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
2017-03-16谷明慧
谷明慧
(266071 青岛大学 山东 青岛)
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
谷明慧
(266071 青岛大学 山东 青岛)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需要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继承人通过口头或协议的方式作出放弃将来继承遗产的承诺。我国《继承法》对该承诺在继承遗产时的效力并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参考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相关不能简单地否认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行为,应当承认该行为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
放弃继承;时间限制;法律效力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于死亡时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一、放弃继承的概述
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有的合法继承人愿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有的则愿意放弃继承,但不管接受或者放弃都应当具有一定的形式。
(一)明示放弃继承权的形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此规定为明示放弃继承权的形式。即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能通过书面或者口头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二)默示放弃继承权的形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继承。此规定为默示放弃继承权的形式。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
(三)放弃继承的时间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需要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二、继承前承诺放弃继承的法律性质
如上文所述,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承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也即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并且该承诺必须是明确作出的,如果没有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视为接受继承。在继承开始前,即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人是否可以通过某种形式承诺放弃继承?这种放弃的承诺具有何种法律性质?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继承人通过口头或协议的方式作出放弃将来继承遗产的承诺,承诺的相对人有可能是被继承人,亦有可能是其他的遗产继承人。笔者认为,继承的开始不同于继承的实现,继承在开始时,继承人获得的是继承遗产的权利,亦继承权。继承的实现是继承人通过合法的继承权继承到应当继承的遗产。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标的是继承权而不是财产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承诺应视为可期待的继承权。这种可期待性的继承权指的是在继承开始前推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具有合法的继承法律地位。该承诺是否在遗产继承时发生法律效力呢?
三、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分析,承诺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一般一经作出就有效不存在撤回的情形但可以撤销。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等瑕疵的情形,应允许其撤销。因为放弃继承涉及继承人利益重大,应允许继承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予以撤销。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继承法律对此问题都有明确规定。
如前所述,根据法律的规定,放弃继承的时间是在继承开始后。至于继承人是否可以依据继承协议在继承开始前对可期待的继承权进行放弃,我国《继承法》并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均认为放弃继承只能在继承开始后进行,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日本及俄罗斯的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承认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承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才能实施这一行为。但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以及瑞士的民法典则有关于继承协议的规定,允许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通过订立继承契约在被继承人生前放弃继承。英美法系国家也承认放弃继承契约的法律效力。英国法律允许继承人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在继承开始之前放弃继承。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晚辈与长辈之间,兄弟姊妹之间经常会达成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父母死亡后遗产的协议,该协议时常会发生在父母死亡之前。继承人也因继承协议的法律效力,在遗产继承时发生纠纷,对簿公堂。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参考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相关不能简单地否认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行为,应当承认该行为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
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行为不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放弃继承。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行为只要是出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该行为是有效的。该效力延续至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行为,其实性质是继承人放弃的了自己的期待权,而并非继承权。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是否将丧失自己的继承权。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参考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采用默示放弃形式。即当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在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没有合理的依据且明确要求继承遗产的,即视为其放弃继承。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继承开始后又要求继承的,除非存在正当的理由,否则应当不予许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样更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
[1]陈玮.《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北京: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
[2]史尚宽.《继承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参见《德国民法典》第2275、2278/2347条,《瑞士民法典》第494、495条。
[4]【英】安德鲁·伊沃比(Andrew Iwobi):《继承法基础》(Essential Succession) (英文版,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谷明慧(1988~)女,汉族,山东日照人,研究生,单位:青岛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