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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上学:走向适应个性化的教育公平

2017-03-11伍叶琴

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适龄儿童上学公平

伍叶琴,程 丹

(西南大学 教育学部,重庆 400715)

在家上学:走向适应个性化的教育公平

伍叶琴,程 丹

(西南大学 教育学部,重庆 400715)

在家上学现象是教育发展进入新阶段后教育公平问题的新呈现,并负载个人教育选择的不合法、退出选择风险的不可规避、自利遮蔽的教育不公三方面冲突。建立适应个性发展的合法化柔性教育体系,更加关注个体、个人、自由个性的发展,积极化解冲突,才能进一步实现适应个性的教育公平。

在家上学;教育公平;个性化

面对中国新一轮的教育改革浪潮,教育行政的松绑(deregulation)与再规范(re-regulation)成为主要的发展趋势*教育松绑,在符合教育发展目标的前提下,国家寻求一种新的管制政策(即再规范),改进教育的制度性约束。这里强调的是在原来的组织层级中,上级减少对下级的控制,扩大下级的选择权,以更加自由、民主、多元的方式在各个层面来解决各项教育问题。。从整个教育改革趋势来看,一刀切的教育模式正在向个性化、有选择性发展,在教育变革时代的传承与创新中,教育的自由化、多元化与尊重家长教育选择权更加适应教育发展要求。近年来,我国一些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正常儿童在父母或监护人的监督下学习以替代全日制学校教育的“在家上学”现象不断涌现,形成了独特的教育生态景观。“在家上学”现象反映了人们对教育的一种期望,亦反映了现实中人们面对学校教育时的无奈。对期望与无奈背后的冲突的澄明,有利于化解当前个人进行教育选择时的困境,走向适应个性的教育公平。

一、“在家上学”的界定及研究方法

“在家上学”源自国外的homeschooling(home education),美国联邦教育部下属的国家教育统计中心(National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将“在家上学”定义为:义务教育阶段内学生在家上学而不是在公私立学校上学;每周在公私立学校的注册时间不超过25个小时;不是因为暂时的疾病而“在家上学”。“在家上学”是指处于学龄阶段的儿童不去公立或私立学校,而是选择在家,主要由其父母进行教育和管理,接受其父母认为最适宜的教育[1]。我国学者将“在家上学”也译作“家庭学校”,即“学龄儿童主要在父母的监督下学习、以替代接受全日制学校教育的教育现象,一些在家学习的儿童部分时间参与学校的教育,或者与其他家庭分享教育,但是他们大多数的教育是在其父母的直接监督下完成的[2]。

可以看出,“在家上学”的主要教育场所家庭,是相对于学校而言的,强调了父母对子女教育权利的主动性;教育活动部分时间学龄儿童参与学校的教育,或者聘请家庭教师,或者与其他家庭分享教育,家长可以充分地利用网络、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等公共设施和资源对子女进行教育;家长充分行使对孩子的教育权利,按照自己认为符合孩子身心发展需要的方式和内容对孩子进行教育和管理。

我国目前对在家上学现象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名称,学者或媒体关注此现象时,有的称为“在家上学”,有的称为“家庭学校”,此外,类似于苍山学堂的“现代私塾”与在家上学的关联性较强,故文献收搜集分别以“在家上学”、“家庭学校”和“现代私塾”为主题词展开[3]。

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通过CNKI检索平台,对1990年至今公开发表的完整文本进行分析,梳理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在家上学现象产生的原因、被赋予的期望及存在的风险。剔除与主题不相关文献、重复文献、会议综述、观点索引,最终获得131篇文献。通过对131篇文献进行内容分析,其中直接关涉我国在家上学现象的文献有84篇,最早的一篇是1999年。84篇文献中,报纸、期刊、博硕论文都有涉及,文献分布面广,信息较全面。

二、“在家上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以“父母选择在家上学的原因”、“父母对在家上学的期望”及“在家上学存在的风险”三个维度分析文本,对原始文本进行采集、归类、整理、分析,发现“在家上学”现象至少负载了以下三点冲突:

(一)个人教育选择的不合法

文本分析显示,97%在家上学的孩子由家长或几个家长组成的小团体按照孩子的特点或家长的想法安排课程与开展教学。

我国《教育法》第1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这些规定表明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保证适龄儿童进入正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一项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都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义务,而且是以入学的形式进行:现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由入学来保障。简而言之,父母拒绝让适龄儿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在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是一种违法行为。

国家、公民本人以及父母都是义务教育的平等履行主体,国家对公民本人包括其父母履行义务进行限制并以法律形式强调由入学这一方式来保障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是有历史基础的[4]。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种恰当的教育而建立完备的教育系统是国家的责任,以国情为考量为所有人提供同等受教育机会而建立的教育系统,在一定的时空内会保持相对稳定性,这种相对稳定性由法律来体现。教育系统不可能无止境地满足迅速增加的需求,在教育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福利的民主时代,能否公平地享受教育福利、即平等地拥有受教育的权利,需要通过法律来实现。

从教育为公共服务的视角来看,少数服从多数而建立的民主的教育系统在保护大部分人尤其是不占有优势社会资本的人群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并在不违背宪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为少数人进行的个人教育选择拓展自由的空间。如有学者认为,“就我国的法律而言,对于在家上学没有明确规定,从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理简单推断,我国法律至少没有禁止在家上学”[5]。但这些还停留于个人认识,未能获得合法性支持。一个简单的理由是,如果任由父母决定孩子是否接受学校教育,失学儿童的数量可能会惊人地增长。

(二)退出选择风险的不可规避

通过对文献关涉“父母选择在家上学的原因”的原始内容采集,父母选择在家上学的原因包括以下内容:

——家长认为学校教育不符合他们期望的对孩子的教育;

——不能有效地学习到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知识和学习方法;

——评价体系过于单一,教学粗枝大叶,难以兼顾道德人品的熏陶启迪[6];

——不愿孩子成为应试教育的牺牲品;

——教育体制和单一模式遭受负面评价;

——学校的功利化和模式化;

——应试教育严重、分数化考试与评价标准、片面追求升学率及高学历;

——教师质量的问题;

——逃避繁重考试负担;

——校园生活牺牲了孩子的体育时间,无法保证身心健康发展;

——反对学生长时间地坐着上课、进行读写训练和做大量的家庭作业;

——发展孩子的天性,根据孩子的具体需求调整学习方式,培养孩子的自学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孩子不适应校园生活,被老师视为问题学生;

——宗教信仰问题,家长希望孩子保持与自己相同的宗教信仰;

——校园安全问题。

通过以上内容的分析、归类与整合,家长选择在家上学的原因有以下四点:

1、 以社会本位为主要价值取向的学校教育丢掉了对人的终极关怀的使命,使教育陷入了功利主义泥潭;

2、 现代学校教育体系的种种弊端导致家长对现代学校教育体系的失望;

3、 教育多元时代的到来,差异化发展的诉求;

4、 其他问题,如宗教信仰等。

由上可见,父母放弃让孩子接受学校教育的主要原因是学校教育在单向度价值指向下脱离了教育目的的指引,形成了特有的应试教育生态。现代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在承载国家教育方针的同时向民众提供教育服务。由于教育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人们将更重视教育的效率,使教育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化,每个学习者或者家长都将变被动为积极主动,他们是这场贸易的消费者,因而有权选择和获得满意的教育服务。这就在学校、教师与学生或其他家长之间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为消费者一方,学习者或其家长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某类学校、某类教育形式、某位教师。”[7]赫尔奇曼(Hirschman)等人提出,使各种组织有效地提供服务并对顾客意愿及时做出反映的方式主要有两个:发表意见(Voice)和退出(Exit)[8]。发表意见指通过抗议、讨论、谈判、投票或其他的参与途径,达到获得更好服务的目的;退出指的是从一个提供者转到另一个提供者的行动。当一个人不满意一种产品和服务而用另一种产品或服务取代它时,或者从一个提供者转到另一个提供者以求购买时,人们采用的这种方式被称为“退出选择”[9]。在家上学就是一种退出选择。家长以在家上学的方式退出学校教育系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自己满意的教育形式。

虽然“在家上学”可以按照孩子的天性、喜好或者家长本人的期望开展教育活动,让孩子逃离应试教育,但选择在家上学要面临三重风险:第一,父母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障适龄履行儿童受教育义务,违背了《义务教育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第二,相对于在公立学校上学的孩子(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在家上学需要父母(放弃作为纳税人)额外地承担教育孩子必须花费的时间、空间、金钱等经济成本,增加他们经济上的风险;第三,已有研究文本呈现在家上学存在诸多影响孩子未来发展的问题,包括:

——儿童社会性发展问题。反对人士对在家上学的孩子的社会性发展充满忧虑:孩子活动范围、交往圈子的减小是否导致其社会性学习缺失?孩子怎么建立正常的社交关系?

——在家上学的质量缺乏制度保障。授课教师的资质如何鉴别?如何应对家长或授课老师的失范行为?课程体系是否科学?如何对教学与学习效果进行评价?

——与现行教育体系衔接问题。儿童通过在家上学完成了某一阶段的教育后,是否能进入现行教育体系的更高阶段继续学习?

——孩子的公民意识培养问题。

这些都是在家上学群体必须要面对的关系儿童未来发展的重大问题。其中哪一个没有得到完满的解决,都可能对儿童未来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三)“自利”遮蔽的教育不公

“自利”一词取自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从斯密经济学视角来看,父母对儿童未来发展的投入是一种投资行为,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是政府与父母共同投资的对象。在我国现今的法律条文中“父母承担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被明确表述并赋予相应的行政机关以监察职责;而对于父母在承担相应义务时对适龄儿童享有何种层次的公共教育资源是否具有选择的权利给予相应的法律支持并赋予行政权力保障,却没有明确呈现。自1970年代以来,人力资本理论风靡全球,发展中国家看到了教育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的巨大作用,开始在教育领域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藉以为未来经济的腾飞储备优良的人力资源。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也是从这个时期开始[10]239。1990年以来,“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的口号风靡全国。时至今日,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上名校,家长通过各种方式走关系、跑门路,致使入学费、赞助费等各种名目的择校收费现象频发(当然,学校教育中的不公现象远不止于择校收费一事)。舆情分析显示,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父母对本地区教育质量不满;二是父母有能力(尤其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为子女选择更好的教育方式;三是父母对现今学校教育体系持有认同态度。

但并非所有的父母均是如此。若父母对本地区义务教育不满意、没有能力为子女选择更好的教育方式且对现今的学校教育体系不认同,这些父母该如何选择?目前在家上学在国内悄然兴起,正是这些父母甘愿承担退出风险进行选择的结果。事实上,无论是择校还是在家上学,我们都可以看作是父母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做出的经济行为。他们坚持认为自己的这种教育投资方式才能够让孩子接受更好、更满意的教育。选择让孩子在家上学的父母,甘愿舍弃公共配置资源而投入更多个人资源,其本意并非要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是反对体制封闭、形式单一的学校教育。“孩子更好的未来”就像一只无形的手,引导着这些家长脱离学校教育,尝试新的教育方式。这些尝试不仅突破了封闭的教育体系、促进了多元的教育形式,更促成了从关注适应整体的教育公平向关注适应个性的教育公平这一重大转变。“虽然这并不是他有意要达到的目的,可是对社会来说并非不好。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比有意这样去做更加有效。”[11]404-412

三、实现适应个性化教育公平的途径

在家上学现象的涌现,是教育发展步入新阶段后的供需冲突体现。笔者认为,虽然在家上学现象牵涉的原因众多,但在教育场域内来看,在家上学现象仍属教育公平问题范畴,只不过是教育发展新阶段分化出的教育公平新问题而已。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在促进教育公平的努力中,有两个明显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80年代以后,教育公平问题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视角切入,“不证自明地成为包括教育领域在内的各个领域的通行准则”[12]。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准则的指导下,中国教育事业长足进步,使教育公平在观念上深得人心。在全国范围内,由于各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不同,义务教育的发展水平基本上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似,即东西差距大,城乡差距大。第二个阶段是1990年代末以来,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基本原则,通过法律规制、部门协同等政府治理的多种途径,统筹城乡教育发展,竭力促进教育过程的公平,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享有义务教育的机会。

(一)在家上学更易实现基于知识水平的个性化学习

我国体制内的学校教学是以班级为最小单位的学习组织形式,遵循传统学校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两个经典假设:一个是教育必须将孩子集中到学校,使其学习固定的时间长度;另一个是基于年龄和学科,教师对同一学习内容采用相同的教学方式进行共性教学。由于受到错综复杂的体制内教育作用的影响,教师很难做到对学生针对性教学,很容易忽视学生的个性成长。传统学校教育导致越来越多不满情绪,人们便寻求一种能够规避广受诟病的学校教育的体制外教育模式——在家上学。虽然在家上学不是解决教育问题的万能之法,但是相对于学校教学以班级为最小单位来说,在家上学可以通过个别辅导、合理测试学生当前掌握的知识水平、知识范围以及能力结构等,以个性化为精确导向,实现不同层次的个性化教学。

(二)信息技术使基于学习个性化成为可能

真实的生活体验是学习的重要形态,与教育相关的很多活动是发生在教室围墙之外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记录学习过程、识别学习情境、连接学习社群、感知学科学习环境等提供了技术条件。网络化社会在教育环境(包括设备、教室等)、教育资源(如图书、讲义、课件等)、教育活动(包括教、学、管理、服务、办公等)的全部数字化方面已经迈出了一大步,真实的社区、真实的活动、真实的学习空间、真实的生活体验等越来越多地进入到课程中。不仅如此,技术与教育服务的融合、人和技术的融合、实体空间和虚拟空间的融合,已形成一个基于数据的智能教育新形态[13]。学习者根据需求将不同的学习方式互补融合,在家上学过程中也可获取更多的选择性、提供更符合其个性能力与特征的学习服务。

尽管在家上学不需要完全具备学校制度的种种,但从人的社会化属性出发,家长应该充分完善在家上学与公立教育的对接机制。常态的学校学习与在家上学不是孤立存在,在家上学是重组教育的体现,是一种自组织的重新设计的学校形态:根据学生的能力而非按照传统的学期或固定的课程节奏来组织教学,为学生提供更灵活、更适合学生个体需求的课程安排;根据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及家长教育目标制定个性化的课程学习与活动方案,利用网络学习平台,拓宽在家学习者的学习机会。

(三)建立适应个性发展的合法化教育体系

“在家上学”在我国不具有合法性,但它的渐次流行说明存在一定合理性,为充分尊重父母的教育权,给予适龄儿童在家上学合理的实施空间,笔者主张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以规范在家上学,使其获得合法性。在依法监督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和学习权的同时,政府应对在家上学给予经费支持,保证学生选择在家上学的平等。

诚然,无论哪种体制下的哪种形态的教育,都以为学生提供最合适的学习环境及实现学生良好发展为目的。作为教育公平问题在教育发展新阶段凸显的新现象,在家上学现象体现了民众对教育满足自由个性的渴望。解决当前适应个性的教育公平问题,需要更加关注适应个性发展的柔性公共教育体系,以促进在家上学现象所呈现的各种冲突的妥善解决。

[1] 申素平.在家教育的法理分析——从我国在家教育第一案说起[J].中国教育学刊,2008(7):28.

[2] 李丽丽.学术用语汉译严谨性研究——以Home Education/Homeschooling为例[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38-39,42.

[3] 熊江宁,李勇刚.北京“现代私塾”的现状与出路[J].北京社会科学,2011(5):57-61.

[4] 林祖鈆.入学不是保障受教育权的唯一途径——从“孟母堂”事件谈《义务教育法》入学规定的缺陷[J].教育探索,2010(10):18-20.

[5] 张震.我国宪法文本中“受教育义务”的规范分析——兼议“孟母堂”事件[J].现代法学,2007(3):22-28.

[6] 陈汉珍.丁丁为什么在家上学?[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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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亚当·斯密.国富论[M].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

[12] 杨东平.教育公平三题:公平与效率、公平与自由、公平与优秀[J].教育发展研究,2008(9):32-35.

[13] 余胜泉.突破与转型:数字校园及其智慧化发展趋势[J].中小学管理,2015(5):4-7.

(责任编辑:张建蓉)

【编者按】 特殊教育在我国大陆正加速发展,近年两岸特殊教育学术交流也相应热络起来。岭南师范学院在“粤台教师教育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及海峡两岸特殊教育高端论坛平台依托下,更开展了全面性的粤台特殊教育学科专业建设合作计划。其中在协同培养特教师资上,便有多项创举,例如“3.5+0.3”的移地学习计划、岭师教师赴台攻读博士学位的实践、专家短期讲学、协同研究、共撰专书等,均有显著成果。这些成果和经验,弥足珍贵,值得传播与分享。因此在以崭新面貌重新推出的“岭南师范学院学报”里,特自本期起开辟“台湾特殊教育”专栏,这在大陆高校亦应是一项创举。

本期本专栏收录了两篇论文,一篇吴武典教授提供的“两岸协同培养特教师资模式解析”,析论岭南师范学院特殊教育师资培育历程,总结他个人这五年来的工作心得,着眼于通过两岸协同合作模式培养特教良师,盼能建立“现代人—大学生—特教人”三连贯卓越师培制度,培养多元专长、论与实务兼顾的中小学特教教师。另一篇是徐享良教授和凤华教授合撰的“适应行为研究与应用”一文。徐、凤两位教授在台湾从事智能障碍学生适应行为研究多年,徐教授修订的“中华适应行为量表”〈2012年第二次修订〉更被广泛应用于智障学生的鉴定与个别化教育计划。本文综述适应行为的概念、测评工具的编制及其应用,极为完整而严谨,堪称为兼顾理论与实务的佳作,值得特别推荐。

Homeschooling:Towards Personalized Educational Equality

WU Yeqin ,CHENG Dan

(Southwest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Education,Chongqing 400715,China)

Homeschooling represents the issue of educational fairness when education develops into a new stage, bearing three main conflicts among illegality of individual education choice, unavoidability of selection risk and educational injustice led by self-interested behavior.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legalized flexible educational system which adapts to the development of individuality, an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individuals and free personality.

homeschooling; educational equality; individuality

2016-12-16

伍叶琴,女,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

G40-052.4

A

1006-4702(2017)01-0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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