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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利益与公共行动:集体行动中积极分子的参与转变
——基于A市业主领袖的考察

2017-03-14盛智明蔡永顺

关键词:集体行动业委会积极分子

盛智明,蔡永顺

(1.上海大学社会学院,上海200444;2.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香港)

私人利益与公共行动:集体行动中积极分子的参与转变
——基于A市业主领袖的考察

盛智明1,蔡永顺2

(1.上海大学社会学院,上海200444;2.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香港)

在集体行动中,领袖或积极分子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责任感、团体压力、个人利益和制度排斥等因素会导致积极分子的出现,但这些因素并非固定不变的。基于对A市业主积极分子群体的考察,本研究发现一些业主领袖基于自身利益、责任感、公益心或群体期望等因素投身于公共行动中,很多情况下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交织在一起的。不同的业主积极分子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天平上的倾斜方向、倾斜时间与倾斜原因不尽相同。一些领袖和积极分子在遭遇到挫折后,会产生“失望”情绪,进而退出公共行动或改变行动策略。这表明影响集体行动领袖的因素通常是混合多元的,随着情境的变化,领袖们会重新调整他们的行动目标,进而改变行动模式,这会影响他们与其他业主的互动和群体团结。借助赫希曼关于“失望”的理论,本研究加深了我们对集体行动积极分子在私人和公共行动之间参与转变的理解。

集体行动;业主领袖;积极分子;私人利益;公共行动

一、引言

在公共和集体行动中,领袖与积极分子发挥着多重关键性作用,例如鼓舞斗志、动员资源、创造和辨识机会、制定行动策略、表达利益诉求和影响行动结果等[1]。正是因为领袖们在集体行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性,许多研究都探究为什么有些人会成为集体行动的领袖[2]。一些研究认为某些人之所以担任领袖之职是因为这些人可以从集体行动中获得额外的收益[3]48。然而,由于在集体行动中并不能保证领袖能比其他参与者获益更多,所以非物质利益也被认为是重要的:“领袖可以仅仅因为作为集体行动的首领这一点而获得愉悦(效用)。”[3]43在有些情况下,集体行动会给参与者带来风险,这时某些人会因为“非理性”因素而担任领袖。正如丹尼斯·庄所述:“(集体行动)特别需要一个由具有高度献身精神和崇高道德品质的——被认为是极端‘非理性的’——个人组成的核心团队,这些人愿意担当领袖角色并在实际上构成了群聚效应,促成了集体行动的发展。”[4]122

关于中国社会抗争的研究同样也指出领袖的重要性[5]。在集体行动中,促使某些人成为领导者或积极分子的原因有很多,包括性格品质、社会责任感、团体压力以及集体目标中的个人利益等[6]。但是,现有研究倾向于认为某种特定的因素发挥了主要的驱动作用。这种对集体行动领袖行为模式的解释并不一定准确,其原因在于某些人成为领袖或积极分子的原因并不等同于这些人持续担任领导者角色的原因[6]。而且,现有研究也无法解释为什么有些集体行动领袖或积极分子会放弃领导责任,甚至完全退出公共行动。因此,基于某种特定因素来对集体行动领袖的行为模式进行解释是一种静态分析,无法充分把握领袖的行动过程以及领袖与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动态互动。因为这种行动过程和动态互动对群体团结有直接影响,而群体团结又对集体行动以及社区治理至关重要,所以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通过对A市业主领袖群体的考察,本文呈现了受混合因素影响的业主领袖如何在不同情境下转变自己的行动模式以追求不同的行动目标。在业主维权这类非政治性的、基于利益的集体行动中,这些因素一般集中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具体而言,公共利益包括社会责任感、公益心和群体期望等,个人利益因素包括追求与集体行动目标相一致的个人权益,追求个人社会地位、社会声望和社会资本,或者从领导者地位中谋取其他收益等。本研究表明一些业主在社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共同驱使下成为集体行动领袖或积极分子。但在集体行动的不同阶段,某些因素对领袖或积极分子行为的影响比其他因素更加显著。这主要是因为该阶段的外在环境对于这些领袖而言更有利于实现某些目标,因此,虽然其他因素仍然存在,但领袖们会调整行动策略。当外在环境发生变化时,这些领袖会做出适应性转变,对他们的行动目标重新排序或适时调整他们的目标,导致他们行为方式的改变,这影响到领袖与其他业主的互动,进而影响群体团结。领袖们对某些目标的追求有助于社区公共利益的实现,这种对社区的贡献提升了他们在社区和整个业主群体中的知名度和声誉,然而当他们追求个人利益时,又导致他们失去其他业主的信任。在集体行动中,群体成员由于意识到领袖的重要性,会主动保护他们的领导者。然而,当成员对领袖失去了信任,他们要么选择退出集体行动,要么尝试更换领袖。同样的,当领袖们在集体行动过程中感到不满或失望,他们也会选择放弃承担领导责任,或者利用他们的领导地位来实现个人利益。领袖和群体成员之间的互动揭示出在当前中国社会的公共行动中所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当公共行动中的积极分子缺乏长效激励时,他们如何持续承担领导责任?公共行动又将如何持续下去?

本研究基于深度访谈、参与观察和文献资料。从2005年到2012年,笔者对A市12个社区的25名业主领袖和积极分子进行了深度访谈。一些领袖和积极分子几乎每年都被访谈一次,这使笔者能够追踪他们参与行为的动态变化。另外,还访谈了业委会秘书、街道工作人员、居委会主任、媒体记者和高校研究者等9人。期间,笔者参与观察了各种社区活动,包括业主维权行动、跨社区的业委会年会、研讨会、业委会内部会议、业主大会等。这些一手资料构成了本研究分析考察的经验基础。

二、城市社区物业纠纷与积极分子的作用

1980年代末,中国城市开始实施住房体制改革,住房供给逐步市场化和商品化。与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相伴随的是大量社区物业纠纷的出现。由于现阶段房产对中国家庭意义重大,所以业主们在遭遇到与房屋相关的纠纷时,有非常强的动机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在维权过程中,他们经常会面临各种困境。相对于开发商和物业企业而言,业主在组织、人员、资源、信息等各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有时由于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或物业企业的利益关联,他们会偏向开发商和物业,这更增加了业主维权的难度[7-8]。因此,业主维权并不容易取得成功。以物业纠纷诉讼案件为例,相关数据表明业主相对于开发商和物业打赢官司的可能性很小:2003年到2006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受理了7000多件物业纠纷案件,其中90%以上是业主败诉[9]。当然,也有一些业主维权获得了令业主满意的结果。通常情况下,业主维权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存在有能力且热心的领导者。

李连江和欧博文在对中国农村集体抗争进行研究时指出,农民领袖发挥着组织集体行动、框释抗争议题和权利诉求,动员参与者的作用[5]。在城市业主的集体维权行动中,业主领袖发挥着类似功能。首先,他们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善于发现并揭露各种侵权行为,促使业主关注自身权益;其次,他们作为发起人或组织者,积极动员业主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和业主组织中。第三,他们采取各种行动策略来更有效地向侵权者施压以推进问题的解决,适当的策略是维权成功的关键因素;第四,他们代表其他业主与侵权者进行协商和谈判。一些业主领袖通过自学法律和政府规章政策,成为社区公共事务民间专家。他们善于利用法律途径维权,例如雇佣律师、提起诉讼或利用关系网络向政府部门或官员反应情况等[6]。

此外,在组建业主委员会时,领袖和积极分子也起着重要作用。虽然《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政府规章赋予业委会多项职责与权力,但现阶段业委会发展状态并不太理想。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一线城市的业委会成立比例基本在30%左右,其中真正有效运作的业委会更是不多见[10]。另外,基层政府部门如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担心业委会的发展会削弱它们在社区中的权威和控制力,因而对业委会持一种不友好的态度。国家法律赋予街道居委会对业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权力,并将业委会的权力严格限定在与本小区物业管理相关的公共事务上[8]。业主们也意识到了国家的顾虑,因而在他们的集体行动中尽量通过制度化的、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表达诉求,避免逾越政府可以容忍的底线[11]。

尽管有这些约束和限制,业委会仍然是被官方认可的业主群体与其他主体进行协商谈判的重要渠道。现有研究显示,业委会能否顺利组建并有效运作,一个关键因素在于是否具有集能力和公益心于一身的领导者的出现[6]。这要求业主领袖既要有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又要有乐于奉献的精神。业委会成功组建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能动员足够多的业主参与业主大会投票,达到法定投票率①依据2007年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一些情况下,业主与开发商、物业或者基层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增加了业委会成立与运行的难度。这时,业主领袖和积极分子需要采取恰当的策略来抵制外在的压力与阻挠。此外,维持业委会的运作要耗费领袖和积极分子们的很多时间、精力甚至资金。所有这一切都需要领导者付出持续的努力和承担额外的责任。正因为领袖和积极分子在业主集体行动和组织中如此重要,所以我们有必对影响他们产生并愿意持续承担领导责任的因素,以及他们在不同情境下的行动策略及其对社区政治的影响进行系统考察。

三、业主积极分子及其产生原因

对西方社会运动的研究发现,富足的生活、闲暇和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与社会政治参与具有正相关关系。中国城市社区中的业主积极分子也具有类似特征。首先,业主领袖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相对而言比较富裕,也拥有比较体面的职业和舒适的生活,属于社会中产阶层[12]。我们访谈的25位业主领袖中,有17位是管理者和专业人士。3位是自由职业者,他们愿意从事自己感兴趣的事情。还有2位家庭主妇和3位离退休老人,他们能够为社区公共事务贡献时间和精力。

业主积极分子的另一个共同特点是都受过较好的教育,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这些特征是动员和组织集体行动的必要条件[1]175。业主领袖还拥有广泛的社会关系和网络,人生阅历丰富。私人关系网络在中国的非正式政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政府官员建立良好的关系能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政治空间[13]。最后,业主领袖和积极分子也具有较高的权利意识和政治效能感,通常情况下是这些领袖和积极分子最先意识到权益受到了侵害并发起维权行动。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部分业主之所以转变成领袖和积极分子,原因是多重混合的,而且会随着具体情境的变化而发生转变。我们将促使一些业主成为领袖或积极分子的因素概括为两类,一类是与社区相关或基于社区的因素,包括社区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一致)、责任感、群体期待、社会声誉或社会身份、网络嵌入导致的群体压力等。另一类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因素,包括寻求对社区事务和公共资金的支配权、挖掘利用商业机会等。

1.公共利益与群体期望

在对业主领袖和积极分子的访谈中,当询问被访者为什么会成为领袖或积极分子时,他们最经常提及的原因是“责任感”和“公益心”。通常情况下,集体行动中的领袖或积极分子并不会比其他参与者或不参与者获得更多的收益。相反,他们必须做出更大的牺牲奉献。有时他们甚至还需要承受暴力威胁和人身攻击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分子担当领导者角色并非出于对个人得失的理性计算。业主B先生讲述了他当业委会主任的经历与感受:“首先,大家要明白,当业主委员会主任是纯公益性工作,不拿一分钱。相反,所有因工作产生的费用,乘车、打电话都要自己掏腰包。其次,业委会主任是民选的。第三,当业委会主任没有权力,只有责任和义务。”(访谈对象6,20050706)

在另一个访谈中,倡导成立A市业主联合组织的业委会主任C先生谈到社会责任感促使他参与到业主公共事务中:“我属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大学生。那个时代对我们的影响很大。……我觉得自己有责任去推动业主联合组织的建立。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业主的合法权利,更重要的是要推动我们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能落到实处。”(访谈对象1,20090805)

有些业主成为领导者是因为其他业主的期望和群体压力。由于商品房小区业主来自城市各处甚至全国各地,入住时彼此互不相识。再加上小区内居住空间的隔离特性,导致业主之间的互动有限。因此,在业主集体行动的起始阶段,群体期待和人际关系网络嵌入尚未形成。只有当业主们开始频繁互动彼此熟悉时,群体压力才会产生。由于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共同的怨愤,成为业主团结起来的催化剂,促使他们从互不相识的陌生人转变成组织起来的邻里共同体。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业主展现出他们的人格魅力和感召力,出色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以及专业知识。在接下来的集体行动中,他们很有可能被其他业主推举成领导者。B先生的经历就是一个例证,2004年时,他在小区业主的集体维权中表现积极,被其他业主推荐为候选人参加业委会选举,最终以84%的得票率当选为业委会主任。他发现很难拒绝这种群体期望(访谈对象6,20050706)。

近些年来,业主积极分子之间建立起了广泛的联系,他们相互交流有关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的知识信息,同时也相互提供帮助与支持[14]。这种关系密切的网络有可能将一些积极分子“锁定(lock)”在业主公共行动中。一些积极分子觉得如果他们在集体行动中半途而废,会有损他们在圈子中的声誉。例如,在M小区的物业纠纷事件中,该小区业委会主任L女士得到了许多小区业委会主任和业主的支持帮助。这些支持给她带来了较大压力,甚至使她感到有点焦虑:“当我们小区的事件被媒体大范围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小区的业委会主任都慷慨地向我们伸出了援助之手。然而,我们受到的关注和支持越多,我的压力就越大。……作为业委会主任需要承受很大压力,但我对自己说必须顶住压力坚持到最后,我们必须打赢(与物业的)这场官司,否则,我将使支持我们的人失望,并失去他们的信任。如果我中途退出,小区中的反对派们也会诬陷我,说我被物业公司收买了,我在小区中的声誉也会毁于一旦。”(访谈对象13,20060621)

在另一些案例中,业主积极分子们的权利意识和政治效能感促使他们担任领导者的角色。以往关于政治参与的研究指出,具有较高政治效能感的人更有可能参与政治活动,例如投票和社会运动等[15]。我们收集的案例显示,业主领袖和积极分子与其他大多数业主相比,不仅具有较高的政治效能感,而且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和法规意识。这体现在他们通常是首先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并知道该如何采取行动的人。业委会主任W先生就是一个典型:“在很多时候,普通业主甚至根本意识不到利益被侵害了。实际上,通常是我们(业主领袖)最早意识到了侵权行为。如果不是我们挺身而出告诉业主发生了什么并积极动员他们,这些侵权行为仍将持续下去。”(访谈对象5,20100610)

此外,本研究也发现,以往政治参与的经历也会激发业主积极分子与侵权行为作斗争的意识。一些业主积极分子在访谈中提到,在发达国家的生活经历也影响到他们成为社区事务的参与者(访谈对象1,20070308;访谈对象11,20090802)。

2.个人利益

并非所有的业主领袖和积极分子都完全受利他型动机和公共权益所驱动。正如业委会主任B先生所言,在业主集体行动和社区公共事务中,领袖和积极分子并没有任何报酬,相反,他们却要为社区贡献自己的时间精力。在一些情况下,一些领袖和积极分子也会追求自身利益。在追求个人利益时,这些领袖和积极分子并不必然是一个完全理性的个人,他们并非“为了自身利益而完全不顾社会所界定和认可的目标,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一目标作为实现个人目标的垫脚石。”[4]2因此,他们试图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负责一系列小区公共事务的处理,包括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公共空间和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等。通过影响业委会的决策,一些业委会成员可以创造机会来谋取个人利益。而为了能掌控业委会,有些业主领袖会试图操控业委会选举。例如,2008年在M小区,业委会主任L女士利用职务便利,取得业主们的手机号码,通过向业主发送短信的方式为自己推荐的8名候选人拉票。然而,当时小区内两派业主之间的派系斗争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导致许多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丧失了信心,最终业主大会因投票率达不到法定比例而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访谈对象10,201000821)。

由于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小区业主的生活品质和房产的保值增值,因此社区公共事务中最重要的事项之一就是选聘物业公司。一些业委会主任或委员试图通过操作物业竞标选聘程序,使他们偏好的物业公司中标来实现个人利益。在一个案例中,某小区的业委会主任任意解聘了原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了一家不符合资质的新物业。随后,有业主揭露此业委会主任与新物业公司老总有密切私交。当业主们发现新物业不符合资质后,发起了针对业委会的维权行动,最终又解聘了新物业。

业委会也负责管理本小区的房屋维修资金,在商品房小区中,这笔资金的数额往往比较巨大,从几百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①2006年2月15日,A市政府颁布文件,赋予业委会管理本小区维修资金的权力。。一些业委会主任或委员试图利用这些巨额资金来谋取私人利益。目前在一些城市的小区中,已经出现房屋维修资金被业委会主任等挪用或侵吞的情况[16]。

一些业主领袖在物业管理和社区公共事务方面逐渐积累起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在社区中的领导地位也给他们带来了一定的知名度。他们开始向其他小区的业主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其组建业委会或开展维权行动,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报酬。例如,W先生帮助小区业主组建业委会的服务收费价格在5万元到7万元之间(访谈对象5,20100714)。又例如,A市几位有号召力的业委会主任联合其他小区业委会主任,倡导成立跨小区的业委会联合组织。在这个过程中,这些召集人与A市近300家业委会建立了联系,并经常帮助其他小区的业主维护自身权益。在一次帮助某小区业主的维权行动中,召集人Q先生协助该小区业主解聘了服务较差的老物业。随后,他将自己经营的一家物业公司推荐给该小区业委会,希望获得聘用。这一举动被该小区业主视为此召集人在寻求利益报偿。最终,出于声誉的考虑,Q先生撤销了他的提议(访谈对象4,20090810)。

领导地位能为业主领袖创造商业机会的另外一个原因是这个位置能为他们提供与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等深入接触的机会,这种交往可能会带来收益。这些收益的来源主要有三个。一个来源就是业主群体本身。作为业主集体行动或业主组织的领袖或积极分子,能够更经常地与其他业主互动交流,建立起或强或弱的联系。这些关系有时候能给领袖和积极分子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例如,在F小区,一位业主积极分子H女士是某外资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她经常作为志愿者参与社区事务,在此过程中结实了许多邻居并成为朋友,其中有不少邻居是公司负责人。通过朋友之间的强关系,H女士成功地将她的保险推销给了这些邻居所在的公司,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后来,H女士自荐参选业委会,成为业委会委员(访谈对象22,20050711)。

第二种潜在的获利来源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小区中,通常是业主领袖代表全体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打交道。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商业企业可能会通过向这些领袖输送利益来“收买”他们,以期在彼此间建立良好的关系。这些额外的好处包括物业费打折或减免,会所会员卡赠送,为业委会主任或委员家属提供就业机会、免费停车位等(访谈对象6,20100806)。当然,这些利益输送都是开发商或物业与领袖之间通过秘密交易进行的。一旦这些交易被揭发,业主领袖和积极分子的声誉就会毁于一旦,他们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也将遭到质疑,因而对领袖和积极分子而言,风险极大。

第三个可能的收益来源是其他商业组织。因为现在绝大多数商品小区都是封闭式社区,如果没有业委会的允许,商业组织无法进入小区从事商业活动。这一权力为业委会成员提供了从商业组织获得收益的机会。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一家旅行网站试图进入A市商品房小区进行商业推广,但该公司无法在短时间内获得进入各个小区的许可。于是这家网站就邀请上文提到的跨社区业委会联合组织在小区中联合举办社区环保宣传活动,免费向小区业主发放印有该网站宣传广告的环保手提袋和宣传资料。通过这一策略,该网站顺利地达到了商业宣传的目的。作为回报,该网站向业委会联合组织支付了4万元活动经费(访谈对象8,20110817)。

在以上讨论中,我们将影响一些业主挺身而出承担领导责任的原因概括为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因素以及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因素。这种分类主要是为了便于分析,现实情形并非如此简单,影响业主成为积极分子的因素通常是混合多元的。在业主集体行动过程中,不同因素对业主行为的影响权重会随着情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当业主领袖和积极分子发现在公共行动中能获得个人利益,或者对公共行动感到“失望”时,他们会选择追求个人利益,而这一转变很可能导致其失去业主群体的信任。

四、混合动因与参与转变

在集体行动中,积极分子与群体成员以及其他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情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环境的变化会重塑积极分子的激励结构,也会影响群体成员对积极分子的评价。行动风险、成本约束、个人利益、群体压力等因素都会影响积极分子的参与行为。当积极分子与群体成员和外部行动者的互动情境发生变化,他们会重新评估这些因素,进而调整行动目标的序列,并据此采取新的行动策略。他们可能选择退出公共行动,或者选择继续参与,但运用新的策略来应对变化的环境。与此同时,群体成员也会重新评价他们的领袖,依此来选择撤销对其的支持,或选择替换领导者。

在对民众参与行为转变的开创性研究中,经济学家艾伯特·赫希曼引入了“失望”概念来解释人们在“私人行动—公共行动—私人行动”的参与循环,即人们有时侯会将几乎全部时间精力投入到私人事务中,但有时侯又会付出很多时间精力参与公共事务。赫希曼试图用一个统一的框架来解释这种参与转变行为,他给出了一个简单而有力的解释变量:失望。“失望”与经济学中的“效用”概念相对,但又不同于“负效用”。失望可能给人们带来正效用,也可能带来负效用,但与预期目标存在差距。实际效用与预期效用之间的差距会使人感到失望。这种失望可能促使人们从一种活动转向另一种活动[17]。

以往关于私人—公共领域行动变化的理论通常会将原因归结为外部事件或外生因素,例如外敌入侵、阶级压迫或改革导致利益受损等会促使民众参与集体行动。此外,外部压力和约束的程度及其变化也会影响人们的公共参与,例如,一些集体行动只是耗费时间精力,而另一些集体抗争要冒生命危险,那么人们会更容易参加前一种公共行动。赫希曼认为除了外生因素外,内生因素能相当大地丰富从私人行为到公共行动转变的传统解释。人们对之前行动经验的感受和评价等因素会导致其行动偏好发生转变,而失望在偏好变化中起到突出作用[17]2-3。赫希曼将私人事务和公共事务看作对行动者的注意力和时间进行竞争的两个重要分类,对一系列行动具有失望经验的个人会转向另一系列的行动。在《退出、呼吁与忠诚》这本书中,赫希曼指出对于失望或不满,人们主要有两类反应:一种是退出,这是私人行为;另一种是提出呼吁,即从基于私人利益的行动转变到为了一般利益的公共行动[18]。当人们进入公共领域后,他们可能发现公共行动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和其他成本比他们想象的多,而实际收获却比预期的小,或者当参与者在公共行动中承担过度的义务之后,却发现公共行动并没有按照他们预期的方向发展甚至向相反的方向发展。这些预期与实际经验的差距导致了失望情绪的产生,此时行动者又会选择退出公共行动,或者通过腐败追求私人收益等行为回归到公共行动和私人利益的统一[17]。这样,赫希曼通过公众在私人领域的失望和公共领域的失望,解释了从私人参与到公共参与又回到私人参与的循环过程。

在业主维权案例中,业主们的个体维权行动往往成效甚微,导致他们对私人行动感到失望,一些业主尝试团结起来发起集体行动,他们承担起较多的组织和领导职责,成为领袖或积极分子。在参与社区公共行动的过程中,他们会遭遇各种经历,包括阻碍、质疑、批评甚至威胁,一些领袖和积极分子逐渐对公共事务失去了兴趣,选择退出公共行动或改变行动策略追求个人收益。领袖和积极分子在不同阶段可能被不同因素所驱使。我们的田野调查显示,基于业主领袖与其他业主的互动状态,业主集体行动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不同情境可能导致不同因素对业主积极分子的理性计算和行动产生影响。

第一个阶段可概括为利益受损、挺身而出阶段,通常起源于业主利益被开发商、物业或政府部门侵害,他们会采取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一般情况下,单个业主的维权行动往往徒劳无用。在维权过程中,小区中遭遇类似问题的业主逐渐相互结识,并对相关法规政策有了更多了解,他们开始意识到自己面临的困境其实是小区的公共问题。这些怀着类似怨愤的业主试图联合起来寻求问题的解决,因为他们意识到集体行动比个体行动更为有效。然而,集体行动需要组织、筹划和动员,这就需要有领导者。这时一些具有较高效能感的积极分子就可能会挺身而出,因为他们相信自己的努力会使集体行动取得成功,他们在服务社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自身利益。

一旦参与到集体行动中去,积极分子们意识到他们必须发挥组织领导作用以争取实现权益诉求,这就进入第二个阶段,即牺牲私利、服务公益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积极分子经常为了社区公共利益牺牲自己的时间、精力和其他资源。然而,虽然他们比其他业主付出更多,但他们从集体行动中获得的收益却并不比其他人多。不仅如此,他们还可能面临更多问题与压力,例如开发商或物业的暴力威胁,基层政府组织的刁难和敌视,其他业主的冷漠或质疑等等。此阶段,业主积极分子承担领导职责的主要原因是受责任感、公益心或群体压力所驱使。

第三阶段是业主领袖权衡得失、有退有进的阶段。这一阶段物业纠纷逐渐落下帷幕,业主们要么赢得纠纷实现了权利诉求,要么维权失败或觉得维权无望,心灰意冷转向沉默,集体行动也随之解散。在纠纷得到解决和成功组建业委会的小区,业主领袖会有不同的选择。有些业主领袖选择退出社区公共事务,不再继续为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的时间精力。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这些业主领袖在参与社区公共事务过程中,发现这种义务工作不仅没有任何报偿,而且很多时候还吃力不讨好,导致他们感到失望和沮丧①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业主会提出许多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号召不交物业费)或者只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顾社区利益(例如拆除承重墙、私搭乱建等)的情况,当业主领袖和积极分子无法满足他们的要求或者试图制止他们侵害社区利益的行为时,就会受到这些业主的责难、敌视甚至威胁。,退出成为了他们的理性选择。

另一些没有遭遇类似情形的领袖和积极分子可能会选择继续担任他们的领导者角色;还有一些失望的业主领袖会改变行动策略,他们选择仍然保留领导者角色,但开始更多地考虑自身利益。一般而言,只要持续担任领导者角色,获得个人收益的内部和外部机会就会出现。在社区内部,这些业主积极分子可以从开发商、物业公司或其他商业企业获得额外的好处。此外,拥有对小区公共资金和收益的管理权也为一些业主领袖谋取个人收益提供了机会。在社区外部,有很多业主群体希望得到业主领袖的专业帮助与指导,以协助其解决社区中的问题,这些机会增强了一些业主领袖持续承担领导职责的激励(访谈对象5、6、7,20070714,20070721,20070725)。

五、参与转变与社区政治:案例分析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通过呈现两个业主领袖的案例来说明积极分子的参与转变及其影响因素,以及对社区政治的影响。第一个案例是C小区的W先生,他是A市一位非常知名的社区事务民间专家。2008年3月22日,C小区进行业委会换届选举。W先生从2001年开始就被业主选举出来担任小区业委会主任,连任两届,然而在这次选举中,他却落选了。虽然在前面7年时间中,他为小区做了很多工作,有不小的贡献,但在这次换届中仍然被业主选了下去。新当选的业委会主任J曾经是W先生的坚定支持者,她解释了出现这种选举结果的原因:“对W的态度,我从最初的支持者,变成公开的反对者,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自从他出名之后,他就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花在帮助其他小区业主组建业委会和维权事务上,并以此获利,无法再一心一意地为本小区做事情。”(访谈对象5,20080809)

W先生是一位成功的商人,1999年在C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交房之后,W先生发现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他找开发商反映,但开发商一拖再拖,就是不解决问题。面对这种情况,W先生开始查找和学习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在此过程中,他发现C小区的公摊面积也存在问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严重不符。面对这些问题,W先生意识到单凭他自己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动员其他业主一起维权。但是当时C小区的大部分业主并没有意识到他们的权益被侵害了,因此,W先生开始向小区的业主们揭露这些问题并尝试筹建业主委员会。在当时,按照W先生自己的说法,他主要是受自身利益驱动而在业主维权行动中担当了发起者和组织者的角色。然而,他也意识到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我的动机比较自私,……就是我买了房子受了开发商的欺负,我觉得物业管理做得不好,物业公司应该改善,那么就开始做这个事情,纯粹是为了我自己,但是后来发现我的利益如果不和大家的利益绑在一起就没法真正维护自己的利益。”(访谈对象5,20080809)

当承担起领导者的职责后,W先生开始更多地关注小区的公共事务。这种行动转变的原因主要有:首先,他发现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截然分开。换句话说,如果社区公共利益得不到维护,业主个人利益也是受损的。其次,其他业主的期待也促使他履行领导者的责任。他认为:“业委会主任的职责就是要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老话说得好,‘在其位谋其政’,如果我无法履行业委会主任的职责,业主们可以将我选下台。”(访谈对象5,20080809)因此,W先生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他花费18个月时间组建了小区业主委员会,并于2001年在街道办事处成功备案。从2001年到2008年,他担任了7年业委会主任。在此期间,他领导业主开展了一连串针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集体维权行动,成功维护了业主的权益。其中一些维权行动被媒体广泛报道,使W先生在A市业主群体中逐渐积累起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不少媒体在报道中直接用“业主维权专家”来介绍他。一些小区的业主开始邀请W先生为他们的维权提供帮助和指导。在这一过程中,W先生通过深度参与A市各种社区事务,积累了大量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方面的知识以及成功维权的经验,逐渐成为了一名社区公共事务专家。他不仅获得了业主群体的认可,也获得了不少开发商、物业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可。

至此,W先生将他的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社区事务中。他努力致力于小区治理的制度建设,在C小区中首创了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来规范业委会的运作,包括:业委会公章使用、文档管理、会议记录、财务预算与报销、业主投诉处理、秘书制度等等,这些规则使小区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有章可循。并且,W先生还将这些规章制度发布在小区业主论坛上,很快就在A市其他小区中传播开来并被学习模仿。他还试图影响国家政策法规的制定。2002年,在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之前,W先生起草了一份建议案提交相关政府部门。2003年,他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所在区的基层人大代表,并建立我国民间第一家“竞选办公室”,尝试竞选组织运作和开创一种专业化的选举模式,随后又参加了2006年基层人大代表竞选,2009年基层人大代表补选。W先生希望自己能够当选,这样就能通过人大代表这一制度化的渠道表达业主的权利诉求。然而最终结果并不如其所愿,他的三次竞选尝试均告失败。2004年,W先生受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作为业主代表参加《物权法》二次审议座谈。当时人大法工委只请了两名业主代表,其中之一就是W先生。

除了在权益维护和小区自治方面向业主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W先生还试图通过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介来提高业主的权利意识。他经常接受诸如CCTV、新浪、搜狐、凤凰卫视、《中国新闻周刊》等知名媒体的邀请作为嘉宾向受众讲述自己参与业主维权和社区公共事务的经验和理念。同时,他作为群主在某全国大型网站上主持一个业主网络论坛①该业主论坛网址:http://yezhulm.focus.cn。。该论坛的定位就是为业主提供一个交流分享信息的平台。

起初W先生从事这些工作完全是出于自愿,这些公益性行动给他带来了名望、声誉和认可。当他后来从事有关社区物业管理和公共事务方面的盈利性活动时,这些声望成了极有价值的无形资产。虽然W先生从事业主公共事务的动力主要源于责任感和群体期望,但他一直持有一个理念,那就是应该给业委会成员和业主积极分子足够的激励以保证他们的付出能获得相应的回报,这样大家才有持续动力去参与社区公共事务。W先生认为激励可以是荣誉信任尊重等精神层面的,但物质层面的激励同样不可少,因此他一直倡导应该给业委会成员发放报酬或津贴。在一篇文章中,W先生系统阐述了他的观点:“钱,是人们用来表现自己对他人工作的一种承认态度。而人,是任何组织长期稳定运转的另外一个必要条件。……对于为业主利益做事的人们,是否只有热情就足够了呢?是否只有奉献就能够使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组织长期稳定的发展呢?肯定不是。物业管理活动是专业的工作,仅仅靠热情是解决不了实际的问题,还需要技术。而对于非物业管理的外行人来说,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动和心血,才能完成好这个工作。……业委会成员付出的劳动心血,是否应该能按照‘按劳取酬’的原则获取适当的劳动报酬呢?这时,钱,是人们用来表现自己情感的一种媒介;也是维持人力资源的保障。”①W,2009,“业主委员会,钱,这些不得不说的事情”,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acd97f0100d6ys.html。

然而,W先生的这一理念并不被大多数业主所理解和接受。在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中,W先生发现虽然自己耗费了很多时间精力,但有时候这种付出非但没有回报,反而遭受一些业主的指责和批评。例如,2003年,C小区物业公司想提高停车费,从原来8折提高到9折。有车的业主反对涨价,2003年7月31日,小区一些车主将车停在小区门口,以堵门的形式维权,反对物业公司提价。8月1日,W先生回到小区,他并没有站在维权业主的立场,而是从小区没有车的业主立场出发,批评维权业主不该堵门,影响了没车业主的正常生活。该维权事件持续了两个多月,维权业主最终维权成功,和物业公司达成协议仍按8折收费。但维权业主对此事的描述是:“2003年部分维权业主在长达数月与停车场物业和当时以W为主任的管委会的努力斗争下取得胜利”,可见,部分业主将W先生也视为斗争的对象。但W先生认为业委会不是有车业主的业委会,而是全体业主的业委会。诸如此类的经历以及其他小区业主领袖的一些经验教训,使W先生对一些业主的狭隘思想和不参与感到失望。他越来越觉得业主领袖和积极分子如果无法获得足够的激励,业主组织和公共行动的发展很难长期维持。

在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后不久,W先生便开始从事帮助其他小区的业主组建业委会、维护权益和实施自治等方面的工作,并收取一定费用作为报酬。他的第一次尝试是从A市的J小区开始的。2002年,在A市一位知名的房地产律师的举荐下,经过J小区业主的同意程序,W先生成为该小区业委会的顾问,并签订合同,年薪六万,开始正式进行收费咨询服务。到2005年,W先生将他关于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的咨询和培训业务扩展到了更大范围,为多方提供服务,包括业主群体、业委会、开发商、物业公司和基层政府部门。其中,针对业主的服务有些是收费的,有些是公益性的。一些业主质疑W先生的这种获利模式,认为他的理念比较超前,某些想法和行为相对比较激进,难以接受,无法理解他。对于收取咨询和培训服务费,W先生直言不讳,他有自己的理由和解释:“律师可以收钱,(维权的)智慧为什么不值钱?!要钱不是我的目的,是让业主觉得这个事情重要。……我收的钱与律师顾问费收的差不多,也是满足可持续发展,因为我去的小区里面很多是不收钱的。收一个小区的钱,我就能去十个小区干活,不收那十个小区的钱。”(访谈对象5,20080809)

由于W先生开始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个人盈利活动,对本小区公共事务的关注度降低。C小区的部分业主对此表示不满,开始质疑W先生的社区责任感。最终,如前所述,W先生在2008年的业委会换届选举中落选。

W先生的经历(包括落选经历)通过各类主流媒体的报道更增加了他的知名度。虽然他在本小区业委会换届中落选了,但与此同时其他小区很多急于维权的业主却愿付费邀请他担任顾问。从C小区的公共事务中抽身出来后,W先生投身到更广阔的有关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事务中,只不过与他在C小区担任业委会主任时完全公益性的参与不一样,这些服务他会收取报酬,以此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

在A市,像W先生这样的业主领袖和积极分子并不是个案。只是不同案例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权衡天平上的倾斜方向、倾斜时间与倾斜原因不尽相同。一些业主领袖在服务本小区的同时也试图从外部获得收益,但他们能较好地平衡私人利益与社区利益的关系。2002年,商人Z先生被业主选为小区业委会主任。当选之后,他花了很大力气解决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冲突,改善了小区的物业管理质量和社区环境,提高了业主们的生活品质。由于这些良好的治理成效,Z先生在A市的业主群体中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声誉。2007年时,他也成为A市业委会联合组织的召集人之一。Z先生在不影响业主群体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尝试谋取个人收益。他利用自己在媒体圈中的网络与资源,以及跨社区的业委会联合组织在业主群体中的影响力,与几位业主积极分子合作,创办了面向社区业主的报纸与杂志各一份,并开办了一家业主论坛网站。通过在这些纸质和网络媒体上刊登广告,获得了可观的收益。

Z先生也通过与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来获得商业机会。2011年,在A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住建委)的支持下,Z先生成立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为A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该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是协助市住建委等政府部门为A市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规范化建设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A市住建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该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另外,该组织也从其服务的业主群体收取咨询和服务费。例如,帮助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收费为5万元,同时它可以从住建委那里再获得1万元补助(访谈对象8,20110817)。Z先生在维护社区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为自己谋取了个人利益,他比较好地处理了与所居住小区业主之间的关系,通过尽量改善小区的居住品质,获得本小区业主的支持。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业主领袖们都试图在自身利益与社区利益之间寻找平衡,他们希望在为社区公共利益服务的同时也能满足自己的个人利益,但是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很容易使他们失去其他业主的信任。本文中的例子并不表明这些业主领袖仅仅追求私利,事实上,他们都为自己所在的社区乃至整个业主群体的公共利益贡献了自己的力量。虽然一些业委会主任,如W先生在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中落选了,但他们只是部分地退出了本小区的公共事务,在更大的范围内,他们仍然积极地参与业主群体的公共活动,例如他们在其他小区业主的维权和自治实践遇到困难时,他们仍然会提供公益性的咨询和帮助服务。

六、结论和讨论

约瑟夫·熊彼特在谈论民主的时候提到,“每个集体几乎无不接受领导而行动——实际上这是任何集体行动的主要方法”[19]397。对中国各类群体的集体行动研究同样也强调领导者的重要性。本研究通过分析A市业主维权的案例,聚焦于非政治性的集体行动中领袖和积极分子产生的原因及其行动参与的转变过程。我们发现一些业主之所以愿意承担领导职责是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包括个人利益、责任感、公益心或群体期望等等。业主领袖希望在服务社区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能够满足个人利益,大多数情况下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交织在一起的。他们都试图在两种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但在不同的阶段和情境下,这种平衡会被打破。在多重因素的驱使下,业主领袖和积极分子在参与公共事务过程中会依据具体情境来调整他们的行动目标,从而具有一定的适应性。行动环境的变化重塑了业主领袖的激励结构,改变了他们的行动偏好。例如,在一定条件下,业主领袖可能会追求个人利益,而这种谋取私利的机会在行动刚开始时可能并不存在或无法获得。具体而言,业主领袖只有在小区维权或业委会治理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技能和成功经验,并在业主群体中产生名望和声誉,他们才有可能受业主邀请提供收费服务。

业主领袖和积极分子受多重因素影响和激励,他们的行为模式又直接影响业主集体行动和社区治理中的群体团结和互动。以往研究指出,集体行动的成效取决于群体的凝聚力、抗争对象的实力、寻求外部支持的能力等因素[20]36-50。而群体的凝聚力又与领袖和群体成员之间的互动密切相关。受多重因素影响的领袖和积极分子在追求个人目标时可能与群体期望相背离,导致群体成员对领袖产生不满情绪,并引发信任危机,进而降低了群体凝聚力。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群体很容易产生分裂,严重的可能演变成社区内的业主派系斗争和冲突[21]。此时,业主领袖或业主群体成员都可能因为失望而选择退出参与社区公共事务。这从另一个侧面表明领导者的存在对于维持集体行动的继续开展至关重要。

领袖和积极分子的行为取向与群体团结之间的关系对中国公民的社区自治实践也有重要意义。在业主自治中,业主委员会是唯一被国家法律认可的、具有合法性的业主自治组织,它由愿意为社区公共事务奉献力量的业主领袖和积极分子组成,靠他们来维持日常运作。如果这些志愿者无法获得持续和适当的激励,仅凭一时的责任感、公益心或群体期待,这种无私付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很难长期维持下去的。尤其在目前小区内业主利益多元化和复杂化情境下,即使业主领袖和积极分子完全为社区公共利益服务,但还是会遭遇部分业主的质疑或批评。这会使业主领袖和积极分子产生失望情绪,他们会选择退出社区公共事务或改变行动策略。如果他们将业委会的领导职位视为谋取私人利益的途径,那么业委会的运作就可能会背离其初衷,达不到自治的目标。一些业主领袖通过为其他小区的业主提供收费的咨询和协助服务来获取个人收益,这种市场化的方式不失为一种选择。如何设计出一套机制对热心的业主积极分子形成长期有效的激励,从而促使他们持续地为社区公共事务贡献自己的力量,这需要在制度和政策层面进行更好的组织制度设计和安排,以此来推进城市居民的社区自治,最终实现社区善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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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英)

C912.81

A

]1671-511X(2017)01-0103-11

2016-08-09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城市治理模式对社区纠纷和业主行动的影响研究”(14CSH065)和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ZZSD15061)成果之一。

盛智明(1983—),男,博士,上海大学社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城市社会学、政治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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