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好意施惠
2019-12-13张太锋
张太锋
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宁 272000
在实践中,因好意施惠行为引起的各种纠纷也层出不穷,尤其是施惠人的好意施惠行为导致受惠人遭受损害的情况最为突出,这种“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引起诸多的矛盾,不得不进入司法的程序予以解决。因此,需要通过不断完善好意施惠的司法实践处理机制,才能保障让好心人得到回报,更是规范了民法体系。
一、司法实践中好意施惠引发的问题
好意施惠引起的纠纷在司法实务中的处理问题是一个难题。具体而言,好意施惠引起的纠纷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好意施惠自身引起的纠纷,施惠人与受惠人都没有过错,受惠人遭受损失,要求施惠人赔偿损失的情形;另一种是好意施惠中发生的侵权责任,因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从第一种情形分析,完全是“好心办坏事”,从主观上分析,施惠人不存在过错,从客观上分析,也不存在违法行为,施惠人只是出于好意实施社会层面上的行为,并不受法律的约束,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受惠人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将好心人诉至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典型的好意施惠案件中,好意施惠并没有存在侵权的现象,然而,法官要求施惠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那么,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将会产生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难免出现“同案不同判,不同案同判”的现象。
第二种情形表明,在好意施惠中引发侵权责任发生纠纷,法官是根据《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案件,但是,法官往往忽略了侵权责任发生的环境,是在好意施惠过程中发生的,具有特殊性。那么,在处理好意施惠中的侵权责任,最核心的问题是责任人的责任是否应当进行减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具体案件情况,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当时的情形等综合考虑,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使得法官存在自由裁量,这种情况影响司法公正。
二、好意施惠处理的相关建议
由于好意施惠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而立法方面未对好意施惠行为进行明确,进而在解决纠纷时出现诸多的问题。因此,笔者提出相关的建议。
首先,应当对好意施惠行为性质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我们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好意施惠行为的相关规定,建议将好意施惠的性质在民事法律中明确为社会层面上的关系,不受法律的调整,以便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将好意施惠行为类比其他法律行为,按照相类似的法律行为处理。如果只是单纯的好意施惠行为引发的纠纷,法律可以明确规定受惠人不能要求施惠人承担责任。如果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将好意施惠中引起的侵权纠纷单独明确。第一,是明确好意施惠中施惠人的注意义务,如果施惠人在实施好意施惠行为时,没有尽到高水平的注意义务,只是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或者既没有尽到高水平的注意义务,又没有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第二,是明确好意施惠中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在侵权责任中,一般造成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好意施惠中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搭顺风车中,由于驾驶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就属于直接损失,如果因为搭顺风车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其他损失的,属于间接损失。笔者认为,好意施惠中造成的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当明确为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如果受害人请求法院赔偿间接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原因在于,好意施惠行为本身属于一种社会层面上的行为,不受法律的约束,同时,好意施惠要求施惠人实施施惠行为是无偿的,如果再要求施惠人在好意施惠中因为过失发生的侵权责任赔偿全部损失,那么就有违社会中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公平原则。因此,在好意施惠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责任,将损害赔偿界定在直接损失范围内是符合司法实际的。
最后,好意施惠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的立法完善。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好意施惠中引起的侵权责任所适用的规则原则为过错原则。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好意施惠中发生的侵权责任进行明确,那么对于归责原则也予以确定,这样,在处理好意施惠引起的侵权纠纷时,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对侵权责任的认定就有法律的依据,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三、结语
好意施惠行为在我们身边到处发生,请人吃饭、搭顺风车、帮助扶到老人等,这种行为为社会所提倡,为人们所赞扬。但是,因好意施惠引起的纠纷也时常发生,经常施惠人与受惠人对质法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此,通过对好意施惠实践中问题的探讨,提出相关的建议,希望能够更加完善好意施惠这一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