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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2017-03-16马秀巧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西宁合法权益

马秀巧

(810000 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 青海 西宁)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马秀巧

(810000 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 青海 西宁)

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同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会造成社会经济的秩序的混乱。为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所以有必要对市场主体的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做出明确的界定。本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全面地梳理了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范围界定

市场作为“无形的手”,发挥着调节经济的作用,然而调节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离不开和谐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竞争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情况具有复杂性,波及范围的广泛性,所以,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就存在一定的难度。根据构成要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界定,能够规范市场竞争,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1.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所谓的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中经营者指的是所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行为人背弃了诚实守信的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1]。由于经营者采取的不正当手段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手段在实践中难以区分,所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法律原则、商业惯例的有关规定,认定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依据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客观上,经营者的竞争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者经背离了同行业的应当具有的道德准则,其主观为故意;第二,经营者的竞争行为使消费者和经营者遭受损害,并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第三,经营者的竞争行为与消费者、其他同业竞争者受损存在因果关系;第四,经营者的行为包含竞争要素。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通过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进行准确地定性,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也是其他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集中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第一,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依据该法第五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导致消费者将侵权人的商品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侵权人的商品是该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二,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依据该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三,经营者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为目的进行行贿,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有奖销售。根据该法第八条的对行贿的定义,行贿是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的回扣;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①在有奖销售的过程中存在欺骗成分,如抽奖式有奖销售中安排内部人员中奖;②以得奖为诱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巨奖销售,即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有奖销售。

第四,虚假宣传。根据该法第九条的规定,虚假宣传指的是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五,侵犯商业秘密。根据该法第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依据该定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不为公众所知悉,如果该信息己经被公众所知悉则不构成商业秘密;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③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④权利人为了保护商业秘密采用了较高的保密措施。

第六,倾销、搭售、超出正常范围的降价销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当然,由于考量到市场的特殊性,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例外情形。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志,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1]张兵.论小正当竟争行为的有效规制以《反小正当竟争法》的修改为视角[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3)32-34.

[2]汪涌.软件小正当竟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J].法律适用,2012(4):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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