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重整怎么整?
2017-03-11郑春荣
郑春荣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主权债务风险先从欧元区爆发,进而蔓延到英国与美国,许多国家纷纷提出财政重整计划。根据OECD统计,截至2010年12月底,在34个成员国中有25个国家宣布财政重整计划,其中,约2/3的债务减少来自于支出削减,只有1/3是通过增加税收收入。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政策相对稳健,财政风险很小,因此“财政重整”一词很少被提及。2016年1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称简称《预案》),明确我国将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财政重整”。地方财政重整怎么整?对于地方来说意味着什么?
债务风险“缓冲带”
《预案》中提出,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财政重整计划的作用,首先是旨在强迫地方政府对自己的债权人负责,明确地方政府负债要承担的责任,进而对其自身的服务和行政进行改革,通过削减开支、出售资产以及处理责任人等,促进政府行为的高效和廉洁。
同时,在政府债务风险较高时,债权人(或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开始动摇,地方政府启动财政重整计划,也是向债权人表达改革的愿望,传递信心,有时能够争取债权的谅解,实现债务的减免或展期。
另外,财政重整计划的推行,有利于地方政府在债务风险较高时,重新审视并及时调整财税政策,亡羊补牢,避免“突然死亡”,等于给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加了一层“缓冲带”。
在许多发达国家,财政重整的具体措施既可以是消极调整,如通过削减警力、减少照明、道路维修和街道清洁服务等措施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变卖政府资产以取得现金收入;也可以积极调整,如设立新的税种或者调高原有税种的税率以增加税收,提高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收费,发行市政债券融资等。但我国地方政府尚不具备税收立法权,因此财政重整主要是削减财政支出。
根据《预案》,我国的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拓宽财源渠道,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确保应收尽收;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此外,一旦启动财政重整计划,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
在加强预算审查的同时,还要求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是“良药”也是“苦药”
与一些发达国家的财政重整方案相比,我国的方案相对温和一些,仅强调了财政支出的零增长。而在许多发达国家,把削减养老金、对公务员、公立学校教师等裁员降薪都列入方案。
各地政府在落实《预案》时,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方案。例如,可用于出售的存量资产有多少?哪些企业或行政资产先出售等;国有企业的出售还涉及到国资委的产权管理、人员的安置等诸多问题。
从地方上来看,财政重整计划是“良药”,也是“苦药”,有一定的负作用。面对地方政府削减支出,降低公共服务水平,工作机会减少等问题,企业和居民可能易地搬迁;在高失业率及民间投资与需求不振的情况下,大幅削减政府支出,原本已经疲软的经济将更加低迷甚至陷入衰退。
为了降低财政重整计划的负面影响,地方政府应该审慎决策,周密部署财政重整的方案。应设立财政重整的原则与目标,例如几年内消除债务风险,提升方案的可信度。
面对民众一时情绪的反弹,政府应加强沟通并展现更强的决心,将方案贯彻到底,以方案的成果来证明方案的前瞻性与执行力;若自失立场、态度反复,不仅方案的可信度将受到更大的质疑,进而导致方案的失败,未来要再提出财政重整方案的成本将大幅提高,因此将变得更困难。
财政重整要坚持公平原则。财政重整意味著本地区民众共患难。政府要积极沟通,坚持政策的公平性,财政支出削减不能不成比例地落在某个特定部门或阶层身上,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要让民众感受到降低财政风险是集体的责任,每个人都将承担一部分的成本,民众抗拒的心理将可以大幅减少。
财政重整要与经济增长政策相结合,避免经济大起大落。要加大宣传,合理引导,若财政政策能够树立人们对未来经济增长的乐观预期从而扩大消费,紧缩的财政政策可能对总需求产生扩张性效果。
债务管理是持久战
财政重整计划是治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良药”,但最理想的目标还是避免“债务病”,不吃“药”。
要避免财政重整,就要切实管理好地方政府债务,防止债务风险的产生。当前,全国有1万多家地方融资平台,从业人员超过百万,关停并转绝非易事,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将是持久战,不是运动战。
目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难点有:第一,融资主体数量多,或有负债不易界定。每一级政府都拥有几十家甚至几百家国有企业,地方融资平台、类平台公司和正常的经营性国企很难进行区分,特别是许多融资平台公司同时从事政策性和经营性业务,甚至还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财政、审计、发改、银监、证监等部门对融资平台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例如,2016年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行人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不得超过50%,就不会被认定为地方融资平台。
据我们的调研信息,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以后,融资平台公司转型较慢,一些公司尚未完全剥离政府融资功能。
第二,融资渠道复杂,存在监管不全面、监管空白。近年来,我国金融创新层出不穷,PPP基金、产业基金、债贷组合、项目收益债、专项债等新型地方政府融资方式不断涌现,加大了监管的难度。我国金融监管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人行、银监、证监等对于融资平台的融资存在多头监管、监管成本高而效率不高的问题,难以全面了解债务主体,而且新型融资方式往往难以归口监管,存在监管的空白。
第三,政府部门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在现有体制下,上级财政部门无法进行事前监管,只能事后补救,陷于被动。而金融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管理是事前监管的重要环节,能够将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消灭在萌芽阶段。
因此,建议由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联系“一行三会”、国资委、发改委、审计等部门在每季度举行联席会议,交换最新政策、数据和监管材料,并形成融资平台的大数据库,做到实现监管的全覆盖。
总的来看,我国提出地方财政重整计划正当其时,有利于准确界定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在债务违约时的权责利,硬化债务约束,也在一定程度上警示金融市场的投资者,不要盲目寄希望于上级政府的救助。财政重整计划的提出,并不意味着我国近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大,而是标志着我国地方债务管理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