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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企业间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研究

2017-03-18张本越焦焰

会计之友 2017年4期
关键词:政府监管博弈

张本越++焦焰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对环境信息的关注,尤其是对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在政府的引导监管下也逐步规范,但情况仍不乐观。文章从政府和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博弈的角度,分别设立收益函数,建立博弈模型,以求得纳什均衡解,进而对均衡解进行分析,并针对政府如何进行有效监督提出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 政府监管;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博弈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4-0104-03

一、引言

伴随21世纪我国经济发展转型逐渐步入新常态,环境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绿色发展,已成为时代主题。环境会计也在社会瞩目下,逐步納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中,并发挥着环境相关信息传递和评价的作用。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却不够规范,错报、漏报和隐瞒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提倡绿色发展的背景下,政府作为社会的“监管人”必须发挥引导和监管作用,通过引导促使企业有效地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然而,由于企业和政府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上存在冲突,一方面政府始终在政策上支持、行动上引导企业进行自觉有效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另一方面企业出于自身考虑很难做到真实披露。从博弈的视角来看,政府和企业这两个主体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客观上存在博弈关系。如何正确认识并利用这种博弈关系,使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上建立合理的博弈机制,是目前环境会计学界较为关注的课题。

二、博弈的相关概述

博弈论,也称为对策论,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1]。博弈论主要研究在一定条件和规则下,行为人各自选择行动策略,在执行策略时各主体相互影响、依存和较量的问题。博弈论通过分析个体的行为,再加以预测未来行为,研究主体的最优行动策略。日常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博弈的情景,例如下棋、打牌等竞技娱乐活动,比赛双方都有自己的目标和利益,为实现自身效益最优,双方必须在考虑对手所有可能策略的基础上来选择自己的方案。博弈论就是研究竞争主体间能否存在“双方均不后悔”的最优方案,以及找到这个行为方案的数学理论和运行方法。

经济博弈是研究经济主体间利益竞争的博弈问题。现代社会中,各经济主体的依存斗争性完全符合博弈的条件,而博弈论也逐渐成为研究经济主体策略选择的有效工具[2]。博弈论中所及的基本要素,大体上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参与人

参与人,即局中人,在博弈中通过分析对方行动来进行决策,并同时会影响其他个体利益的决策结果的独立承担者。参与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如政府、企业等)。在博弈中一般假设个体是“经济人”,只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对策略选择一般都从自身利益角度来考虑。

(二)行动

行动是参与人在某个时点的决策变量。一局博弈中每个参与者所有可能采取的行动策略,可以组成一个行动集合,并根据各自的现实情况,在集合中选择下一步方案。

(三)收益函数

收益函数是指参与人在执行行动集合中某一策略后获得的效益。每个参与者的收益函数不仅表现了自身的收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参与人的策略。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模型及其求解

(一)模型假设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政府监督部门与企业是否有效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监督”博弈,最有可能出现的是混合战略均衡,即监管部门和企业会以一定概率分别选取某种策略,所组成的策略集合会使双方达到均衡[2]。基于政府与企业的博弈关系,建立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来模拟现实情况,并对纳什均衡解进行分析。通常在建模前,首先应作出四个基本假设。

假设1:在模型中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都为“完全理性经济人”,策略选择都秉持利益最大化原则。

假设2:为更细致地模拟现实情况,设政府监管部门的收益函数由三部分构成:(1)监管成本即投入费用C,具体包括人工费用C1、制度制定成本C2和信息搜集成本C3等(由于求解不对成本部分作具体分析,所以在下文中均统一归为C)。在政府实施监管之前发生的所有支出,都应计入成本费用中。(2)社会对政府监管能力的认可程度,即社会效益。企业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时政府收益应为O,属于政府本职工作,所以不会带来额外收益;若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错报或隐瞒,则政府会受到公众的指责,对当地政府的形象及官员的业绩造成的损失等设为I,此时政府收益为-C-I2或-I1,显然I1大于I2,政府无力监管对自身形象毁损更大。(3)政府对违反制度规定、未合法有效进行会计信息披露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的罚金为F。

假设3:企业有效地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时预期收益为i1;而企业错误披露信息且政府又未能尽职尽责监管时,企业的预期收益为i2(一般情况下i2>i1);在政府实施严格监管情况下,发现企业错误披露时,考虑污染罚金或企业由于不合理披露及其所带来环境污染造成当地居民的指责和上报等声誉损失h,则企业的预期收益为i2-F-h。长远角度看,随着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声誉成本(非物质形态的成本)会大幅增加,对企业的影响长远深刻[3]。

假设4:企业、政府双方策略信息严格保密,严防对方采取政策而对自己不利。

(二)收益矩阵

针对政府监督部门与企业在能否有效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上的利益博弈,为实现双方满意度最高的策略,建立了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通过假设来模拟现实情况,制成表1的博弈矩阵,并列出双方在有效披露和披露无效情形下,采取不同策略所获得的具体收益。然后根据最终的均衡求解来探讨双方的利益变动,从而为政府有效地实施监管提出建议。

(三)模型求解与分析

通过对表1博弈矩阵进行分析,可以得出:

1.当F

2.当i2-F-h>i1时,企业有效披露时的收益始终小于披露无效时的收益,则企业的最佳策略是忽略社会责任,进行无效披露。

3.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当F

现实生活中,政府和企业都无法及时准确地判断对方所采取的策略,通常情况下会采取混合策略来达到一种混合策略均衡。因此,无论哪一方转变策略都不会给自己带来更多利益[5]。以下對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进行分析:设x和y分别表示政府监管部门监管概率和企业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概率,设企业在披露和不披露策略下期望收益为U■和U■。政府实施监管和不严格监管策略下期望收益为U■和U■。在达到混合纳什均衡时,给定x,企业选择有效披露(y=1)和披露无效(y=0)的期望收益应相等,即:U■(λ,1)=i1x+i2(1-x),U■=(i2-F-h)x+(i2-h)(1-x)

可得x*=(i2-i1-h)/F

同样给定y,政府选择严格监管(x=1)和监管失职(x=0)的期望收益应相等,即:

U■(1,y)=(-C)y+(1-y)(-C-I2+F)

U■(0,y)=(-I1)(1-y)

可得y*=1-C/(I1-I2+F)

x=x*=(i2-i1-h)/F=y=y*=1-C/(I1-I2+F)

式中I1为政府监管失职的期望收益;I2为政府严格监管的期望收益;C为政府监管成本;F为罚金;i1为企业有效披露时的期望收益;i2为企业不合理披露时的期望收益;h为企业不合理披露时的声誉成本。

上式是纳什均衡解即相关者的最佳策略组合,即给定一方的策略,此策略即可获得最大化效益。若政府部门以x*的概率进行有效监管,企业以y*的概率进行信息披露,从x*=(i2-i1-h)/F来看,政府履行责任的概率与i1、i2、h和F相关。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当i2-i1-h越小,政府履行责任概率越高,而此时F+O(i2-i1-h)=i2-i1-h,若i2-i1-h趋于0,即在政府严格监管下企业有效披露和企业披露无效的预期收益之差等于0,企业在利益驱使下会选择逃避披露,而政府监管机率也会趋于0。

2.若i2-i1-h相当大,为保持等式平衡,即必须设置较高的罚金F来对企业进行规范,此时政府也会加大严格监管力度。

3.从y*=1-C/(I1-I2+F)来看,当监管力度不同引起的预期收益差距越大,罚金越高,则企业自觉披露概率越高;反之,则企业会有较大概率选择逃避披露。

4.从政府的监管成本C带来的影响来看,若C越低,则政府监管积极性会上升,预期收益也会提高;反之,则政府实施监管困难,造成失职行为。

(二)建议

综上所述,通过对上述博弈模型纳什均衡解的分析可以得出,企业未进行有效披露收益i2越低、企业社会声誉成本损失h越高,监管下罚款F越高,或企业进行有效披露时收益i1越高,政府监管成本C越低,企业越倾向于有效披露信息。若企业未有效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而政府又监管失职时的预期收益与企业有效披露时的预期收益相当时,企业就没有理由不进行有效披露。

在分析政府与企业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博弈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1)政府对罚金的定位应高于大多数企业有效披露和无效披露信息之差的均值,从而起到强制威慑力的作用;(2)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大技术创新,利用互联网不断改进监管方法,以实现监管成本最小化,运用“制度+科技”手段提升监督水平,搭建智能监督平台;(3)政府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还应帮助企业树立正确的竞争观,自觉自愿履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殷子和,殷铮,张一.经济博弈概述[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21-72.

[2] 黄涛.博弈论教程——理论与应用[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113-138.

[3] 刘鸿飞.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本、社会责任声誉和社会责任效益三者的模型初探[J].时代金融,2015(23):290-296.

[4] 朱·弗登博格,让·梯若尔.博弈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0-26.

[5] 刘冬冬.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知识经济,2012(10):89-91.

[6] 杜兴强.公司治理演进与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博弈分析与历史证据[J]财经研究,2004(9):74-84.

[7] 刘海英.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综述与展望[J].财会月刊,2011(2):67-69.

[8] 张本越,宫赫阳.日本MFCA的新进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会计之友,2014(12):27-31.

[9] 姚一杰,张本越.美国环境会计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4):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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