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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贸区港籍陪审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2017-03-18卞飞方俊

关键词:司法改革

卞飞+方俊

摘要: 在涉港民商事案件日渐增多的情势下,囿于区际法律冲突和香港法查明难,广东自贸区司法服务亟需优化提升。广东自贸区法院积极试行港籍陪审制度,开辟适用普通法的特区,以有效解决自贸区法律适用的难题。这一司法创新具有充分的实践理性与坚实的法理基础。程序规则、适用香港法的民商事合同范围与香港法查明机制是港籍陪审有效运作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 广东自贸区;港籍陪审;普通法特区;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 D9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7)01-0105-07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1701013

基于粤港的深度融合,广东自贸区施行对香港的先行先试政策,探索内地与香港紧密合作的新途径。①由此导致涉港民商事法律关系成为区内重要法律关系。具有移动性的企业或人民自由进驻任一法域,引发大陆地区法域与香港特区法域的法律竞争,对广东自贸区法律管制形成改革压力。涉港民商事案件的妥适解决对自贸区司法服务要求颇高。②倘若广东法院不能顺畅导入香港法,必然影响港企、港人的投资信心与自贸区的开发建设。广东法院应对适用香港法持积极立场、秉务实态度,努力革新现行审判组构。引入具备香港法智识的人士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涉港案件的审理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琴法院)探索的自贸区司法创新举措。港籍陪审是广东自贸区司法改革的新动态,对其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践提炼尤为必要。

一、港籍陪审的试行背景

法律需求的独特性、法律适用的困扰与区际法律的冲突是港籍陪审探索式试验的基础环境。

(一)法律需求的独特性

基于广东自贸区独特的法律需求,南山法院、前海法院、南沙法院与横琴法院不约而同地对涉港案件予以特别关注,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试行特别程序。(1)涉港案件的增多。广东自贸区立足于粤港深度融合,港资将是区内的主要资金来源,港企、港人则是重要投资主体。这决定了涉港案件势必成为广东自贸区法院的重要案源。2015年至2016年3月,前海法院受理涉港案件727件,約占总受案的40%。2012年10月至2015年10月,南沙法院受理涉港澳案件139件,年均增长近50%。(2)香港法适用的渐趋频繁。法域竞争理论认为“法律是市场上交易的商品,各法域之间应当进行法律竞争。”[1]在法律市场中,企业或人民可以依据其偏好、利益来选择受束法律,而非由法域政府强行指定。以前海蛇口片区为例,8169%的企业认为适用香港法是增强港企、港人投资自贸区信心的保障,7645%的企业表示愿意与前海注册港资企业签订商事合同时适用香港法,7064%的企业认为香港法更符合商业运作规律。[2]此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赋予涉港案件当事人自由选定准据法的权利。实践需求与法律赋权使得香港法将成为广东自贸区法院准用较多的准据法。(3)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司法服务的高要求。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世界服务贸易重要基地和国际性枢纽港;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文化教育开放先导区和国际商务服务休闲旅游基地,打造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载体。 自贸区将涌现出的众多新的产业发展模式和方法,全面革新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体制。当前,广东自贸区已培育跨境电商、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等新业态,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保理合同、场外股票融资等新型案件日渐增多。这类产业创新可能游离在现行法律调整范围之外,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内地法律体系因其滞后性而显得力不从心。对产业创新可能引发的民商事纠纷,广东自贸区法院应以前瞻的眼光,通过司法创新保障自贸区现代服务业的持续发展。

(二)法律适用的困扰

在涉港审判中多趋向回避适用香港法。有学者随机抽取2004年至2007年广东法院审理的50起涉港案件加以分析。其中,适用大陆法的有47件,适用香港法的有2件,同时适用大陆法和香港法的有1件,适用国际法或国际惯例的为0件。[3]近年来,我国涉港审判的立法渐趋完善,涉港司法品质是否有所提高?笔者抽样分析了2010年至2012年南山法院前海法庭审理的100件涉港案件。特此说明,前海法庭系前海法院的前身,原隶属南山法院。 我们发现涉港审判法律适用仍旧保守:适用大陆法的有97件,适用香港法的有2件,同时适用大陆法和香港法的有1件,适用国际法或国际惯例的为0件。

这一情势源于法律传统的差异与法律查明的困难。在法律传统上,内地与香港分属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传统法律教育与长期司法实践的深刻影响下,内地法官已培养形成了一整套包括裁判思维在内的成文法智识体系,对经由判例发展形塑的香港法有畏难情绪。事实上,内地法院精通法律英语与香港法的法官尚为数不多。以广东自贸区法院为例,截止2016年4月,前海法院有5名法官获得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学位,南山法院有1名法官获得剑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南沙法院与横琴法院相关数据不详。为此,内地法官在审理涉港案件时逐渐遵循圆融的行动逻辑,即通过“灵活”利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规避香港法,尽量使用内地法解决涉港纠纷。在法律查明上,当事人自主提供的香港法意见往往对立冲突且不够权威,内地法官依职权查明又囿于缺乏香港法智识而遭遇困难,真正去查明香港法的情况较少。法律查明的困难严重限制了香港法的有效适用。这一保守的法律适用会在较大程度上降低港企、港人投资自贸区的信心,进而制约广东自贸区的深度发展。

(三)区际法律的冲突

在“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形塑下,内地和香港系同一主权国家下两个迥异不同的法域。两地区际法律冲突是由“一国两制”政策与《基本法》所产生的“法律副产品”。[4]28法律冲突涉及的范围较广、法律冲突所占的比例较高、导致法律冲突的因素较多是这一副产品的基本要素。可以说,这一区际法律冲突的裂度是普通区际法律冲突无法企及的。该如何妥善解决内地和香港区际法律冲突,成为“一国两制”国策有效施行与粤港紧密合作的重要课题。

相较于内地其他省市,由于粤港经贸等关系最为密切,内地涉港案件集中在广东,因此,广东是内地与香港区际法律冲突最激烈的区域,尤其是深圳(见图1)。粤港融合发展势必导致区际民商事流转速度加快、区际民商事纠纷增多,但两地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机制严重滞后,制约了粤港合作的深度推进。广东自贸区的设立是粤港融合新的兴奋点,促使涉港案件持续增多、香港法适用日趋频繁。妥善解决内地与香港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现实而急迫的问题。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的广东自贸区理应承担探索圆满解决内地与香港区际法律冲突路径的重任。图12008年至2013年深圳法院涉港澳台、涉外案件受理概况

二、港籍陪审的法理分析

港籍陪审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创新实践,并限在广东自贸区内施行。为避免制度创新的风险与改革目标的落空,我们需要厘清港籍陪审的法理基础,以将新制度顺畅地导入涉港案件的审判。港籍陪审的探索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绝非广东自贸区法院的一时兴趣。

(一)法律依据

在政治学话语中,合法性通常是指政治统治获得公众基于内心自愿的认同、支持与服从的特性,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5]55毋庸置疑,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进需以合法性为基石,制度创新更需法律依据的支撑。香港居民担任自贸区法院港籍陪审员的法律依据是港籍陪审试行首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讨论港籍陪审的合法性应以《基本法》《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基本国策为依据。首先,《决定》是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核心法律,但其并没有香港居民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条款。《决定》仅在第4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一般条件。在内地,人民陪审员须是中国公民,由此香港居民要出任人民陪审员也须是中国公民。其次,根据《基本法》第21条的规定,港籍中国公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并载明享有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参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权利,但未对参与内地法院审判予以规范。港籍中国公民可以作为法律制定者参与国家立法,更无理由剥夺其作为法律执行者(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的权利。港籍陪审的探索具有《基本法》的法律依据,是港籍中国公民参与国家司法权的新载体。最后,“一国两制”国策是内地与香港司法交流的核心要素。当前,港籍中国公民对内地司法认知存在較大的隔绝感,更为隐忧的是“港独”劣象的出现。那么,港籍中国公民要出任人民陪审员须坚持 “一国两制”国策。可以预见,港籍陪审让两地司法联系更为紧密,并推动“一个中国”原则的深入渗透。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与“一国两制”的国策,港籍陪审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制度障碍和政治风险,但需将范围限定为维护“一个中国”的港籍中国公民。

(二)理论基础

首先,陪审制背后蕴含着“同类人审判”的观念:“人们选择的裁决者首先必须是自己的同类人,这是裁决所必需的信赖以及裁决本身具有权威的基础。每个人都有权接受自己同类人的审判”。[6]港籍陪审的制度预设是这一新制度只适用于涉港纠纷,以使港方当事人有效接近同类人的港籍陪审员的审判。涉港审判中要特别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中“港人”的身份优势与香港法智识。

其次,陪审制的本质在于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活动。由于司法自身带有较强的地方性色彩,陪审制竭力将地方性知识导入司法审判中,以缓和官僚正义与民间正义间的冲突、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接纳性。大多数国家(地区)陪审制的立法与实践突出强调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多元性。但长期以来,内地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尚未囊括港澳台同胞,造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代表性不足。港籍陪审增添了人民陪审制的元素:既拓展了人民陪审的制度外延,又实现了香港居民在内地法律服务的重大突破。港籍陪审的探索致力于将香港的地方性知识有序、顺畅地导入广东自贸区的司法程序,使涉港审判兼顾香港的道德理念和法律智识。试举一例说明:一件港方当事人起诉的合同纠纷案件,时效超过2年且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香港法,内地法官一般会作出驳回港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裁判。[7]内地法官忽视香港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6年的裁判行为无疑将使判决很难被港方当事人接受。倘若导入港籍陪审,港籍陪审员会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行使审判权,及时提醒内地法官两地诉讼时效的差异并要求审慎处理,从而使法院裁判更具说服力和可接受性。

再次,港籍陪审是优化广东自贸区法律适用情势、解决内地和香港区际法律冲突的制度创新,具有较大的优越性和可操作性:(1)港籍陪审员参与合审使合议庭不再是清一色内地法官的“一言堂”,两地的司法工作者必须审慎交流审理意见。此举可以有效提高广东自贸区法院对与讼争案件涉港连接点的认识精度;(2)港籍陪审员参与庭审提升了涉港审判中香港法查明的便捷性和精准度,从而可以提高适用香港法的概率和准度;(3)粤港毗邻的区位优势大大降低了港籍陪审的运作成本。只要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机制,港籍陪审完全可以像仲裁庭聘请仲裁员一样简便、高效。

最后,港籍陪审并不违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的改革宗旨。《依法治国决定》要求“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港籍陪审的探索是否与改革方向相悖?由于区位限制和《依法治国决定》的要求,港籍陪审可能无法推广到其他地区法院,但专家陪审能否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可能路径值得深入研究。一般而言,陪审制可分为普通陪审与专家陪审。对于大多数普通案件,人民陪审员无需具备较高的教育程度即可胜任参审。然而,对于广东自贸区日益繁杂的涉港案件,专业法官都未必能在短时间内作出裁断,普通人民陪审员委实难以胜任。笔者认为,基于广东自贸区法律环境的特殊性,聘请精通香港法的港籍中国公民作为陪审员参审具有专家陪审的特性,并不违背《依法治国决定》的精神。第一,港籍陪审只针对广东自贸区内的涉港案件。这类案件与普通民众的生活相距较远且多以香港法为准据法,不论是事实审还是法律审,普通人民陪审员均难以胜任。第二,设计精密的港籍陪审可以广泛地选取精通香港法的港籍中国公民作为陪审员,并不会减损民众代表性。第三,近年来,类似的专家陪审员参审制度在德国、丹麦、瑞典等国家也悄然兴起[8]286,专家陪审在特定案件中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第四,港籍陪审是法治中国的地方化实践。《依法治国决定》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总纲领,但法治中国立足于区域法制化,必须充分尊重不同区域的法治土壤。经济改革、法治创新使我国自贸区产生了特殊的法律环境。因此,《依法治国决定》在自贸区的施行应当予以变通,以建构我国自贸区的法治现代化。港籍陪审提升了涉港案件的裁判品质,实现了涉港案件的司法民主,是区域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创举。

(三)域外借鉴

广东自贸区法院试点港籍陪审源于香港、迪拜的经验启示。在邀请外法域的法律专业人士参审上,香港和迪拜早已累积诸多经验且取得卓越的成就。

健全、开放的法律制度是香港成为国际金融和商业中心的基石。作为法治高度发达的香港具有先进的投资营商法律制度,特别是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相关规则更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例如,《基本法》第82条规定: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实践中,香港终审法院一直有吸纳其他普通法地区法官参与审判的习惯。不言而喻,香港民事司法制度以其高度的开放性和法治化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和信任,这大大增强了香港自贸区的竞争力。

政教传统、宗教文化给阿联酋蒙上了一层神秘面纱,导致其法律制度内容相对落后、稳定性较为缺失。伊斯兰法始终是阿联酋法律制度的基础,并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复杂局面。 囿于此,外商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设立与运行顾虑重重,延缓了国际资本的投资。阿联酋授权迪拜建构独立的民商法立法及司法系统。其中,迪拜创设国际经济服务区(DIFC)与金融法院,允许外商在区内自行选择普通法并聘用国外法官、律师解决民商事纠纷。此外,自2011年起,商事主体只要在合同中明确选择DIFC作为约定管辖地,金融法院即获案件管辖权。这一举措打破了以往DIFC法院只对与DIFC有实体连接点的案件有管辖权的藩篱。国际化、法治化的投资营商环境使迪拜成为国际金融中心。迪拜模式论证了在大陆法的国家中,也可以开辟适用普通法的特区,而且会对该特区发展为国际金融中心有帮助。[9]

(四)域内参照

闽台一水相隔、文化相亲的区位优势使福建成为台商投资集中区。海西经济区的发展离不开闽台合作。2009年5月,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首创海西经济区的发展架构,并明确了闽台合作的战略作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大战略部署的意见》,赋予福建法院在对台司法上先行先试的权力。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积极响应中央的战略政策,专门制定了《关于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台籍陪审是这一意见的重要创新举措。

2009年8月1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芗城、龙海、漳浦三家基层法院为试点单位,选任首批8名台籍陪审员,后于2011年8月增选32名。历经两年的探索,福建高院充分肯定了漳州法院台籍陪审的试点改革,并于2011年8月在全省法院加以复制推广,以强化海西经济区的司法保障。2012年3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选任10名台籍陪审员,漳平法院、武夷山法院也陆续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从现任台籍陪审员的基本情况看,他们均长期在福建工作,比一般台湾民众更为理解与认识祖国大陆;文化程度较高,较为熟悉两岸政策法规和风俗人情;在各自领域取得较好业绩,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同时也符合《决定》第4条规定的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10]台籍陪审发挥了台胞的身份优势、拓展了司法服务空间,取得不错的成效。

广东自贸区探索港籍陪审可以参照福建法院台籍陪审的具体实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福建法院选任的台籍陪审员并非“台湾法”专业人士,多是熟悉台湾风俗习惯的台胞;并非直接适用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多是促进诉讼调解、延伸司法服务。这与港籍陪审有显著差异,但台籍陪审的有益经验仍在较大程度上为港籍陪审提供了改革正当性。

三、港籍陪审的探索性实践

在全球化时代,一国(地区)不能且无力对具有移动性的企业或人民及其资产进行独占性管制。为实现域内受管辖者数量与资金最大化,各法域通过最大限度地向企业、人民提供所欲之法律等方式竞相争取移动性的资源。[11]较大的政策红利与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域竞争的主要方面。当前,广东自贸区没有明显的政策洼地与财税优惠,影响具有移动性的企业或人民迁徙的动机只能是法律制度的吸引力。倘若承袭现行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广东自贸区就无法显著提高法律执行的效率和公正,势必丧失与其他法域竞争的优势。因此,广东自贸区竞争优势的重点在于司法创新。法域竞争理论为广东自贸区司法改革提供了绝佳视角:增强诉讼制度的竞争力,提高司法服务的品质。

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溢出效应使得涉港纠纷的解决远非传统审判架构可一己承担。广东自贸区发展所需的司法供给侧已呈线性增长之势,亟需一场包括审判组构的革新、法律适用的多元化、外法域法查明的创新等在内的深度、广泛的司法改革。这一改革要面对香港法适用难与区际法律冲突的荆棘。当前,广东自贸区全盘移植香港法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尚且渺然。从实用主义的视角来看,旧的法律手段如果已不能够解决当前的社会课题,就应该摸索新的方法。[12]1基于对涉港案件快速增多的预期,南山法院、前海法院、南沙法院与横琴法院探索性试验港籍陪审,以在涉港审判中更好地导入香港法。2014年11月,南沙法院选任了3名港籍陪审员。南山法院则在同年12月委任4名港籍陪审员。根据前海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总体方案(2015—2016)》的部署,该院正在积极筹备港籍陪审员的选聘。南山法院、前海法院还尝试邀请香港退休法官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涉港案件的审理。2015年10月,横琴法院选任了10名港澳籍陪审员。

港籍陪审创新了区际司法协助的形式,强化了广东自贸区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试点已近2年,持续渗透涉港审判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15年3月,南沙法院港籍陪审员首次参与涉港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庭审,案件当事人对涉港审判的司法服务表示非常满意。此外,相关法院也累积了一定的实务经验。例如,南山法院制定了《关于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前海法庭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案》,致力于规范港籍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四、港籍陪审的发展思路

司法改革的有效性,从最简单意义上讲,就是指司法改革能产生预期的结果,发挥应有的绩效,对司法自身及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带来符合其内在规律的实际效果。[13]港籍陪审要取得改革实效,需要在实践运作中处理好几个核心问题。

(一)推动港籍陪审合法性建设

港籍陪审要在广东自贸区内更好地施行,建基于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规则,因此有必要通过特别立法的方式进一步赋予其合法性。立法的优势是拥有丰富的权力资源,可以调动强大力量来推进司法改革,及时将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程序以及机构设置、机构权限等基本问题确定下来,提高司法改革的稳定性与权威性。[14]《立法法》明确赋予了深圳、珠海的特区立法权,即“突破、变通和创新不涉及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设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深圳、珠海应充分利用这一权力对港籍陪审进行专门立法,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法规,进一步奠定港籍陪审的合法性。广州则需要通过省人大的授权立法或者较大市的立法权来进行专门立法。这一立法至少要包括选任原则和条件、任免程序、培训与考核、参审规则、调解规则、经费与补助,以形塑港籍陪审的制度架构。

(二)扩大适用香港法的民商事合同范围

时及当下,法律全球化之势席卷大多数国家(地区),国际统一立法越发拓展,这可以尽可能地保证国际秩序的良好运行并减轻或矫正经济全球化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我国自贸区建设既要应对经济全球化,也要迎合法律全球化,这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法律改革要求。在优化自贸区法治环境与解决国际、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时,我们需要注意这一全球趋势:当前许多国家(地区)不再严格区分涉外合同和国(区)内合同,渐趋允许当事人在民商事领域自由选定准据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但未具体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范围,这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实现。此后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承袭实践惯性,规定在民事关系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即可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另规定了“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的兜底式条款。但广东自贸区的涉港案件比区外涉港案件更加复杂,由于自贸区本身具有与区外境内法制诸多不同之处,因此会产生更多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将涉港合同限定在香港的自然人和在香港注册登记的法人所签订的合同,这就将香港投资者在广东自贸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排除在适用香港法之外,而这部分企业恰恰是广东自贸区发展的核心力量。截至2015年6月底,超过1500家港资企业在深圳片区登记注册。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港企、港商设立的自贸区企业之间或者它们与区外内地企业签订的合同不被认为具有涉港因素,相关当事人不能选择适用香港法。囿于此,港籍陪审的推行受到涉港合同范围偏窄的制约而延缓。广东自贸区是粤港紧密联系与高度合作的特定区域,更广泛地界定涉港因素使合同当事人能自由选择准据法,既是改善自贸区投资营商环境需要解决的重要任务,也是发挥港籍陪审制度功能的前提条件。

广东自贸区扩大适用香港法的民商事合同范围只是对涉外因素的范围作进一步细化,立法争议不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适时制定《关于授权在中国自贸区变通试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决定》,扩大解释涉外因素的范围。立法思路主要是根据《解释》的兜底条款,对涉港因素的范围进行细化,作出更为明确宽泛的规定,即增加三种情形:资本来源于香港、受香港因素控制、由香港资产提供担保。这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具体实施,稳妥可行,较少引起争议。

(三)建构香港法查明机制

司法实践中,由于内地法院的消极态度和被动立场,香港法查明转化为当事人的责任。倘若当事人没有提供或者有效提供香港法意见,内地法官通常以不能查明相关法律为由适用内地法,这严重阻碍了涉港案件的妥善解决。广东自贸区有效导入港籍陪审并以香港法作为准据法有赖于权威、高效的香港法查明机制。关于香港法查明,《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通过中外法律专家等五种途径查明外法域法,实务中经由香港执业律师证明的方式查明香港法也出现过,但香港法总体上仍然难以查明。首先,作为普通法地区的香港有着一套复杂的商事判例法体系,内地法院对此并不熟悉,在法律查明上面临智识困境。其次,内地法官多陷于较大的办案压力和严峻的结案任务,主动査明香港法职责对他们而言几乎是难以承担的。最后,权威的认证机构与统一的认定标准的缺失使内地法院对通过上述途径查明的香港法内容的认定和采信存在较大疑惑与担忧,时常改为适用内地法。“这已经成为我国涉港、涉外商事案件审判的一个缺陷,直接影响判决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影响了法院的权威性,使当事人对我国内地法律缺乏信心。”[15]权威、高效的香港法查明机制将会大大提高适用香港法的概率、精度与效率,并保障港籍陪审的有效运作。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的广东自贸区应在香港法查明先行探索。2014年5月21日,在深圳市司法局的支持下,全国首个外法域法查明平台——“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蓝海中心)在深圳自贸区成立,该中心是政府支持、民间运营的非盈利性组织,致力于打造最优质的跨域法律查明平台。2015年,蓝海中心与北京大学等内地法学名校签订合作协议,并与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香港大学、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台湾元亨法律事务所及域外的专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形成了越来越丰富的外法域法查明资源。该平台为查明香港法提供了有效途径,且并不局限于前海地区,也将为广东自贸区涉港案件的香港法查明提供重要的法律资源。此外,南山法院可与深圳大学进行专项合作,利用该校香港法研究中心的科研优势,建立委托查明香港法的工作机制。外法域法查明机制的社会化为“外法域法查明难”的问题提供了全新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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