人力资本、以交往为核心的社会资本、以经济为核心的家庭资本都十分欠缺,使其家庭向社会上层流动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家庭贫困的风险越来越大,而这些贫困以及导致贫困的相关条件和因素,在家庭内部由父母传递给子女,使子女在成年后重复父母的境遇产生贫困代际传递[7]。
“迁二代”在城市中的教育现实状况既是贫困代际传递产生的关键性因素,同时也是贫困代际传递的结果。无论对于农民工还是农民工随迁子女群体本身均把追求高质量的城市生活作为重要发展目标。他们在追求城市“有尊严”地生存的过程中,教育的不平等强化了贫困代际传递,而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是他们面临的第一次教育的不平等。义务教育作为个体发展的根基,其教育起点的不均等,必然会导致发展起点的不公正,使他们无法与城市儿童站在平等的人生发展起点上。因此,给予农民工随迁子女合理的义务教育补偿,是赋予他们能够得到一个公平人生发展起点,阻止其贫困代际传递的有效途径。
4.义务教育补偿是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合理选择
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随迁子女这类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群体,他们义务教育发展状况不仅关系到和谐社会实现的程度,而且直接影响义务教育质量的公平程度。教育以人的发展为宗旨,它是超越一般经济利益的,促进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发展是他们作为生命个体成长成才的客观需求,同时也可以实现社会发展的整体效益。也就是说通过补偿的方式实现义务教育公平发展能增进社会整体收益的最大化。首先,教育补偿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需求。人的发展依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发展程度越高,对社会保障需求和依赖程度就会越高。社会保障制度能有效提高社会人员特别是弱势阶层的素质,而社会成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又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其次,义务教育补偿是社会和谐稳定不可或缺的条件。与其父母不同,当今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对待发展不公平,具备了反抗精神。如果长期处于不公平待遇状态,他们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厌倦心理,甚至产生报复行为。所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今天是教育问题,而在明天可能是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三、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补偿多维支持体系
新世纪以来,农民工随迁子女作为城市的弱势阶层其利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其中义务教育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各类支持政策相继出台,并持续推进发展。纵观现有的教育政策取向和支持体系,只能看作是弱势倾斜,农民工随迁子女群体的教育基础和教育发展的不平等境遇尚未得到有效弥补。要改变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目标“被动维持”,就需要政府、学校和非政府组织等多维支持体系的“优先待遇”,并通过激发教育补偿主体自我能动性,以达到“积极发展”的目标。
1.义务教育补偿保障体系框架:行政支持
虽然近年来政府对农民工随迁子女采取了相应的教育改革举措和政策调整,但措施本身是以“福利”的方式惠及这类群体,与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主体的角色有所偏颇。就政府职能而言,教育补偿是政府的一种责任,这里的责任包括了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处境不利群体的存在本身就暗示了政府的责任缺失和社会公平的缺位,对他们进行教育补偿政府必须要履行责任承担者的角色。长期以来,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补偿立法处于缺失状态,导致其在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的实质不平等成为常态化。义务教育补偿要从制度、意识和行为上获得社会的认同,就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基本依据,法律制度也是调配教育资源的基本规约。因此,教育补償立法成为政府实施教育补偿的主要职责。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现有立法旨在满足教育宏观指导和教育实践需要的倾向十分明显,对于教育权利的保障尚显薄弱,对于诸如农民工随迁子女等弱势阶层的教育资源不对称补偿问题鲜有涉及。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要尽快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补偿有法可依,可以通过修改《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增设教育补偿专章,对教育补偿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各类子权利教育部门在教育补偿中的权利和责任,划定职权范围,建立教育补偿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对农民工随迁子女等弱势阶层受教育者教育过程和受教育条件等方面制定倾斜政策,切实保障“课桌外”的公平。三是规范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对教育资源的使用建立法律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教育资源在教育补偿中的调节作用。四是把教育补偿能力纳入教师职业能力和专业素养发展范畴,加强对教师职前和在职教育培养过程中特殊教育能力的塑造,促进教师对特殊教育资源的研究,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满足特殊学生发展需求。
2.义务教育补偿的重要中介:非政府组织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规定,促进教育公平主要责任在政府,同时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教育补偿需要大量资源投入,但受政府财政能力的约束,不可能完全依赖于政府的投入。为了从实质上充分实现弱势阶层的教育平等,就需要广开门路引进社会力量共同扶持。其中,“第三部门”即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组织,在对弱势阶层的教育补偿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所提供的教育补偿带有道义援助性质。
非政府组织作为自治性、公益性组织,在政府对弱势阶层的需要不能做出或未即时做出反应的场域,其能够在一定意义上承担教育补偿责任主体的“替补者”。与政府不同,非政府组织实施教育补偿的方式更为灵活,运作方式更显个性化。其一,非政府组织的教育补偿方式不仅限于资金的扶持,还能提供志愿者服务。非政府组织拥有大量志愿者,他们来自不同行业、不同的背景,能为农民工随迁子女提供校内外适宜他们个性特点的服务或活动,能较好地融入到特殊群体中,寓教于乐。其二,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协同参与机制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关键环节,能有效地加强对政府实施的教育补偿项目的监控,实现受益者、资助者和研究者之间的多元融合,提升项目实施效益和资金的使用效率[8]。
3.义务教育补偿的主导:学校
农民工随迁子女是社会发展中的特殊群体,对其实施的教育补偿亦可以看作是特殊教育的特殊表现形式。特殊教育的实质就是尊重个体差异,实施因人而异的教育。因此,任何经济的、物质的和统一的教育补偿,不能只看到这类群体的存在,而忽视了对他们差异性的生命关怀。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每个生命个体都是鲜活且独特的,由于家庭环境和成长历程的不同,他们具有不同的身心特点,对他们的生命关怀要以生活的态度和方式理解与关怀生命,其中教育实践就是生命关怀的基本内容。
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教育实践中成长,要让教育实践自觉根植于这类群体的生活世界,引导他们感受到自我存在的价值,感知群体差异的独特性,促进自我世界与外在世界的交融。为此,学校在实施教育实践的过程中,一是要重视他们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参与度。在他们身上或多或少地带有农村传统文化习俗,特别是对于少数民族农民工随迁子女,他们还会带有民族习惯,这些“另类”的习俗或习惯,亦或成为封闭自我和逃避学校活动的根源。教师要主动关注周围环境变化对他们行为和情感的影响,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二是要充分发掘和利用他们独特的生活资源,激发他们的生命自觉,包容和接受文化差异产生的思想和行为的差异,让他们在真实的学习、生活情境中体验学习与生活的乐趣。三是学校内部教育资源要向这类群体适度倾斜,建立多元化支持系统,诸如弹性课程、辅助性的课外辅导、个性化的学业指导与差异化的学业评价、心理健康教育等等,最大程度保障他们平等发展权。
4.义务教育补偿的最高目标:自我支持
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补偿支持体系强调的是个体的自我支持与外部支持的互动,只有通过个体自我支持,才能使内外支持系统形成有效的沟通和补偿。整个支持系统中的最高目标就是鼓励和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的自我反思,促使其超越现有境遇。一是自我认知。农民工随迁子女要把自己看作有别于自己的他者,才能真实地认知和把握自己,这种认知过程本身就是对自我的反思活动。这是他们用理性的思维对自己现实状况与外部环境的价值思考,是对自我存在方式的认识,激发自我发展的内驱力。二是自我和谐。人格的核心成分是自我,它统领和调控健康人格,而心理和谐又依赖于良好的自我品质。农民工随迁子女在现实状况不和谐的情况下,要主动悦纳自我,确立适当的期望值,在不断的自我实现中感受幸福。三是创造自我。良好的学习成绩既是教育补偿的动因,也是教育补偿的目标,它是农民工随迁子女获得自我发展的原动力。因此,农民工随迁子女要主动尝试和发展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制定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案,在学习中改善自己、塑造自己。
对农民工随迁子女等弱势阶层的教育补偿是切實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正在全力推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这为农民工随迁子女实施教育补偿奠定了坚实的政策环境。在探索和完善弱势阶层教育补偿机制的过程中,除了需要继续加强宏观的教育补偿政策研究,更重要的是在微观落实层面,建构个性化的教育补偿体系,在各方共同参与下,实现由教育机会的公平转向教育质量的公平,给这些“迁二代”们在教育过程和人生发展中创造更大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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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许丽英.论教育补偿机制的构建——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实现路径探讨[J].教育发展研究,2010(19).
[2] 王培峰.残疾人教育补偿的哲学思考[J].中国特殊教育,2011(7).
[3] 廖茂忠.义务教育补偿的价值基础研究[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5(25).
[4] 韩世强.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权利保障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4).
[5] 金生鈜.教育正义:教育制度构建的奠基性价值[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6] 刘复兴,教育政策的价值分析[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7] 马新.教育公平对切断贫困代际传递的作用[J].现代教育管理,2009(1).
[8] 卢永平.非政府组织:教育补偿的重要力量[J].中小学管理,2010(6).
[作者:周鹏(1981-),男,江苏徐州人,淮阴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处助理研究员,硕士。]
【责任编辑 陈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