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行拘年龄能有效惩戒欺凌行为
2017-03-10徐川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8期
徐川
这几年,不时有校园暴力欺凌事件发生,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以说服、劝导、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过于柔软,在威慑、惩戒“熊孩子”方面相当无能。
之前已有舆论提出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次公安部再提“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我觉得确实反映出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即由于现行法规的局限,一些未成年人有恃无恐。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05年颁布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有3档:14周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仅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重罪承担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空白”因此而来——对于那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他们的违法还没有达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重罪标准,就不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甚至连行政拘留都不能。
鉴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侵权、伤害案件的多發,对于加害者给予足够的制裁,理应成为立法考量因素。个别未成年人基于对法律的片面认识,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倚小卖小”,甚至在个别地区、个别领域,出现了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怪现象。
我认为,对已满14周岁、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增加未成年人的违法成本,提升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很有必要,也必将对遏制未成年人暴力、欺凌行为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