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治视角下和谐拆迁问题研究
2017-03-11刘凤云
刘凤云
(中共阜阳市委党校 综合教研室,安徽 阜阳 236000)
基于法治视角下和谐拆迁问题研究
刘凤云
(中共阜阳市委党校 综合教研室,安徽 阜阳 236000)
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导致出现了许多与拆迁相关的矛盾。应在了解拆迁的重要性和明确被拆迁户合法利益保障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和探讨拆迁过程所隐含的问题,借鉴西方法治的优势和经验,构建基于法治视角,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和谐拆迁模式。
法治视角;和谐拆迁;构建
人们一提起“拆迁”这个话题,首先会想到的是“强拆”“钉子户”等政府与被拆迁户之间的对抗行为。拆迁本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一部分,但由于国家的强制介入造成一系列的问题发生,进而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现代政府权力运作主要依靠的是法治,规定并约束了公民权利以及政府权力的广度和深度。人类在没有建立更好的社会模式之前,就已经建立了具有实践性、知识性的法治,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成果之一。所以,要不断思考如何基于法治的视角构建和谐拆迁模式,本文根据强制拆迁的不合理之处分析和探讨关于和谐拆迁构建的问题。
一、强制拆迁的不合理之处
良好的法治秩序是在国民对法律足够信任的基础之上建立的。所以,国民所信任的法律应是正义的,一旦国民开始被自己所信仰的法律伤害时,国民就会质疑法治所具备的价值。由此可见,法律正义性是进行法治和维护法治的重要前提,虽然正义变化莫测,无法捉摸,但是对于法治来说,我们在正义前并不是无从下手,现阶段拆迁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
(一)程序考察的视角
通过程序考察的视角,关于拆迁问题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一定的逻辑混乱和效力过低的现象。我国关于拆迁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还是地方立法,都存在不同的法律渊源。现阶段拆迁法律在实际过程中存在混乱使用的现象,并体现出复杂无序、矛盾重复的外部特征,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拆迁法律缺乏法律文本构成且结构严谨的组合,导致从行政程序指导实践行为时,政府对相应拆迁问题的功能发挥及权重过大。如果长时间地这样进行,人们会不再信任国家机关,从而失去对法治的信任。从法律效力的层面分析,此条例在某些方面与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不太吻合,并且自身还缺乏一定的立法技术和逻辑矛盾,还不能表明拆迁制度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正当性。
(二)实体考察的视角
通过实体考察的视角,我们可以得知导致拆迁矛盾不断激烈的根本原因是义务权利的严重不平衡与拆迁法律制度不健全。现阶段关于拆迁最有效力也是最直接的法律文件是1991年国务院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随后在2001年修订,但是这款条例引起了许多人的质疑,主要是因为该款条例中只规范了拆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并没有实质地指出谁应该解决拆迁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其隐藏的含义就是:拆迁是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并且是由当地政府决定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对话只能局限于补偿问题。如果这样立法的话,严重危害了公民自身的私有财产,并且为行政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强制性拆迁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一方面,这款条例严重危害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根据实体正义的角度分析,这款条例没有遵循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要求,严重影响了被拆迁人自身处置财产的权利。被拆迁人由于这款条例的规定,在拆迁的过程中必须无条件统一拆迁,并且无权拒绝,由此可见,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另一方面,被拆迁人的义务和权利由于过低的补偿标准而处于心理严重失衡的状态。目前许多拆迁纠纷发生的具体原因都是由于大多数的拆迁人制定的补偿标准过低而导致的。现阶段的拆迁制度严重缺少公平正义的评估程序和补偿标准。地方政府往往在拆迁的过程中运用这条法律,打着公共利益的口号进行拆迁,不断压低补偿标准,但是这样最终导致了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对立关系,进而对社会的团结和安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二、对拆迁的整体认知
城市建设的重要途径和内容之一就是旧城改造,而旧城改造的基础和前提就是拆迁,拆迁工作进行得是否顺利则是影响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重要问题。现阶段,拆迁工作主要是依靠政府的主导,运用行政手段实施市场化的行为,同时在政府的监督之下完成这项工作。首先,在拆迁的实施过程中,尽管有市场手段的拆迁运用,但也不可以缺少政府的一定监督和行政支持,政府的号召力和公信力、政府的监督与支持、政府依法行政的职能都对拆迁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充分发挥了对其的保障和监督作用,同时确保拆迁工作有效和规范。通过政府对市场行为的监督和支持,并且市场的手段能够帮助实现政府的目的。其次,市场行为是拆迁的实施过程。旧城改造的土地整理属于政府的垄断行为。但是旧城改造的拆迁与实施却是具有很强综合性的市场行为,同时其中包含了各个方面的利益,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就需要根据市场的补偿行情,通过市场的手段对其进行拆迁,进而保证各方利益的制衡和整合。再次,行政行为是拆迁的前期。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以及城市规划的综合要求,通过行政手段来对各方的利益需求进行整合。根据各类的政策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资金运作、开发成本、土地成本等进行合理的预算,进而交给市场实施。此外,对需要进行改造的区域,例如市政道路、危旧房屋、低洼棚户等进行项目包装、可研论证、前期规划以及招商引资等。这是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的最先实施的步骤,主要是靠政府来完成。
拆迁的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补偿不合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并没有在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上达成一致,拆迁补偿价格与市场实际价格相差甚远。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存在滞留、挪用、拖欠安置资金等严重现象,导致拆迁户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失去了生存的环境,造成“因拆致贫”的现象。而补偿范围过窄、价格过低,导致拆迁补偿的标准不一样,出现拆迁补偿金额具有较大的差异;二是被拆迁户没有参与其中。相关审批部门和政府部门没有让老百姓充分参与到必要的听证程序之中;三是被拆迁户漫天要价,故意为难。有一部分的被拆迁户缺乏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以及法律意识,一味地想通过拆迁发家致富,一旦补偿的金额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就故意为难拆迁人员,寻衅滋事;四是政府执法部门的角色问题。在被拆迁户与开发商之间发生冲突和矛盾时,有一部分的政府执法部门并没有站在同一水平线上解决和调节这些矛盾,而是与开发商一起去打压这些所谓的“钉子户”,甚至有些地方政府运用暴力的手段去压制,造成暴力血腥事件的发生。除此之外,拆迁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如果不进行拆迁是无法完成旧城改造的,就更谈不上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和城市化建设了,也无法满足人们逐渐增加的文化需求和物质需求,继而导致城市出现生活不便、购物娱乐难、道路拥挤、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善、污染严重等的问题,影响到城市现代化的发展和建设。所以在进行拆迁的过程中,应对拆迁相关人员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范,房屋征收的程序也应明确,进而使拆迁过程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加强土地征收的效率。这样能够降低整体的社会拆迁成本,加强房屋的有效供给,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平抑房价的有效作用。
三、基于法治视角下和谐拆迁的具体措施
(一)树立正确的拆迁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法治和谐拆迁
政府相关部门不应通过侵犯弱势群体利益的形式获取地方经济发展或财政收入,应消除传统的陈旧观念,充分遵循和贯彻法治的核心精神和底线原则,进而实现对每一个人的平等约束,设计、执行和遵守保证公民权利的法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底线原则在每一个城镇化建设的环节都有所体现,例如具体的拆迁环节、项目的规划以及审批,充分地落实以人为本的政策。同时由于我国受到传统的中央集权影响,具有人治社会和权力本位的发展惯性,导致我国即便执行法治很长时间,也无法根除传统的特权思想以及权威观念。所以,我国法治建设必须贯彻底线原则和核心精神,解决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的困境。政府需要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利用法律合理配置权利,保障公权的范围是以公民、服务社会以及国家安全为主。同时还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法治应服务于法治观念,法治观念则是法治建设的主导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如果没有正确指导和基础,就无法找到正确的科学的发展方向,很难推进法治建设的深度和广度。
(二)采取正确的价格补偿政策,适当地运用合法的强制措施
和谐拆迁应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的法治化拆迁建设。首先,实施区片综合价和综合年产值。各地应在进行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预算的过程中,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区位条件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确定一定范围内的固定预算标准。通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对拆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一一的解决。其次,对于不同用地性质和投资主体统一价格。对于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来说,人员安置费用和土地的使用价值并不会因为用地性质和投资主体的不同而产生巨大的差别,虽然会导致生产生活环境发生一定的变化,但是并不会影响集体经济的收益。但是对于个体户来说,所承受的利益损失会由于用地性质和投资主体的不同而造成不同的结果。所以,不应实施差别补偿待遇,这是不合理的。再次,对于要挟公共利益的“钉子户”采取适当的强拆措施。其中公共利益指的是在社会一定的条件下,多数人享有的、不具有营利性、竞争性的共同利益。我国应借鉴一定的国外拆迁经验,对于公益性的拆迁进行的补偿应比市场评估的高,但不能超出一定的范围。在确定了合法公益性的拆迁项目时,开始统计侵占公共利益的“钉子户”,一旦数量达到了一定的百分比,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一定的法律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由“钉子户”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语
总而言之,构建和谐拆迁应在保证促进社会发展的前提之下进行。促进社会发展的实质就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进而为自然和谐、社会以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这也就表示社会发展的方向应是建立生态的法治道路建设,将自然、社会以及人类视为一个整体,不能一味地只注重一方面的发展。所以,我国的拆迁法治建设应注重对法律的丰富和合理设计,进而为公民的基本人权提供保障和尊重,有效促进社会、自然以及人的和谐发展,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推进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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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0.8
A
1672-5646(2017)05-0034-03
刘凤云(1984-),女,安徽涡阳人,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理论法学。
(责任编辑 煜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