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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演进脉络及环境维度的中美互联网金融发展路径分析

2017-03-11

关键词:监管金融体系

王 子 豪

(德雷赛尔大学 勒博商学院 美国 宾夕法尼亚州)

基于演进脉络及环境维度的中美互联网金融发展路径分析

王 子 豪

(德雷赛尔大学 勒博商学院 美国 宾夕法尼亚州)

中美互联网金融模式基本类似,但受经济、金融、制度、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国和美国在不同模式下发展的情况存在差异:美国的互联网金融更多地表现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和“融合”,没有对传统金融产生巨大冲击和颠覆,其影响具有“潜移默化”的特征;而受“金融抑制”的影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虽起步较晚,但呈现井喷式发展,因而也暴露出种种问题。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取长补短,结合自身优势,在制度、监管等方面改善自我,重点是健全法律和监管体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金融企业自身创新能力。

互联网金融;金融模式;发展路径;中美差异

互联网金融并非完全新兴的事物,早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金融就在美国萌芽。美国拥有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与健全的金融体系,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基本以美国为“样板”发展,但互联网金融在美国却呈现出一种温和的姿态,而非中国般“爆发式”的发展局面。那么是什么造成两国之间的差异?中美两国的金融坏境有何不同?中国应该在哪些方面借鉴和学习美国?在哪些方面又可取得突破?研究讨论这些问题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中美互联网金融发展:基于演进脉络的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现代互联网技术提供更加高效、质量更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其模式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借贷、众筹、第三方支付等。

中美互联网金融模式基本类似,但受经济、金融、制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国和美国在不同模式下发展的情况存在差异:美国的互联网金融更多地表现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和“融合”,没有对传统金融产生巨大冲击和颠覆,其影响具有“潜移默化”的特征;而受“金融抑制”的影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虽起步较晚,但呈现井喷式发展,特别是P2P网贷、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理财,其冲击力及潜在的市场规模较大,更多地表现出“影子银行”的特征[1]。

美国的互联网金融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萌芽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在互联网技术的带动下,互联网金融在美国开始萌芽,多种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模式开始出现,并开始快速发展,产业链条开始成型。最先互联网化的是传统金融业务,1992年第一家互联网经济服务公司E-trade成立,起初E-trade通过网络提供在线投资咨询服务,之后又在网上证券经纪和交易领域拓展,其低廉的佣金费率推动了整个产业的信息化和网络化;1995年美国第一网络安全银行成立,这是全球第一家互联网银行;同年美国第一家网络保险电子商务公司Insweb成立,Insweb利用互联网提供在线保险报价信息服务、保险购买服务和咨询服务,它的成功推动了网络保险的发展;1999年,美国电子商务公司E-BAY成立了第三方支付公司Paypal,并成立了互联网第一支货币基金,Paypal利用长尾效应,将其用户的剩余资金投资到货币基金市场,用高于银行的利率吸引大批用户,改变了传统的支付模式和货币流动形式。(2)平稳发展阶段。至21世纪,美国的互联网金融进入一个相对平稳的发展时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更加深入,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行业进一步实现了信息化和网络化,传统的依托于物理柜台和线下营销的产品和服务也转向了网络。(3)创新发展阶段。平稳发展过后,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开始出现:2007年,新的网络融资模式P2P Lending在美国兴起,Lending Club和Prosper是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它们允许投资者认购消费或商业目的的贷款,两个平台合计占美国P2P借贷市场份额90%以上;2009年,Kickstarter在纽约上市,这意味着众筹这一新的融资模式开始兴起。

纵观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更多地体现为真正的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创新,其演变过程没有引发大的冲击及风险,这主要得益于三方面原因:(1)法律体系的不断更新。美国法律对金融产品的规制比较完善、严格,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监管当局采取审慎宽松的政策,补充新的法律、修改现有法律,一方面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创造条件。如2012年4月,美国政府的颁布《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该法案包含两大内容:一是IPO“减负”,主要为“发展阶段的成长型公司”IPO过程“减负”,减轻其公开披露负担,同时使EGC得到更多关注;二是非公开融资改革。JOBS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降低私人公司融资的规则限制,并提出了新的众筹方案,该法案对以众筹模式等开展的融资活动的准入规则、投资者身份等不同层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减轻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负担,避免互联网金融可能触及的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2)监管体系的相对完备。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将互联网金融行业包含在一般性的监管框架体系内,实施多层次的监管,包括全国性监管机构和各类州立的监管机构,这些监管机构以联邦监管法案为依据进行职责划分,以保障监管的合法性与严密性。此外,美国对于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实施不同管理模式,除法定监管体系外,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受一些银行集团、清算协会等自律性机构监管。(3)健全征信体系的建立。由于互联网金融各类业务模式都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优势,其业务大多于线上进行,不需要面对面的交易,因此征信体系建设就成为保障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行的核心环节。美国的征信体系早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之前就已经建立,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识别客户信用风险和提高放贷效率提供了大量原始的信用评价数据,进一步支撑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减小了风险的产生。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其发展过程也包括三个阶段:(1)萌芽发展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萌芽在2005年以前,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为了在未来的竞争中胜出,开始探索金融创新,转变传统经营观念、支付方式和运营模式呈现网络化的发展趋势。该阶段主要表现为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互联网化,自此网上转账、网上证券开户、网上买保险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相继出现,预示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2]。(2)起步发展阶段。2005年到2012年可视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起步阶段,金融和互联网的结合从早期的技术层面逐步深入到业务领域,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等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形态相继出现。为解决电子商务、货款支付不同步而导致的信用问题,作为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信用中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随着移动通讯的快速普及,第三方支付的应用范围逐步拓展到了生活服务领域。此时,互联网金融另一个标志性的业务形态P2P网贷在这一时期也得到了发展。由于利率市场化及金融脱媒的趋势加速,进入2010年以后,P2P网贷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大量劣质的P2P网贷公司出现在市场中,导致各种违规、跑路事件不断出现,严重损害了金融信誉和消费者利益。市场自发淘汰了一批不正规的和竞争力弱的劣质企业,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一定的整合和发展。(3)高速发展阶段。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以“余额宝”上线为代表,开启高度发展模式。第三方支付逐步成熟,P2P网贷爆发式增长,众筹平台开始起步,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银行相继获批运营,同时,券商、基金、信托等也开始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网络金融超市和金融搜索等应运而生,为客户提供整合式服务。此外互联网金融日益得到国家重视,行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纷纷出台政策,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及业务模式的引导和规范。

反观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可知其是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基础上自发产生的,虽发展速度较快、潜力巨大,但其演进过程暴露出种种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爆发式发展引致的负面冲击。受金融抑制的影响,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及互联网货币基金理财平台前两年发展速度惊人,在为民众带来普惠的同时亦产生了负面冲击,如P2P平台的疯狂发展及不断倒闭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风险,互联网理财井喷式发展也对传统银行存款业务形成冲击,甚至影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2)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及征信体系有待完善。目前我国的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还存在着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较差等缺陷,加之网络通讯系统具有的开放式特点,造成其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攻击的问题,这会给互联网金融交易带来较大的技术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大多来自国外,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系统,可能被技术变革淘汰,存在威胁金融体系安全等风险。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赖以发展的信用体系建设很不完善,这会加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3)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滞后。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20世纪90年代在沿袭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本内容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而对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监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作出风险提示。这一体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能够满足发展需要,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这一监管体系却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当前我国对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过多、对非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不足,并由此导致商业银行贷款无法创新,大量非银行网络融资风险巨大等问题。

二、中美互联网金融发展:基于多维度环境因素的对比

(一)经济结构因素

美国的经济市场相对成熟,“看不见的手”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调节作用,这促使美国市场的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支柱产业发展相对均衡,各产业间拥有紧密的联系,金融企业在竞争的环境中相互促进,同时,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创新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驱动力。美国金融企业积极使用互联网技术获得竞争优势,而竞争将利润压低,也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互联网企业如谷歌、微软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3]。中国的市场经济尚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程度,因政府的保护政策,致使金融行业存在垄断现象,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加上竞争的缺失,导致创新意识不强,银行等传统金融行业无法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而互联网行业竞争相对激烈,加上政府对国外互联网企业实行的严格控制,使得国内的互联网企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互联网行业的繁荣发展加上我国的金融产业改革步伐缓慢,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快速发展。互联网无视空间的特性,让互联网金融的获客范围无限延伸,获客成本直线下降。同时,中国巨大人口优势衍生出的庞大网民数量,为国内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极大助力。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与供应链金融得到了快速成长,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建立了民众对远程交易最基本的信任,培养了民众的网上交易习惯,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崛起,阿里巴巴、京东等塑造了消费者新的消费模式,第三方支付在这种环境下得以快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二)金融环境因素

美国的金融市场更为完善,金融体系更为成熟,金融工具更为多样化,而在中国,金融管制产生的金融抑制十分严重,主要有以下体现:(1)巨大的麦克米伦缺口*1931年,麦克米伦爵士在对英国经济进行调研之后发现,面对25万英镑以下的贷款,资金的供给方并不愿意按照需求方要求的条件来提供资金,导致大量中小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此为麦克米伦缺口。。麦克米伦缺口,即中小企业资金的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这是全世界经济共同面对的难题,美国在拥有发达的银行体系和资本市场的背景下,缺口仍然严重,那么,由于中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和金融信贷向大企业倾斜的现状,此缺口无疑非常巨大。(2)巨大的资本保值增值需求。过去三十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人均储蓄增长1619倍,衍生而来的社会富余资金蕴藏着巨大的保值增值需求。但银行理财收益率一般在5%以下,信托投资亦有着百万的高额门槛,这必然使得民众渴求更为合适的增值保值投资渠道。相比之下,美国2%~3%的GDP率及较低的居民储蓄率,使得资本保值压力较小,资本增量多被美国传统金融占据。(3)不完全竞争的投融资市场。中美投融资市场的竞争程度是完全不能相提并论的。中国GDP总额占美国GDP总额的60%左右,而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城商行、农商行、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合计占美国银行总数的28%。在经济总量达到美国六成水平的情况下,为此服务的银行只有美国的三成,可见中国的投融资市场存在大量传统金融难以触碰到的真空领域,这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沃土。此外,在美国,利率是由市场来调节的,消费者的投资和消费会由市场引导,而中国政府实行了利率管制,即限定存贷款利率,人为制造利差。而管制的存款利率长时间低于实际利率或市场利率,就形成了长期且严重的金融抑制,互联网金融则是利率市场化或者金融脱媒的推手。人们会在一段时间内接受金融抑制造成的损失,但随着金融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将越来越难以忍受这种损失,余额宝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现状,互联网金融伴随着余额宝的风靡开始迅猛发展。

(三)制度及监管因素

中美的金融制度有较大的差异。其一,美国在个人财产和隐私方面有健全的制度保障,美国政府会较及时地出台相关法规规范金融行业。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以立法为核心的多部门依职责分工监管。美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由证券交易与管理委员会(SEC)和美国消费金融保护局(CFPB)监管。网络借贷企业在美国被认定为证券经纪商,由SEC对其信息披露合规性进行监管,美国出台的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英文简称JOBS法案)对以众筹模式等开展的融资活动的准入规则、投资者身份等不同层面进行规定,这些监管体系减轻了金融发展的负担,使其可以涵盖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发展。其二,美国有完善的征信与信用报告体系,信用的重要性在美国深入人心,经济秩序较好[4]。反观国内,一方面,国内的制度体系尚不健全,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仅有一定滞后性,覆盖范围亦相对不够广泛。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由多个部门监管,部门之间缺少协调与合作,在第三方支付方面制定了具体的规范,但是在P2P和众筹方面的监管还处于真空状态,而网络保险、电子银行和网络证券在中国均按照传统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缺少对应的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使互联网金融形成了进入门槛低、套利空间大的特点,导致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乱象丛生。另一方面,国内的信用体系不完善,失信现象频发,导致网络借贷和众筹无法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等,也制约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四)消费者习惯因素

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美国居民消费习惯与中国有较大的区别。美国居民的消费率更高,因为他们在消费中并没有特别大的后顾之忧。居民的储蓄率很低,甚至会有借债消费的情况,而且政府支持的退休养老教育的投资都直接交由机构操作,致使美国的资本市场以机构为主。而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中国居民在养老、医疗等预防性消费支出所占比例较高,个人储蓄资产规模较大。大量的储蓄使居民追求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渠道,这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契机。

(五)文化因素

互联网金融根植于互联网,互联网的本质是去中心化,这种本质恰恰契合了中国人对“君子之道,和而不同”的文化诉求:一方面,渴望去分享、去赢得“大我”的认同,这正符合互联网的“共享”精神;另一方面,又追求“小我”的独立,坚守自身的唯一性,这正符合互联网的“自由”“包容”理念[5]。文化理念的契合促进了国内互联网的深度应用及快速发展,这种文化上的天然优势,是美国所缺乏且难以复制的。

三、美国镜鉴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路径探索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但由于经济、金融、制度、文化等因素的差异,中国亦有其后发之优势。中国不仅要学习美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更要取长补短,结合自身优势,在制度、监管等方面改善自我,而相关业者要坚持创新,抓住机遇,找出适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道路,具体可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健全法律和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不仅拥有金融产业的特点,还拥有互联网的特点——虚拟化数字化,在互联网市场上存在非有效因素,市场不能实现自动出清,这时候外部监管就成为必须[6]。互联网金融交易存在道德风险,金融机构有可能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实行欺诈行为或利用恶性竞争来争夺客户,而互联网金融的长尾效应使相关者的范围和资金的数量巨大,从而导致系统性风险,这就使得健全和完善法律和监管体系显得更加重要。中国的网络借贷和众筹属于监管的重灾区,网络借贷和众筹市场秩序混乱,损害投资者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中国需要借鉴美国的经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监管套利,建立相关法律及以此为依据进行职责划分的监管机构,以保障监管的合法性与严密性。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加速了金融服务脱离媒介的过程,一方面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节省了成本,同时也意味着中间过程的减少和风险管理环节的减少,而健全的信用体系则可以弥补互联网金融在这方面所带来的缺陷,帮助交易双方了解对方的信息,使市场资源可以更加合理地进行配置。中国需要充分借鉴美国的信用体系,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失信惩戒的机制,支持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这样就可以很好地防范网络借贷和众筹中出现的风险。

(三)提高金融企业自身创新能力

科学技术的创新推动了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结合催生了互联网金融,所以创新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的一大驱动力。美国互联网金融经历了20余年的发展,从模式的创新到监管制度的创新,始终走在创新的前沿,而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为渠道创新,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美国有许多可以供中国学习借鉴的经验,但是因为上述种种因素存在差异,在学习的基础进行创新才是长远的发展策略。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个极佳的例子,因为引入了信用担保功能,中国的第三方支付得以在不健全的信用体系下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冲击着传统金融体系,改变着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使金融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掌握先机,树立互联网价值观,坚持创新,才能抓住市场。今后,互联网与人类的生活、工作联系将越发紧密。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模式,若结合自身情况找出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未来的前景将十分广阔。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翟永会.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的融合发展路径——基于竞争优势的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3]陆晓明.中美影子银行系统比较与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013(1).

[4]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5]周宇.互联网金融:一场划时代的金融变革[J].探索与争鸣,2013(9).

[6]朱晋川.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现状分析与趋势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3(10).

[责任编辑 海 林]

10.16366/j.cnki.1000-2359.2017.01.020

河南省软科学支持计划项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资助项目(2016-QN-132)

F830.49

A

1000-2359(2017)01-0153-04

201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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