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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终端问题的药品安全监管研究

2017-03-15曹秋

东方食疗与保健 2017年3期
关键词:终端药品销售

曹秋

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中西药分店 150000

销售终端问题的药品安全监管研究

曹秋

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中西药分店 150000

药品是能够对人类生命健康产生影响的特殊商品。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药品销售行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等智能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能够做到足不出户,通过智能化的手段就对身体问题进行判断,之后再通过对药品的购买来治疗自身病症。这的确为人类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另一方面,如果人们购买药品的药品存在这安全隐患,将会对自身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为此,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药品销售终端的安全监督力度。

药品;销售终端;安全监管

随着医疗事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药品销售行业正在以一定的加速形式稳步增长。药品销售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这就为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为了保障药品使用者的生命健康,监管部门必须通过有效的监督措施,加大对销售终端的严格监管。由于销售终端不经其他渠道,直接面对消费者。因此,销售终端必须得到严格的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本文将针对销售终端问题的药品安全监管进行简要的论述,希望能为我国的药品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1.国药品销售终端管理现状

“药品销售终端”就是除了我们通常能购买到药品的医院、药店之外的,直接由药品生产商或批发零售人员方面进行药品售卖的销售端。销售终端一般主要通过贩卖医用保健品,或面向小城镇居民进行药品销售而获得经济利益。另外,城市的社区、学校、企业单位等的医疗保健室和乡镇的诊所等,也属于药品销售终端。目前,我国对药品销售终端的工作人员的监管普遍存在这一些问题,而引起了我国药品销售的安全隐患问题。

1.1 不充足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对药品销售终端的相关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几乎没有法律对药品销售终端起到大力度的监管作用。这也导致了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些小商贩。利用法律漏洞,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虽然这些商贩在通常情况下是了解自己的工作是不合乎法律要求的,但是在利润面前,他们宁愿选择法律的漏洞。

1.2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负责任,疏于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监管

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的行为做出了相应规定,明确了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是药品销售人员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药品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销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并对其销售行为做出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所聘用的销售员,只有省代理是由企业直接聘用,市、县代理多为省代理聘用,销售人员的资质难以考察,又由于鞭长莫及,更难以进行管理和培训。再加上企业一般只注重药品销售人员的销售量,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素质、销售过程、售后服务等不闻不问,甚至个别企业为了利润,向销售员收取一定管理费后就任由销售人员“自由发挥”,致使大量空白“委托书”流向市场。企业的种种行为,一定程度上导致并助长了目前药品销售人员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现象。

1.3 药品销售人员盲目追求利润,导致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屡屡出现

药品销售人员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违规的情况下,铤而走险,违规违法销售药品。主要表现在:一是兼职销售,多头代理。一名销售人员同时代理销售多个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药品,购成了实质上的无证经营。二是甲地代理,乙地销售,超出了规定的销售范围。三是搭车售药,用一个企业的委托书销售多个企业的药品。四是在未与购药单位签订购药合同的情况下,采取流动的方式,现货销售药品。五是不经批准,异地设库,将药品集中从企业调出,然后存放到销售地隐蔽地点,分散销售。六是将药品销售给没有经营、使用资格的个人和单位。七是对药品进行再包装,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扩大药品适应证范围,夸大药品疗效,使之成为法定意义上的假药。八是以代理企业的名义私自造假。

1.4 药品购进单位把关不严,导致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屡屡得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的有关证件、资料、票据等,如《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人员委托授权书、销售人员身份证等,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实际购进药品时,由于药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责任心不强、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深不透、企业管理不严、受利益驱动等原因,导致购进药品时把关不严,不索取或索取证明资料不全、不索取和留存合法票据、对证明资料的真实性不进行核查,甚至让销售人员在营业场所内乱贴、乱挂、乱摆,乱放违法违规的药品广告或宣传资料,使药品销售人员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屡屡得手。

2 强化药品销售人员监管的方法和措施

2.1 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药品销售人员的监管有章可循

一是对药品销售人员的资质做出限制性规定,如必须是药学或相关专业毕业,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二是对药品销售人员实行备案,凡是药品销售人员必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其代理地的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准许其在代理地域进行销售。三是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都要将其销售人员进行网上公示。四是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药品销售人员做出相关罚则规定。

2.2 强化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是药品销售人员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是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责任。二是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要加强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票据的管理,可仿照药品包装、标签的管理方法,对委托授权书等证明资料实行登记,领取多少,作废多少,退回多少,购进单位留存多少(需凭销售合同)均有登记;凭购销合同发放药品、销售清单及发票,防止药品销售人员披着合法外衣,行违规违法销售或者销售假劣药品三是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要建立健全药品销售人员监管制度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企业药品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3 药品购进单位要严把审核关,加强对药品购进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索取、查验、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及票据,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购进,并填写购进及验收记录。要切实杜绝药品销售人员与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现货销售行为。

2.4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事法规的宣传教育

应通过相关培训,促进药品从业人员及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能够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结语

药品销售终端,往往以较低的价格和较为方便的形式吸引着广大受众。而受众对其具体违法行为的不了解,也很可能会致使自身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为保证公民的基本人身健康不受威胁,相关法律部门应尽快完善法律规定,避免有人钻法律的漏洞。监管部门应加大力度对药品销售终端所贩卖的药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在保证人民权益的同时,促进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

[1]刘海田.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技术与安全用药分析评价方法(上册)[M].北京:北京电子出版物出版中心,2003:98.

[2]林建华,郭涛.1200例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分析[J].药物不良反应杂志,2004,6(6):415-417.

[3]贺密会,周站,周筱青.1534例药物不良反应报表分析[J].药物不良反应杂志,2004,6(3):189-191.

R 473.5

A

1672-5018(2017)03-2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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