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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的法律思想与“法治”特色研究

2017-03-11赵文婧

兰台世界 2017年4期
关键词:春秋战国礼治楚国

赵文婧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西宁 810008)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的法律思想与“法治”特色研究

赵文婧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西宁 810008)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法律是先秦法律文化的重要代表,本文基于1987年湖北省荆门市包山二号战国楚墓中出土的《包山楚简》中的有关记载,对楚简中的道家和儒家法律思想以及吴起的法律思想进行剖析,得出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的法制特色,即律令十分森严,执法相当严苛,法治与人治、礼治与德治既相互协调又存在矛盾“,神治”思想的渗透和发展。

楚国 法律思想 法制特色 神治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是一个法律严明的国家,楚国法律制度在各诸侯国中具有鲜明的法律特色,是当时法律文化的重要代表,是先秦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楚国法律具有高度的法制化,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实践应用范围较为广泛,司法制度较为健全,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益借鉴。

但是经历春秋争霸之后,各诸侯国的法律经典均遭受了较大的破坏,楚国相关的法律经典也是如此,尤其是经历秦朝“焚书坑儒”之后,楚国的法律经典更是遭受毁坏。根据笔者有关资料搜索,目前关于楚国法律的书面记载少之又少,几乎亡佚。当前对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的法律思想与法制特色进行研究无疑存在着巨大的研究困难。本文基于1987年湖北省荆门市包山二号战国楚墓中出土的《包山楚简》中的有关记载,对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的法律思想与法制特色进行梳理,由于拓展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方向和内容,深化对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的法律思想的理解和法制特色的剖析。

一、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法律均渗透出儒家、道家和法家的治理思想,下面将对楚简中的道家和儒家法律思想以及吴起的法律思想进行分析。

1.楚简中的道家法律思想。楚简中的道家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郭店简《老子》中。老子主张“无为而治”,认为大自然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处无为之事,行不为之教”就能达到预期,这种思想的实质是“道法自然”,在楚国法律具体实践中表现为“自然法”的制定和推广。即自然法则支配着楚国整个统治制度,“天之道”是楚国法律的精髓。

“犯罪预防”是道家的法律思想,他认为社会之所以存在这么多的犯罪行为,主要原因在于统治者的多欲。因此,阻止犯罪就要克制个人的贪欲,无为的政治便是良政,仁政的法律思想便是良法。可见,楚简中的道家法律思想体现出了“轻政”特点,但是“轻政”并不是放弃法治,老子“无为而治”的道家思想对楚国法律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由于“无为而治”的道家思想与统治阶级权力、重法的现实存在矛盾,在楚国法律实施中并没有得到长久推广,但是老子道家法律思想渗透于楚国,与儒家等思想相融合,成为楚国法律的重要思想基础之一。

2.楚简中的懦家法思想。郭店简《缁衣》中阐述君王的治世之道和君子之德,是儒家法思想的重要体现。《缁衣》记载,统治阶级治理国家和臣民应“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德、礼、政、刑等刑法手段中应该强调德治、礼治。

重德礼、轻刑罚也是楚国法律中儒家思想的重要体现,“明德慎刑”“礼仪教化”是统治阶级的重要治理方式。礼德之教是根本,刑罚是国家治理中不得已的处理方式。《大戴礼记·盛德》《礼记·坊记》《孔丛子·刑论》均渗透着孔子“教之以德”、对“礼”的推崇等儒家思想。懦家法思想是楚国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思想基础。《成之闻之》为郭店儒简中有代表性的一篇,该文也多出体现了楚国法律的儒家思想精神。《成之闻之》认为,“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夫妇之辨”的人伦之“礼”为天常,君子求己、教民都当“顺天德”、度天心。

3.吴起的法律思想。作为法家代表的吴起是著名的军事家,《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中的记载表现出了楚国法治实践中较为浓重的法家治理思想。吴起治军遵从“法令严明,信赏必罚”,提出“四轻、二重、一信、三威”。吴起楚国变法要求皇室贵族必须明确楚国法律的细则,牢记于心,并严格按照楚国的法律法规行事,不然一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皇室贵族一律受相关处理,绝不姑息。

吴起的法律思想实际上是“内修文德,外治武备”,德包含“道、义、礼、仁”等四个方面,在国家治理中,要用“道”来引导,用“义”来激励,用“礼”来约束、用“仁”来爱抚。“外治武备”与“内修文德”相辅相成,同时“外治武备”又基于“内修文德”之下,他体现在治军和治国两个方面。在治军方面,军队不在于数量多少,重在治理,“以治为胜”。做好“治”首先要有足够的物质保证,其次要“教戒为先”,发挥个人所长,更要严格遵守军令。可见,吴起的法律思想兼具法家和儒家两种思想的精髓,重视“德”“礼”教育,又讲究“明法审令”,德刑并重。

二、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的法律特色

春秋时期,楚国法律制度应用十分广泛,法律机制较为完善,法律思想十分成熟,从春秋时期法律制度应用实践来看,楚国与其他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存在明显差异,具有浓郁的地域特色的法律文化,楚国的法律制度独具一格。

1.律令十分森严,执法相当严苛。楚国建立以后,发展成为当时各个诸国中地域最广大的国家,在楚国各项制度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严格的法令在楚国建立后得到了延续。楚国法律制度之森严主要在于不论是贵族、平民等各个阶层,均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吕氏春秋·直谏》记载:楚文王得到茹黄之狗和宽路之箭,于是到云梦泽搜猎,在丹地纵情女色,数月不归。太葆葆申直言劝诫说,大王数月不上上朝,纵情女色,按律应该受鞭刑。楚王向葆申求情,葆申答我宁愿获罪于楚王,也不愿辜负先王,于是将五十根细荆条捆在一起,放在楚王的身上,重复两次。从该典故中可以看到楚国法律执法十分严格,连国王也要受到约束。《说苑·至公》中还记载了太子、达官贵族等王子贵胄犯法一律严惩的案例。

楚国执法之严苛还表现为对战败的将领、逃跑的将领等处罚严格,制定“覆军之法”和“将遁之法”,战败或逃跑的将士甚至也到受到法律惩处。在社会秩序维护方面,楚国法律也表现出了严苛的特点,针对逃亡的奴隶,楚国制定了“仆区之法”;另外,在税收、财产争议、人身安全防护等方面楚国也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民事、刑事和行政的相关法律法规十分严格。

2.法治与人治、礼治与德治既相互协调又存在矛盾。楚国法律表现出了较为严格的执行特点,但是楚国法律也更多表现出法治与人治、礼治与德治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矛盾。

楚国法律制定强调“人治”的特色,所谓“为政在人”,但是在整个封建阶级社会背景下,楚国法律的“人治”特色始终是为统治阶级的权力实现而服务。尤其是楚国法律的严苛性特色更约束了楚国法律“人治”的实施范围和力度。从楚国法律法治与人治的实施状况来看。在整个楚国统治时期法律的实施中,“法治”与“人治”存在协调和矛盾并行的特色,但是,随着楚国政治形势的发展,“法治”与“人治”的主次关系存在着明显的变化。在楚国早期统治时期,“人治”大于“法治”,楚国的各个阶层,包括王族贵胄均受到“法治”的约束,即使楚王犯法也一律受刑罚,例如,在楚文王继位初期由于荒废政务而受到鞭刑,这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尽管楚国十分重视“人治”和“法治”,但是这种治理特色依然是为君王权力所服务,在王权受到限制的同时,君王命令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严格的法治背景下,君王仍然也可以违背某些法律法规,例如石奢放走杀人犯父亲,按刑法应该斩首,但是石奢将其放走,楚昭王却违背法律没有惩罚他。

儒家思想讲究“礼治”,主张“礼仪教化”,“礼治”于楚国的法治思想存在着矛盾。楚国在发展过程中与中原各诸国来往十分频繁,因此受到礼制的影响较为强烈,这就造成了楚国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礼治”与“法治”相矛盾的特色。根据《左传·襄公十二年》的记载,子南犯法,子南的儿子弃疾为了维护楚国法律杀死了自己的父亲,但是又由于受到父子之礼而自杀,可见,楚国法律“礼治”与“法治”的交融和矛盾。同样“德治”也是儒家的重要思想,讲究以德治国,楚国统治阶级重视法治建设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德治。楚武王统治时期就十分推崇德发共用。

3.“神治”思想的渗透和发展。在社会生产条件水平较为低下的状态下,人们总是认为社会的运行和发展受到“神”或“上帝”的支配,人们的某种意愿和行为均是上帝或天的授权。而在阶级统治中,“神治”这种思想与法治相互结合,统治阶级将其进行利用,形成“神治”,所谓“神治”,即以“神”或“上帝”的名义进行治理,包含神的旨意、神的法律、神的规则、神的制裁等。

我国古代“神治”的思想起源较早,并经历了一个长久的发展过程,早在先秦时期,统治者就将刑罚与“天”或“上帝”联系在一起,推广“神权天命”“神明裁判”。“神治”与“法治”相互融合形成了法治实践中的管理特色,楚国“神治”的思想也不断渗透于楚国的法治实践中。例如楚国“信巫鬼,重淫祀”的制度,在楚国法律实施中凝结了较为浓厚的“神治”特色。《包山楚简》《礼记·曲礼》《周礼·秋官·司盟》等均记载了以神明名义来约证人证词,楚国在司法审判中也讲究“赋以神明旨义”,这一方面与楚国重视“神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也与楚国受到传统神判法的浓厚影响有关系。“神治”思想在楚国“法治”实施中的渗透是楚国法律制度的又一重大特色。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法律表现出了儒家、道家和法家相互融合的特色,在三家法律思想的支撑下,楚国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应用范围较广泛,是当时法律文化的重要典范,表现出一定的先进性,但是受到时代背景的限制,楚国法律始终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楚国法律也表现出了法治与人治、礼治与德治相互协调和相互矛盾以及浓厚的“神治”思想,但是无论如何,楚国法律具有浓郁的地域特色的法律文化,独具一格,值得研究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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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565/j.cnki.1006-7744.2017.04.27

赵文婧,青海广播电视大学组织人事处,法律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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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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