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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的相互不可替代性
——于自觉守法行为的促进意义

2017-03-13

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守法法律意识信仰

盛 舒 弘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的相互不可替代性
——于自觉守法行为的促进意义

盛 舒 弘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提高法律主体守法自觉性,对于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举足轻重。关于如何提高法律主体守法自觉性这一问题,法律人一直在孜孜不倦地研究与探讨。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的形成对于自觉守法行为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而且它们各有侧重,相互不可替代。

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守法自觉性;相互不可替代性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新目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法律制度完善与个体自觉守法意识提高互相促进、有机结合的过程。①这里指广义的守法,即所有主体遵守法律,包含狭义守法、依法执政、公正司法。从认识论角度出发,人的认识水平和知识水平决定其行动水平,意识决定行动。因此,自觉守法意识的提高能够有效促进自觉守法行为的生成。而近年来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反映出中国社会现阶段总体而言守法自觉性较低。这与公民个体自我意识的爆炸性膨胀是息息相关的。

一、自我意识膨胀的弊害

欧洲中世纪,资本主义萌芽与宗教的式微同时发生,文艺复兴运动使人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肯定。它是人类文明的跨越式进步。在此之前,“由于封建专制及其他社会外力的强制,个人的主体意识和个性往往遭到钳制,并导致独立人格的丧失、自主精神的匮乏、创造能量的衰绝,乃至于走向自我摧残、自我过度压抑。……史实一再表明,一个社会要步向新生和转折,必须有不同层次社会主体自我意识的觉醒,必须伴以自我复归。”[1]但这种复归似乎失去了控制,不知从何时开始,人的自我意识从觉醒走向极度膨胀。20世纪以来,人性膨胀异化愈演愈烈。伴随着殖民侵略、世界大战发生的文化交融,将这种自我的膨胀带向全世界。它掺杂在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与思想理念之中,披上了文明与进步的外衣。几千年来一直习惯于被奴役、被压迫、被剥削的人类,思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自由价值被推向极致,以至于人们对一切造成束缚感的规则嗤之以鼻,放荡不羁成为时尚,遵纪守法跟蠢钝迂腐建立起一种莫名其妙的关联(这里只谈社会规则,不谈自然规则)。规则当然是应当有的,它可以约束别人,但请对我绕行这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想法极具普遍性。

时至今日,自我膨胀所带来的弊害已经让全社会尝到了恶果:规则意识淡薄,逐利冲击道德,信用危机,等等。过度追求自由衍生出来的对规则的排斥与社会发展的需求显然是相背离的——商品经济时代所要求的自由平等,指的是契约的缔结不应当被胁迫压制,缔结契约的意思表达是自由的,是基于平等地位的;一旦缔约成功,缔结人就必须放弃一部分自由,遵守契约:这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则。因此,商品经济社会所追求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抛开了规则的自由,恰恰相反,商品经济时代的自由与平等是以规则为基本框架的。

不论规则或是法律是否保障自由,它从本质上或源起角度而言,一定追求秩序。当一个人对自由的追求远大于对秩序的维护时,他将呈现出脱离规则掌控的趋势。每个时代对于自由的崇尚程度是不同的,在现在这个人类被压抑了几千年突然被诱发出对自由的深度渴求的时代,规则的束缚突然变得如此难以忍受。规则变成了既限制自由又无力维持秩序的东西,社会呈现出脱离规则控制的混乱,但人类骨子里又是清晰了解秩序的重大意义的,规则对社会控制力的孱弱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与抗拒,但相当一部分个体仍然将这一问题归咎于他人素质的低下,还没意识到自我约束的重要性。唤醒个体自我约束意识是抗衡自我膨胀的最有效方法。

二、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

个体自我约束的标准应当与普世性的社会规则乃至法律相吻合,或高于两者,否则个体自我约束对于社会而言是无意义的。也就是说,从社会健康运转的需要角度而言,社会主体必须受到法律等社会规则的约束。这种约束可通过外在强制约束与内心自我约束实现。而法律等社会规则对于相应社会个体的约束效能依赖于其约束力本身的正当性。

(一)商谈原则与民主原则

人为什么要受到规则约束?在人类自我意识觉醒之前,这并不能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因为被压制被束缚是人类已经习惯的常态;但人类自我意识的觉醒,使得人们对社会规则产生了一种怀疑:社会规则是谁制定的,我为何要受其约束?我将我的自由交付给了谁?规则对我的约束力是我应当承受的吗?德国哲学家与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给出了这样的解释:从交往行动理论和商谈伦理学出发,规则约束力的正当性来源于“商谈原则”,也可以理解为对自愿加入的契约之践行。人们自愿加入某一个团体或某一形式的组织,即表明其自愿受该组织规则的约束。这里的自愿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主动的自愿加入,还应当包括被动的自愿加入——不主动退出,如出生即加入人类社会,除主动远离人类社会外,默认其自愿加入。由此他推导出,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其效力的正当性依附于“民主原则”。“民主原则”从“商谈原则”演化而来,关注合法的立法过程的程序,即具有合法的有效性的只是这样一些法律规则:它们在各自的以法律形式构成的商谈性立法过程中是能够得到所有法律同伴的同意的[2]。

(二)人的社会性

从个体角度出发探讨规则的正当性很难找到令所有人信服的答案:法律的制定源于公共意志,而不反映每一个个体意志。由于并非每个主体都能够参与法律制定的商谈,绝大部分人是由于需要加入人类社会而必须同意接受法律的约束,实属无奈之举。因此,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不仅仅来源于民主原则,它更多地来自于人的社会属性。规则本身就是群体集结的产物。因此它的正当性应当来自群体需求。从个体出发探讨规则的正当性,本就是自我过度膨胀的产物,从更深层次上说,对自由的过度追求甚至与人类社会的本质也是相冲突的。人类社会本身就是作为个体的人为了生存而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作出适度的妥协,与他人凝结在一起而形成的人的组织形式。这一种组织形式是经过自然淘汰,经过历史检验的,即使这种凝结带来最残酷的倾轧甚至战争,人类仍然要依赖社会这种组织形式存在与繁衍。可以说,社会的存在是人类得以生存发展的根本。要组成社会,必须部分地牺牲自由。因此,生活在人类社会中,享受社会这一组织形式带来的一切好处,就应当承担进入社会所带来的限制与风险。一味高喊自由,抵制秩序与规则是非常荒谬的。

渴望自由是人的本性,秩序与规则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如果过度限制自由,人的身体和思想都会受到极大的束缚,人的想象力、创造力都会受到抑制,会导致社会发展缓慢甚至出现倒退;如果过度强调自由,就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强烈冲击,引起社会混乱,同样桎梏社会进步。自由与规则的博弈结果取决于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的进步与文明程度。

三、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对自觉 守法行为的促进机理

即使法律对人的约束力是正当的,但其对个体的外在约束仍然难免会遭到内心排斥。这种内心排斥如同蛰伏的猛兽,总在伺机打破外在的牢笼。因此,使外在的约束得到广泛的内在认同是法律得以良好运行的必然要求。对法律认同、畏惧的程度与法律得到遵守的概率总体上呈正相关,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水平和法律信仰形成程度极大地影响着法律被遵守的状况,乃至法治建设的效果。

(一)法律意识对于自觉守法行为的促进机理——习惯性

法律意识是一种与法律相关的,具有一贯性、逻辑性表达、认识及主张的价值体系[3]。人类法律意识的形成遵循这样的规律:首先是形成法律知识的认知;而后是具有自觉遵守法律的愿望与习惯;最终将遵守法律转化为内在素质,遵循法律成为第二天性,价值观的建构以法律为基本框架。当达到了第三个阶段,人的主观愿望将与法律相吻合,不再受到法律的外在约束,可以从心所欲,获得自由。但由于个体知识水平、主观愿望、客观环境、世界观、价值观的差异,社会中所有人都进入第三个阶段的理想状态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说实现的概率极低(如果真的有一天全社会共同进入第三个阶段,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我们所提倡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往往是以第二阶段为目标的:让绝大多数人养成守法的习惯,或者培养人们形成与法律规定相吻合的习惯。在人们的传统思维中,经过思考的选择往往比习惯性的顺从更高级,但从法律得以良好遵守的需要角度出发,习惯性顺从比理性思考更可靠,因为总体而言,有意识地打破固有习惯比理性思考后选择不遵守要难得多。

(二)法律信仰对于自觉守法行为的促进机理——内化的他律性

如果说法律意识培养以无意识(习惯性)守法为培养目标,那么法律信仰的塑造则侧重于有意识(理性选择)守法的增进。

法律信仰是一种以理性认知为基础,以人们对法律的高度认同与畏惧的感性认知为内容,能够激发守法意志,有效排除违法行为、促进守法行为的法律心理与法律情感的综合体。现代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依附于人类对正义、平等、民主、人权、秩序等法律价值目标的拜从——人们基于对法律精神的拜从而信仰法律。

在信仰法律这种法律情感与法律心理的支配下,人们不仅对法律高度认同,且充满畏惧,这种畏惧来源于对违法后果的承担。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本属于纯粹的外在约束,但当法律成为一个人的内心圭臬时,违法行为带来的惩罚性后果更多地来源于内心自我鞭挞。由于国家资源的有限性、事物认知的主观性等等原因,外在约束对人的实际控制是受到限制的,内在约束则不受这些客观因素影响,让人无所遁形。对于一个形成了法律信仰的人而言,逃避法律惩罚比逃避内心自我折磨要容易得多。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本身对人只能形成外在约束,而法律信仰可以使这种外在约束发生内化,进一步促进自觉守法行为。

四、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的互相 不可替代性

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都是能够有效促进自觉守法行为的意识形态,但两者对于法律应然价值的实现所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相互不可替代。

(一)法律秩序价值目标的实现更多依赖规则意识

由于法律信仰依附于现代法律精神而存在,因此法律信仰必然是建立在良法基础上的。现行法中不符合法律精神的部分不可能被信仰,甚至有可能被信仰法律的人所排斥,而且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没有统一标准,法律权威很容易被破坏。一旦人们对于现行法律制度产生合理怀疑,法律所构建的社会秩序将不堪一击。在这一点上,法律意识能够弥补法律信仰的不足。法律意识的形成更多地来自于人们对于社会秩序需要的妥协,在现代法律所追求的多种价值目标当中,法律意识更倾向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法律意识对自觉守法行为的促进机理与其所追求的秩序价值是相吻合的,它更着重于培养无意识守法的习惯,鼓励人们以法律思维来思考及处理问题——但并不包括思考和质疑法律本身。具有法律意识的人只需要因为法律是法律而遵守,不需要知道为什么要遵守,更不用思考恶法该不该被遵守(并非所有具有法律意识的人都不思考后面两个问题,他们可以思考,事实上也有人在思考,但这不是法律意识本身所要促进的)。

当然人们守法的原因不可能是单一的,往往是理性选择与固有习惯,即有意识与无意识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每个个体有意识与无意识守法的配比大相径庭,也就导致对法律的遵守状态呈现多样性。但毫无疑问的是,那些不假思索地守法配比较高的人,做出守法行为选择的稳定性最高。

(二)正义、平等、人权价值的实现更多依赖法律信仰

法律意识并不要求法律的道德性,不排斥恶法,而法律信仰则是基于“良法”这一前提的。因此,法律信仰者们对于法律制度有更多的思考和审视,当现行法律与法律精神出现分歧时,法律信仰会促使人们推动法律的改进。这种变动可能会带来一时的秩序价值受损,但对于法律与正义、平等、人权价值的融合具有促进的作用。

法律通过规定国家机关的职权、公民的权利义务来实现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鼓励资源与利益的正常流动。法律依据社会发展需要来进行资源初始分配,“通过公平公正的实体法,合理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合理分配各种资源和利益、科学配置各类权力与责任,实现实体内容上的分配正义……从程序法上配置资源、平衡利益、协调矛盾、缓解冲突、规范行为,实现程序规则上的公平正义。”[4]但法律毕竟是人类思想的产物,立法者的意志深刻影响着法律的意志。在代议制政体下,人大代表除了其应当代表的团体利益外,作为一个“人”,必然也会带有或多或少的个人私利。在普遍形成了法律信仰的国家,民主立法除利益需求表达外,更是一种人们对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理解与追求的碰撞与统一。

(三)法律信仰对于较大违法诱惑的抗拒力更强

当违法选择所带来的利益诱惑较大,足以打破守法习惯时,无意识守法的力量被大大削弱,人们需要动用理性思维进行博弈,这种博弈是没有硝烟的战争,发生在面临行为选择的人自己心里。而引发人们内心自我强制正是法律信仰的强项——法律信仰对守法行为的促进机理就是内化法律的他律性。众所周知,宗教是客观唯心主义的一种理想形式,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机理是内化的他律性,而历史表明,宗教对信徒的约束力量绝不亚于任何其他的意识形态,可见,这种内化的他律性对人的约束力度是超乎常人想象的。相比起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对人的约束力更大,对不正当利益诱惑的抵抗力更强。

提高法律主体守法自觉性,对于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举足轻重。关于如何提高法律主体守法自觉性这一问题,法律人一直在孜孜不倦地研究与探讨。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的形成对于自觉守法行为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而且它们各有侧重:法律意识的形成能够促使人们养成守法习惯,提高社会的秩序水平,但不足以抗拒巨大违法利益带来的诱惑;法律信仰对违法诱惑的抵制作用更大,对权力的制衡效果更为突出,且能够促进法律制度朝着正义、平等、保护人权的目标不断完善,但也容易导致人们对现行法律产生合理怀疑,在秩序保障方面存在不稳定性。因此,在促进自觉守法行为生成,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意义上来说,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的形成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相互不可替代。

[1] 涂可国.试论人类中心主义视阈中的自我问题[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4):94-100.

[2] 童世骏.没有“主体间性”就没有“规则”——论哈贝马斯的规则观[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23-32.

[3] 季卫东. 论法律意识形态[J]. 中国社会科学,2015(11):128-145,208.

[4] 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意义[J].法学研究,2014(6): 3-8.

(责任编辑:陈尚真)

Mutual Irreplaceability of Legal Consciousness and Legal Belief:The Significance of Promoting the Law-abiding Initiative

SHENG Shuhong

(Guangdong Justice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Guangdong, Guangzhou,510520,China)

Improv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law subject is very important to constructing the rule of law. How to improve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the subject has been a heated topic in Legal field. There is no doubt that formatting legal consciousness and legal belief is effective to make people consciously obey the law. But formatting legal consciousness and legal belief have different emphases, and can't be replaced by each other.

legal consciousness;legal belief;Law-abiding initiative; irreplaceability

2016-10-08

盛舒弘,女,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D90

A

1006-4702(2017)02-00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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