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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能力调查

2017-03-11柳岩

决策 2017年1期
关键词:领办出资成员

柳岩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在各级政府大力扶持下,迅速发展,其合作类型、合作内容、合作模式不断丰富完善,在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解当前合作社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课题组从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培训班”的合作社数据库中,选择合作社90家,调查样本分布于浙江、湖北、河北、河南、山东等22个省(区、市),并对其中的河北、北京两地进行实地调查。

50%合作社盈利能力一般

90家调查的合作社中,大多数为2007年以后组建的,而2012年以后组建的合作社数量增速较快,占比为45%。从合作社领办情况来看,合作社的领办人多数是以能人、大户为主。其中,曾在县乡政府和村委会、技术服务中心或协会等部门任职人员领办的有37家,占41%;由涉农企业领办的有17家,占19%,两者之和达到60%。这类领办人以投资实力或领导能力,带领合作社共同致富。

从涉及业务范围来看,主要是提供粮食蔬菜林果等种植、农资统购、畜牧水产等服务,占比分别为65.56%、46.67%、37.78%,同时还涉及农机、资金、土地托管、加工等各类服务。

关于“合作社成长阶段”,31.34%的合作社选择处于“起步阶段”,55.22%的合作社选择处于“成长阶段”,两者之和达到了86.67%,说明目前大多数合作社处于起步成长阶段,12.22%处于“成熟发展阶段”。关于“合作社盈利能力”,50%的合作社选择“盈利能力表现一般”,41.11%的合作社认为“盈利能力较强”,还有4.44%的合作社认为“盈利能力很强”。

调查发现,具有政府部门和企业背景领办的合作社,总体发展表现盈利能力很强;合作社的运营与发展实际上仍由少数人控制,农民与合作社的合作关系较为松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合作社盈利能力一般的原因。

调查数据显示,80%的合作社的核心人员数量一般在3-22人,20%的合作社是以户为单位由农民共同出资组建的。

从出资比例指标看,50%的合作社由3-22人的全额出资组建的,7%的合作社出资比例90%-100%,两者之和为57%。以户为单位由农民共同出资组建的合作社共27家,占合作社总数的30%。其他成员参与合作社的主要方式是资金投入,为47.78%;土地入股的占40%。建立成员账户的占86.67%,没建立成员账户的为13.33%。

调查发现,领办人文化程度高,大部分合作社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从合作社理事长的文化程度和从业经历来看,70%的理事长学历为高中及专科,大部分领办人具有一定管理能力,有从事与农业生产或农业技术服务相关的工作经历,且能及时了解和把握近年来国家有关农业扶持政策。

从示范带动作用看,47.78%的合作社认为农民收入明显增加,42.22%的合作社认为农民收入稍有增加。

三种经营方式比较

调查发现,合作社发展改变了小规模、高成本的农业经营方式,通过经营和服务规模化,将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不断提升了农民获得增值收益能力。

合作社参与土地流转主要有三种形式:土地托管合作社、土地流转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从实践看,三种农业经营方式均是在不同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下的重要创新实践,在解决土地经营碎片化、农技推广难、农民组织程度低等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合作社与农民间的合作可采用不同形式,将农民联合起来,实现规模经营、农民增收。究其原因,是因为合作社在创新农业经营方式中具有独特的优势。

从调查案例来看,大多数合作社是由提供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企业和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联合而成,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其宗旨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实行三级制度(章程、细则和制度),做到规范办社、民主办社、依章办事。如:北京林泽家园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建立和完善合作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建立股份账户和分红账户。

从合作形式看,无论哪种合作社均是在坚持农村家庭经营基础上,保持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的地位,未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及土地用途;此外,通过土地入股、资金入股等方式,盘活闲置的、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资源和实物资产,促进已经承包到户、高度分散的耕地资源集聚,形成规模经营,使农民获得增值收益。如,河北武强县心连心、武强新合油葵等合作社采用土地托管或土地流转的方式,带动农民增加收入,一年两季每亩比单纯种植小麦、玉米可增加800-1000元。

无论农户自主经营,还是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在农户与合作社之间建立了统一的经营管理机制,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一方面,提供上游产业种子、化肥等农资购买服务、农业生产中间的技术指导;另一方面,提供下游的产品初加工、销售等其他环节的服务,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农民收入。如,北京泰华芦村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购买农资、统一生产、统一销售,节约生产成本12%,成员收入与未加入合作社相比,增收近35%。

调查发现,相对于单纯的土地出租、资金出借,土地托管、流转经营、资金或土地入股等形式的合作,更有利于农户、村集体与合作社之间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如北京泰华芦村种植专业合作社,按照权益地、承包地及其他形式的补偿地等分类进行量化,土地入股成员收益由租金+盈余分配+工资+福利津贴四部分组成,合作社保证每年每股收益回报不低于1260元。

制度障碍亟须解决

尽管近年来合作社发展势头较强,数量增长较快,但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成长阶段,发展质量、规范水平等问题突出,尤其是在股份化改造、企业化经营、综合性发展为主要发展趋势下,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亟须解决。

首先,农民参与能力弱,在合作社中难以平等参与决策。调查数据显示,合作社的80%-90%的股权掌控在单个成员或几个人手中,出资多的发起人或核心成员承担合作社生产经营主要职责,其他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更多的是委托关系,难以真正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原则。从出资情况看,合作的利润共享被资本股份分配所取代,农民参与能力弱,在合作社中難以平等参与决策。

其次,制度设计上盈余返利机制未能真正实现,参与激励不足,农民分享收益有限。一方面,由于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与农业劳动力素质低客观矛盾存在,农民保本经营的意识较强,尚未形成通过土地入股或资金入股等获得潜在利益观念;另一方面,无论出资比例,还是经营管理能力,农户与合作社带头人的实力相比处于弱势,带头人对剩余盈余拥有绝对分配权,且合作社成员也认可带头人可获得更多收益。

第三,合作社内生发展动力不强,竞争能力较弱。调查发现,虽然大部分合作社设立了成员账户,但成员账户实际运用效果不好,账户没有如实反应实质性内容和事项,农民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联结松散,合作社内生发展动力不强。

从市场环境看,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能力较弱。一方面,组建合作社普遍缺乏计划。以土地流转为例,多数理事长都存在先流转土地获得更多扶持政策再发展事业的做法,而未根据当地农业发展情况、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因素来确定合作社未来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合作发展的层次较低,拓展产业链其他环节受到制约较大,大多局限于生产和流通环节,且农产品有一定地域性。

另外,扶持政策不足,成立联合或参股经营存在制度障碍。在农业资源短缺、农业经营效益低问题越来越突出的形势下,农业规模化经营不能仅追求土地规模经营,更重要的是实现服务和经营规模化。只有进行联合社经营或参股企业经营,才可能扩大农业的服务和经营规模,提高产业组织能力和市场运营能力,从而在一二三产业融合中获得更大的收益分享。

但目前合作社的股份制改造还未完成、治理机制不完善,进一步参股经营还存在困难。与其他经营主体相比,合作经营在治理机制、盈余分配等方面都更为复杂,组织成本高,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还未能够实现有效的激励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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