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中的家庭责任探究
2017-03-11刘春燕黄莉
刘春燕 黄莉
(贵州大学,贵阳550025)
义务教育中的家庭责任探究
刘春燕 黄莉
(贵州大学,贵阳550025)
义务教育的责任不应由政府全责担待,家庭是教育的主阵地。家庭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缺位,使学生缺乏家庭的关怀与照顾,其身心健康问题极大地影响到义务教育效果的良好实现。推动家庭归位,担起教育重责是义务教育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
义务教育;家庭责任;缺位;回归
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量”得以进一步扩展,就“质”而言却亟待反思。国内当前针对“义务教育中的家庭责任”的研究集中倾向于政府责任的探析,对义务教育中的责任认识并不完全,且在一定程度上已构成误导;国外研究中,主要关注于中国义务教育不平衡现状,对我国义务教育中的责任研究暂无。本文旨对“义务教育中的家庭责任”的探讨,源于近年来义务教育中责任多方持续失职所造成的教育问题。重申家庭作为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体,理应担当对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的关怀、照顾等基本职责,使学龄儿童保持身心健康,使义务教育效果得以更好实现。
2015年,习近平给“国培计划(2014)”北京师范大学贵州研修班全体参训教师回信中指出,扶贫必扶智,让贫困地区的孩子们接受良好教育,是扶贫开发的重要任务,也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途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中共中央,2015)。自2006年国家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来,义务教育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成为现代生产发展、现代生活和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政府通过在基础教育中大量投入经费、设施、师资等资源,保证义务教育更加公平公正地在全国范围内运行。但是,义务教育的发展成效并不完全尽人意,该阶段学生厌学、弃学甚至自残、轻生现象频频发生,学生不健康的心理问题成为困扰义务教育的一大阻碍。究其根本发现,本阶段学生处于心理、生理均较为脆弱的时期,在缺乏父母关爱、家庭温暖后容易产生心理障碍和生理创伤。教育共同体有其不可推卸的教育政治责任、教育经济责任和教育管理责任,具体表现为“教育者”的道德责任感,它对未来公民的培养是异常重要的(田海平,2000)。当前义务教育已习惯将学生全权交由政府负责,家庭责任明显弱化下来。由此,探讨家庭缺位对义务教育实施效果的影响,并从多个层面提出对家庭归位的要求,使之辅助于义务教育的发展。
一、政府、社会、家庭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
2014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明确指出:将组织研究提出各学段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明确学生应具备的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突出强调个人修养、社会关爱、家国情怀,更加注重自主发展、合作参与、创新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对于学生成长、成人、成才的培养目标各有不同,政府便不能“独揽”教育权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接受的教育正是一个人从懵懂无知成长为理智通识的人的过程,政府、社会、家庭有必要甚至必须为其提供足够的支持,这是人类繁衍生息所不可或缺的种群延续和发展过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的2030年世界全民教育目标中,也建议各成员国“确保提供12年免费的,公共资金资助的、公平的、有质量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其中至少包含9年义务教育且能产生相关学习结果”(本书编写组,2015)。
(一)政府是义务教育实施的根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该法律的确定集中体现了义务教育模式的公益性、统一性以及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政府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同时,正是规范执行与否的仲裁者:家长不送孩子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孩童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教育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从免除学费到农村地区免除学、杂费,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1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2017年开始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从法律、资金、人力、物力等多个方面层层作保,以优良的客观条件笃定其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社会是义务教育发展的环境支撑
作为人的教育中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操练场,社会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作用不容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社会与学校所发挥的教育效应是截然不同的,学校老师教给学生理论知识,社会则为学生提供应用空间。博物馆、歌剧院、电影院、动物园、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均有向学生提供免费或半价等优惠,以使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尽可能的享受社会资源。此外,社区、福利院、科研机构、生产基地等基层组织或民间组织接受学生的社工活动,让学生从亲身实践中感受社会的方方面面;影视、音乐、图书等作品对于该阶段学生发行种类更加丰富多样,教育意义更加突出。以法律和道德加以规范的社会主动参与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发展,为义务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家庭是义务教育完善的内在动力
相较于国家、社会而言,家庭在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始终不可替代。义务教育阶段是幼童到成人的成长关键期,家庭对于其教育具有先天的无可比拟的优势,血缘的纽带关系促使学生能够无条件对家庭教育产生依赖和信任。基本的、合理的培养是儿童保持心理健康、构成健全人格、合理成长成才的基础。因此,家庭在义务教育中不仅承担着抚养的责任,也承担着教育的义务。如果学生在家庭中获得足够的关爱,并且能够把进入陌生环境的切身感受与父母分担,那么学生在学校教育中就能更好地处理师生、同学关系,更好地组织学习、创新思维。相反,如果没有足够的家庭关怀和家庭教育,那么学生心理极有可能扭曲,孤僻、自卑、逆反等心理问题容易出现,影响义务教育良好效果的实现。因此,作为家庭在义务教育中应付责任,国家和社会从本质上就不可替代。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因家庭因素影响而不能完成义务教育,家庭则违反法律规定。
二、家庭的缺位导致义务教育面临诸多问题
(一)从法律层面看,不完善的法律使家庭责任缺乏定性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针对政府、社会、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等都有明确规定其职责,家庭在教育中应担责却未作明确规定。然而,家庭在教育中所发挥的效用始终是潜移默化、源源持久的,家庭对学校教育的重视,配合学校教育的实施,支持学校教育的开展,受教育者自然而然会较为自主积极地参与学校教育,融入校园生活。反之,学生在没有家庭正确引导下,如家庭认为接受教育无用,诱导或强制学生排斥或拒绝接受学校教育;或者家庭不保障学生接受学校教育,家务活负担过重,学生独立承担学校、家庭的双重生活压力等,义务教育开展的质量将不能得到明显提高。因此,探讨从法律层面明确家庭在义务教育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能更加有力地坚定家庭维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正常接受多方教育的义务。
(二)从健康层面看,不健全的家庭关怀或使教育面临直接失败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龄均在6~16岁之间,是孩童健全人格形成、健康体魄长成的关键时期,处于心智不成熟、生活尚不能完全自理状态,对家庭的心理、生理依赖极大。家庭给予子女的爱护与教育不合理、缺失就极可能造成学生心理过于极端而误入歧途。如:家庭其他主要成员代替父母照顾子女,由于年龄代沟、血缘疏远等关系学生并不愿诉说、交流,在家庭中缺乏足够的关怀进而导致孤僻、自卑、敏感、暴躁等心理问题,甚至对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肆意肇事引起关注等;此外,由于缺乏父母照顾与保护,学生个体可能因营养不足、酗酒抽烟等导致身体健康受到影响,且更容易受到外界伤害。2015年6月9日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的4名留守儿童在家中集体喝农药自杀,这四名儿童是一兄三妹,最大的哥哥13岁,最小的妹妹才5岁。对于四名均未成年的孩童来说,如若能感受到家庭给予的温情和关爱,就不会在小小年纪便走向人生末路。家庭的关怀终究不是政府、社会足够的物资支持和安稳保障就可以替代的。其次,湖南卫视的真人秀节目《变形记》中,通过将城市和农村成长起来的学龄孩子以交换生活空间的方式,换一种环境去成长来观察孩子的心理动向。在不缺乏物质条件的城市学生中,父母由于过度忙于工作而无暇顾及学生,家庭所应承担的在教育中的责任更无从谈起,以致形成极度自大、叛逆等性格,故意违反校规校纪甚至脱离学校教育、酗酒闹事等。
(三)从道德层面看,不作为的家庭教育使教育缺乏民族传承性
古有孟母三迁,因居住环境不适于儿子成长而多次搬离;近代有清朝重臣曾国潘家书严苛教育子女;从古至今,父母以身作则谆谆教诲的典故不胜枚举,在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各自的宗族信仰和家族教育范本,这种根深蒂固的独具家庭教育色彩并担待教育重责的文化传承,并不应以时代变迁而被丢弃。今天的中国极大地予以了全民范围更广、质量更好的义务制教育,政府在教育中的职责愈发凸显,家庭却在教育中屡屡失职。家庭的缺位对于义务教育的更好实施无疑是一大漏洞,家庭将文化教育、应用教育、心理健康、身体健康等关乎学生成长的各个方面全数交由政府负责、学校完成。家庭在子女成长过程中本应担待的教育部分的天职、本职功能不断没落,心理不健康学校有医务室的心理医生、动手能力不强学校有手工课、礼貌礼节不够学校有礼仪课、营养不良或者营养过剩学校有营养餐或形体课等。总之,学校一应俱全,家庭当起了“甩手先生”。教育的传承如只由学校和社会独揽完成,中国家庭传统道德中的宗族信仰、家族教育将随着家庭在教育中的没落而逐渐被抛弃,一个没有宗族信仰的且不受家族文化信念约束的人势必很难衷爱于自己的祖国和民族。
(四)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看,不合主流的家庭教育使教育无力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予了转型时期的中国由上而下的价值观指向。教育作为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国家和民族后备军的主战场,需以更为坚定的立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何学习、怎样践行,家庭在其中需担当重责,文明和谐需从小家到大家、自由平等需家庭保护得以获得、诚信友善是家庭教育的道德产物。而家庭的缺位,即使如何丰富多彩的学校教育,都只能化成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文明和谐却不见完整的家庭、自由平等却缺乏父母的爱护,没有基本关怀的学生难以建立诚信与友善。教育再如何使学生信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能浮于纸上,成为不可切身感受的时代精神。家庭的回归是时代教育所需。
三、义务教育的良性发展迫切需要家庭教育
社会转型的今天,人们习惯于将责任、问题交由政府和社会,就义务教育而言,家庭在其中的责任缺失暴露出的种种弊端引人反思,为使这一重要角色回归本位,明确家庭责任并保障家庭可承担责任是家庭归位的重要路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家庭归位
以赋予公权力的法律章程明确家庭在义务教育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能够有力地促使家庭在义务教育中担待相应职责。从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起草至2006年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教育中的家庭责任也有了更多更为明确的规定,然而家庭教育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应再作进一步的学习借鉴。西方义务教育先驱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规定父母对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义务教育阶段的孩童需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护,父母可以参与学校管理,且积极配合学校的各项教育活动,需定期参加学校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在此法令中,父母在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责任不仅是强制子女入学接受正式教育,同时加入父母陪护,以此确定家庭在此阶段所需承担的陪伴和保护责任。通过法律,强制性地将义务教育阶段社会成员的成长置于父母的陪伴和保护中,使本阶段学生享有更为完整的家庭照顾和关心,从而完善义务教育的实施。
(二)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家庭归位
家庭在义务教育中的缺位,多以父母异地工作而子女不能异地就读导致。近年来,政府通过对户籍制度改革已大大改善异地就读难的情况,使子女能够跟随父母异地就读,但就其改革仍处于试行阶段,且问题的解决还需加强相应力度落实和监督。此外,留守儿童作为家庭缺位最为严重的学生群体,父母多以外出务工为主而无力陪护。因此,着力发展当地经济促使农民工回流,家门口解决就业问题,是家庭对子女供养和教育兼得的重要途径。在此过程中,政府还应从物质层面鼓励父母一方或双方回归,使家庭较为合理地回归,主动承担起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
(三)应用思想教育鼓励家庭归位
家庭在教育中的缺位并不一定是父母不在身边,缺位的原因已有现象表明,父母即使陪护子女却仍对子女教育漠不关心,提高父母对于子女教育的重视,使家庭回归适合于义务教育的发展需寻求方法。比较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义务教育的具体施行方案,学校对父母实行一定程度的教育,父母可以参与学校管理,了解子女的学校教育情况,认识到自身对于子女本阶段成长的重要性,使教育成为共同的责任担待。通过对此的借鉴学习,促使父母更加自觉主动地承担起家庭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使学生的健康成长成为共同的话题。
综上所述,呼唤责任已成为当前教育道德建设的迫切任务(沈晓阳,2002)。论及中国义务教育要走向更加完善的道路,必须从多方面、多层次着手,明确各方责任的内容,为保障各方责任落实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家庭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缺失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且不容忽略的问题,探究家庭的回归是为了义务教育能够更好地实施,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政府使义务制教育成为现实并担当重责,但教育的多方责任并不是跷跷板,你起我落。反之,多方责任如短板效应不允许一方失责,才能使义务教育的效果更好地得以发挥。
本书编写组.2015.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联合出版,16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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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ulsory Family Responsibility Inquiry
LIU Chun-yan;HUANG Li
(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550025,Chnia)
Compulsory education should not only b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while the family is the main front of education.The absence of family in compulsory education makes students lack of family care which greatly affect compulsory education achieve good effect.Promotingfamily homing,taking up the big responsibility of education is a key factor in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compulsory education;family responsibilities;vacancy;return
B823
A
1671-055X(2017)02-0077-04
10.16595/j.1671-055X.2017.02.020
2016-06-03
贵州大学2016年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研究生项目)(研人文2016050)。
刘春燕(1989-),女,贵州瓮安人,研究生,主要从事学校德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研究。E-mail: 41046751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