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法制建设探析
2017-03-11郑肖垚庄国敏
郑肖垚,庄国敏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网络文化法制建设探析
郑肖垚,庄国敏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文章通过研究网络文化法制建设的现状,寻找当下网络文化法制建设中立法、执法与监督等方面的缺失,从而进一步提出解决这些缺失应贯彻公正平等、自由民主、权益保障和效率等原则,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完善立法和制度,加强执法和宣传力度等措施,开创我国网络文化建设管理的新局面。
网络文化;法制建设;现状与对策
网络文化是人们在互联网这个特殊的世界中,进行工作、交往、学习、沟通、休闲、娱乐等所形成的活动方式及其所反映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心态等方面的总称。[1]虽然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平台,但是因为有了人的活动,就必然对现实生活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推进网络文化的法制建设,是规范和引导网络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积极的社会心态,打击网络犯罪,抵制不良网络影响的有力武器。
一、网络文化法制建设现状
网络文化的法制建设,指完善有关网络文化的法律和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和法律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内容。网络文化的法制建设是一个动态推进、逐步完善的过程,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立法制度建设
1994年至今,我国颁布了30余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经基本形成了网络管理的法规体系。其中,直接对网络文化进行规制的是由文化部制定并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互联网文化活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涉及网络文化的出版物规范、知识产权、传播权等诸多方面。事实证明,我国网络文化的立法制度建设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执法部门建设
在我国,互联网领域实行“政出多门”的多头管理体制。[2]之前是由中央文明办、中央外宣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多家部门分头进行管理,分工不科学,权力分散,执法难度大。比如,在互联网内容管理方面,国新办负责管理文字新闻类;广电总局负责审发影音内容准入牌照;文化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管理出版、游戏类。后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5月4日设立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确保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的推行,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法制建设,以及加强网络行政管理工作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原来分散的权力得到了整合,加强了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对网络文化的执法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又对新闻出版总署和广电总局进行整合,组建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旨在减少网络建设工作的职责交叉,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落实相关管理责任。
(三)普法宣传建设
要引导广大网民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念和积极的社会心态,就需要对现有的法律和制度进行大力的宣传,广大网民只有在知法懂法后,才会自觉守法护法。为此,国家建立“文明网站”活动办公室,开展创建“全国文明网站”和“互联网站法律知识普及月” 等活动。各地方建立网络文化协会,举办网络文化节,建设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等。同时,民间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建立行业公约,向广大网民提出各类倡议书,组织网民自发地学习法律活动和道德上网规范等。2014年11月25日,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少年新媒体协会在河南郑州举行“清朗网络·青年力量——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行动”启动仪式,向全国团员青年发出倡议书,宣扬网络好声音,传递青春正能量。这些工作都为进一步推动网络文化建设,构建网络文明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网络文化法制建设的缺失
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低俗、不良的文化,严重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冲击着我国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成为我国社会文化健康发展、和谐社会构建的绊脚石。为此,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大力加强网络法制建设,目前还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网络管理立法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还是远远落后于网络文化发展的速度。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调整互联网领域关系的基本性、专门性的法律,大多立法是采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3]还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不管是法律位阶还是法律效力都过低。同时,从立法技术来看,对于当今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行为,我国法律仍没有给出一个具体明确的认定标准。此外,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造成网络犯罪者抱有侥幸心理或是有恃无恐。例如,《刑法》中对于计算机犯罪的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相较其他犯罪,处罚力度明显过轻,难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二)执法不严,部门间缺少配合
目前,我国网络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权力分散,使得执法难度加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成立虽然使部门推诿现象有所改观,但它没有执法权,还需要联合多方技术和管理部门开展工作,需要互联网相关行业部门予以配合。网络技术日新月异,有害信息传播也千变万化,我国网络上常见的有害信息主要有反动信息、虚假信息、侵权信息和低俗信息四大类,需要专业的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及人才予以应对。然而,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从事网络执法的警察队伍并非由来自专业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人员组成,有的甚至不具备起码的计算机知识,再加上基层网络执法队伍的技术培训少,技术装备落后,使得网络执法队伍实力不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难形成有效配合。
(三)监督无力,网络行为缺乏引导
网络身份的虚拟与实体的缺失,使得现实的道德约束在网络社会被模糊化,缺少道德舆论的监督,使得一些网民容易自我放纵,行为失范。网络社会所倡导的自由,并不能成为道德感和责任感淡化的理由,而要扭转这样的文化氛围,就要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使得网民明确法律责任,打造文明上网的环境。而现在的法制宣传活动,普及面有限,参与度小,活动多流于形式,难以激起网民的热情,做不到有效吸引。如何引导失范了的网络行为是当下网络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一大难点,也桎梏着文明网络文化的形成。
三、网络文化法制建设原则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4]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均有党中央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着眼于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要推进网络文化的法制建设,结合《决定》精神和实践进行思考,笔者认为需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公正平等原则
公正平等原则是网络文化法制建设的核心,应赋予网络主体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网络法制针对的是网络信息内容,而不是网络载体本身。而网络上的信息内容与现实社会中的信息内容在本质上区别甚微。因此,判断网络所传播的信息是否合法,标准应与现实社会保持一致。例如,在现实社会中属于非法应禁止传播的东西,在网络社会中也应将其列入非法应禁止传播的内容而予以坚决抵制。同样,要严格追究在网络上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明确罚则。网络社会的法制建设并不需要从头开始,而应是现实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延续。
(二)自由民主原则
自由民主原则是网络文化法制建设的自身属性。在推进网络文化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广开言论,擅于征求广大网民的意见。同时,要特别注意自由的限度和民主的暴政。在网络这个高度自由的“陌生人社会”里,挣脱了现实社会中道德伦理、舆论压力产生的自我束缚,容易使网民的行为失范。[5]网络的去中心化和分权化,成为公民可以自由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但是过度的民主,容易侵犯到他人的权益,造成网络暴力的频发,这又是网络社会挥之不去的阴霾。网络上的自由和民主,不但需要网民的自律,更需要被引导和规制。推进网络法制文化建设过程,同时也是建立网民心中行为准绳的过程。
(三)权益保障原则
网络社会的建立宣告了公民新权利时代到来的同时,也成为侵权行为发生的重灾区。网络的隐匿性和虚拟性,降低了违法犯罪的风险成本,加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利用虚拟网络进行经济犯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不仅严重影响了网络生活的质量,更是突破虚拟世界的范畴,作用于现实生活,给人们造成巨大负面影响。权益保障原则是网络文化法制建设的基础要求,必须努力克服司法管辖权缺失、侵权人责任追究虚化等困难,实现这一目标。
(四)注重效率原则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注重效率原则是网络文化法制建设的价值追求。网络社会在实时地更新、不断地变化和高速地发展,网络文化法制建设就必须要适应这种速度,注重提高自身立法、执法的效率。立法要结合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跟上最新领域的发展;执法要建立一支科学高效的队伍,针对网络事件爆发迅速、犯罪证据易消除等特点,形成“快、准、稳”的办案风格。如果立法和执法缺乏效率,那么网络权益的保障就无法真正落到实处,法制建设最终将会成为空谈。
四、加强网络文化法制建设的对策
为实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引领网络文化建设的目标,我们就要遵循以上原则,解决在网络文化法制建设进程中出现的立法、执法、守法等缺失。
(一)完善网络文化立法,加强规范建设
我国已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涉及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但还远不能满足当前网络高速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各立法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使得所立之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缺少衔接和配合。因此,在修订和完善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时,各相关部门应当分工明确,通力配合,有效地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重点制定涉及规范网络文化的主体、行为、市场环境等的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注意结合本土实践,通过召开听证会倾听民意,咨询专家和企业的意见等,来回应各方的利益诉求。同时,不同地方可以结合当地的网络发展现状制定符合当地实践的规范,推进对网络新领域立法工作的试点。在此基础上,应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权威的《网络法》,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法规低位阶、低效力的问题。
(二)完善各类组织功能,加强制度建设
首先,网络信息传播媒介发展快,影响大,而立法速度受到程序和权威保证的制约,必然不能做到实时更新。但制度建设和政策颁布具有及时、灵活、高效的特点,可弥补法律的空窗期,并且可填补法律未具体规定的内容。因而,各类组织可以通过加强政策和制度建设,完善组织管理功能,在配合政府管理和协助执法中发挥巨大作用。目前网络文化管理缺乏规划,各管理部门经常遇到事情就处理,缺少必要的预判和前瞻性。在此方面,可以多借鉴国外先进的成功经验,加强国际合作,并充分结合我国国情,更好地促进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其次,要大力培育网络民间组织和行业组织,实现政府、行业组织和民间组织相结合的立体管理模式,为网络文化法制建设提供多维的架构支撑。各省、市、地区的网络行业协会是当前参与网络文化管理的重要后备力量,大大补充了政府部门管理网络文化工作上的短板。他们有技术,也有号召力,能够分担政府一定的法制宣传成本。同时,还要号召建立网民自律的民间组织。他们是独立于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团体,对网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违法乱纪和不道德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督、引导和化解作用。政府可以积极与民间组织合作,把网络社会秩序的维持、网络法律文化的宣传等工作外包给民间组织,同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一起构建文明的网络文化。最后,政府也可以倡导各类网络组织、网民群体,在宪法精神的框架下制定符合人文精神、自由正义的网络公约或网络规则,这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为实现网民治网的自律氛围,这些自治条例为立法提供参考,促进和谐网络法制文化发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三)推行网络实名制,加强执法力度
网络监管部门应依法对用户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做到严格执法、严肃管理、严厉处罚,确保网络上信息内容的合法与网民的身心健康。由于我国的网络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每个部门会根据自己的职责所在制定相应的网络管理政策、规则和程序,并据此开展执法活动;又由于各部门所承担的责任常常出现交叉,这就导致了彼此冲突、相互矛盾的情况。当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加快进行权力的整合,形成一套统筹多部联动的机制,主动把我国网络文化管理的水平和效率纳入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绩效考核中来,以此来解决相关部门被动地对有害信息进行处理,而拒绝承担因疏于管理带来消极社会影响的责任的问题。同时,应强化政府对网络接入服务商的监管责任,加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间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以建立长效的网上监管体系。还要对网络上的违法违纪、经济犯罪、民事犯罪等行为严格惩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成为我国网络实名制全面普及的开始。今后,需要进一步推行网络实名制,建立网络内容分级管理,提升网民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氛围,加强网络道德宣传,让每一个网民能够意识到自身的网络行为和现实社会一样是受到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约束的。[6]
(四)打造现代化执法队伍,加强人才建设
我国的网络执法人才长期处于短缺状态,目前只有公安系统组建了相对完整的网警队伍,而法院、检察院,以及安全、工商、海关等行政系统的网络执法专业力量均严重稀缺,网警队伍亟待完善。[7]因此,在管理部门整合的同时,可以依托较为完整的网警队伍,建设统筹各部门执法联动的综合平台。一旦有涉及网络的违法违规事件发生,能在第一时间受理,省去多部门分管的中间环节,快速做出反应,提高执法效率。要切实提高网络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使执法人员不仅了解各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和熟练掌握信息技术知识,还要思想过硬、作风优良。同时,应定期开展队员的计算机、法律等知识和技术培训,打造一支具有深厚法律知识的专业网络综合执法队伍,更好地确保网络文化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五)提高网民文明意识,加强宣传力度
通过利用多种贴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比如微电影、微博、视频短片等网络社交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大力提倡文明上网、守法上网的良好社会风尚,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号召公民积极参与,以推动社会主义网络文化法制建设,构建文明和谐社会。同时,网络文化法制建设需要突出重点,对问题频发的青少年群体,出台相应制度,规定青少年在校必须接受有关网络法律的教育和培训,并采取多种措施正确引导,在青少年群体中形成健康的网络文化氛围。
总之,完善网络文化的法制建设,需要政府在综合考虑互联网技术、产业、内容、安全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科学研究,长远规划。同时,还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与宣传等多方面齐头并进,各个部门通力配合,才能构建真正文明理性、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和大繁荣。
[1]沈杰.透视网络文化[J].半月谈,2002,(12).
[2]务俊华.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的网络舆论管理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2.
[3]王瑛莹.论网络舆论的政府引导[D].湖南师范大学,2014.
[4]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5]芦琦.网络社会中的法律文化及网络亚文化问题探析[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3).
[6]李军红,张立先.我国网络法律文化悖论及解决路径研究[J].科技信息,2009,(1).
[7]徐建军,石共文.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J].湖南社会科学,2009,(1).
责任编辑:孙 畅
Legal Construction for Internet Culture
ZHENG Xiao-yao,ZHUANG Guo-min
(Fuzhou University,Fuzhou 350116,China)
By study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rnet culture,it attempts to the deficiencies based on which principles and solutions are proposed to contribute to the new situation in China’s internet cultur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the internet culture;legal construction;current situation and solutions
2016-05-13
郑肖垚(1995-),女,福建莆田人,主要从事法学研究;庄国敏(1989-),男,福建沙县人,助教,博士,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法学、行政法学研究。
1004—5856(2017)01—0045—04
D90
A
10.3969/j.issn.1004-5856.2017.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