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代议制民主到实质性民主:民主的理念及其现实化
2017-03-11阎孟伟
阎孟伟,袁 鑫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387)
从代议制民主到实质性民主:民主的理念及其现实化
阎孟伟,袁 鑫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387)
民主的基本理念就是“人民的统治”或“人民当家作主”。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制民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因而无法实现民主理念的实质内涵,最终把民主政治形式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的,必然以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基本价值目标,因而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必然要追求体现民主基本理念的“实质性民主”。当然,在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实践中,这种实质性民主必然要经历一个不断现实化的过程。
民主理念;代议制民主;实质性民主;现实化
“民主”是一个源自古希腊政治生活的古老的政治概念,其本义就是“人民的统治”,或用我们熟悉的话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即在一个民主的国家中,人民是国家主权的真正主体,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平等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然而,随着近代以来西方代议制民主的发展和演变,民主的这一本义在有关民主的理论反思中变得越来越模糊,甚至遭到质疑乃至否定。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则始终坚持民主的这一基本内涵。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就是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显然,是否坚持从“人民的统治”或“人民当家作主”的意义上理解民主政治的实质内涵,已成为当代民主理论与实践的根本问题,而且对这个问题的反思必然涉及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社会基本制度下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和实现方式的理解,也就是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区别的理解。
一、西方代议制民主及其历史局限性
(一)代议民主制及其社会基础
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基础上,在反抗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产生出来的,它创造出了以选举民主为核心的代议民主制度,形成了监督和限制国家权力的权力制衡机制,奠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并构建出比较完整的体现资本主义社会性质的宪法法律体系,这些在历史上均具有重要的进步价值。早期的民主政治理论家对代议制备加推崇。如19世纪政治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就把代议制度称作“现代最伟大的发现”,认为,“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1]。
代议民主制最初也是基于人民主权政治理念而建立起来的,以“主权在民”原则为自身存在的合法性根据。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代议民主所秉持的政治理念却同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逻辑发生日益深刻的矛盾。这主要是因为,资本主义的代议民主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其基本经济形态贯彻的是资本统治的逻辑,这就使其经济形态不可避免地造成普遍的阶级分化和贫富分化,导致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民众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正是资本主义政治国家赖以存在的市民社会基础。在这个基础上,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建构在根本上必然要服从资本逻辑的统治,从而不可避免地使国家机器和政治资源实际上被操纵在资产阶级特别是少数经济实力雄厚且能与政府相互勾连的资本财团手中,它们完全有可能通过操纵选举过程、议事过程和决策过程来主导政治运作的倾向,而那些既无钱又无权的弱势群体则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因此,尽管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宣称平等地维护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但在客观上所能维护的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资产者阶级的利益。关于这一点,英国早期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说得非常直白:“就保障财产的安全说,民政组织的建立,实际就是保护富者来抵抗贫者,或者说,保护有产者来抵抗无产者。”[2]这种“抵抗贫者”的民政组织,无论采取怎样的民主制度形式,都不可避免地使社会中占人口多数的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沦为“普遍无权”的弱势群体,法律上他们被赋予了各种民主权利,但在事实上却被政治运作过程边缘化。这就说明资本主义民主必然具有自身的历史局限性和民主的不彻底性,不可能真正具有民主的广泛性和人民性。关于这一点,不少西方学者也看得很清楚。如美国政治学家达尔就认为,“市场资本主义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平等,它引发了政治资源分配中的不平等,从而限制了多元民主的潜力”,政治资源分配中的不平等使一些公民对政府政策、决定和行动的影响比另一些公民大得多,这就使民主的道德基础和公民的政治平等遭到严重的破坏[3]。
(二)代议制民主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
代议制民主是一种按照多数原则通过投票活动来表达民意、选举民意代表和领导人的选举民主和票决民主。这的确是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最为重要的成就。如亨廷顿(Huntington)在《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一书中所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主流的方法几乎完全根据选举来界定民主。”“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如果其强有力的决策者中多数是通过公平、诚实、定期的选举产生的,并且实际上每个公民都有投票权,那么,这个国家就有了民主政体。这一关于民主的程序性定义是由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提出的,并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也得到了在这一领域从事研究的学者的公认。根据这一定义,选举是民主的本质。”[14]但是从“人民当家作主”这个基本尺度来衡量,这种选举民主本身同样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
首先,这种选举或投票活动实际上只是简单地聚合了选民的利益倾向和偏好。选民在投票中并没有充分的机会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而那些被投票活动否决了的少数人更少有机会为自己的主张提出申辩的理由,这就使投票选举和投票表决未必能够真实地反映公众的普遍意志,而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以数量优势来确认合法性的政治形式。如美国学者萨托利所说:“最初,选举是作为一种为了进行质的选择而得到提倡和安排的数量手段……随着时间的推移,对量的强调渐渐侵夺了质的位置。”[5]美国学者熊彼特则更进一步揭示,在民主选举中各派政治家、利益集团和众多媒体都试图驾驭政治过程,用各种政治宣传来影响和迷惑普通选民,“这些集团就能够在很大限度内改变甚至制造出人民的意志。我们在分析政治过程中遇到的主要不是真正的而是由人为制造出来的意志”[6]。据此,熊彼特干脆认为,古典民主学说中的所谓的人民意志是具有虚假性的,它愚弄和欺骗了普通选民,人民意志是根本不存在的。
其次,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代议制民主的制度体系和内在结构也日益复杂化,其中所包含的选举程序、议事程序、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成为高度专业化的领域,或者说,成为主要由政治精英来运作的政治过程,有关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的商议也易于成为政治精英之间的讨价还价,从而难以避免以政治精英的偏好代替民众意志的现象。也就是说,代议制民主具有很明显的精英政治的性质和特征。普通公民不仅很难参与其中,也很难窥视其中的奥秘,而是被排除在政治决策过程之外,由此导致公众对政治决策过程的不满或疏离政治过程的政治冷漠。更耐人寻味的是,没有任何铁的必然性可以保证政治精英具有可靠的政治品质,如美国密西根大学政治学家罗纳德·英格尔哈特(Ronald Inglehart)和克里斯汀·威尔泽尔(Christian Welzel)所指出的那样,“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诚实的、遵守法律的精英。当一个国家的政治精英腐败后,他们会利用裙带关系、任人唯亲等非法的手段去谋求自身的利益,这种行为破坏了法治,剥夺了普通民众的合法权利”[7]。
就代议制民主的存在基础来看,投票选举民意代表或政治代理人的确是公民行使主权权力的基本方式,也是公民制约和限制国家公权的基本手段,能够体现“人民统治”的基本精神。但是,在存在着严重的阶级、阶层分化和贫富分化的私有制社会中,占有强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完全有可能用金钱(如政治献金)掌控选举过程,使选举结果最终更符合这些利益集团的政治需求,而不是代表选民的利益。这就使投票选举沦为一种以“人民意志”为幻象的政治形式。对此,美国前财政部助理部长、《华尔街日报》助理主编、华盛顿乔治敦大学战略和国际研究政治经济中心教授保罗·克雷格·罗伯茨就针对美国的两党竞选作出评论说:“选举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两党都依赖相同的强大的利益群体为其提供竞选基金。最强有力的利益集团包括军事的和安全的复合物,如五角大楼、中央情报局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各种公司、美国—以色列公共事务委员会、摧毁墨西哥湾的石油企业、华尔街(投资基金和避险基金)、保险公司、药业公司和生产含有可疑物质的食品的农业公司。这些企业强权构成了一个选票不能撼动的寡头统治集团。”[8]
(三)当代西方民主理论对资本主义民主的反思
事实上,许多西方学者也不对“人民的统治”或“人民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抱有任何希望。以熊彼特、拉斯维尔等人为代表的精英民主理论就根本不相信民主政治中有什么人民意志,也不要求民主政治体现人民意志。在他们看来,人民的统治这一价值性目标本身具有政治上的虚假性和欺骗性,在现代社会中根本就是不现实的事情。这样,精英民主理论就把民众的民主权利缩减为投票选举自己的领导人,而把具体的政治决策和决策执行的权力交给那些作为政治家或专业官僚的政治精英,反对民众参与和干预政治决策和决策的执行。民主被形式化为一种方法或程序,并认为民主程序的价值高于民主本身的价值。客观地说,精英民主理论坦诚地道出了古典民主理念在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失败,只不过它并不认为民主的形式化是民主的危机,而是将其视为达到一种现实的、相对正确的民主的契机,从而指望用关于民主的程序和过程的理论来取代对民主的实质的追求。
与精英民主理论不同,以卡罗尔·帕特曼为代表的当代参与民主理论面对西方代议制民主所陷入的困境,力图恢复古典民主理论的基本观念。帕特曼认为, 当代精英主义的民主理论不过是基于经验事实描述了现实政治制度的运作逻辑。然而,民主理论并不完全是经验的, 它也应该是规范的,有其特定的规范要求和价值取向。通过总结古典民主理论的基本观念,帕特曼总结指出, 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 从政策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 都应有公民的充分参与。只有在大众普遍参与的氛围中, 才有可能实践民主所欲实现的基本价值如负责、妥协、个体的自由发展、人类的平等等。参与民主理论实际上提出的是一个把公民的直接参与与代议制结合起来的民主发展策略。但就是这样一个修补性的策略在存在着阶级对抗的社会中不仅难以实现,而且其理论也始终遭到西方主流民主理论的排斥。用帕特曼自己的话说,参与思想“在政治理论家和政治社会学家所普遍接受的民主理论(如此普遍以至于可以称之为正统学说)中却只是占有最为低微的地位。的确, 参与思想不仅在民主理论中地位低微, 而且近来民主理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强调大众广泛参与的政治所具有的内在危险”[9]。
针对代议制民主的局限性,罗纳德·英格尔哈特和克里斯汀·威尔泽尔教授提出了一个与形式民主(Formal Democracy)相区别的“有效民主”(Effective Democracy)的概念。他们认为民主的实质功能在于实现民选政府对民众需求的回应。一个国家仅仅具有形式上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不能保证政府对公民需求的回应,而无法保证政府回应选民需求的民主是无效的民主。“因此,当我们谈论有效民主时,我们的意思是说与自由主义民主的核心概念即公民权利有关的有效性。在这个意义上,有效民主简单的含义就是扩展被正式地制度化了的公民权利在实际中的有效性,也就是在精英运用国家权力的实际中的有效性”[7]。有效民主的观念不失为另一种修补性方案,但在充满对抗的社会中同样难以实施。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的2011年,美国中下层民众发起了声势浩大、旷日持久的“占领华尔街”运动。这场运动是美国民众试图用和平的、直接民主的方式来讨论美国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表达自己的意愿,期望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够在公共的话语平台上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讨论,并对相关的公共决策产生必要的影响。然而,美国公众的意见和呼声并没有得到来自政府的积极回应,除了给美国的两党之争增添了一些政治作料之外,对美国政府的公共决策没有丝毫的触动。而美国的那些通常自诩崇尚“公正”“自由”“人权”的主流媒体对于这场群众运动则要么哑然失声,要么极尽嘲弄和辱骂之能事。美国的一些政客则意识到“这是一场危险的阶级战争”,声称“美国的种族主义者正在计划举行许多暴动以颠覆我们的社会制度”等等。对此,西方一些激进的左翼学者更是强调,反对资本主义必须首先打破资本主义与民主联姻的幻象,以免反资本主义被政治家和站在资本立场上的学者污蔑为“反民主”。如齐泽克就宣称,“资本主义与民主的联姻已经终结”。
由此可见,从“人民当家作主”这个实质内涵来看,西方代议制民主在其实际运作过程中潜在地包含了非民主的倾向。用吉登斯的话说,代议制民主最大的敌人是它自身,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它还不够民主。然而,资本主义民主之所以还不够民主,其根本原因不在于它的制度形式是否完善,而在于它无法掩盖社会成员在事实上或实质上的不平等,反而要以这种不平等为社会基础,这样的民主显然不可能真正具有民主的广泛性和人民性,因而只是一种“形式化民主”。肯定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进步价值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民主是不可超越的典范。如果说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那么,资本主义民主就不能被视为民主政治的完成形态,而是必然要被民主政治的发展所超越的一个历史阶段。
二、社会主义社会能否实现“实质性民主”
(一)社会主义社会实现“实质性民主”的可能性
资本主义民主之所以是一种形式化的民主,主要不是因为它的民主制度、民主程序不够完美或不够完善,而是因为它不具备构建实质性民主的社会基础。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在其经济基础内部根除相互冲突的对抗性利益关系,因而很难使其社会成员在政治上形成同质性的平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这个概念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文化价值观上都是高度异质化的,而面对资本逻辑的统治,国家就不能不扮演“集体资本家”的角色,国家机器在事实上所能维护的主要是资产阶级的总体利益或整体利益,因而代议民主无法在现实中找到“公意”,至多只能是一个竞争性的利益均衡机制。
与资本主义不同,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目标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因而社会主义国家必然要坚持公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和在经济基础中的主体地位。这种经济基础在发展中完全有可能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冲突的对抗性利益关系,从而能够在基本利益、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上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这就为社会成员在政治上形成同质性的平等关系奠定了社会基础。因此,从理论原则上说,社会主义社会的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能够并且必然要坚持人民群众在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和平等地位,保证人民平等享有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依法制约、限制和监督国家公共权力的民主权利,从而能够真正实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理念就在于,它决不放弃“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而且也不是仅仅在形式上宣称“人民主权”,而是在实质上使人民真正成为主权者。只有这样的民主才真正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在政治上所要追求的必然是一种“实质性民主”,它不只是在特殊内容上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而应当是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更高的历史形态。
当然,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正确地理解社会主义实质性民主的具体内涵。关于这一点,习近平同志在《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10]应当说,这四个“要看”实际上已经道出了社会主义实质性民主的基本特征和尺度。我们可以从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完整的参与实践这两个方面来理解社会主义实质性民主的具体内容。
(二)社会主义实质性民主要具有完整的制度程序
当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实质性民主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要构建和实施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的体现社会主义实质性民主的制度程序。在这方面,西方民主政治在其发展中形成的一整套有关选举、议政和决策的制度形式和程序规则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学习和借鉴的。民主的制度程序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理想的民主政治本身就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如果不想把民主滞留于抽象的、空洞的理念,就必须把民主现实化为由宪法和法律制度、程序制度构成的政治实体。就我国现阶段民主政治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已形成了一个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所构成的一个比较完整的制度程序体系。当然,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着眼于实质性民主,因而这个制度程序体系必然具有不同于西方民主政治的特征。
首先,我们不搞西方式的议会制度,而是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享有立法、修法和审议国家重大问题的最高权力机关。只要人民代表的确是通过广泛、公平、诚实、平等的选举在全国各阶层、各地区的人民中产生的,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就应具有体现普遍民意或公意的最高权威性,其立法、修法和审议就是把人民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除了受人民的制约和监督外,不受其他政治力量左右。惟其如此,人民大表大会制度才能成为人民主权的制度形式。
其次,在国家公共权力的结构安排上,我们也不采取“三权分立”的模式,而是强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以保证国家意志的表达(立法)和国家意志的执行(行政和司法)达到高度统一。这种结构安排体现了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提出的“议行合一”的政体原则。不少人对中国不搞三权分立心存忧虑和非议。实际上,即便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建构中,三权分立也并不是毫无矛盾的理想政体。其中最大的问题是,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使国家意志的表达(立法)和国家意志的执行(行政和司法)经常发生矛盾,而这种矛盾也往往是因为迎合某些特殊利益集团利益要求而产生的。如美国政治学家古德诺所说:“在国家中拥有控制国家意志的权力机关,总是趋向于利用它对国家意志执行的控制权力,来不正当地影响国家意志的表达。这样做有时候是出于最纯正和最爱国的动机,但更多的时候却是出于邪恶的和利己的动机。无论是哪种情况,其结果都会是一样的。法律的执行不再是公正无私的,而仅仅是或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意志的表达,而这常常又是为了社会中某些阶层的利益。”[11]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要不要搞三权分立,而在于如何形成制约和监督国家公共权力的长期、稳定、有效的机制。仅仅依靠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制衡来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制约、监督和限制是远远不够的,而应建构一种多元的公权监督机制。其中,人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实现对国家立法权的监督和制约,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公意对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直接的监督和制约,通过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实现社会公众对国家公权的监督和制约,执政党依法对国家公权的监督和制约等等,把这些制约机制整合起来并使其制度化、法律化,就有可能形成集政治监督与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公权监督制度化体系。当然,在这方面我们还需要作出更多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摸索。如果我国在不搞三权分立的前提下也能形成更为完备的公权监督制约机制,将是对人类民主政治发展最为重要的贡献。
(三)社会主义实质性民主要具有完整的参与实践
是否具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是区分形式化民主和实质性民主的一个重要尺度。西方代议制民主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除了选举投票外,普通民众很难参与到政治决策和公共决策的过程中,从而被政治过程边缘化。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10]。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要探寻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决策和社会公共决策的有效途径。
事实上,我国民主政治的制度程序本身就包含公民政治参与的机制,最典型的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具特色的组成部分。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共同组成的人民政协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重要职能。在我国,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省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身已成为相对比较成熟的制度化和实体化的参政议政机制。通过这个机制,可以忠实地反映和表达社会各阶层民众的利益诉求、政治心态、社会情绪和政治呼声,能够集中来自群众的政治智慧,成为对国家政治生活产生强大影响力的政治力量。
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更是公民实现完整政治参与的重要民主机制。在国外民主理论中,协商民主主要是针对代议民主或选举民主的缺陷提出来的,基本上是把协商民主定位为选举民主的补充形式纳入到代议民主的基本框架中,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则是要把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看成是民主政治的两个基本环节。如果说选举民主是一种间接民主的话,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自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的协商民主本质上就是我国社会各阶层人民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监督国家公共权力的直接民主,侧重于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公共决策过程,因而能更完整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理念。因此,应当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成为能够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有机统一起来的社会总体民主。
三、社会主义实质性民主是一个不断现实化的过程
说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应当是一种“实质性民主”,并不意味着我国现今已经实现了完备意义上的实质性民主。在这方面,我们需要把社会主义的实质性民主理解为一个不断发展、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或者说是一个不断现实化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即市场经济是现代经济形态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也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序言中所说的“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从历史上看,市场经济也是孕育现代民主政治的现实土壤,因为只有民主政治才能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适宜的政治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考察和探索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决不能离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大的背景。这是丝毫不能动摇、不能淡化、不能回避的政治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探讨和发展我国的民主政治,同时也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可避免地面临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如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和异质化问题、贫富差别问题、阶层分化问题、腐败问题等等,而且这些矛盾和问题交织在一起,具有综合发生的特点。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实质性民主一方面不能把实质性民主变成忽视现实规定性的抽象理念,而是应当高度注重政治过程的现实性、复杂性和阶段性特征;另一方面也不能把社会主义实质性民主当成遥不可及的理想目标而弃之不谈,而应当充分认识这个理想目标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引导性,亦即应当充分认识和探究实现社会主义实质性民主必须具备哪些必不可少的要素和环节,必然要经历哪些基本的发展阶段,并用实质性民主的规范性要求来考察我国现时期民主政治建设所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本文认为,从发展社会主义实质性民主的基本要求上看,我国现时期民主政治建设迫切需要解决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作为国家公民在政治生活中平等享有的各种政治权利。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基本内涵就是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保证这些政治权利平等地向所有公民开放并在政治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在这方面,我国现有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已经作出了相当明确的规定,虽然还需要不断完善,但总体上说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主要问题在于如何把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以及这个制度体系有效地贯彻到公民的政治实践中,使其真实地发挥应有的政治作用。就此而言,现实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在民主选举方面,无视选民意志或用领导者意志代替选民意志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选民对选举活动缺乏政治热情;在公民参政议政方面,民主渠道不够完善、不够畅通,公民意志的表达机制缺乏制度保障,侵犯乃至剥夺公民思想言论自由权利的现象比较严重等等。现实中这些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政治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最终会导致我国民主政治的制度承诺落空,使人民群众难以在现实中找到“当家作主”的感觉。
其二,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维护人民群众在其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平等享有的个人自由权利,培育公民健全的权利义务观念。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和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得到国家和法律的明确认定和维护。在国家与公民之间依法确立健全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健康运行的基本前提,也是民主政治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因为健全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民主政治制度程序和社会治理规则体系的核心内容。但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公民都普遍缺乏完备健全的权利义务观念,因而在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或政府官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私人财产权利等现象屡禁不绝,公民个人为求私利而侵犯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现象也频繁发生。在这里,尤其应当关注的是如何用公权来维护民权的问题。如果说,维护公民平等享有的政治权利是说人民有权管理国家的话,那么维护公民平等享有的个人自由权利则是指国家没有权力任意侵犯和剥夺公民依法享有的自由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公民的权利构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或限定,而这正是民主政治的最基本的特征。因此,我们应始终保持一个清醒的认识,即压制、侵犯乃至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封建专制政治的本质特征,而确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就此而论,如何彻底清除封建专制意识的思想残余依然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其三,加强民生建设。民生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生建设的基本内涵就是走“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而“共同富裕”的意义不仅在于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防止贫富两极分化,更在于通过合理地限制贫富差别和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来不断深化和扩大人民群众的实质性自由与平等。如果说,依法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重在实现公民在法律上、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那么,加强民生建设则重在实现公民在事实上、实质上的自由与平等。只有通过走共同富裕的民生发展道路来不断扩大和深化公民在事实上和实质上的自由与平等,才能消解社会成员之间对抗性的利益关系,在基本利益、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上形成基本共识,使社会主义的实质性民主的逐步实现获得坚实可靠的社会基础。由此可见,民生建设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别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是以自由主义政治理念为底线原则的,极端的自由主义所反对的恰恰是国家在利益分配上的调节作用,因而对贫富两极分化采取一种漠视的态度。这就使资本主义无法克服民主的形式化缺陷。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加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运用国家手段合理地调整经济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合理地限制贫富分化,并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增长,不断增进公民的财产性收入和社会福利,解决人民群众所面临的各种民生问题,使人民群众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获得日益广泛的实质性的自由与平等,由此实现社会主义实质性民主所要达到的目标。
其四,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政治的民主化同时也就是政治的法理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市场规则的要求本身就需要强化政治体系的权威性,只不过这种权威性不像传统社会那样来自世袭的神圣地位或来自政治首领的人格魅力,而是来自法治的普遍性。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人们的社会活动方式和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都必须接受法律规范的有效调节。“人民当家作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内容,也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得以制度化,并通过法制得到保障。国家的立法和行政管理过程的基本目的在于促使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理性地追求自身的利益。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12]。同时,必须通过有效的社会动员,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使依法治理成为党政工作的基本原则,使依法办事成为公民的行为准则。其中,特别是要加强司法部门的廉洁自律,严厉打击司法腐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由此确立公民对我国法制体系的信任和依赖,使法治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存在方式。
其五,强化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历来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从近代以来民主政治的发展史上看,民主政治就是从监督和制约国家公共权力起步的,历史经验也证明,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公共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的腐败,而权力腐败的基本特征就是滥用公权侵犯乃至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成果就是形成一个权力制衡机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应把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作为实现实质性民主的重心,也就是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来形成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反对和铲除一切为了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的丑恶现象,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运行。这就意味着,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不能仅仅靠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而是要通过发展既有完整的制度程序又有完整的参与实践的社会主义实质性民主,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机地统一起来,实现对公共权力的人民监督和社会监督。用习近平同志的话说:“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因此,“要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12]。这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形成权力制衡机制的唯一途径。
最后,要积极推进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公民完整的民主参与实践,也是保证人民依法有效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利。没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就势必会丧失人民民主的基本理念或把民主政治化为没有实质内容的政治形式。在推进协商民主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如果确认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环节,那么就应在理论与实践相对成熟的情况下,把协商民主纳入到我国民主政治的制度程序中,赋予公民不可侵犯的协商权,并在多层次协商的形式、规则和程序上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
总之,社会主义实质性民主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现实化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国家一方面应当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理念,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实质性民主在其现实的政治实践中的复杂性、渐进性和阶段性特征,根据实践发展所面临的现实矛盾和问题,来为逐步地实现实质性民主创造必要的政治条件和社会条件。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己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13]。
[1]John Stuart Mill.Consideration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M].New York:Liberal Arts Press,1958:55.
[2]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277.
[3]罗伯特·A.达尔.论民主[M].李风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48-149.
[4]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刘军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6.
[5]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58.
[6]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吴良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387.
[7]Ronald Inglehart &Christian Welzel.Modernization,Cultural Change and Democracy: The Human Development Sequence[EB/OL].http://isites.harvard.edu/fs/docs/icb.topic96263.files/culture_democracy.pdf.
[8]Some Harsh Views as to Why the U.S. is Supposedly a “Failed State”[EB/OL].http://www.munknee.com/this-american-sees-the-us-as-a-failed-state-do-you-agree.
[9]CarolePateman.ParticipationandDemocraticTheory[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0:1.
[10]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22.
[11]古德诺.政治与行政[M].王元,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4.
[12]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06.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
[责任编辑 张家鹿]
From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to Substantive Democracy:the Idea of Democracy and Its Realization
Yan Mengwei,Yuan Xin
(Nankai University,Tianjin 300387,China)
The basic concept of democracy is the “rule of the people” or “people in power”. The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in capitalist countries is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capitalist private ownership, so it can not achieve the essence of democracy and make the democracy a kind of political form which has forfeited its meaning of democratic. The socialist democracy is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public ownership system, its development must be to eliminate class exploitation, eliminate polarization and achieve common prosperity as the basic value target, so in the socialist economic foundation, it necessarily pursues the “substantive democracy” which demonstrates the basic idea of democracy. Of course, in the political development of socialism practice, the substantive democracy must go through a process of realization.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substantive democracy;realization
10.16366/j.cnki.1000-2359.2017.01.001
阎孟伟(1953-),男,吉林海龙人,哲学博士,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理论、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研究;袁鑫(1978-),女,天津人,南开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外国语大学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理论、文化哲学和语言哲学研究。
D621
A
1000-2359(2017)01-0001-08
201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