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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熊孩子”,不如先管住“熊爹妈”

2017-03-10姚建龙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熊孩子治安管理低龄

姚建龙

迄今为止,并无严谨研究支持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的必要性,司法统計数据反而显示,自实行不对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制度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呈现积极向好的趋势,总体保持了十余年的持续下降态势。未成年人在刑事犯罪中的比重从2005年的9.81%逐步降低到2016年的2.93%。尽管尚无严谨实证研究证明两者之间的关联性,但是尽量避免将轻微罪错未成年人投入监禁机构、避免短期羁押,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功经验。征求意见稿拟将低龄轻微违法未成年人投入拘留所,可能面临的风险重大,必须极为慎重。

我国目前的确存在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的弊端,对这一群体的违法犯罪缺乏必要且科学有效的干预措施。这一问题成因复杂,非单部法律的“应激修订”,简单动用拘留这一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所能弥补与修正的。

改变“熊孩子”,还得追根溯源从他们的家庭着手。

未成年人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制,除了包括公安机关的处罚外,更要注重发挥监护人的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宜吸收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探索的亲职教育经验,通过明确强制亲职教育的法律地位、监护人不履行亲职教育职责的法律责任等方式,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尽快增加强制亲职教育的规定,比如增加如下条款:监护人有放任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对监护人采取训诫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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