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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研究

2017-03-11焦云娜郑州轻工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文化学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大学生

焦云娜(郑州轻工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研究

焦云娜
(郑州轻工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高速发展的网络社会以其特有的方式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思维方式。目前,我国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受传统教育体制、法治环境和大学生自身法律素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法治要求尚有很大差距。鉴于此,笔者结合大学生的特点,探索网络法治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这是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大学生;网络行为;网络法治教育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0亿,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网民中学生群体占比最高,为25.1%,在校大学生中95%以上都是网民。网络的虚拟性,网络信息的复杂性,给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巨大冲击,也给大学生的网络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带来新的挑战。

一、网络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影响

伴随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以其特有的方式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思维方式,网络作为大学生传统法治教育手段的延伸,在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文化、培养法律意识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网络信息量巨大,内容庞杂,这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产生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

第一,法律意识方面。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及运行状况、自身的法律素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即时性、交互性特点,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不良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土壤,互联网上充斥着各种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诈骗等不良信息,面对互联网不良信息的诱惑,大学生浏览色情、暴力、反动网站的现象屡见不鲜,人肉搜索、散布虚假信息、论文剽窃、网络诈骗等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在大学校园里也时有发生。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助长了大学生的个人主义,弱化了法律、规范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影响大学生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正确认知;加上大学生自身法律素养仍较低,法律知识欠缺,面对网络侵权行为,不能通过合适的方式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致使大学生对现有的法律失去信心,模糊了对与错、是与非、善与恶、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1],削弱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良好法治环境的形成带来不良影响。

第二,网络道德方面。法律和道德作为调节社会矛盾的两种手段,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大学生的网络道德状况直接影响大学生网络法治建设的进程。相对于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来说,道德侧重通过内在的自我约束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节。在网络社会,大学生以虚拟的身份与陌生人交流,这种带着面纱的行为和交流方式,极大地削弱了大学生内在的道德观念,致使大学生网络行为失范现象频繁发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网络抄袭现象严重,很多大学生通过复制、粘贴网络文库的方式获取实验数据、完成论文和毕业设计,对网络抄袭现象,或明知故犯,或不以为然,这不仅影响正常的网络学术秩序,而且弱化了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对传统道德的认同感;二是网络成瘾现象严重,大学生自我意识强烈,渴望自我实现,网络游戏的高互动性和强烈的刺激性,满足了大学生好胜、挑战和自我实现的心理需求,网络游戏中虚幻的世界,充斥着暴力与血腥,严重影响大学生对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三是网络暴力语言泛滥,有些大学生把网络作为个人情绪宣泄的工具,随意发泄不满情绪,侮辱、谩骂、诽谤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网络道德的缺失,削弱了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效果,影响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的顺利开展。

二、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现状

“网络像任何一个家一样,它有自己的规矩,但也有一定的准则。网络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掌握自身命运、在地方社区和全球社会中重新定义公民身份的机会。它也把自我治理、自主思考、教育后代、诚实经商以及同其他公民一起设计我们身份中所应遵循的规则的责任交给了我们”,[2]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侵害隐私权、侵害知识产权、侵害名誉权、网络犯罪等问题突显。

(一)高校网络法治教育体系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高校法律教育中,一是缺少专门的网络法治教育课程,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法律知识的课堂学习多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来完成,法律部分的授课内容多以法律概念、原理为主,很少涉及网络法治教育方面的内容,仅通过课堂学习学生很难系统地掌握现有的网络法律知识;二是授课教师多不具备互联网法治教育应具备的专业素养,缺乏法律和互联网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能对学生进行网络法治教育的深入指导;三是法律教育手段枯燥单一,多以课堂讲授为主,与学生互动较少,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且所授内容陈旧,难以解决大学生在互联网上所面临的实际问题,难以取得理想的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效果。

(二)网络法治环境不健全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3]制定良好的法律是人们遵法、守法的前提条件,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需要有良好、完备的立法保障。我国目前互联网管理方面的立法涉及网络犯罪、网络安全、互联网管理、互联网业务等方面,互联网立法方面尚存在立法被动、滞后,缺乏前瞻性,立法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够完善等诸多问题[4],现实的网络法治运行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网络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的现象时有发生,动摇了大学生对现行法治的信心,影响大学生网络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的路径

(一)完善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

网络法治教育是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要适应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新要求,把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的目标、内容引入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优化网络法治教育课程设计,加强网络法治教育师资队伍专业化建设,切实提高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改变立法滞后的现状,提高执法力度和执法效率,加强对大学生网络行为的有效监管,为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外部法治教育氛围。

(二)重视隐性教育的作用

隐性教育是相对于显性教育而言的,是指通过无意识的、间接的、内隐的教育活动使教育者不知不觉受到影响的教育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显性教育地位逐渐弱化,单纯的显性教育已难以完成对大学生法治和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任务。在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方面,要重视课堂教育、各种讲座等显性教育的重要作用,同时又要结合当代大学生的特点,积极有效地进行校园法制文化建设,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法制宣传、普法教育活动,将教育内容或教育思想渗透到各种活动中,促使法律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使大学生在参与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受到法律知识的熏陶和教育。

(三)改进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模式

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及官方微博、微信等校园公共平台,积极拓展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新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对大学生的网络法治教育作用,积极推进大学生网络法治建设。第一,利用校园网等公共平台积极推送法制教育内容,对大学生进行网络法制的普及教育。第二,积极利用微信、微博、QQ群、电子邮箱等网络媒体工具,给学生创造积极的互动条件,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网络法治建设的互动,引导大学生关注和积极参加校园网络法治建设,激发大学生参与网络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通过学生的互动反馈,针对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积极有效的教育引导,对法制教育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使教育活动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发挥网络道德对网络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

道德与法律作为调节社会行为的两种手段,相互区别却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网络法治教育与网络道德教育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的相互关系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网络道德教育是网络法治教育的基础。完善的网络道德,为完善的网络法治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网络道德具有内在约束力,可以促使大学生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自我规范,有效减少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网络法治教育又给网络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网络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法律这种外在的、强制力的约束,可以对大学生起到警示作用,有效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抑制大学生的网络失范和犯罪行为。

[1]王冬生.试论思想政治教育的心理学原则[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1991,(2):11-13.

[2]埃瑟·戴森.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M].海南:海南出版社,1998.12.

[3]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15.

[4]李耀宇,李希慧.依法治网,重在互联网立法的完善——解读习近平互联网大会讲话,完善互联网立法[A].“决策论坛——企业党建与政工创新工作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 [C].2016.

【责任编辑:王 崇】

G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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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7725(2017)02-0219-03

2016-11-30

本文系河南省2016年度社科联调研课题“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研究”(项目编号: SKL-2016–373)的研究成果。

焦云娜(1979-),女,河南周口人,讲师,主要从事教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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