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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的研究与思考

2017-03-11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青州市犯罪预防职务犯罪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青州 262500)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的研究与思考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青州 262500)

推进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对于扎实做好检察预防实务工作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侧重从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实务角度出发,在以往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预防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概念及关系,明确了推进预防工作专业化与预防社会化建设这两方面缺一不可。青州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拓宽预防专业化及社会化建设路径,努力形成务实、有效的预防工作模式。

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化;社会化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取得更好成效,既要充分总结预防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又要根据社会形势变化不断推进预防工作创新发展。习总书记指出:“职务犯罪确实使我们的损失很大。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当前,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已经成为共识,而如何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体系,是推动预防出生产力的重要一环。

一、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化与社会化概念

针对当前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高发的态势,加大打击力度当然是推进反腐败的重要举措,但实践证明,预防才是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既需要专门机构来承担,也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这就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从现有体制来看,专业化预防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即检察机关基于自身地位和职能所开展的不同于其他主体的专业性预防活动,包括机构专业化、制度专业化、队伍专业化、业务专业化等。社会化预防,是指由党委统一领导、在专业预防机构指导下,社会主体自发开展的各类积极有效的预防活动。从预防性质而言,专业化预防是预防的初级阶段,社会化预防是预防的深化阶段,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从预防特点来看,专业化预防大多属于事后预防,体现精准性,社会化预防大多属于事前预防,具有普适性。在构建预防体系的过程中,专业化和社会化缺一不可,只有夯实专业化预防的基础,才能引领和指导社会化预防更加深入。

二、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现状

(一)预防工作实践

近年来,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预防专业化为基础,以预防社会化为支撑,积极探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新路径,构建了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检察专业指导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大格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立足规范性、精准性,构建了专业化预防工作体系

一是强化专业化预防队伍。1997年3月,在潍坊市检察系统中最早成立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专门机构,并招录具有犯罪心理学、社会学等基础知识的专门人才,通过一系列业务培训后充实到预防队伍;选拔业务骨干组成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和讲解团,分系统分领域开展预防宣讲工作。二是丰富专业化预防手段。结合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个案,针对发案单位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防止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系统,进行发案特点、原因、规律的深度研判,帮助行业制定预防工作规程,完善预防工作预案,减少廉政风险;以重大工程、重大部署、重点项目、重点资金为对象,积极构建以预防教育为主体、以招投标监督为平台的分项目专项预防模式。三是完善专业化预防机制。通过成立预防调查小组、设立预防咨询员等举措,积极开展预防调查、预防咨询、撰写惩防年度报告等预防活动,不断完善专业化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四是建设专业化预防基地。建设了高标准综合警示教育基地,每年吸引百余家单位、上万人次进行参观学习;同时建设分领域专业警示教育基地,实现预防资源的多元化。

2.立足灵活性、多样性,构建了社会化预防工作大格局

一是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全市140家单位划分为三个风险等级,根据预防等级确定预防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活动,使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各单位议事日程,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腐败现象发生。二是推动预防宣传社会化。精心制作多部预防专题片,利用外置电子屏幕、微博、微信或在地方电视台播放,提高社会公众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认知度;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廉政漫画、廉政小说、廉政海报创作活动,建立廉政文化一条街、廉政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等预防公共宣传平台,举办廉政文化和预防职务犯罪成果展、书画下乡及廉政节目巡演等活动,使廉政文化深入千家万户。三是建立预防志愿者制度。从农村基层组织、重点行业、专业领域择优选聘了55名预防志愿者,通过建立预防志愿者QQ群、微信、微博,开展预防知识和预防技能专业培训等,引导社会公众主动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工作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专业预防人才相对缺乏,导致预防工作存在被边缘化倾向,预防专业水准不高,预防效果不明显。二是内部力量整合不足。在检察机关内部,预防工作与其他部门开展的检察业务工作没有实现有效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预防资源信息获取、收集以及分析具有不准确性[1],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缺乏针对性。三是预防业务工作后续跟进不到位。在实务工作中,存在着单纯根据上级业务考核标准完成一定数量的检察建议、预防咨询等工作,而缺乏对预防手段和预防效果的评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使预防工作疲于应付、流于形式,影响了预防工作实效。四是预防工作的群众基础不扎实。预防工作起步晚,社会认同度不高,造成了预防工作缺乏群众基础,无法调动社会公众积极性,预防工作出现了检察机关“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五是预防协调机制运转不畅通。近年来,各地大多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类似机构,这类机构比较松散,加之预防工作在综合治理考评中所占比重较少,导致一些单位轻视预防工作。另外,检察机关指导、协调成员单位预防工作的职能发挥尚显欠缺,也制约了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预防专业化及社会化建设之设想

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拓宽预防专业化及社会化建设路径,努力形成务实、有效的预防工作模式。

(一)夯实专业化预防基础

1.健全科学的预防工作制度

(1)扎实做好预防业务工作。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化建设应当立足检察职能,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的预防工作规定出发,以检察建议和警示教育为两翼,以个案预防、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为支撑点,积极构建专业、规范、高效的预防职务犯罪格局。首先,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和层次。其次,创新警示教育载体和形式。再次,强化个案预防的针对性。当前有必要建立个案预防工作档案制度,实施全程跟踪、回访、监督制度,确保预防质量。最后,抓好行业预防和专业预防。预防工作必须根据犯罪特点,认真分析原因和规律,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寻求扩大效应,把预防工作从个案案发单位(也包括无案但易发案件的单位)拓展到所属行业、系统,促使整个行业、系统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筑牢堤坝,搞好防范。同时,预防部门必须及时介入重大工程,与建设方主动沟通协调,配合、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相关机制,强化管理,落实制度和责任。

(2)建立健全预防工作“三位一体”内部协调机制。在借鉴总结“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由预防部门牵头、检察机关内设职能部门配合的“侦防一体”“诉防一体”以及“信防一体”的“三位一体”预防工作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控申等业务部门齐抓预防的合力[2],从而实现预防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互助的最大化。一方面,由预防部门主动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经营、初查、立案、侦查等过程,为侦查部门提供不同领域系统职务犯罪信息资源支撑,并且通过这一介入过程深入掌握发案原因、作案手段、发案关键环节等第一手材料和信息,能够深入剖析职务犯罪类案的特点、原因和基本规律,从而为开展精准预防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同时,预防部门要建立职务犯罪相关信息收集制度,由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支持,建立以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团体为对象,以职务犯罪案件查办、领域发案、制度完善等为内容的多层次、广覆盖的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库,并加强对收集信息的分类管理、科学统计、研判处理,为侦查等其他检察业务工作提供信息资源,同时也为精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另一方面,建立及时完善的信息共享制度。侦查部门、公诉部门等结合办案,及时向预防部门反馈、共享信息,为预防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预防部门将职务犯罪规律性、倾向性问题共享给其他业务部门。

(3)完善专业化预防队伍。预防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及效果如何,与预防工作人员配备和业务能力高低直接相关。首先,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预防人员不足问题,要努力为预防部门增加编制,保证有足够的人员开展预防工作。其次,要在培养专业化预防人才方面下功夫,主要是依托高等院校教育资源,通过检校合作、委托培养等方式,着力解决当前预防工作人员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纪律作风硬的预防专业化队伍;另一方面,对在开展预防业务工作中遇到的不同行业中的专业性问题,应当积极寻求系统外的专业人员支持,聘请预防专家进入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预防“智库”,对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指导检察机关开展更加精准务实的预防服务,从而提高专业化预防的效果。

2.健全预防工作评价体系

与其他检察业务相比,预防工作效果的体现历时较长。在当前评价体系中,“一年一考,二年一评”的做法考虑预防特点不够,有急功近利之嫌,造成一些单位的预防部门负责人随着考评结果的优劣而出现更换过于频繁、工作积累不够的弊端,不利于预防业务有序、规范、长效发展。这是因为,预防工作没有立竿见影的说法,出成果可能要有几年周期,而且预防工作的过程相当重要,只有在预防的过程中才能对预防对象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心浮气躁的人是不适宜做预防工作的。鉴于此,当前必须做好考核评价与预防工作特点的契合,在完善预防评价体系时,要围绕“不敢、不想、不能”三要素来设置,可以以危害结果的减轻度、发现和制止职务犯罪的成功度、预防工作社会影响的扩展度(包括对机构制度的影响、公众参与的影响、社会氛围的影响等)等方面来衡量其实效性。

(二)引导构建社会化预防体系

构建社会化预防体系是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应当立足自身职能,找准自身定位,积极引导构建立体化、分层次的社会化预防体系,并将其同检察机关的专业化预防紧密结合,形成预防工作的强大合力,切实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目标。

1.加强社会化预防主体建设,完善工作机构

预防工作社会化建设方面,应当充分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市县(区)、镇(办事处)、村(社区)三层级的社会预防大网络,切实形成在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一体化格局。在现有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基础上,构建涵盖更广泛、层次更清晰的预防网络。比如,在市县(区)层级上,成立建立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由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公检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协调机构,强化对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的统一领导和调度,办事机构可以放在检察机关或将要成立的监察委员会,承担具体预防工作的组织、牵头职能。在镇村一级也要成立相应的职务犯罪预防统一协调机构。检察机关的乡镇检察室则应具体承担预防工作协调、组织等任务。在村(社区)层级,由村干部(社区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沟通协调、组织开展具体预防工作。通过三层级的社会预防大网络构建和有效运转,社会各单位就能在开展预防工作方面形成合力,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更加全面深入有效。

预防协调机构要形成对不同层级预防联系点的统一指导,要制定预防工作长期规划,制定涵盖机构设置、职能分配、工作标准等方面的规范化制度,并探索建立预防工作长效机制。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类预防信息集中汇总,进行分类管理、科学总结,为预防工作的安排和决策提供依据。

2.充分发挥举报的预防监督作用

实践证明,举报是发动群众监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重要形式,是开展社会化预防的重要手段,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功不可没。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完善,覆盖全国层面、广泛建立的举报网络,已形成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体系,就此而言,预防网络与举报网络具有目标同向性。因此,推动预防网络与举报网络实现有效链接和“兼容并蓄”,不但能加强举报与预防工作的深度融合和资源共享,更能不断扩展预防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3.积极深化预防工作志愿者制度

志愿者制度是完善社会化预防网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为了引导社会公众主动参与预防工作,各地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社会化的过程中,尝试将志愿者这一公益性质的制度引入预防工作中,通过出台相关文件、成立志愿者服务团队、搭建志愿服务平台等举措,积极开展包括重大工程预防、警示教育宣讲、服务非公企业、换届选举、精准扶贫等各类专项预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可以说,预防志愿者在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之间搭建了一个桥梁,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紧密结合起来,对于汇聚各方力量做好预防工作是一个有益探索。如,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与泰兴市邮政局共同探索开展了“预防邮路”工作。所谓预防邮路,就是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邮政通信服务有机融合,利用广大邮政员工走千家、进万户的工作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宣传,形成覆盖城乡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3]预防邮路就是依托志愿者开展预防活动的生动实践和有效载体,得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进行了推广。

因此,我们应进一步拓展预防志愿者的选拔范围,敞开群众参与的渠道,建立预防志愿者的奖励机制[4],进一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大信息公布和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获得群众认同感,从而使得社会大众主动参与、积极支持,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群专结合效应的最优化。

[1] 于珍凤,苏玉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3):36-41.

[2] 李娟.创新机制,构建三级社会化预防网络刍探——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10):195-196.

[3] 孙盈,朱树强,丁冉.市检察院与邮政部门联手利用邮路加强预防犯罪宣传[N].徐州日报,2015-07-22(2).

[4] 王燕.预防工作的社会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14):186-187.

(责任编辑:张连军)

10.3969/j.issn.1009-2080.2017.04.014

2017-06-26

本文为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部分成果。

课题主持人:王兆生(1968-),男,山东临朐人,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硕士。课题组成员:何萍(1970-),女,上海奉贤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荣华(1965-),女,山东青州人,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刘来艳(1971-),女,山东青州人,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硕士;左琳(1988-),女,山东青州人,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科科员,硕士。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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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080(2017)04-00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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