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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避免“不教而诛”,也要克服制裁力度不足

2017-03-10栗燕杰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弊病力度手段

栗燕杰

本次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并无明显不妥。

“教育、感化、挽救”一直是我國对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给予保护的基本原则。随着时代发展,未成年人违法形势已经发生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变化,一味强调感化挽救,难免有刻舟求剑的嫌疑。降低行政拘留执行的适用年龄具有合理性,应与未成年人保护并行不悖。

对未成年人违法的拘留处罚,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后,还应在执行层面慎用。既要避免“不教而诛”的弊病,也要克服法律制裁力度不足、实施过软的弊病。

在具体规定层面,应秉承教育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更多发挥拘留处罚对未成年人的震慑作用。对于不满16岁未成年人的治安违法,行政拘留应作为最后手段予以适用,必须进一步严格适用条件。

征求意见稿已明确借鉴原来关于“16周岁到18周岁,第一次违法免于拘留”的规定,同样适用于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可考虑其法定条件再行严格化,比如,设置适用调解与被害人谅解等机制,以及设定其他例外情形等,达到其适用最小化的效果。

在执行实施层面,应本着最小侵害原则,以“备而不用”为最佳状态。即对于能够以其他手段达到制裁目标的,尽可能最大限度不适用行政拘留的处罚形态。当然,对于的确情节严重、应当严厉处罚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也不应刻意回避行政拘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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