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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代驾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2017-03-11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施惠代驾机动车

朱 艳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酒后代驾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朱 艳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近年来,随着酒后代驾行业日益火爆,相应的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也日渐多发,而在机动车代驾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确定各方主体的责任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在有偿代驾与无偿代驾的分类基础上,分析了机动车代驾法律关系的性质;结合现有法律规定,阐述了机动车代驾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责任,为依法规制机动车代驾行为提供了参考。

代驾;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侵权责任

随着“酒后不驾车”观念日渐深入人心,机动车代驾得到更多人的青睐,随之却出现了大量的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有数据显示,日本代驾司机曾一年酿成500起交通事故。如此众多的机动车代驾事故引发我们的深思,到底该如何确立酒后代驾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才能合理规范“代驾”行为。

一、酒后代驾法律关系的性质

“代驾是机动车代理驾驶的简称,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自己驾驶,而临时让其他人代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为代驾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则为被代驾人。”[1]酒后代驾有多种分类,其中以被代驾人是否需要支付报酬为标准可分为有偿与无偿代驾,而该分类对于判断代驾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有着重要影响,笔者亦欲以此判断标准分析酒后代驾法律关系。

(一)有偿代驾

有偿代驾中,代驾人会收取一定的报酬,在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专业代驾公司代驾

在代驾服务中,专业代驾公司提供代驾占据主要地位,它们多数是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正规代驾服务公司。通常车主在酒后可自主联系代驾公司。目前学界对于而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三种观点:委托合同关系说,雇佣关系说和承揽合同关系说。

委托合同关系说认为代驾人是为被代驾人处理事务,符合委托合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强调的是提供劳务的过程,而不是结果。我们不能直接认定二者为委托合同关系,原因有两点:一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需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而在驾驶过程中代驾人用的是自己的驾驶证,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二是代驾公司所提供的是劳动成果,即将被代驾人安全送达目的地,而不是驾驶机动车这一劳务本身,注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

雇佣关系说认为代驾人服从于被代驾人的指示,具有从属性。“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根据雇佣合同提供劳务,必须服从雇佣人的指示,自己一般不享有独立的酌情裁量的权利。”[2]但在酒后代驾中,虽然代驾人需要按被代驾人指示的目的地行使,但行驶的路线和驾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等行车问题都由代驾人自主独立决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两者之间不属于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说认为代驾人需按被代驾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代驾服务,符合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在于:“委托合同中的处理事务更注重过程,并不担保一定的结果,属于行为性债务;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依照约定提交一定的工作成果,属于结果性债务。”[3]在酒后代驾中,被代驾人所期望的是安全到达目的地,而不只是代驾人代替驾驶这一劳务本身,更加注重的是结果。

综上,从代驾法律关系出发,被代驾人注重的是被安全送达指定地点,代驾人与被代驾人间符合承揽合同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专业代驾公司与被代驾人之间应属承揽合同关系。

2.私人有偿代驾

私人有偿代驾是指有驾驶资格的人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提供驾驶服并收取相应报酬的行为。私人有偿酒后代驾缺乏相应的行业规制,一般都是口头约定,由于它的不规范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侵权责任承担和分配的处理难度便大大提高。综合各家之言,对于私人有偿代驾的法律性质学界亦有三种观点,与专业代驾公司代驾合同性质的学说分歧相同。需注意的是,即便具体的责任追究困难,但代驾人与被代驾人间的关系实际上与专业代驾的公司与被代驾人的关系性质相同,亦属承揽合同关系,在此不再赘述。

3.酒店等服务机构提供代驾

服务机构提供的酒后代驾通常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服务机构自身设有代驾服务,由服务机构自己的员工提供代驾,此时服务机构提供代驾是以被代驾人在该服务机构消费为基础的,其实是消费合同的附随服务。另一种是,服务机构作为中间人,负责联系代驾人员,此时服务机构与被代驾人并不是代驾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居间合同的当事人。这种情况下代驾法律关系存在于代驾公司或私人代驾与被代驾人之间,与前文中专业代驾公司代驾或私人有偿代驾的法律性质相同,发生交通事故后法律关系的处理亦应遵循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无偿代驾

无偿代驾最普遍的情形就是私人无偿代驾,大都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等熟人之间,他们之间因为某些利益、情谊等关系并不收取报酬。目前,对于无偿代驾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的法律关系学界亦有多种观点的争论:

1.帮工说

“帮工一般是指帮工人无偿、自愿、短期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未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社会关系。”[4]“帮工说认为,代驾人为了被代驾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机动车,符合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要求,因而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1]帮工说因司法裁判的支持成为主流观点。

2.无偿委托说

有学者认为,无偿代驾中代驾人是因为接受了被代驾人的委托,所以才代为驾驶车辆将其送至目的地,只不过因无需支付报酬所以是无偿委托。但笔者认为,在被代驾人明示或默示同意代驾时二者之间仅是纯粹生活意义的行为,没有设立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代驾人基于情感和道德实施代替驾驶机动车行为。无偿代驾行为中代驾人只是为被代驾人谋利益,并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双方仅停留在日常生活中的社交领域,属于好意施惠行为。

3.无因管理说

无偿代驾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需区分情形,若当事人形成合意则属好意施惠,若被代驾人酒后丧失意志,无法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时则属无因管理。此时代驾人出于为被代驾人的利益考虑实施代驾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综上,有偿代驾中专业代驾公司和私人有偿代驾与代驾人成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酒店等服务机构自身提供的代驾则是消费合同的延伸;无偿代驾中当事人达成合意时符合好意施惠特征,而当事人未达成合意时则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分析代驾法律关系性质,明确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对于进一步确定代驾法律关系主体的侵权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酒后代驾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主体

在道路交通法领域中,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基本一致,即以“运行支配+运行利益”的“二元说”为判断依据,我国亦奉行这一标准(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49条至52条)。“二元说”根据损害发生时何人对机动车既享有运行利益又具有实际支配力来确定责任主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对‘运行利益’,一般认为限于因运行本身而产生的利益。”[5]在确定责任主体时,笔者认为应先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分析当事人与机动车之间的关联性,进而认定责任主体。

1.承揽合同型代驾责任主体认定

当酒后代驾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性质时,被代驾人获得了便利,与此同时,代驾人通过提供劳务而享有经济利益,二者均享有运行利益。另外代驾人通过缔结合同,取得了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在运行过程中除目的地不能控制外一直控制着机动车。所以对该机动车的事实上的运行支配力属于代驾人,此时代驾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

2.消费服务合同延伸型代驾责任主体认定

此处仅考虑服务机构自己提供代驾的情形,对于服务机构作为居间人的情形适用承揽合同型代驾责任主体的认定。当酒店等服务机构提供代驾时,被代驾人取得便利,代驾人也从消费服务中取得报酬,二者均享有运行利益;从运行支配来看,代驾人取得事实上的运行支配力,所以此时代驾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

3.好意施惠型代驾责任主体认定

一般我们讨论的运行利益指的是经济利益,但理论上作为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不应仅仅局限于经济利益,还应包括精神上的利益。代驾人虽没有收取金钱报酬,但增进了与被代驾人的感情,享有精神利益,从该角度出发,代驾人其实也是机动车运行利益的享有者。在运行支配力方面,好意施惠型酒后代驾与作为承揽合同的有偿代驾并无本质区别,都由代驾人事实上支配着机动车的运行,即代驾人为责任主体。

4.无因管理型代驾责任主体认定

当酒后代驾属适法的无因管理时,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合意之外,其他的与情谊行为并无不同。但要区分这种无因管理行为是否违背了被代驾人的意思,如果没有违背则可参照前述好意施惠型代驾认定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主体,如果违背了被代驾人的意思,此时只有代驾人享有运行利益。从运行支配来看,此时被代驾人连意思表示都无法准确做出,机动车被代驾人擅自驾驶,所以也是由代驾人享有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

综合“运行利益+支配利益二元说”的分析可以得出,酒后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主体都为代驾人。

三、酒后代驾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承担

根据前文的阐述,酒后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主体都是代驾人,但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代驾人在承担责任时适用的法律路径略有差别。

1.承揽合同型代驾侵权责任承担

当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属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因代驾人造成交通事故时,无论是造成自己还是他人损害,都由代驾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被代驾人作为定作人,存在指示或选任的过失,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时,则应当按照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规则,由代驾人与被代驾人承担连带责任。

2.消费服务合同延伸型代驾侵权责任承担

当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属消费服务合同延伸型法律关系时,应当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以及《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由酒店等服务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此时服务机构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好意施惠型代驾侵权责任承担

当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属好意施惠法律关系时,可援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中“等”字所涵盖的其他情形也应包括好意施惠,所以原则上由代驾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代驾人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无因管理型代驾侵权责任承担

当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属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时,应区分适法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两种情形:对于适法的无因管理与好意施惠型相一致,在此不再赘述;对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原则上由代驾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被代驾人存在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情形时(多表现为对车辆的管理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按《侵权责任法》第52条确定侵权责任,此时机动车所有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的是按份责任。

总而言之,司法实践中需根据相应的证据,分析酒后代驾交通事故侵权的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援引法律,依法确定各方的责任份额,合理解决酒后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1]杨立新,王毅纯.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J].法学论坛,2015(4):84-93.

[2]李清伟.有偿代驾交通事故之关系厘清与责任归结[J].人民司法(案例),2016(2):11-16.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703.

[4]杨立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00.

[5]程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J].法学研究,2006(4):127-140.

责任编辑: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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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890(2017)03-0030-03

2017-07-28

朱 艳(1992-),女,山东日照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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