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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趋同化发展的中国生态伦理贡献

2017-03-11李秋艳屈振辉

绿叶 2017年5期
关键词:环境法普世伦理

◎李秋艳 屈振辉

国际环境法趋同化发展的中国生态伦理贡献

◎李秋艳 屈振辉

趋同化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人类在环境问题上伦理道德的共通性则是这种趋势产生的主要动因和基础。西方宣扬的普世伦理并非其伦理基础,唯有可持续发展才能成为其基础;人性则是推进这种趋同化的深层动力,使其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共同的环境伦理对趋同化发展十分重要,因此人类需要在共同环境利益基础上,形成新的伦理共识以此作为伦理基础。中国对国际环境法不仅仅是单纯适用,近年来也越来越积极参与立法等活动。蕴藏着中国传统生态伦理的立法主张,将使中国对国际环境法做出应有的贡献。

“法律的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一致的现象。”1纵观近年来国际法律发展,这种趋势日益明显,尤以欧洲各国法律趋同化发展最为典型,其过程中各部门法进程不一,而环境法作为新兴部门法近年来异军突起,后来居上,表现出强劲发展势头且大有后发制人之势。“这种倾向的出现绝非偶然,它与当代全球环境问题的背景以及全球环境保护思潮有着紧密的联系,它是人类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在20世纪所发生的改变表现于法律及其规范上的一种信号,它昭示着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将在21世纪出现新的变革。”2伦理道德在国际环境法律的趋同化过程中,不仅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且是其动力,它构成了国际环境法律趋同化的伦理基础。

一、可持续发展的普世伦理

自然法学派曾主张“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而这似乎也成为后世普通民众的普遍共识,因此国际环境法律趋同化也需要道德基础,这个道德基础就是国际间普世伦理的构建。“‘普世伦理’是一种以人类公共理性和共享的价值秩序为基础,以人类基本道德生活、特别是有关人类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普世道德问题为基本主题的整合性伦理理念。”3普世伦理最初是人类道德中某些相同之处,后来逐步成为破解人类现代性困局的准则,因此在环境问题出现前普世伦理就已存在。

在进入近代以前世界环境并没有如此恶化,那时候的世界甚至都不存在所谓环境问题,因此,环境问题根本不可能进入普世伦理的论域中;时至近代大规模工业生产显露出环境问题,世界环境恶化更已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环境问题应当且必须进入普世伦理的论域。目前可持续发展等理念已为很多国家接受,已经成为有关环境领域的普世伦理。“可持续发展本质上涉及的是普世伦理问题,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普适伦理规范的建立。”4它契合了人类追求生存与发展的永恒需要,成为了各国普遍接受的普世伦理准则,也因此成为了国际环境法律趋同化的基础。

有学者在研究全球环境立法趋同化时指出,自然内在价值、世代利益平衡等价值理念,都是催生全球环境立法趋同化的理念基础。5而实际上这些价值理念尚未成为普世伦理。它们只是西方伦理特别是环境伦理的理念,直至现在还没有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甚至在西方伦理学界内部还存有很多争议,因此目前还不能将它们当作普世性的伦理,不能作为国际环境法律趋同化的伦理基础。自然权利或自然内在价值是西方环境伦理,特别是其自然中心主义流派的代表性观点,但这种观点得不到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认同。原因在于“自然中心论者一味强调生态伦理学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不是人的利益,而是自然生物共同体本身的‘和谐、稳定和美丽’,没有进一步揭示出被掩盖或淹没在‘自然生物共同体的利益’之中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6

更加重要的是,西方国家在环境理念与实践上常常相背离,由此可见,自然价值、世代公平等等都不是普世伦理;而唯有可持续发展既能被发达国家所认同,更加能够获得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认同,从而成为世界环境问题上唯一的普世伦理,进而成为国际环境法律趋同化的伦理基础。

国际法律趋同化通常而言有两种主要形式,即直接的形式或途径和间接的形式或途径。前者“通过缔结或参加有关国际条约或援用有关国际惯例,在缔约国之间或有关法律关系中实现法律的统一”,后者“通过把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纳入本国的国内立法,从而对有关国内法进行改造,使之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践相协调、相接近或者相一致。”7

从实际情况看在西方的主导或操纵下,蕴含西方环境伦理的国际条约也能够通过,但这些大多是宣示性而很少有实质性涵义;而在那些涉及实际问题的国际环境条约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依旧存在矛盾,国际环境法律的趋同化进程举步维艰;发展中国家现在也很少引入国际环境立法,特别是那些构建在西方环境伦理基础上的。因为这些国际环境立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或是远离实际的空谈或是实际意义上的损害。目前国际环境法律趋同化进行较为顺畅的,大多都是体现可持续发展普世伦理的法律。由此可见,道德认同是影响国际环境法律趋同化的关键因素。

二、以“类本性”为出发点

国际环境法律趋同化的深层动力在于人性,或者说基于人类作为共同体的“类本性”。人性本就是伦理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论题,“类本性”是人性的最高概括和最深表达,是全人类以整体形式展现出来的最终属性,特别是在环境等问题上更具有重要的意义。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是人类最关心的问题,拥有良好生存与发展环境是每个人的愿望,保护环境、爱护自然应成为每个人的本性,在环境问题上人类应具有高度的统一性,这是促进国际环境法律趋同化的人性基础。

有学者研究认为人性是环境法的存在基础,环境法应当是构建在人性基础之上的法律。8但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差异较大,因此各国对人性的认识和理解很不相同。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单向度输出环境法,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单向度输入环境法,蕴藏在环境法背后的人性却不可能输出与输入。法律趋同化应建立在“人性的共同性”上,只有当人们认识到环境是人类的共同问题,并在此共识基础上形成“人性的共同性”,国际环境法律趋同化才有可能真正的实现。

“当前由于国际环境合作交流的日益加强,国间相互吸收他国环境保护立法成功经验的趋势日益彰显,全球环境立法从而进一步表现出明显的趋同化态势。”9促使全球环境立法趋同化的真正内在动因,其实是人类通过交流而达成的“共同性”,即人类在环境问题上形成共识、达成一致。国际环境法律趋同是人“类本性”的表现,既在自然之中也在自然之外:前者是说人与自然本是一体的是一“类”,后者是说人作为有意识的存在又有别于自然。面对严峻的全球环境形势,人们逐渐明白环境问题是整个人类的问题,只能依靠全人类共同努力和集体行动才能解决。这也促使各国的环境法律不断走向趋同。但目前,国际环境法律趋同化主要表现在立法上,而在环境执法、司法上的趋同还有待加强。

三、形成共同“环境伦理”

伦理道德是法律产生的根源及最终归宿。国际环境法律趋同化之所以能存在和实现,也是因各国在环境伦理上逐渐形成的共识,可以说,人类社会共同的环境伦理正在逐渐形成。换言之,人类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上的共同利益,是人类在这些问题上共同伦理形成的基础。虽然共同利益自人类产生时就已然存在,但是人类对于它的认识却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特别是人类对环境利益和环境伦理形成的共识要更晚一些。

当今发展中国家环境资源恶化的现状,与它们在历史上受发达国家盘剥有关。发达国家为牟利掠夺发展中国家自然资源,并在掠夺中污染破坏这些国家的自然环境,这是导致今天发展中国家环境恶化的根源。而环境的整体性使整个世界环境融为一体,发达国家也饱受环境恶化带来的负效应,因此他们也迫切希望国际环境法律的趋同化,保护世界环境当然也是保护他们自己环境利益。

但是,由于对西方还心有余悸,加之还有发展本国经济的重任,因此,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环境法律趋同化较审慎。与此同时,在某些时候某些具体的环境领域,发达国家仍然在侵害发展中国家环境利益,例如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危险性废弃物等等。另外,发展中国家经济、环保科技水平较低,很难采用发达国家倡导的高水平环境法制,这些都成为了国际环境法律趋同化的阻力;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

实际上目前国际环境法律趋同化进展缓慢,其原因究其根本仍然是共同环境利益问题。人们常说“伦理道德是法律产生的基础”,如果国际社会不能够形成共同的环境利益,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人类共同的环境伦理,国际环境法不仅不会趋同而且差距将增大。在共同环境利益之上生成的共同环境伦理,是各国之间环境法律趋同化的根源和动力。这里还应指出的是“人类共同环境伦理”,不单纯等于西方环境伦理或东方生态智慧,而是在共同环境利益上形成的新伦理共识;因此国际环境法律趋同化不是西方环境法,或者说发达国家环境法的全球化推广普及。当今世界“环境法律移植呈现‘单向模式’向‘双向模式’转变的发展趋势” ,10这种趋势实际上就是国际环境法律的趋同化发展。

四、国际环境法与中国贡献

世界环境的整体性使中国已无法独善其身,参与国际环境法律活动既有利于世界发展,同时也将为中国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中国今天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不仅比较早地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加强环境立法和执法力度、实现环境法治,而且积极地参与保护环境的国际法律活动,忠实履行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义务。

进入本世纪后,中国相继参加了《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修正案)》、《京都议定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等多个重要国际环境公约,在保护臭氧层和生物多样性以及防止全球气候变化等方面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全球环境状况的改善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也赢得了世界很多国家的尊重和钦佩。

近年来,中国在国际环境法上从幕后逐渐走向台前,即由过去的单纯适用走向现在的积极参与,在国际环境法上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这主要体现在国际气候变化公约等多方面。以往中国对国际环境法只是“单向输入”,而现在则是“输出”与“输入”双向并举。

“任何法律的背后都有某种对道德的关注,不管这种关注多么次要或间接。法律是公众的道德汇编。”11因此,中国在国际环境法上无论输入或输出,实际上背后也包含伦理思想的引进或传播。如前所述,早期国际环境法是在西方环境法基础上形成的,不可避免地受到其影响。西方环境伦理面对环境恶化日益捉襟见肘,现在西方“许多现代环境(生态)伦理学家纷纷把目光转向了东方文化,并从中找到了能够从外部有效地颠覆现代西方工业社会的价值范式的一系列重要思想。”12

中国传统生态伦理既源远流长又内涵丰富,形成了融合儒、道、墨等多家学说的理论体系,其主要可凝练为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和兼爱交利等。儒家的“天人合一”观强调整体性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道家的“道法自然”观强调尊崇自然法并尊重客观规律,墨家的“兼爱交利”观强调应当平等、互利地对待自然,这些对国际环境法都将产生很多重要启示。中国完全可借参与国际环境法律活动之机,将上述生态伦理蕴于立法主张中推向世界,从而为国际环境法增添“中国元素”。这应成为中国对国际环境法做出贡献的方向。

目前中国在国际环境法律活动中,还存在话语权不强、参与度低等问题。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2017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出,今后我国环保工作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积极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实施绿色丝绸之路使者计划。”这预示着未来中国将更加深度地参与到全球环境合作中,这就为重新诠释并被赋予现代意涵的中国传统生态伦理被国际环境法所吸纳,为打破目前国际环境法领域西方环境伦理“一边倒”的格局提供了契机。在融合中西方生态伦理精华基础上形成的新的普世环境伦理,才应该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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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莹)

● 李秋艳,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学院讲师、硕士。屈振辉,湖南女子学院教育与法学系法学副教授。

本文源自:2017年度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我国环境法治变革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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